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vs編劇 出版權相爭誰之過

  編者按

從金庸、古龍、梁羽生的武俠小說,到瓊瑤、張愛玲譜寫的愛情童話,再到J.K.羅琳的奇幻文學《哈利·波特》……熱門小說被拍成影視劇的現象屢見不鮮。然而,有的小說被改編成劇本並出版後,原作者卻與改編者之間因為「改編作品是否有權出版」發生了糾紛。近日,編劇陳枰、西苑出版社未經原作者畢飛宇的許可,出版改編自畢飛宇同名小說《推拿》一書引發的著作權糾紛案一審落槌,再度引起了作家與編劇之間權利歸屬的討論。

  案件追蹤

《推拿》出了個孿生兄弟

□本報記者 鄒韌

3月19日,《中國新聞出版報》記者從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原告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訴被告陳枰、西苑出版社、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北京禾穀川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和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被告陳枰、西苑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被告王府井書店立即停止銷售圖書《推拿》;被告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原告畢飛宇經濟損失5萬元;駁回原告畢飛宇的其他訴訟請求和原告人民文學出版社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沒授權劇本出版

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訴稱:2008年8月26日,畢飛宇與人民文學出版社就小說《推拿》的出版簽訂了《圖書出版合同》,畢飛宇將小說《推拿》的專有出版權授予人民文學出版社。2011年8月,小說《推拿》獲得第八屆茅盾文學獎。

2013年8月,原告發現王府井書店銷售了由西苑出版社出版的《推拿》,署名陳枰,封面和書脊上註明「優秀電視劇劇作全文本」「根據第八屆茅盾文學獎得主畢飛宇同名長篇小說改編」。由於陳枰版《推拿》屬於畢飛宇同名小說的改編作品,未經畢飛宇授權,不具有出版或許可他人出版的權利。而該書的出版也誤導了消費者,對畢飛宇版《推拿》的銷售造成擠壓,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陳枰、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陳枰版《推拿》,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20.4萬元,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42萬餘元,被告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陳枰版《推拿》。

焦點: 授的是改編權還是出版權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陳枰版《推拿》是否取得過原告畢飛宇的許可。那麼,獲得了畢飛宇授予的劇本改編權的第三人——禾穀川公司,是否授予了被告陳枰出版改編作品的權利?禾穀川公司對此給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禾穀川公司述稱,其委託陳枰將小說《推拿》改編的電視劇劇本屬於改編作品。根據禾穀川公司與陳枰簽訂的創作合同,劇本著作權歸屬進行了如下劃分:禾穀川公司享有劇本著作權,但編劇署名權、劇本的圖書發表權歸屬於陳枰。禾穀川公司表示從未代表原告畢飛宇授權任何人出版劇本。陳枰版《推拿》與《推拿》電視劇劇本也不是同一部作品。而是根據小說《推拿》再度改編的小說,因此,西苑出版社是否侵權與禾穀川公司無關。

3月29日,二原告的代理律師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中輝告訴記者,畢飛宇授權給中融公司的權利為電視劇劇本改編權,並明確約定中融公司不享有獨立出版電視劇《推拿》電視小說的權利。之後中融公司將《推拿》小說的相關權利轉讓給禾穀川公司,畢飛宇對此次轉讓行為雖出具書面證明書,但該證明書中畢飛宇並未明確表示許可《推拿》小說改編後的作品有權進行出版發行。

被告:劇本有獨立著作權

陳枰、西苑出版社辯稱:陳枰版《推拿》在封面明確標註「優秀電視劇劇作全文本」「根據第八屆茅盾文學獎得主畢飛宇同名長篇小說改編」,因此陳枰版《推拿》不是小說,而是電視劇劇本。

被告認為,陳枰版《推拿》是經過原告畢飛宇層層授權改編的電視劇劇本,是行使改編權的作品,是具有獨立著作權的全新作品。而人民文學出版社被授權的僅是小說《推拿》的專有出版權,並未被授予改編權。因此,人民文學出版社對於改編的電視劇劇本不享有任何權利,無權就改編權和被告出版的電視劇劇本提出主張。

