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平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護?
07-06
「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案中,洪振快辯稱自己發表的文章是學術文章,沒有侮辱性的言詞,且這些文章每一個事實的表述都有相應的根據,而不是自己憑空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構成侮辱和誹謗。
保護當事人的言論自由是我國現行法律的明確規定,也是本案裁判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從民法的角度看,表達自由也是民事主體一般人格尊嚴的重要內容。
我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因此,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邊界,應當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為前提。
如何認定學術文章侵犯名譽權?
因此,只有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才不會被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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