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好人法」條例通過緊急救護致損害市民不擔責
上海「好人法」條例通過 緊急救護致損害市民不擔責
2016-07-30 解放網-解放日報17評原標題:《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首次將院前、院內、社會急救均納入適用緊急救護致損害,市民不擔責
在患者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險以及疑似突發傳染病、嚴重精神障礙等特殊情形下,一律由院前急救人員決定送往相應的院內急救機構
院內急救機構實行首診負責制,不得拒絕或者推諉急診患者;對急危重患者,應當按照先及時救治、後補交費用的原則進行救治
社會車輛使用「120」等標誌圖案的,由衛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昨天表決通過了《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這部俗稱「好人法」的條例,鼓勵和倡導普通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活動,且緊急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此條例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每輛救護車至少配1名急救醫師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丁偉表示,考慮到院前、院內急救的救治過程對於患者而言是不可分割的整體,任何一個環節的疏忽,都有可能影響患者的最終搶救結果。「條例明確將院前急救、院內急救以及社會急救均納入適用範圍,這在全國各省市急救醫療立法中尚屬首次。」
為使市民能夠及時有效獲得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條例明確救護車配置與使用方面的要求,規定本市根據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狀況以及業務需求增長情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機構救護車配備數量;規定救護車的標誌、名稱及裝備標準,強調救護車應當專車專用。條例還明確救護車的人員配備要求,規定每輛救護車應當至少配備急救醫師1名,駕駛員、擔架員等急救輔助人員2名。
條例明確,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實行24小時急救呼叫受理服務,統一受理全市急救呼叫,合理調配急救資源,並規定院前急救應當遵循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願的送院原則;在患者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險以及疑似突發傳染病、嚴重精神障礙等特殊情形下,一律由院前急救人員決定送往相應的院內急救機構。
急危重患者先救治後交費為使患者能夠及時獲得院內急救醫療服務,實現院前急救與院內急救的有效銜接,條例明確急診分級救治制度,規定院內急救機構應當依據急診分級救治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執行制度,並向社會公示,引導急診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患者疾病嚴重程度進行分級,並決定救治的優先次序。急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聽從醫護人員安排,有序就診。
此次立法強調首診負責制,規定院內急救機構實行首診負責制,不得拒絕或者推諉急診患者;對急危重患者,應當按照先及時救治、後補交費用的原則進行救治。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爭議的「十分鐘內完成交接」的急救條款被刪去,條例對此沒有作出硬性規定。根據條例,規定院內急救機構與院前急救機構之間應當建立工作銜接機制,應當保持急救綠色通道暢通,接到收治急危重患者的通知後,及時做好接診準備;院內急救人員應當及時與院前急救人員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緊急現場救護受法律保護
條例鼓勵和倡導普通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活動,可以在更大範圍內發揚人道主義救助精神,為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創造條件。
條例就緊急現場救護規定了三種情形:1.市民發現需要急救的患者,應當立即撥打「120」專線電話進行急救呼叫,可以在「120」調度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緊急救助,也可以根據現場情況開展緊急救助;2.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市民,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3.在配置有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的場所,經過培訓的人員可以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進行緊急現場救護。
為消除施救人的後顧之憂,條例強調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丁偉表示,此次立法鼓勵社會組織通過商業保險、獎勵等形式,支持和引導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
違法使用「120」最高罰10萬條例規定,救護車執行急救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交通信號燈的限制。
條例還規定了市民在撥打「120」急救電話、急診分級救治、不得佔用急救資源、對救護車讓行等方面的義務。針對擅自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使用救護車開展非院前急救醫療服務、違法使用「120」等標誌圖案、虛假急救呼叫以及違反院前院內交接規定等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社會車輛使用「120」等標誌圖案的,由衛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點擊展開全文推薦閱讀:
※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急救措施
※普通公眾需要掌握哪些「管用」的急救知識?
※標題《99%中國人不知道的心臟病急救術》被多人投訴「太誇張」? 本人表示不服啊……
※為什麼北京有 999 和 120 兩套急救體系?
※健身房猝死一般是什麼原因,哪些人需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