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2個月負債500萬成老賴,不了解「24條」別結婚!

你知道嗎?其實現在婚姻的風險可能已經遠遠大於同居的風險。有這樣一群人,他們因伴侶在他們不知情的情況下惡意舉債,背上巨額債務。如今,他們勇敢站出來,希望修改《婚姻法》「24條」。究竟「24」條是什麼鬼,讓人如此害怕?我們又要怎麼規避「24條」帶來的風險?

結婚,遭遇出軌、家暴,曾經我以為這樣的婚姻夠不幸了,然而有人告訴我,結婚後,自己會無緣無故背負債務,就算離婚,傾家蕩產也要還錢,這樣婚姻更可怕、更不幸!

她因為結婚兩個月欠債500萬,父母給她買的房屋也被強制拍賣!

案例回放

2012年2月15日,董女士和王某結婚。在婚後不到兩個月時間裡,王某向葉某瘋狂借貸112萬元。其中最早一筆20萬借債,發生於同年3月14日,此時兩人的婚姻還沒有滿一個月。據董女士講述,結婚兩個多月後前夫王某即消失不見,至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她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首次離婚未獲得支持,直到2014年2月20日,再次起訴後才被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董女士和王某法律意義上的婚姻存在了兩年,但共同生活的時間可能也就兩個月。判決書顯示,王某向朱某舉債時間為2012年2月19日,此時為兩人結婚的第四天。因為這段婚姻,董女士付出了慘重代價。此後的10多起民間借貸訴訟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擔連帶責任,總金額在500萬左右,這些借貸基本在婚後兩個月內發生。婚前由父母出資,登記於董女士名下的一套價值300餘萬的住宅已被強制執行拍賣,因資不抵債,她也成了「老賴」。

她們也因結婚,負債纍纍!

@詩小柒S:我也被負債了,結個婚負債幾十萬,以自己的收入不知道要還多少年,欠銀行的、欠親戚朋友的…有時候很想放棄自己了,可是上有老,下有小,不想對不起孩子。這一年流的淚比這三十年都多,都是結婚前腦子進的水。

@吟遊左一:哎,我一個同學,大學老師,就遭遇了。近八百萬,她「老公」跑了,欠債的找了討債公司堵門,去學校跟隨她,她父母也受累。現在人都住精神病院了

@星雕月琢:我因為前夫背了十幾萬的債,不過還好快還清了。也是他借了還他家的債務的。我以為我是天下第一慘,沒想到......

她們無緣無故成為債主,都是因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

究竟《婚姻法司法解釋(二)》24條是什麼?讓人避之不及?

所討論的「24條」,並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所列明的法律條文,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簡單點說,如果婚內配偶背著自己在外面簽借條,自己縱然不知情,也會因為是夫妻關係而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只有三種例外情況:

  • 你能證明債主和你的配偶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 你們夫妻實行AA制,且債主知道;

  • 你能證明配偶舉債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 除此以外,一律推定為共同債務。

    那麼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呢?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可以大致分為如下幾類: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話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4、夫妻共同從事生產、投資經營,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商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並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24條設立的目的是防止夫妻惡意串通逃避債務,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你只要證明證據與債務與自己無關,這個債務沒有用到夫妻共同生活就可以不用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很多人,找不到證據,特別是女性受害者!隨著受害者越來越多,大家意識到既然普遍認為「24條」存在問題,希望廢除!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要不要廢?

    最高法曾回復不會撤銷!

    那麼現行法律下,被負債問題要怎麼解決?

    第一步、讓債權人證明借貸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在「被負債」的很多案例中其實借貸關係根本就不存在,是舉債一方與債權人串通的虛假債務,目的是為了在離婚案件中得到更多的財產。

    這樣的案件被負債一方就要積極應訴,充分行使自己的答辯和質證權利,發現債務當中的疑點。一旦發現是虛假訴訟,就可以要求法院移送偵查機關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且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依據《婚姻法》47條,以對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對方少分或不分財產。如果債務確實存在,那就進入第二步。

