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雷州烏石驚現最「黑」的人
湛江訊(記者湛雷 江電) 今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2月公檢法司聯合發布「最後通牒」,要求黑惡勢力主動投案自首。然而,以李春強為首的黑惡勢力,依然是官商勾結,頂風作亂,繼續為害當地百姓,成為廣東省雷州市烏石鎮最「牛」的黑惡勢力。
一、侵吞、瓜分國有資產而從中漁利的罪證
雷州市華達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屬下的烏石天成台度假村,乃是雷州最大的走私基地及賄賂官員最好的「避風港」。該公司董事長李春強,又稱「烏石強」,是雷州黑幫中的「佼佼者」,號稱雷州市最大的走私分子。其團伙是家族式的,兄弟姐妹共同參與,各佔一山。而華達利公司的背景就是走私起家,他們豢養了大批黑社會惡勢力充當打手,欺民霸市,為惡一方,一直來其通過黑紅勢力圈佔下郁村在龍尾林地的土地而建成天成台度假村,這裡約有3億多的資產,但由於李春強涉嫌走私犯罪案,該資產已被沒收充公,可是雷州市烏石鎮政府一直沒有把該財產登記入冊,而現又無償地交回給李春強使用,沒有經任何法定程序就無償交回,明顯違反法律的規定,這裡必然存在貓膩之嫌,踐踏黨紀國法,明目張胆地侵吞、瓜分國有資產致嚴重流失而從中漁利。
具體事實如下:眾所周知李春強因涉嫌走私犯罪,1998年被湛江市公安局立案查處,並沒收了李春強在雷州市烏石鎮天成台度假村的全部資產充公。1997年開始,李春強家族通過官黑勾結及非法手段,打著建設天成台度假村幌子,不斷圈佔、霸佔下郁村的集體土地上千畝,進而達到漂白身份與洗黑錢目的。在湛江市公安局「9·9」實施的反黑行動中,包括原屬於雷州市華達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但實際老闆為李春強的雷州市天成台度假村在內的李春強個人的全部資產沒收充公。《中國青年報》也已報道過此事實。為此天成台度假村的全部財產被罰沒後依法應變更為國有資產。但是,下郁村查遍了雷州市國資委和雷州市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雷州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均未將天成台度假村的資產造冊登記入檔為國有資產。這顯然涉嫌貪贓枉法、瀆職等犯罪違法行為,是與李春強官商勾結、瞞天過海、欺騙國家及人民、侵吞國有資產而從中漁利的罪證。明顯地違反了《國有資產管理方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及《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
二、非法辦證300多畝與侵佔1000多畝集體土地的罪證
地外雷州市烏石鎮伴侶村委會下郁村南的龍尾林地自古以來都是由下郁村民小組生產經營和使用的集體土地,這是誰都不能抹擦的歷史事實。
以上事實,既有當時參加革命鬥爭工作的老同志陳成禹的證明材料,又有當時在烏石、房參鄉鎮及大隊工作的王鑫、王成鳳、李乃春、吳慧、黃其鵲、麥美榮、陳伍、陳興祥等同志的證明材料,更有附近15個村委會(即原管區)出具的證明材料為證;書證部分既有下郁村與經營者簽訂的承包合同(協議書),又以有雷州市公證處出具的承包合同公證書,還有原房參鎮政府出具的意見及歷次航拍圖為證;不但有活人的證明,還有死人的證明,己故村民的墳墓更是最好的物證。雷州市政府相關文件都承認龍尾林地由下郁村生產、經營使用的事實。龍尾林地及海灘涂的所有權及使用權歸下郁村村民小組所有已是鐵板釘釘、鐵證如山。然而,李春強買通雷州、湛江及廣東省某些官員,雷州市國土局和湛江市國土局、廣東省國土廳暗箱操作,將龍尾林地271畝(171畝+99.215畝)的集體土地篡改地名為「北拳「,而以瞞天過海,偷梁換柱地把龍尾林地當作海灘涂出讓並非法地辦證給華達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但2008年國家海洋局修測海岸線及2018年3月湛江市海域使用測繪資料表明該土地不是海灘涂而是防風林,再說烏石港WGS-84坐標系高斯-克呂格投影也表示該土地是陸地林地,而不是海灘涂。更謊謬竟然把下郁村在龍尾林地43.2畝征租憑給烏石鎮海漁炡貿易服務中心的土地也當作國有土地確權,並完好歸由李春強使用。
