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因又一弊案被判10年?合併刑期最高達20年

陳水扁因又一弊案被判10年合併刑期最高達20年

2012年12月21日00:31來源:新華網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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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台北12月20日電(記者張勇 譚喆)台灣「最高法院」20日切割判決陳水扁涉及的「二次金改(第二次金融改革)案」,其中「元大並復華案」定讞,陳水扁被依貪污罪判刑10年,其妻吳淑珍被判刑8年。

  此前,陳水扁已因「龍潭案」等弊案被裁定合併執行刑期18年半。此間專家表示,此次判罰後,依據台灣有關法規,陳水扁和吳淑珍的刑期最高可達20年。但若後續終審判罰出現無期徒刑,則合併刑期會再變更。

  本次「二次金改」案中,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等人被控在島內部分金融公司合併案中,向企業索賄、洗錢。

  台灣「最高法院」20日發布的宣判結果稱:陳水扁、吳淑珍共犯貪污罪,陳水扁維持二審刑期,判處10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億元(新台幣,下同),剝奪政治權利8年;吳淑珍則減輕其刑,判處8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800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7年。兩人貪污犯罪所得2億元,都需追繳沒收。

  台「最高法院」把「二次金改案」分為三部分審理:「元大並復華」、「國泰並世華」以及洗錢罪。後兩個部分台「最高法院」予以撤銷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另據了解,陳水扁家族在瑞士遭凍結的2100萬美元,目前大部分都已匯回台灣,目前只剩約18萬美元共同基金待變現匯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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