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 暫行實施細則 長江日報報業集團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監督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三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統籌、規範、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數量和運營價格實行市場調節。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本市網約車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網約車平台、車輛、駕駛員的行政許可。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許可證發放以及網約車日常運營監管、違法行為的查處等工作,並接受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稅務、工商、質監、網信、通信、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許可條件 第五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台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註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的法人企業,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取得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的條件,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監管平台,伺服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按照相關要求配備服務質量和安全監管、投訴處理等管理人員,具有在本市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信息服務和管理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在本市登記註冊,且車輛初次註冊日期距申請時未滿3年;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車輛尾氣排放符合本市執行的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 (四)安裝符合國家規定的運營設備; (五)燃油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mm,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在12萬元以上;使用新能源車輛的,軸距不小於2650mm,功率不小於90kw,其中純電動汽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不小於200km,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不小於50km; (六)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七)車輛屬於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沒有登記其他巡遊客運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和網約車;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證; (二)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C1及以上《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違法違規駕駛車輛記滿12分記錄; (五)無暴力犯罪記錄; (六)自申請之日起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記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許可程序 第八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投資人、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資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和企業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包括:具備互聯網平台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資料庫接入情況及伺服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文本,與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協議文本;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對網約車經營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發放有效期為6年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說明理由;對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並告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0日。 第九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由網約車平台公司或者車輛所有人向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產品合格證或者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車輛購置發票原件及複印件,車輛彩色照片; (三)車輛登記證書、行駛證、保險單據原件及複印件; (四)與平台公司簽訂的入網營運意向書(平台自有車輛除外),車輛為企業所有的還應當提供企業的營業執照,車輛為個人所有的還應當提供所有者本人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五)平台公司出具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運營設備證明材料。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初審。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自車輛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車輛之日起1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據許可決定向申請人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條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由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向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身份證或者居住證、駕駛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違法違規駕駛車輛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自申請之日起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記錄的承諾材料; (四)近期一寸彩色登記照片。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初審。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組織進行考核;對經考核合格的,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自考核合格之日起1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據許可決定向申請人發放有效期為3年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經營規範 第十一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運營安全,對服務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二)建立並落實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責令被投訴較多、服務惡劣的駕駛員或者車輛退出營運,並將退出營運的駕駛員或者車輛的信息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 (三)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設置固定電話受理乘客投訴,並及時開展調查處理,對乘客的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調查處理完畢; (四)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不得隨意加價;確需動態加價的,應當制定動態調整機制,並向社會公布; (五)可以在接入平台的車輛上張貼或者噴塗網約車標誌,但不得安裝巡遊車計價器、頂燈、空車待租標誌燈等專用設施、設備; (六)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方式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車發票; (七)保證網路服務平台運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 (八)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監管平台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九)保證車輛運營設備的正常使用; (十)不得利用網路服務平台發布危害社會穩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二)按照運營服務規範和標準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三)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保證車輛運營設備完好且保持聯網狀態正常; (四)隨車攜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五)嚴格按照服務平台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不得拒載或者中途甩客; (六)按照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七)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八)不得將車輛交由他人運營,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巡遊車營業站排隊候客; (九)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網約車運營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二)自覺履行與網約車平台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要求; (四)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五)不得在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六)醉酒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經營企業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網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十五條工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網約車平台公司的無照經營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物價部門應當對網約車價格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稅務機關應當對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的稅收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稅收違法行為。 公安、網信、通信部門應當對網路、通信信息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監督管理平台,實現與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稅務、工商、質監、網信、通信等部門和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運營和交易信息、服務質量信息、乘客評價信息以及信用記錄等。 第十七條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良信用信息記錄製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二)、(三)、(五)、(七)、(八)、(九)、(十一)款規定的,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網約車平台公司予以改正,並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四)、(六)款規定的,由物價、稅務部門依法對網約車平台公司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三)、(八)款規定的,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的,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或者駕駛員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公安、工商、質監、網信等部門吊銷或者註銷相關證件的,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可依法註銷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或者《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一條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的,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以將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員的身份信息和相關處罰信息,通報行為人所在的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二條《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予以實施。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 《武漢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實施細則》已經2016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2017年3月30日 |
推薦閱讀:
※如何評論威朗這款車?
※沒有開壞的車,只有放廢的車!常開常保養讓你的愛車更耐用!
※震驚全國的賓士失控事件結果出來了:我們都被騙了……
※熄火前就關掉了空調和風機?難怪你的車裡有味!
※石油巨頭應如何應對電動汽車行業發展?
TAG:汽車 | 管理 | 武漢 | 經營 | 長江 | 服務 | 日報 | 出租 | 實施 | 預約 | 報業 | 網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