早就對龍尾林地垂涎三尺的李春強,為了非法佔有建走私基地,可謂是想盡一切辦法據為己有。李春強明知龍尾林地屬下郁村所有,理應與下郁村協商開發利用事宜。但是,為永久霸佔,李春強完全避開下郁村,利用走私拉攏的關係和違法犯罪所得,不擇手段,不惜重金收買貪官,在毫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並在控告人不知情的前提下,分別由湛江市國土局、廣東省國土廳批准,由雷州市政府給李春強頒發了兩份《國有土地使用證》(其中發給德海漁業公司的土地,實際使用人也是李春強)。2013年8月16日,下郁村為再次向雷州市政府申請確權,到雷州市國土資源局查閱龍尾林地地籍檔案材料時發現:(1)1998年3月5日,廣東省國土廳粵地政【1998】19號《關於雷州市烏石北拳海海濱娛樂度假場建設用地的批複》,將位於該市烏石鎮北拳海灣的國有灘涂共114000平方米(折171畝)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給雷州市華達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興建海濱娛樂度假場的建設用地。1998年5月20日,雷州市國土局頒發026685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持證人為雷州市華達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春強;(2)1996年3月7日,湛江市國土局湛地政【1996】28號《關於雷州市國土局出讓海灘涂地給雷州市華達利實業有限公司興建造船廠的批複》,將坐落在烏石鎮北拳國有灘涂地66183平方米(摺合99.275畝)出讓給雷州市華達利實業有限公司,作為興建造船廠及其配套設施之用。雷州市國土局於1998年8月4日頒發了027070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持證人為雷州市華達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春強。兩份《國有土地使用證》所指的「北拳」是被人篡改地名以欺騙下郁村,使下郁村誤認為不是龍尾林地,但事實上是給龍尾林地中的土地辦證。更謊謬的是相關部門竟然無視下郁村烏石德海漁業貿易公司簽訂的合同及房參鎮政府出具的意見,竟然在1995年雷州市人民政府雷[1995]146號文的批複,1997年湛江市國土局湛地政[1997]2號的批複,公然把龍尾林地43.2畝土地出讓給烏石德海漁業貿易服務服務中心,在1997年1月6日雷州市人民政府及雷州市國土局非法辦證給烏石德海漁業貿易服務中心,但該土地的實際使用人為李春強佔有。
雷州市政府將龍尾林地的271畝及43.2畝的土地確權給雷州市華達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烏石德海漁業貿易中心是毫無任何依據。1、雷州市政府認定龍尾林地屬國有土地是睜著眼睛說瞎話,龍尾林地的使用事實及權屬歸下郁村所有的證據前面己有詳述。雷州市政府、尤其是烏石鎮政府明知龍尾林地屬下郁村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但是,為了獲取李春強的好處而貪臟枉法,競將農村集體所有的林地土地當作海灘涂,而認定為國有土地,然後再將龍尾林地篡改地名為「北拳」而出讓、非法辦證給李春強,成了李春強圈佔、掠奪農民土地的幫凶。這是明顯錢權交易的產物,是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的罪證。2、不履行公告程序,暗箱操作,違反土地發證的法定程序,剝奪了下郁村的知情權和異議權。公告是土地發證的必經程序,是法律賦予相關權利人的權利。如果進行公告,那麼,下郁村一定提出異議。3、不到現場劃界立樁,任由李春強隨意擴大土地使用範圍。龍尾林地全部面積約1000多畝,李春強兩份《國有土地使用證》面積僅是271畝。雷州市政府發證後,應依法召集相關權利人到現場確認土地使用面積、範圍和四至。這是政府發證的基本義務之一。雷州市政府明知應劃界立樁,但是,在利益的驅動之下,他們連這一法定義務也懶得履行,為李春強日後隨意擴大使用範圍,霸佔龍尾700畝土地並以建設造船廠為名圈地佔地創造條件。現連造船廠的影子也沒有存在,這就是李春強的謀取無窮的「官利」的手段。是徹頭徹尾的腐敗的勾當。4、低價賤賣農村集體土地及林木。根據雷州市國土資源局地籍檔案材料記載,雷州市國土局與雷州市華達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兩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026685號證的出讓面積為1140000平方米,出讓單價為每平方米6元,出讓金684000元,已交出讓金384034.20元;027070號證出讓面積為66183平方米,出讓單價為每平方米3.5元,出讓金231640.5元,沒有出讓金收據存檔。