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十五年,美歐日欠中國一個條約義務

「入世」十五年,美歐日欠中國一個條約義務 作者:陳小茹 發布時間:2016-12-13 11:25:49 來源:中國青年報 字體:大|中|小

  日本經濟產業省12月8日發布消息稱,關於中國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中的地位,已決定繼續不承認中國是「市場經濟國家」。

  12月11日,中國迎來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15周年。按照《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規定,WTO成員國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於2016年12月11日終止。然而,美、歐、日等部分世貿成員不僅拒絕履行當初的承諾,還故意攪渾水,將「市場經濟地位」與反傾銷「替代國」做法惡意捆綁,混為一談。

  對於美國、日本、加拿大、歐盟等部分世貿成員的做法,多名國際貿易問題專家12月9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都明確表示,當前問題的核心是WTO成員應終止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而不在於它們是否承認中國是「市場經濟國家」,二者無必然聯繫,不應落入美歐日的話語陷阱。

  惡意將「市場經濟地位」與「替代國」做法捆綁

  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的相關規定,世貿組織成員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僅適用15年,於2016年12月11日終止。此後,世貿組織成員在對華反傾銷調查中,不能再依據議定書第15條採用第三國價格來計算傾銷幅度。這本是一個再清楚不過的法律條款,可是隨著中國「入世」後在WTO框架內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美國、日本和歐盟等WTO成員國悄悄引入了所謂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並將其與是否終止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惡意捆綁,給外界製造一個嚴重誤解:似乎只有WTO成員國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才能履行終止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

  「美日歐將『市場經濟地位』問題與反傾銷「替代國」做法捆綁,是給其兌現終止『替代國』做法額外強加一個附加條件,這對中國是極不公平的。」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區域經濟合作研究中心主任張建平12月9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2001年中國簽署「入世」協定時,明確規定反傾銷「替代國」做法僅在中國「入世」之日起15年內適用,並未附加條件。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世界貿易組織(WTO)研究院院長屠新泉也向記者表示:「入世」議定書第15條並沒有要求WTO成員承認中國是一個市場經濟國家,而是規定在中國「入世」 15年後,不論各成員依據其國內法是否承認中國是一個市場經濟國家,都不得再對中國企業採用「替代國」做法。

  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研究員趙萍在中新社12月9日主辦的「國是論壇」上也表示,所謂中國的「市場經濟國家」問題並沒有納入衡量中國是否履行WTO議定書責任的標準。

  商務部發言人沈丹陽12月9日表示,按照議定書第15條的規定如期終止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是國際條約義務,必須嚴格遵守,這一點是明確和不容置疑的,與所謂「市場經濟國家」沒有任何關聯。

  認定的主體是中國企業而非中國經濟

  美歐等西方國家製造的另一大誤解是將中國企業「市場經濟地位」的認定人為泛化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認定。「WTO成員根據『入世』議定書15條認定的主體應是中國企業,而非對中國經濟的整體認定。」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區域經濟合作研究中心主任張建平12月9日向記者解釋說。

  張建平介紹說,2001年中國「入世」前,一些中國出口企業仍受到計劃經濟的影響,還未完成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過程。為了儘早加入WTO,中國在簽署「入世」議定書時無奈同意WTO成員,在對華髮起反傾銷調查時可以認定相應中國企業是否按市場經濟規律運營、定價等。然而,之後幾年裡,西方一些國家偷換了概念,提法悄然變成中國「市場經濟地位」認定,認定的主體從中國企業泛化成對中國整個國家經濟的整體認證。這種做法違反了WTO相關規則,遭到了中國的堅決反對。

  此外,從具體實踐來看,以往歐盟對中國商品發起的反傾銷調查也允許中國企業在單個反傾銷案件中申請市場經濟地位,並開出明確的證明條件;美國也開出了允許中國企業在反傾銷案件中申請所在行業為「市場導向型產業」的條件。據此可以看出,在反傾銷調查中,認定的是中國企業是否取得「市場經濟地位」,而非中國是否為「市場經濟國家」。

  商務部發言人沈丹陽12月9日指出,「市場經濟國家」這個概念起源和存在於美歐等個別成員的國內法中,肇始於冷戰時期,反映了那個時代東西方貿易中強烈的政治色彩。他強調說:「世貿組織規則並沒有關於『市場經濟國家』的定義和判定標準。」

美歐日做法不同但目的一致

  在12月11日之前,美歐先後就所謂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作出了決定。日本在12月8日明確宣布拒絕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美國則在11月23日含糊表示「美國改變中國是否已取得市場經濟地位的評估方式的時機尚不成熟」。加拿大採取「修法」的形式,否認加拿大修改其國內的反傾銷法,取消了原有對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的限期;歐盟也提交了修改其反傾銷法律的提案,在建議取消歐盟單方面認定的「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的同時,引入了所謂「市場扭曲」概念。

  張建平對記者表示:「儘管美歐日採取的方法不同,但它們的目標都是企圖通過拒絕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達到在對華反傾銷調查中繼續沿用『替代國』做法的目的。」

  美歐日之所以抓著「替代國」做法不放,是因為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中有 「如受調查的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的條款。在過去15年中,WTO成員在對華反傾銷案例中曾選用新加坡、中國台灣和美國國內的價格來為中國商品定價,認定中國產品存在傾銷行為,並據此對所謂不當傾銷徵收高額「反傾銷稅」。「這種作法是非常不合理的,因為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勞動力和土地要素成本都與中國有天壤之別,沒有可比性。從邏輯上講,這些『替代國』的選擇本身就是一個問題,因而其得出的結論肯定也是不合理的。」張建平強調說,「『替代國』做法在中國『入世』時明確規定僅適用15年,到期就應立即終止。」

  此外,針對歐盟引入的所謂「市場扭曲」概念,張建平主任對記者特別指出,歐盟認為中國「市場扭曲」,這種定義比非市場經濟定性更加惡劣,因此,在這個問題上,中國與歐盟、美國的鬥爭還要繼續下去。

  中國應做好反制預案

  不論是「市場經濟地位」還是「替代國」方法,其本質上都是利益之爭,是西方一些國家不願看到中國在全球自由貿易中佔據越來越大的權重。似乎他們只要能保留「替代國」方法,也就保住了扼住中國發展自由貿易的一根「救命稻草」。

  沈丹陽12月9日敦促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在12月11日後必須徹底履行第15條義務,全面終止「替代國」做法;應嚴格依照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等規則,公正、合理、透明地對中國進口產品開展反傾銷調查,不能變相延續「替代國」做法。他同時強調,對於12月11日後堅持在對華反傾銷調查中繼續使用「替代國」做法的少數成員,中方將依據世貿組織規則採取必要措施,堅決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屠新泉12月9日對記者表示,從短期來看,中國企業恐怕仍難以擺脫「替代國」做法,因而,一方面中國出口企業應及早謀劃對策,另一方面,也無需恐慌。他解釋說:「我們的企業已承受了這麼多年的『替代國』做法,現在的問題是我們應得的權利沒有被保障,而不是西方又追加了新的懲罰措施,因而,在外爭權利的同時企業也可提高自身的競爭力。」

  張建平也向記者指出,如果美歐西方的態度一直不能改變,中國應做好反制預案,同時也應該考慮如何改變自身。張建平說:「這涉及中國下一步的產業開放發展,如何設置中國的理念和開放的步驟,是中國應對挑戰的一個重要方面。」他指出,不論是家電業、無線通訊業還是汽車產業,沒有開放倒逼就無法完成轉型升級,「只有通過(對外)開放,中國的產業才能發展得更好。開放才是對中國產業最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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