標書有漏洞 讓投標人承諾無異議不可取

  2013年5月22日,湖南某市一家採購代理機構接受委託,以公開招標方式就該市一個公路工程監理項目組織採購,工程合同價為7000萬元。三家監理公司按時遞交了投標文件,並交納了投標保證金。  採購代理機構在舉行開標儀式的過程中,首先組織投標人、採購單位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性,然後就投標人報價等有關內容進行公開宣讀和唱標。  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及有關規定依法對三家公司的資格性、符合性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招標文件對"關鍵崗位人員要求"這一資格性要素在人數統計上前後矛盾,導致三家投標單位中A公司按5人響應,B公司、C公司則按4人響應。  招標文件的"關鍵崗位人員要求"是:數量不得低於"湘建建〔2010〕109號文件"的規定,即施工的主體階段共4人,分別為總監1人、專監2人、監理員2人;施工的安裝、裝修階段共4人,分別為總監1人、專監2人、監理員2人。  評審專家認為,B公司、C公司在這一資格性條款上未對招標文件作出完全響應,便向採購單位及代理機構建議廢標。採購單位表示,因工期緊任務重,廢標不現實,希望招標文件出現的瑕疵不會影響採購結果。採購代理機構認為,導致B公司、C公司在人數上未能完全響應的原因是代理機構的工作疏忽,未對招標文件進行認真審核,投標單位出現這種情況情有可原。  採購代理機構希望A、B、C三家公司共同作出承諾:"我單位參加某市公路工程監理項目,因招標文件中出現項目部人員配置總人數和分項人數不一致,無論按總人數配置或按分項配置,我單位均無異議,無論中標與否,不對此有任何異議。"最終,採購單位、評標委員會採納了採購代理機構的建議,評標繼續進行,並"成功"確定中標供應商。  問題:招標文件有漏洞應如何處理?  專家點評  從案例介紹情況看,招標文件存在漏洞,"關鍵崗位人員要求"的分項人數與總人數不一致,總人數為4人,分項人數之和為5人,因此無法判定到底應該以分項人數為準,還是以總人數為準。  當招標文件存在以上類似重大缺陷、歧義,致使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可以執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規定:評審委員會發現採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採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要停止評審工作並向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採購文件後重新組織採購活動。  針對本案例,代理機構(或採購人)先要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完善,然後重新組織招標,切實維護政府採購的嚴肅性和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能簡單地採用承諾書這種看似公平、其實違法的方式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  查閱《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湘建建〔2010〕109號)可以發現:"工程合同價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本案例工程合同價為7000萬元),其施工的主體、安裝、裝修階段,總監、專監、監理員人數應當在5人以上,對人員配備未達到本辦法要求的,應認定為不合格投標人。"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九條及《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很明顯,本案例中按4人投標響應的B公司、C公司,通過採購代理機構以"承諾書"方式運作,改變了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使不合格的投標人變成了合格的投標人,使不合理的投標演變成了一場貌似合理、實則嚴重違規的投標案例,是極其錯誤的。  對於採購代理機構來說,其在評標環節的職責應該是依法依規做好現場的組織服務工作,為評審專家營造良好的評標環境,確保客觀、公正、良好的評標現場秩序,使得整個評標過程順利進行,比如評標場地安排、專家召集、資料準備、詢標服務、紀律維護以及評審意見記錄等。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對評審成員進行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說明,更不得亦無權隨意干擾或左右評審專家獨立行使評審表決權。從制度設計看,立法部門的本意是通過設立採購代理機構這一中介組織,有效防範政府採購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權力尋租或腐敗行為,直接斬斷來自采、購雙方之間的利益鏈條。  本案例中,採購代理機構對事實認定不清,要麼是業務不熟,要麼是有意而為之,對招標文件存在的漏洞不以為然,非但不建議評標委員會嚴格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廢標,還惡意擾亂評審專家的正常評標思維,干涉評標委員會獨立行使評審表決權,建議評標委員會通過採取投標人共同承諾的方式讓評標程序繼續進行,規避作為採購代理機構應盡的責任義務,是極端錯誤和不可取的,當地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應該對其作出批評教育及警告處理。