兩宗地的地段、位置、性質及使用價值均相同,026685號地單價為6元,而027070號地單價卻為3.5元,是前宗地單價的一半。兩證出讓金共915640.5元,不夠當時市場價格的三十分之一。這裡必然存在貪污受賄。下郁村在龍尾林地種植約800多畝林木,價值約200多萬元,被雷州市國土局1997年5月14日雷國土字【1997】06號《關於支付烏石鎮北拳灘涂地上林木補償費的通知》以61324.50元的價格劃歸李春強。雷州市政府指派雷州市林業局的評估人員秉承領導旨意,既不通知下郁村參加林木樣本的收集,也不公開評估辦法、依據和標準,更不送達評估結論。下郁村對整個評估程序、過程和結果一無所知,談不上同不同意由雷州市林業局進行評估,更談不上要求重新評估。雷國土字【1997】06號文應送達的主體是華達利實業有限公司和下郁村,但是,下郁村從來都沒有收這份文件,雷州市政府和國土局越權行使了司法權,隨意將下郁村的財產以一紙行政公文的形式裁決給華達利公司,不許複議,不許申訴。地沒了,林木也沒了,在這些人的眼中,下郁村是砧板上的肉,任其隨意宰割。難道這不是濫用職權,魚肉百姓的鐵證嗎?5、相關部門在2017年7月竟然發現又辦證的43.2畝土地給烏石德海漁業貿易中心的022931號土地既沒有土地單價,也沒有出讓金,更沒有任何歸檔的收據,更可怕的在工商部門竟然沒有該公司的任何登記資料,是一個不實際存在的主體,依法應沒有享受土地的資格,而現在該土地的實際使用人為李春強。6、027070號證持證人主體錯誤。根據027070號證地籍檔案記載,雷州市國土局1996年2月27日以雷地政字【1996】03號《關於出讓海灘涂給華達利實業有限公司興建修船廠的請示》呈請湛江市國土局批複,湛江市國土局1996年3月7日作出湛地政【1996】28號《關於雷州市國土局出讓海灘涂地給雷州市華達利實業有限公司興建造船廣的批複》,同意向雷州市華達利實業有限公司出讓土地。但是,發證申請人卻是雷州市華達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持證人也是給雷州市華達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公司法》及《民法通則》規定,雷州市華達利實業有限公司和雷州市華達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兩個不同的企業法人,儘管兩個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都是李春強,都不能改變它們是兩個不同企業法人的事實和性質。在《民法》和《物權法》上,不同的企業法人享有不同的民事權利,同時還要履行不同的民事義務,是不同的民事法律關係主體。既然發證申請人是華達利實業有限公司,湛江市國土局批准出讓的對象也是華達利實業有限公司,那麼持證人就應該是華達利實業有限公司,而不應是華達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雷州市政府將027070號證頒發給華達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沒有任何依據,持證人主體明顯錯誤。出現這種問題,絕對不是審查不當、工作疏忽、甚至是臨時工所致等借口就可以掩飾過去的。這表明這些官員受非法利益的驅動,不顧原則,不顧法律,完全聽從李春強的指揮,任由李春強指鹿為馬,隨心所欲。官商勾結程度如此的緊密,如此的默契。公權在這些官員的手中完全成了生財工具,是玩物,金錢在李春強的手中是萬能,有錢能讓鬼推磨。
三、故意毀壞5座孵化池約450萬元損失的犯罪事實
從1992年5月起,下郁村將300多年來祖祖輩輩使用的龍尾林地西部臨北部灣的部分土地發包給他人或單位經營使用,從南往北,與承包戶共計簽訂了17份土地承包合同或協議書,並經雷州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為此,該合同應是合法有效的。依合同約定,承包者在所承包的土地上投資修建孵化池,承包期限屆滿後,不動產設備全部無償地交歸下郁村所有,承包建造的孵化池面積最小的是880平方米,最大面積的是3600平方米,大部分都在1000平方米以上。根據當時市場價格,建好一座孵化池的成本至少在50萬元以上。合同期屆滿後,承包者移交給下郁村使用,每一座孵化池現在價值至少在100萬元以上。當時下郁村從承包者的手中交回從南往北分別修建的孵化池共15座。按經營者名稱依次分別為:(1)梁朝光;(2)李妃九;(3)雄華蝦苗場(唐妃忠);(4)蔡林榮;(5)海豐蝦苗場(許永貴或許永桂);(6)南海公司(李自入);(7)湛海(陳妃芳);(8)海發場(許永貴或許永桂);(9)(10)(11)為陳朱余;(12)興海;(13)李維二;(14)福海苗場;(15)李輝林(李維國)。以上承包者已在合同履行滿期後,把以上孵化池交回給下郁村經營使用,然而李春強兄弟為了報復泄憤從而侵佔土地而分別在2012年6、7月和2013年8月6日,公然僱用挖土機強行拆毀控告人的孵化池5座,面積共計8380平方米,造成下郁村的經濟損失450萬元。
