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的演變與發展
早期古琴「勾」的選指較隨意,食、中和名向內入弦皆可稱勾。《狛氏琴手法》中記載的六朝陳仲儒的《琴用指法》對「勾」解釋為:「右指向一弦向上或頭或中或無名三指通用」。田芝翁《太古遺音》記載的唐趙耶利「彈琴右手法」中對「勾」則釋為:「食指勾一弦向下,中通用。」於此,勾的選指範圍縮小到食指與中指。至宋代,則有將勾固定為中指的趨向。宋仁宗時的《琴書》中對「勾」釋為:「中指管勾,第四指勾入為打。」另《名數發端》、劉籍《琴議》等亦多同此論。則全和尚指法論中對右手指法又強調:凡下指先落指在弦上方用力,不可自空中下指,又不可彈出,只得寄指在次弦上。
明徐時祺《綠綺新聲琴譜》中對於」勾「的解釋又豐富了一些,增加了甲肉相半,在音色上更加講究了。明崇昭王妃鍾氏指法(《見思齊堂琴譜》)中釋" 勾"為:「中指甲肉入弦得聲,其聲中正,其音次清,定之以徵入音,中為石音,用法當以約弦而下。」不僅強調了甲肉,同時也對勾的入弦手勢有一個形象的概括,即「約弦而下」,而此中「約」字有掠、拂之意,如唐韓愈「露排四岸草,風約半池萍」句,「約」字之義甚明。
清徐上瀛提出了「重抵輕出」。《萬峰閣指法秘箋》中「勾」釋為: 「中指向內入弦曰勾,勾貴甲肉相半,今人但知左大指欲用甲肉,不知勾亦為然也。勾如純甲則聲出多而浮暴,法以中指尖帶肉抵弦,重抵輕出,先肉後甲而得聲者,必至中至和也,又須一徽內勾弦則亦得中和之聲,亦不可太下而彈致音柔懦不振,語又雲彈欲斷弦者,固取其下指堅實,不使失於輕浮耳,殊不知過重之病反見殺伐之聲,吾故曰重抵輕出,才是堅實之中和也。」此理論得到了後來琴人的認同,在清代諸多琴譜中對於勾的釋義皆與此類同。清程允基《誠一堂琴譜》則強調了在入弦的動作中勾比抹稍重。
至近現代,大部分琴家都強調勾當屈其根節,堅其末節,用指頭抵弦,甲尖勾入。不過彈奏過程中如果勾某弦之前該弦仍在震動發聲,可以凌空下指,以續前後聲相副之義。然此法為變,而非勾之常解。學者自當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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