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被小區車輛耽誤,物業全責
6月25日武漢金荷花小區,05:30左右,44歲的余先生被妻子發現掉下床,並且渾身抽搐、身體不停的顫動。隨後,120救護車開到他們家樓下,等將病人抬上救護車後,車卻無法調頭。
因為這個小區車位在路面上,關鍵是有4輛車停在小區丁字路口,都沒有停在劃線的車位上,導致救護車無法調頭。
無奈之下,家屬等人趕緊移開電動車自行車,又人工指揮著救護車倒退著開出小區。就這樣,時間也足足耽誤了15分鐘。不好說這耽誤的15分鐘有多麼重要,至少是失去了寶貴的15分鐘搶救機會。後來余先生死亡,不敢說這耽誤是至關重要吧,起碼也有一定的聯繫。
當死者家屬找到物業尋求說法時,物業也是滿腹委屈。小區建成運營已經18年了,沒有地下停車位,小區內路面劃線的車位根本不能滿足需要,屢屢出現業主亂停車的現象,而他們物業也不好管理。當然了,物業抱怨歸抱怨,也承諾會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責任。
到此,事件沒有出現扯皮推諉,各方面的「態度」起碼都是端正的。的確,這位44歲的余先生因為急病意外死亡,肯定是他的身體原因導致。而小區有業主亂停車,阻擋了救護車,耽誤了15分鐘,責任也不能少。只是,這小區內亂停車的現象,全部責任就是物業管理不到位。
畢竟,這小區的物業是全體業主「聘請」的小區管家。既然是「管家」就應該承擔起管理小區服務業主的責任來。要知道,所有業主繳納的「物業費」,就是雇請物業的代價。按道理說,這物業就應該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小區的管理和對業主的服務工作。其實,這裡的管理小區,也就是為了服務業主而已。
一般來說,應該還有個代表全體業主的業主委員會來承擔對小區各項事務的決策與監督物業的任務,而物業應該是對業主委員會直接負責。理論上如此,現實中,很多時候業主委員會成了「橡皮圖章」,甚至有的小區沒有。如此以來,物業的「管家」地位反而逾越成了小區真正的「主人」。
全體業主不團結,不能夠行使主權,而業主委員會成了形式,發揮不了作用,如此,很多時候也就無法制約物業。何況,物業掌握了小區的財權,包括各種小區資產的收益權;也掌握了小區保安和各種工作人員,與單個業主相比,物業可謂是「勢力強盛」。這樣的現實中,物業失責也沒法追究,對物業不滿意,也沒有足夠的方法更換。於是,「原子化」的業主也就只能接受物業的「管理」了。
比如武漢的這個小區,要是不出現這次救護車被耽誤事件的話,估計家屬也不會去追究物業責任。小區內有劃好線的停車位,如果沒有了停車位,一方面物業就不應該允許車輛進入,另一方面萬一出現亂停車現象,物業就應該及時干涉並制止。要是這樣的話,咋可能會出現因為亂停車而耽誤救護車的情況呢?
有時想想也夠後怕的。這次是救護車被耽誤,如果下次再出現火災呢?水火無情,這火情一旦發生,可完全是耽誤不起的。消防車晚一點進入,就意味著火災程度更嚴重一些。而這嚴重的火情,說不定會讓更多的人付出生命的代價。相比救護車來說,消防車需要更大的通道,而亂停車的現象,對消防車的影響那就將是致命的。
顯然,沒有管理好小區亂停車的現象,這就是物業嚴重失職了。儘管,這亂停車是個別業主不文明的行為,可是肩有管理責任的物業不應該不作為的。
遺憾的是,明知道物業的失職,業主卻沒有辦法。比如說,余先生的家屬只能自己動手移開電動車自行車,而人工指揮倒車。單個的業主面對人多勢眾的物業,總是無力的。而業主委員會的形式化,更使得物業有恃無恐。其實,不僅僅是這個亂停車問題,比如說衛生費收了,可是小區的環境衛生與垃圾清運情況呢?還有電梯費也收走了,可是國內眾小區的電梯「失靈」事件屢屢發生,是質量問題,還是維護問題,起碼物業的監管責任有吧?
很多時候,身為業主的我們在繳費時,才得知某項「服務」又要漲價了,而且理由是非常充足。業主委員會形式化,「原子化」的業主又能奈何?去抗議,去查賬,去質問等等想履行「主人」身份的行為,卻會遭到「保安」等的阻攔。有保安,有「掌握了小區的話語權」,尤其是有足夠的手段對付單個的業主,如此使得名義上「管家」的物業在小區的管理上往往是「胡作非為」。
也許有點誇張,事實又何尚不是如此呢?就說這個金荷花小區的物業吧,18年了,換過物業嗎?18年里,物業工作好壞,縱是業主意見很多,但是要想更換物業公司,又談何容易呢?而很顯然,這種情況下,物業又有保安震懾業主,又有種種管理手段,同時掌握了小區的「話語權」,不就是偉光正的物業了嘛。
回到這起新聞事件,即就是死者家屬通過法律手段打贏了追責物業的官司,此後不還得繼續忍受物業的管理。而不用擔心會被更換的物業,管理又如何能改進呢?不過,就本起事件而言,物業必須承擔小區內亂停車管理失職的全部責任,只是,然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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