具體事實如下:2012年6、7月,李春強兄弟公然在光天化日之下故意拆毀控告人的孵化池4座。其中拆毀李妃九承包控告人的孵化池880平方米,價值約50萬元;拆毀李雄華的蝦苗場孵化池(唐妃忠),面積3600平方米,價值約150萬元;拆毀下郁村的海豐蝦苗場孵化池的面積2500平方米,價值約100萬元;拆毀下郁村的南海孵化池(李自入)的面積2500平方米,價值約100萬元。李春強兄弟拆池時,下郁村的幹部李海清、陳裕和黃向鋒等人都趕到現場制止但無效。且事後,下郁村曾向烏石鎮政府反映並要求依法處理,鎮政府曾作為中間人協調處理,但也無果。2013年8月6日,李春強兄弟又公然故意拆毀下郁村的梁朝光孵化池一座,面積800平方米,價值約100萬元,並打傷村民黃端、陳廣、蔡妃明。再一次明目張胆地拆毀孵化池時,下郁村的村民發現後馬上向雷州市公安局烏石邊防派出所報案後,該所指導員廖某也趕到現場制止但也無果。且下郁村村民黃端、陳廣、蔡妃明也上前制止而被李春強兄弟打傷。之後,在烏石派出所的主持下,李春強兄弟也與被打傷的三位村民達成賠傷協議並全部賠付了賠償款。然而,2014年2月26日,雷州市公安局以雷公(信訪)復字[2014]24號《處理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拒絕立案。4月,下郁村向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市公安局上訪,他們督促雷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但雷州市公安局仍不立案,使犯罪分子逍遙法外。5月26日,下郁村向省公安廳上訪,請求監督雷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並追查其其保護傘。同日,省公安廳向湛江市公安局開具《處理信訪事項介紹信》,指示到湛江市公安局要求處理。6月5日,湛江市公安局向雷州市公安局開具《湛江市公安局信訪事項介紹信》,由下郁村持此介紹信到雷州市公安局要求處理。7月2日,雷州市公安局以「李春強等人的行為不屬於犯罪行為」為理由作出湛公布立字[2014]00012號《不予立案通知書》,7月4日送達。7月17日,雷州市公安局作出湛雷公刑復字[2014]0004號《複議決定書》,仍認為李春強兄弟的行為不屬於犯罪行為,維持了原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
2014年10月17日,烏石鎮政府及烏石派出所召集下郁村與李春強兄弟就拆毀孵化池的案件進行調解而草擬了《協議書》,且《協議書》的前言及第一條款明確地承認了李春強兄弟拆毀控告人孵化池的事實,並明確地表述了同意給予下郁村賠償。但該《協議書》中的賠償金額和不準上訪及追訴其刑事責任等約束,為此下郁村拒絕簽名。以上事實已表明李春強兄弟已存在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犯罪的客觀事實。且有雷公(信訪)復字[2014]24號《處理信訪事項的答覆意見書》也已對李春強兄弟拆毀孵化池的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認定事實。為此,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第175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本案根據已有證據及事實,已形成證據鏈條,而明確地鎖定下郁村存在一個客觀的犯罪事實,主觀上明確存在拆毀下郁村孵化池從而佔有該村的土地的犯罪故意,且手段惡劣,公然使用挖土機且無顧下郁村及相關部門制止並多次拆毀下郁村的財物,數額巨大(450萬元)。根據2008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33條等規定,雷州市公安局應當對此案予以立案。但至今仍不立案,民憤極大,公理何在?