    第二步、舉證證明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如果不能證明是虛假債務,那就要積極舉證證明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法院在認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時,主要審查該債務有無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該債務用於投資經營的,配偶有無分享了該收益。在一般情況下,非舉債一方要完成嚴格的舉證責任是極為不易的,從而導致大部分案件最終被判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今年3月,最高院杜萬華法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在適當的時候舉證責任要發生轉移,也就是說非舉債一方的舉證責任並不是完全責任,只要達到蓋然性標準就可以。當然,要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也並不容易,需要搜集共同生活期間大額開支的證據,如果有共同經營的就更加要關注企業的經營情況。

    第三步:簽訂財產協議,向舉債一方追償。

    如果通過舉證不能證明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就用簽訂財產協議等方式向舉債一方追償。雖然很多情況下舉債一方有可能是無力還債了,但對於非舉債一方來說也是一種最後的保障,以期等舉債一方經濟條件改善後可以追償。

    既然24條還是存在,作為弱勢群體的我們,就要想,怎麼規避這個法條帶來的風險?

    首先,二十四條中的另外一個口子是「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的內容是:「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無論從哪個方面看,夫妻雙方在婚前對於雙方財產和債務進行約定,也是保護雙方的最好利器。通過約定,釐清婚前財產的所有權、婚內財產的分配方式、婚後債務的處理方式,對於雙方,都能極大程度的降低不確定性。

    在債務發生了,夫妻一方能證明所借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也可以免於連帶責任!

    2014年7月12日,最高法民一庭作出的(2014)民一他字第10號答覆,具體內容為:「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那沒有證據證明丈夫所借債務是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也沒法證明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怎麼辦?

    債權債務是否存在、是不是非法,首先是事實認定問題。在具體案件中,如果債權人要通過訴訟主張債權,一般情況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和合法性的舉證證明責任在債權人,而不在債務人。對此,婦女們一定要清楚,不要搞顛倒了。如果配偶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認可這一債務存在。作為共同訴訟人,配偶一方完全可以根據法律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特別是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9條關於判定虛假訴訟的十項規定,要求對方舉證證明自己所主張的債權債務存在並具有合法性;如果自己有證據,也可以由自己舉出的證據證明對方債權債務關係的不存在或者非法。人民法院最後也會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舉證和質證情況,對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作出判定。

    你了解完這些就夠了嗎?當然不夠。因為,即使有婚前約定,你還是得自行舉證,債權人事先知道這個約定。如果夫妻一方惡意舉債的話,實際上另一方受害者是很難完成這種舉證的。

    所以,還得有第二招,提前把自身財富的保全規劃做好。

    婚前財產較多的情況下,要進行合法規劃。能寫在別人(如獨生子女的父母)名下的不動產,就盡量寫在別人名下。當然,這一式在未來財富傳承的時候會出現遺產稅方面的問題,故此只是作為輔助使用為好。

    對婚前財產設立離岸信託。信託可以有效規避債務,尤其在這種莫名其妙的天降橫禍之下,信託的價值就凸顯了。但是,設立離岸信託對於財富水平不高的家庭來說,門檻顯得太高,因此,一般家庭可以合理進行保險規劃!

    合理進行保險規劃。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據我國相關法律,只有人壽保險能「避債避稅」。人壽保險是屬於人的生命資產,不需要繳稅的,並且受益人的權利是大於債權的,債權人無權要求受益人以保險利益來償還債務。

    不過,2015年3月6日,浙江省高院發出的《關於加強和規範對執行人擁有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的通知》給爭論划上了句號。《通知》表示,被執行人購買的傳統型保險、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年金保險、或其他具有較高現金價值的保險都屬於法院執行範圍。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保險機構協助查詢、凍結、處置被執行人的保險產品。

    該《通知》出台後,國內保險的避債能力受到了懷疑。海外保險中,不同地區的法律也不完全相同。因此,這一式也不能100%的解決問題。

    最後,學會看人。這個才是最重要的。一旦中招,什麼好辦法,都難以100%的避免損失。盡量避免閃婚,相互了解時間越長,對對方的人品也越有把握。而婚姻越持久,這種情況出現的概率就會越低,畢竟沒有感情,純粹的人渣還是少的。

    法律應該給婚姻選擇錯誤者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不能讓無辜者因為「曾經擁有」就必須「天長地久」。離婚「被負債」不能全賴「24條」,不過為保障婚姻中無辜者的權益,是時候補上司法的漏洞了。

    責編:Ann

    來源:遇事找法根據獨立理財師、律新社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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