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找工作,你必須知道的幾點法律常識

面試找工作,你必須知道的幾點法律常識

一、錄用通知書在法律性質上是什麼東東?

錄用通知書是單位經過考核之後向決定錄用的勞動者單方發出的願意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文書,換言之,單位之所以要發出錄用通知書,主要是表達了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這麼一種意思表示。

由成都法律顧問、勞動人事爭議律師四川路爾律師事務所提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訂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程序,「要約」就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應當符合2個特徵:1、內容具體明確;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由此,可以看出,錄用通知書(offer),實際上就是一種單位發出的「要約」。

二、「要約」的一些知識點: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即,offer送達到勞動者時生效)。

2、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即,offer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要在offer到達勞動者之前或同時到達)。

3、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即,offer可以撤銷,但撤銷通知要在勞動者同意接受應聘之前送達到勞動者)。

4、下列情況下,要約不得撤銷:A、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確要約不可撤銷(即,如果offer明確了有效期限的,那麼,在有效期限到期之前,單位不能撤銷offer);B、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5、下列情況下,要約失效:A、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即,勞動者書面通知到單位拒絕這份offe);B、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即offer沒有有效期限的,在勞動者未明確是否同意接受單位錄用的情況下,單位撤銷錄用並通知到勞動者);C、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即offer設定了有效期限的,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未明確接受這份offer);D、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比如:offer中寫明月薪是10K,勞動者回復說要10.5K,這就是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了實質性的變更)。

由成都法律顧問、勞動人事爭議律師四川路爾律師事務所提供

三、是不是必須發放錄用通知書?

關於通知勞動者被錄用了,在實踐中,大體有兩種做法,一種是發放錄用通知書(不論是email方式還是其他書面形式通知),另一種是電話或簡訊息通知錄用了,那麼,這兩種方式有何區別呢?

實際上,發放錄用通知書或電話、簡訊息通知勞動者錄用了,在法律性質上都屬於要約,只不過是發放錄用通知書,勞動者的舉證會簡單直接一些。電話、簡訊息通知錄用的,一旦單位反悔不想錄用了,打起官司起來,勞動者比較難舉證證明單位答應錄用勞動者了或者比較難舉證證明有關工資、崗位、合同期限等具體信息(在具體信息無法舉證的情況下,就有可能認定為這個通知屬於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

但是,在很多規範的單位,發放錄用通知書,可以提高你單位的逼格,哈哈,格調一下就上去了,顯得我們單位高大上一些,口頭通知,真low啊,以後出門,你都不好意思跟其他同行打招呼了,哈哈。

四、發放錄用通知書有什麼法律風險?

實踐中,單位最常見的情形就是發放錄用通知書後反悔,不想錄用了。有些單位認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現在還沒有用工呢,所以,單位想反悔就反悔了,有啥了不起的。但是,根據我們前面講到的,一旦發出要約了,要約人(即單位)要受到要約的約束,所以,一旦反悔的話,即使雙方之間還沒有建立勞動關係,單位也要承擔一個締約過失的違約責任,這種情況下,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能證明損失的存在的,單位還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不是打勞動官司,而是打合同官司,不用勞動仲裁,直接法院起訴。

由成都法律顧問、勞動人事爭議律師四川路爾律師事務所提供

五、錄用通知書的注意事項?

1、錄用通知書和體檢的順序?

實踐中,絕大多數的單位,大多的招聘流程是先發錄用通知書,要求辦理入職手續時提交體檢報告等資料過來,此時,一旦勞動者的體檢報告有單位不想錄用的疾病,可能為時已晚,因為,錄用通知書已經發出去了,單位要收到要約的約束,此時,再反悔不想錄用的,又是一個締約過失責任。所以,建議大家把體檢環節提前到發錄用通知書之前來進行。

2、錄用通知書和勞動合同的關係?

首先,錄用通知書在實務中多數不認為是勞動合同,所以,不論你的錄用通知書的條款多麼地詳盡、具體明確,建議一旦勞動者入職之後還是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否則就存在著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風險。

另外,一般說來,單位在發錄用通知書中會寫明具體的崗位、薪酬等具體信息,不少信息就是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但是,也會出現意外情況,比如:擬錄入張三為財務部經理,發了錄用通知書了,後來在操作中,財務經理,因為老闆直接點名,敲定人選了,此時,單位跟張三協調,轉任審計部經理,張三也同意了,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是審計部經理,這樣子,勞動合同的內容就跟錄用通知書的內容相衝突了(我們知道,錄用通知書屬於要約,單位是要受到要約的約束的,因此,勞動合同的內容跟錄用通知書的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下,存在著會按照錄用通知書來作出對勞動者有利的認定的可能性),所以,建議大家在錄用通知書中加一句話:本錄用通知書在簽訂勞動合同後不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的條款為準。

3、錄用通知書的有效期(即勞動者的承諾期限)?

雖然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錄用通知書在承諾前可以撤銷,確定承諾期限了,錄用通知書就不能撤銷(只是單位要反悔、撤銷offer的比例真的太太少了,備註:太太少是很少的意思,不是太太少了,這個,太太還是只能有一位的,千萬不要有兩位或以上啊,哈哈),但是,書寫錄用通知書,還是一定要寫清楚這個有效期限,否則,一旦勞動者拿到這個offer,當時因種種原因沒有來(比如:家人生病啊、去別的公司了),過了幾個月之後,再拿著這個找上門來,完了,單位就又麻煩了,尼瑪,這小子,該來的時候不來,不該來的時候來了。所以,建議大家在錄用通知書中加這麼一句話:本錄用通知書的有效期限為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期滿前勞動者未書面確認接受錄用的,本錄用通知書自動失效。

4、錄用通知書和勞動者的確認?

錄用通知書是要約,勞動者的確認就是承諾了,一旦勞動者承諾之後,則雙方的民事合同關係就成立,勞動者再反悔的,也是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所以,建議大家在錄用通知書中要設置好勞動者確認的條款及格式,並要求勞動者將確認文書回郵單位。

5、錄用通知書和附條件?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條件生效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錄用通知書既然作為合同成立環節的一環,當然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所以,建議大家在錄用通知書中添加如下內容: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錄用通知書自動失效:1、不具備政府規定的就業手續的;2、與原單位未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3、與原單位存在競業限制約定且本公司在限制範圍之內的;4、應聘時提供個人簡歷、學歷、職稱等系不真實的;5、無法提供辦理錄用、社會保險等所需要的證明材料的;6、其他不誠信的行為的;7……

6、錄用通知書和違約責任?

一旦勞動者接受錄用通知書的,那麼,單位和勞動者的民事合同關係就依法成立了,任何一方違約的話,均可以按照約定追究違約責任,所以,單位作為提供要約的一方,可以在錄用通知書中明確具體的違約責任,以便將來追究的時候有章可循,建議大家在錄用通知書中添加如下內容:勞動者確認:本公司在發出錄用通知書後因自身的原因無法錄用勞動者的,屬於本公司違約,如勞動者未離職,則本公司應支付半個月工資的違約金,如勞動者已離職的,則本公司應支付一個月工資的違約金,除此之外,勞動者不能再向本公司主張其他的賠償責任並同意放棄相應的追償權利。如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無法與本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屬於勞動者違約,則勞動者應向本公司支付一個月工資的違約金。


推薦閱讀:

求職面試:面試中回答問題的五個技巧,你用到幾個?
如何在面試中回答「你最大的缺點是什麼」? |
面試官問你之前都是做什麼工作的,這是什麼用意呢?
打扮錯了,面試必然出錯

TAG:應聘 | 面試 | 求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