四、違規建造人工島致排洪威脅上萬人安全的罪證
1958年,原雷州市房參公社組織建成了烏石港連接下郁村的龍尾林地的房參堵海大堤。該大堤以北就變成了海水養殖場和農耕良田。養殖場座落在烏石港連接控告人龍尾林地的人工大堤的北面,大堤中部建有排水排洪閘,水面面積約2000多畝。養殖場是烏石鎮的國有資產,歷來只是從事海水養殖業,因為這條海溝不但是大型水庫——龍門水庫排洪泄洪的唯一出海口,更為重要的是,這條海溝還承接著龍門、北和與烏石三個鄉鎮的排水排洪的重任。一旦出現水災,包括龍門水庫及下游三個鄉鎮的所有洪水都經過這條海溝排出海。李春強為了強佔此排洪河道或海溝,不顧周邊10多條村莊、幾萬百姓的強烈反對,未經論證和批准,就買通相關官僚,肆無忌憚地大興土木,在此海溝或河道中修建了多座人工島。人工島建成後,直接改變了海溝或河道的用途,不但擠佔了海溝或河道的水容積,更為危險的是,人工島直接影響了排水排洪功能。2007年颱風「帕布」帶來了嚴重的水災,由於人工島的影響,以致無法排洪泄洪而造成嚴重的水災,此時李春強不顧周邊10多條村莊的群眾生命及財產安全,而為了規避洪水對天成台度假村的衝擊,竟然阻止人工大堤開閘泄洪,唆使及買通雷州市政府等有關防汛人員在此的西北角另挖開一條排洪水道,致使洪水衝倒控告人三戶村民新建的造價200萬元的3座樓房,並沖走了下郁村即控告人的祖墳110多座,樹森50多畝及孵化池1間2000平方米、蝦塘100多畝且現已危及革命老基投資建設的下郁小學,共計損失600萬元左右。由於李春強的阻撓和人工島的影響,周邊如:房參村、溪南、下郁、伴侶、那靈、潭坡、溪西、交寮、英刀、廣屯等10多條村莊、農田及蝦塘遭受了嚴重的損失。
李春強通過非法手段獲取養殖場的經營權,非法變更養殖場的用途,並佔用海溝或河道建造人工島,人工島是明目張胆的違章建築,是禍害百姓的不定時炸彈,若不早日拆除,周邊幾萬百姓的生命財產將隨時受到巨大的威脅。但是,被控告人等相關職能部門置若罔聞,不動於衷。無顧10多條村莊群眾的生命及財產安全,而明目張胆地濫用職權或失職、瀆職,明顯表明其與李春強官商勾結,魚肉百姓。這裡必然涉嫌嚴重的貪贓、濫用職權及瀆職等違法犯罪的事實,否則不可能將這麼嚴重的安全隱患一直不予拆除而放縱犯罪。且對下郁村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及投訴而置之不理,至今仍不履行其應有的職責。
眾所周知,李春強是雷州市最大的走私犯,有幾十億的家產,從1997年開始,李春強就通過賄賂雷州市、湛江市、廣東省乃至中央某些腐敗的官僚,通過官商勾結霸佔控告人在龍尾林地的土地271畝而建成天成台度假村,現又佔用河道、海溝等建起工人島。這些娛樂設施,全部是供這些腐敗官僚度假玩樂、揮霍。該場所現已成了當地最大的走私基地及權錢交換、受賄行賄、玩泄女人的「避風港」。為此,這就是危及周邊10多個村莊群眾的生命及財產安全的違章建造的人工島至今仍不拆除的根本原因。也是李春強相互串通、惡意勾結從中漁利的產物。為此,下郁村強烈要求有關部門及時拆除工人島,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剷除雷州市最大的滋生腐敗的場所。
五、涉嫌誣告、陷害與報復村民等犯罪行為
下郁村為了阻止李春強侵佔該村土地及追訴其毀滅孵化池等財產而進行訴訟及上訪,但李春強為了壓服下郁村的維權行為,不惜重金收買勾結當地政府及司法機關的官員,故意在2014年5月28、29日在下郁村學校門口強行佔用土地拉埋電線等以誘發下郁村幹部麥景、陳盛、蔡維明到現場制止而引起糾紛,從而故意報復陷害,並與雷州市公檢法勾結而濫用刑事等公權力的手段徹底地撲滅下郁村村民的維權活動。