  2013年5月22日,湖南某市一家採購代理機構接受委託,以公開招標方式就該市一個公路工程監理項目組織採購,工程合同價為7000萬元。三家監理公司按時遞交了投標文件,並交納了投標保證金。  採購代理機構在舉行開標儀式的過程中,首先組織投標人、採購單位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性,然後就投標人報價等有關內容進行公開宣讀和唱標。  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及有關規定依法對三家公司的資格性、符合性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招標文件對"關鍵崗位人員要求"這一資格性要素在人數統計上前後矛盾,導致三家投標單位中A公司按5人響應,B公司、C公司則按4人響應。  招標文件的"關鍵崗位人員要求"是:數量不得低於"湘建建〔2010〕109號文件"的規定,即施工的主體階段共4人,分別為總監1人、專監2人、監理員2人;施工的安裝、裝修階段共4人,分別為總監1人、專監2人、監理員2人。  評審專家認為,B公司、C公司在這一資格性條款上未對招標文件作出完全響應,便向採購單位及代理機構建議廢標。採購單位表示,因工期緊任務重,廢標不現實,希望招標文件出現的瑕疵不會影響採購結果。採購代理機構認為,導致B公司、C公司在人數上未能完全響應的原因是代理機構的工作疏忽,未對招標文件進行認真審核,投標單位出現這種情況情有可原。  採購代理機構希望A、B、C三家公司共同作出承諾:"我單位參加某市公路工程監理項目,因招標文件中出現項目部人員配置總人數和分項人數不一致,無論按總人數配置或按分項配置,我單位均無異議,無論中標與否,不對此有任何異議。"最終,採購單位、評標委員會採納了採購代理機構的建議,評標繼續進行,並"成功"確定中標供應商。  問題:招標文件有漏洞應如何處理?  專家點評  從案例介紹情況看,招標文件存在漏洞,"關鍵崗位人員要求"的分項人數與總人數不一致,總人數為4人,分項人數之和為5人,因此無法判定到底應該以分項人數為準,還是以總人數為準。  當招標文件存在以上類似重大缺陷、歧義,致使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可以執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規定:評審委員會發現採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採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要停止評審工作並向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採購文件後重新組織採購活動。  針對本案例,代理機構(或採購人)先要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完善,然後重新組織招標,切實維護政府採購的嚴肅性和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能簡單地採用承諾書這種看似公平、其實違法的方式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  查閱《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湘建建〔2010〕109號)可以發現:"工程合同價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本案例工程合同價為7000萬元),其施工的主體、安裝、裝修階段,總監、專監、監理員人數應當在5人以上,對人員配備未達到本辦法要求的,應認定為不合格投標人。"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九條及《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很明顯,本案例中按4人投標響應的B公司、C公司,通過採購代理機構以"承諾書"方式運作,改變了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使不合格的投標人變成了合格的投標人,使不合理的投標演變成了一場貌似合理、實則嚴重違規的投標案例,是極其錯誤的。  對於採購代理機構來說,其在評標環節的職責應該是依法依規做好現場的組織服務工作,為評審專家營造良好的評標環境,確保客觀、公正、良好的評標現場秩序,使得整個評標過程順利進行,比如評標場地安排、專家召集、資料準備、詢標服務、紀律維護以及評審意見記錄等。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對評審成員進行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說明,更不得亦無權隨意干擾或左右評審專家獨立行使評審表決權。從制度設計看,立法部門的本意是通過設立採購代理機構這一中介組織,有效防範政府採購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權力尋租或腐敗行為,直接斬斷來自采、購雙方之間的利益鏈條。  本案例中,採購代理機構對事實認定不清,要麼是業務不熟,要麼是有意而為之,對招標文件存在的漏洞不以為然,非但不建議評標委員會嚴格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廢標,還惡意擾亂評審專家的正常評標思維,干涉評標委員會獨立行使評審表決權,建議評標委員會通過採取投標人共同承諾的方式讓評標程序繼續進行,規避作為採購代理機構應盡的責任義務,是極端錯誤和不可取的,當地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應該對其作出批評教育及警告處理。來源:政府採購信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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