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軍和董明珠的賭局違法嗎?

不討論是否玩笑,只想知道這種算違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雷軍和董明珠的打賭:

一、是符合以營利為目的的,這裡說的「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指經營獲利,而是說「獲得賭資、抽成為目的」。

二、聚眾需要三人以上,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所以不符合賭博罪的犯罪構成;

三、毫無疑問不構成開設賭場罪,不解釋了。

四、10億對賭毫無疑問屬於參與賭博賭資較大、情節嚴重,應當處以「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不過,倆人目前只是鬥嘴,沒有金錢往來,沒有書面訂立合同,所以目前不能認定賭博的存在。

結論:目前倆人的嘴炮行為不構成違法行為。

引申:賭博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屆時輸的一方賴賬,贏的一方也只能幹瞪眼,頂多再放幾枚嘴炮


老師說:如果你成績前三,就給你1000元。

這個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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