李春強唆使、收買所謂證人王虎、吳陽季、吳耀天、其妻兄羅一兒及根本不在現場的漢奸判徒吳華、麥妃懂、歐陽串供並作虛假陳述及證明,嚴重地涉嫌報復陷害、誣告及偽證等犯罪行為,且李春強還勾結雷州市公檢法,竟然不問青紅皂白,不進行非法證據排除,而全部地採信這些偽證,大面積地、分層次、分階段地捕拿控告人的村民及幹部予以拘留、判刑,試圖濫用公權力壓服無辜的幹部群眾,嚴重地剝奪了下郁村的合法權益及訴訟權利。
具體事實如下:2015年10月9日,在沒有出示任何正規合法手續下,下郁村民黃向紅無因無故被所謂愈加罪名給予逮捕綁架虜走。10日,該村村民陳盛又遭到誣陷被捕。史稱廣東雷州最」牛」造假案,由於陳明江審判長與陳再美主審法官不顧案件事實,肆意剝奪上訴人的訴訟權利,違反刑事案件證據認定的基本原則及規定,顛倒黑白,以合法的外衣縱容、保護違法犯罪,而審判委員會不明就裡,稀里糊塗支持了主審法官與李春強的骯髒交易,導致雷州市人民法院合議庭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陳盛有期徒刑1年。
對於這樣一個冤假案件,雷州市人民法院組成以陳明江為審判長,陳再美為主審官卻大費周章,頗為心機的通知開庭了5次,而每次都是以各種借口理由來推遲,致使該案開了五次庭都開不成。第一次法院準備在3月3日,不通知該村與家屬的情況下,實施暗箱操作強判,但陳盛在2月29日得知後聘請律師介入,在陰謀詭計被識破後,法院勢逼推遲到3月16日,但在律師接通知告知家屬後,法院卻以未通知對方證人為由推遲。到4月26日再接通知,律師家屬村民等到庭,法院又宣布推遲,原因是物證鑒定人不到庭。第四次是5月31日,接通知是6月2日下午3時,但僅過了2個小時,卻又接通知提前到6月1日下午,但當天(5月31日)下午3時,又接通知推遲到6月16日以後才定,其理由是檢查官休假缺位而推遲。最後,又打著合議庭名義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陳盛有期徒刑1年。如此黑暗腐敗,狼狽為奸的造假案,到了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時,由於證據沒有說服力,湛江法官把案件打回雷州重審。可是,雷州市人民法院依然還是繼續包庇,維持原判。現在案件又送回湛江中院。目前,案件已開庭,但結果我們將拭目以待。
在本案中,王虎、羅一兒、吳陽季、黃耀天及老闆李春強的證言中指證陳盛、蔡妃明、麥景只是要求他們把電線及線套管從土溝拔出來,並沒有砸爛、鋤斷,也沒有指證砍掉風景樹等,這表明陳盛等人並沒有毀壞財物的故意,也沒有毀壞財物的結果。而雷州市公檢法在不排除偽證的前提下,全單照抄不在案發現場且與陳盛、黃向鋒、蔡妃明、歐景有世仇的麥妃懂、歐陽、吳華的報復陷害的虛假證言,在起訴書中竟誣告陳盛用手從土溝里拔斷、掰斷4支10平方聯合金屬電線及線套管及砍掉風景樹等毀壞財物的行為,為此雷州公檢法的行為故意枉法的,且陳盛多次要求對此鑒定,以證實其從地里拔出的4支10平方聯合金屬電線是否被拔斷的事實,及物品毀損實際價值是多少等,因為該鑒定是本案定案依據,而雷州市公檢法卻不准許陳盛及其辯護律師的多次的鑒定申請,同時雷州市物價局對所謂被毀壞的財物中沒有按照證人所指的毀壞物品的數量、品牌及類別等予此鑒定,也沒有提供現場勘查實際毀壞物品的實物而盲目評估,且鑒定人的資質已過有效期,同時也沒有查實被告所供認的毀壞物品的具體情況,就胡里糊塗地亂定價款。為此陳盛及其辯護律師提出鑒定及重新鑒定是有理由的,這是法律賦予鑒定及重新鑒定的