被告稱:畢飛宇將《推拿》的電視劇劇本改編權授權給中融影視文化公司,之後中融公司又轉授權予禾穀川公司,其後陳枰從禾穀川公司獲得了授權。陳枰將《推拿》電視劇劇本授權西苑出版社出版發行,保證其擁有相關權利,並承諾若發生侵權,其承擔全部責任,故西苑出版社的行為也不構成侵權。而陳枰改編創作並授權西苑出版社出版發行電視劇劇本《推拿》是經過陳枰授權和轉授權許可的,不存在擅自使用《推拿》名稱的事實。因此,原告主張不正當競爭的理由也不成立。

法院: 無證據表明被告獲得許可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雖然禾穀川公司與陳枰就改編後的《推拿》電視劇劇本進行了權屬劃分,但在權利流轉過程中,被告陳枰和西苑出版社無證據證明陳枰版《推拿》的出版行為取得了原權利人畢飛宇的許可。因此,法院認為:被告陳枰、西苑出版社未經原著作權人畢飛宇的許可,出版改編自畢飛宇同名小說《推拿》一書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畢飛宇的相關著作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但關於原告人民文學出版社主張的不正當競爭一節,法院予以駁回。

延伸採訪

劃清權利界限是簽合同的關鍵

□本報記者 鄒韌

對於法院的判決,人民文學出版社《推拿》一書的責任編輯趙萍3月28日在接受《中國新聞出版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首先,法院雖然認定被告侵犯了畢飛宇的著作權,但判賠數額太少,被告違法成本太低;其次,二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沒有受到懲罰,令他們感到很遺憾。前不久,人文社在與某手機運營商洽談小說《推拿》的授權時,對方拒絕的理由就是:他們已經購買了另一本《推拿》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並在京東、噹噹、卓越網銷售。這給人文社造成了很大損失。

原告代理律師張中輝也告訴記者,他認為陳枰版《推拿》不能歸於電影劇本,因為該書的版權頁上標註為「長篇小說」,這部小說的上架建議也是「長篇小說」。另外,該書內容也不是劇本形式,很容易讓讀者混淆。目前他正在準備上訴材料,是否上訴還要看當事人的意見。

3月27日,編劇陳枰在其新浪個人微博發表了一篇長微博,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表達了自己的看法。她認為,畢飛宇的《推拿》和她所著的電視劇劇本《推拿》是兩個獨立的著作權,它們之間是原生和衍生的關係。她提出,如果畢飛宇授權給中融公司的權利為電視劇改編權,並明確約定中融公司不享有獨立出版電視劇《推拿》電視小說的權利,那麼,中融公司在授權禾穀川公司時就應把這種約定延展到新簽的合同中。因此,她和西苑出版社對於一審判決不服,準備提起上訴。

對此,趙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談到,其實,畢飛宇之所以這次在授權時專門對出版電視劇劇本作出了權利限制,是因為之前他已經吃過類似的虧。

劇本的作者到底擁有哪些權利呢?針對這一問題,武漢大學知識產權高級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導師王清教授告訴記者,《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也就是說,在改編前必須取得原作者的改編授權,而且在改編過程中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不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人身權。在此案中,由於《推拿》小說的作者畢飛宇在進行授權時,特別禁止了所謂的「電視小說」的發表情形。因此,編劇要想將劇本出版成書,必須徵得原作者許可,否則就構成侵權。但在現實中,有很多作者進行授權時並不清楚自己擁有哪些權利,很多人會一攬子將自己的著作權都授予某公司,直到發現別人拿著自己創作的作品賺得盆滿缽滿,而沒自己什麼事兒時,才明白原來著作權可以給自己帶來更多財富。王清認為,在此案中,畢飛宇的做法值得作家們借鑒,他希望有更多的作者在授予不同權利給不同使用者時,能明確劃定不同權利的權利界限。

