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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診斷的標準:

目前,世界各國大多都在應用或參照世界衛生組織(WHO)或美國國家糖尿病組的資料作為糖尿病診斷的依據或標準。為方便與世界各國交流及具有國際間的可比性,我國於1982年開始採用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

世界衛生組織(WHO)關於糖尿病診斷的標準:

1、具有糖尿病癥狀,並具備下列任何一項即可診斷

(1)空腹血糖≥7.8mmol/L;(2)一日中任何時候血糖≥11.1mmol/L;(3)空腹血糖<7.8mmol/L,但葡萄糖耐量試驗陽性(1-2小時的餐後血糖>11.1mmol/L)。

2、無糖尿病癥狀,但具備下列任何一項即可診斷

(1)兩次空腹血糖≥7.8mmol/L ;(2)第一次口服75g葡萄糖耐量試驗的1及2小時血糖均≥11.1mmol/L,或重複一次葡萄糖耐量試驗的2小時血糖≥11.1mmol/L;或重複一次的空腹血糖≥7.8mmol/L。

3、糖耐量低減的診斷

空腹血糖<7.8mmol/L,但口服75g葡萄糖後2小時血糖在7.8~11.1mmol/L之間者。

經衛生部審批的我國糖尿病診斷暫行標準:

1、典型病人,即患者已有口渴、多飲、多尿、多食、消瘦等典型糖尿病癥狀,同時空腹血糖≥7.8mmol/L(140mg/dl),或及餐後2小時血糖≥11.1mmol/L(200mg/ dl),不需做糖耐量試驗即可診斷為糖尿病。

2、糖耐量試驗(OGTT),即:口服葡萄糖100克,用鄰甲苯胺法測定血漿葡萄糖含量,各時相靜脈血漿血糖的上限值如下:

(1)空腹≥6.9mmol/L(125mg/dl);

(2) 1/2小時≥11.1mmol/L(200mg/dl)

(3)1小時≥10.6mmol/L(190mg/dl)

(3)2小時≥8.3mmol/L(150mg/dl)

(4)3小時≥6.9mmol/L(125mg/dl)上述血糖值,30或60分鐘血糖值為1點,其他各時相血糖值分別為1點,共4點。診斷標準為:4點中有3點≥上述各時相標準者即可診斷為糖尿病。其中:有典型糖尿病癥狀或曾有酮症酸中毒病史者,糖耐量試驗達到上述標準者稱為顯性糖尿病;無癥狀,但空腹及餐後2小時血糖以及糖耐量試驗達到上述標準者稱為隱性糖尿病;無癥狀,糖耐量試驗四點中有兩點數值達到或超過上述正常值上限者,稱為糖耐量異常(IGT);無癥狀,血糖值正常,糖耐量試驗在上述上限範圍內為非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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