權利,而雷州市公檢法予以剝奪而故意枉法。因該《鑒定結論》明顯出現在實體上及程序上的嚴重瑕疵。①該《結論書》的明細表所列損壞物件中, 在數量、種類等方面沒有被其他證據所印證,該結論與被告人陳盛的供述及所謂的證人的指證及《公安機關現場勘查筆錄》不相符。如此,計算出損害物品的價值不能作為定案依據。②該《結論書》是價格鑒定,而不能指向確定的財產的實際損失,雷州市公檢法以此作為毀壞財產的定案依據,明顯是不合理,也是違法的。「價格鑒定」與「財產損失」是不同的概念,不能依據「價格鑒定」來認定「財產損失」。所謂財產損失是指財產的毀滅或損壞。毀滅是指焚燒、摔砸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量;損壞是指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價格是指用貨幣衡量的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支付。本案中,陳盛申請人民法院鑒定毀壞物品價值的重新鑒定是合理合法的,因為單純的價格鑒定是不能作為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的證據。因該財物根本沒有完全滅失,未完全喪失其使用價值。本案中,即使是扯斷電線,也可以接合使用,那怕是掰碎,也要衝減殘值。為此其鑒定結論嚴重不實,出現嚴重的瑕疵,應予以重新鑒定。在本案中李春強佔用下郁村的土地鋪設電線等行為,現沒有證據證明李春強能使用下郁村的土地而掩埋電線的行為的合法性。現有證據表明,其行為是違反了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屬於違法行為。陳盛、蔡妃明、麥景面對下郁村即控告人的土地被侵佔使用時,且這些土地下郁村已進行了長達20多年的維權,並向政府有關部門多年多次投訴但無果。再說,在2013年該土地已被詳查登記確權土地證號為雷集有(2013) 000690號並已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存在國土部門,由於李春強與當地政府的特別買賣關係,在腐敗勢力之下,至今一拖再拖已達4年多,仍不肯把土地證發放給下郁村。下郁村的村民義憤填膺,一代一代的村民在無形中形成自救觀念,誓死捍控告人土地。為此村民陳盛、蔡妃明、麥景發現李春強在其土地里掩埋電線等侵權行為時,直接前往案發現場制止,自己拔起電線進行維權自救,並沒有拔斷也沒有掰斷,就算是踩踏電線,也沒有使其價值毀滅或減損。為此雷州公檢法違背常識地「0」證據地起訴入罪陳盛拔斷、掰斷電線及砍掉風景樹是枉法的,是背離事實的假證、偽證。為此,陳盛、蔡妃明、麥景上前與被控告人李春強進行面對面的論理、協商和談判,其目的是正當的、其手段是合法的、其行為是克制的、理性而又可憐和無奈,避害自救是人的先天本能,當公民將權利讓渡給政府,而政府又行政不作為,甚至亂作為。這無異等於將公民赤身裸體置身於野獸面前,就算是自保使野獸遭受傷害,也是情理之中,此表現為法的容忍。若公權力此時對自保而與猛獸搏鬥的人施加懲罰,那麼公權力淪為猛獸的幫凶。
至於本案中所謂的損壞物品的價款被評估為9仟多元。但這裡被毀損的物品數量等不實,若准許重新鑒定,其價值充其量不超過5000元的立案標準。且這些物品沒有確實的證據指證是陳盛、蔡妃明、歐景所毀滅的。儘管是後來其他村民自發所為,但沒有證據證明陳盛、蔡妃明、歐景指揮、唆使致發生的損害結果。因為在案件發生之前,證據指證陳盛、蔡妃明、麥景只是要求把電線從土溝里拔起,並未指證是拔斷或掰斷,且沒有指證砍掉風景樹等行為。而雷州公檢法卻採信不在案發現場且與陳盛等人有世仇的吳華、歐陽、麥妃懂為了報復陷害所指證的毫無符合邏輯的虛假證言,且不排除這些偽證,而把所謂損毀的物品價款強加給陳盛、蔡妃明、歐景等人以入罪追訴,且雷州市公檢法又規避法律予拒絕陳盛等人對此進行鑒定及重新鑒定,足以證明此案是枉法的,是剝奪公民的訴訟權利的假案、錯案、冤案。