專家觀點

尊重原作版權是改編的前提

□張洪波

核心提示

在中融影視與禾穀川的項目轉讓合同中,儘管標明是「全權轉讓」,禾穀川隨後與陳枰也就劇本的著作權進行了劃分,但均僅僅局限在畢飛宇的授權範圍之內,並沒有包括劇本、電視小說的出版權。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同時按照該法第十七條關於委託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規定,購得影視劇改編權的公司可以通過與編劇的委託創作合同,約定劇本的著作權歸屬和如何行使。實踐中,往往約定劇本著作權歸影視公司,編劇享有署名權,劇本出版時雙方按一定比例分成。

第十二條還有一個最為關鍵的「但書」:改編者「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三十五條進而規定,「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彙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即影視公司或編劇在出版劇本或電視小說時,應當獲得原著作者的許可,否則就應當依照《著作權法》承擔侵權責任。

畢飛宇在與中融影視簽訂的合同中,將電視劇改編權授予了對方,但是明確約定,對方不享有獨立出版電視劇《推拿》電視小說的權益。也就是說,畢飛宇雖然授權影視公司將自己的小說改編成影視劇,但是根本沒有授權其出版電視小說。所以,在中融影視與禾穀川的項目轉讓合同中,儘管標明是「全權轉讓」,禾穀川隨後與陳枰也就劇本的著作權進行了劃分,但均僅僅局限在畢飛宇的授權範圍之內,並沒有包括劇本、電視小說的出版權。所以,陳枰在博客中表示自己跟禾穀川簽訂的編劇合同,跟西苑出版社簽訂的出版合同「完全合乎法律手續」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這也是她自己理解的偏差或疏忽。既然二被告拿不出畢飛宇授予出版權的證據,那麼就得承擔侵權責任。

至於原告的索賠數額,由於沒有提交被告侵權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違法所得的證據,法官依照慣常的「填平補償原則」,參考相關作品的付酬標準、綜合考慮作品的知名度、二被告的侵權程度、過錯等因素,僅僅判決給予5萬元的賠償。據了解,法院關於文字作品的賠償標準,一般都參照國家版權局1999年頒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在每千字100元的2倍~5倍範圍內掌握。因此,國家版權局修訂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非常重要,應該儘快出台。

在類似侵權案件中,原告主張遭受的實際損失需要提交一些證據。比如由於侵權作品的銷售,導致既有訂單無法履行,批發商、零售商、電商退貨。另一方面,要證明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但這一點難度較大,因為很多侵權人採取隱瞞印數,多點印刷,偽造單據等手段,讓原告很難查到實際印數和銷量。這方面需要原告和律師的智慧。

當然,如果原告畢飛宇發現各大網路有銷售陳枰版《推拿》電子書、有聲版、廣播版,還可以另案起訴被告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廣播權等。

至於西苑社對人文社的不正當競爭是否成立,法院的認定值得商榷。這關係到人文社畢飛宇版《推拿》的市場前景,也關係到此類行為對圖書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規制問題。

筆者認為,儘管法官沒有支持人文社關於不正當競爭的訴訟請求,但是人文社仍然可以以西苑社「損害公共利益」為由,要求版權行政管理機關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侵犯著作權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要追究侵權人的行政責任」。國家版權局在《關於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如何理解適用損害公共利益有關問題的復函》(國權辦[2006]43號)中明確指出,向公眾傳播侵權作品,構成不正當競爭,損害市場經濟秩序和公平競爭環境,屬於損害公共利益的侵權行為。著作權行政處罰最高可處罰款25萬元。而且,版權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與法院的判決各不相干。

筆者也在此建議國家版權局儘快頒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並在《著作權法》修改時對多次侵權引入懲罰性規定。只有讓侵權者付出更大代價,才能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利益。

(作者為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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