若本案中,雷州市公檢法把控告人村民自發鋤斷電線的行為歸咎為陳盛、蔡妃明、歐景所指揮、唆使而被認定為共同犯罪,採用部分責任全部承擔的原則,這必定是錯誤的。事實上,陳盛、蔡妃明、麥景前往現場制止,其目的並不是毀損財物,其結果也沒有毀損財物。而事後發生下郁村群眾自發性地鋤斷其電線,這一行為,現有證據不能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徵,共同犯罪以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的意思聯絡為必要,沒有犯罪的故意的意思聯絡,就沒有存在共同犯罪的可能,陳盛、蔡妃明、歐景被指證一直沒有毀損(滅)財物的犯罪故意的意思,只是制止被控告人李春強對控告人土地的侵權行為,即是要求拔起在土溝里的電線及線套管,並沒有鋤斷電線及掰斷線套管,也沒有砍掉風景樹,且砍掉風景樹這一行為,並不是當天發生的,更不是陳盛、蔡妃明、歐景所為的,為此陳盛、蔡妃明、歐景沒有毀損財物的故意的意思聯絡。被指證打電話,但證人說不出電話的內容,且群眾已自發來到現場後才打電話的。陳盛為了制止雙方糾紛避免群體流血等事件發生而報警,10分鐘後,警察趕到現場應予以證實此事實,為此,目前證據無法表明有犯罪故意的意思聯絡,不能構成共同犯罪。李春強20多年來多次強佔下郁村的土地及毀滅即控告人的450萬元的孵化池,下郁村向政府部門及司法部門追訴,但一直不予解決,多年來積怨及無奈,下郁村的村民已變成不可馴服的,面對李春強侵佔土地是怒不可遏,是非理性,在實施毀壞財物行為時衝動的主觀狀態是不可能與他人形成意思聯絡,不可能存在「一時衝動」的共同故意。再者,沒有證據足以證明他們有故意犯罪的意思聯絡,就不應當認定他們的行為形成共同犯罪關係。否則,就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為此雷州市公檢法明顯對本案故意枉法而貪贓。
六、挪用套騙掏空漁民轉產轉業資金的罪證
烏石港作為國家級中心漁港建設項目,從2009年開始到現在,項目建設資金使用一直由李春強所控制使用。然而,根據知情人士透露,這些資金使用管理混亂,許多款項多被挪用、套騙與掏空。目前,投資4000多萬元的烏石一級漁港碼頭,已建起多年,但因工程不合格,建港的項目資金流向不清而未驗收。
除外,為貫徹實施沿海漁民轉產轉業政策,上級部門撥給烏石港沿海漁民轉產轉業的資金,也被李春強家族侵吞、挪用、套空、瓜分乾淨。根據群眾舉報,記者發現在一些專項資金申報與使用上,李春強家族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讓人大為讚歎。可大家就是不明白,當年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局長李珠江出現腐敗問題,事件牽連到李春強家族,而李春強也被帶走傳票問話多次,但最後既然是無事了了之。讓人非常不了解的是,李春強不僅是黑惡勢力走私分子,而且是多起腐敗案件參與嫌疑人,可當地政府竟然把他當作「神仙」般供養起來,大力扶持,這其中的目的到底是為了什麼?
如今,全國颳起「掃黑除惡」行動,我們希望各級政府及公安、檢察、紀律監察等部門,以及省委、市政府等職能部門能夠本著「秉公執法,勤政為民」的精神,介入雷州腐敗黑暗的內幕,既而成立相關工作組打擊查處此黑惡勢力,還雷州烏石一片藍天,還下郁一個公道的說法。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