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關於中國民法典編纂問題 | 講堂

各位老師,各位同學,今天晚上是一個特殊的議題:中國民法典的編纂。中國民法典的編纂,在2002年掀起過熱潮,後來又慢慢冷卻。最近,因為中共中央關於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公布,所以在北京,在各地,都在舉行有關民法典的研討會。我是第一次就這個話題發言,中央的決定公布後,第一次來談這個話題。

中國民法典編纂的歷史,在民法教科書上講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從1954年開始第一次制定民法典,1962年第二次制定民法典,1979年是第三次制定民法典。通常說,三次編纂民法典。但是,請大家注意,第一次和第二次都沒有叫「民法典」,而叫「民法」起草。第三次,雖然學者建議制定「民法典」,但是當時成立民法起草小組,仍然叫起草「民法」。第三次民法起草是1979年,是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1978年中共中央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實行改革開放,當時的提法是「發展社會正義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我們學民法的都知道,民法這個法律部門,是與市場經濟有密切的聯繫。

為什麼第一次起草民法和第二次起草民法,都失敗了呢?教科書上說,是因為政治運動,第一次起草民法,因為1956年開始的「整風反右」而中斷,第二次起草民法,因為1964年開始的「四清」運動而中斷。因為政治運動使民法起草工作中斷,這是表面上的原因,深層次的原因、關鍵的原因是我國當時實行計劃經濟體制。計劃經濟體制之下,不存在民法作為上層建築,所賴以存在的經濟社會條件。計劃經濟體制,是靠行政權力、行政層次、行政手段(包括指令性計劃和各種票證)來組織和安排產品的生產、流通、交換和消費,因此不需要民法,不需要民法典。所以說,當時國家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是前兩次起草民法失敗的根本原因。

剛才講到1979年第三次起草民法,原因是實行改革開放。雖然當時改革開放的方向尚未確定,直到1992年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才正式確定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在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一開始就提出,要發展商品生產、商品交換,而所謂發展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不就是市場經濟嗎?一段時間叫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商品經濟與市場經濟是同義語。所以說,第三次編纂民法典有它社會經濟意義上的根源,即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為什麼1979年要起草民法典?因為在改革開放初期,改革開放的方向不明確,鄧小平同志說過一句話,叫「摸著石頭過河」。當時的主流觀點認為,應當像蘇聯那樣加強指令性計劃,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只能靠經濟法調整,建議按照蘇聯經濟法學派的理論,制定一部經濟法典或者經濟法大綱。他們認為,民法屬於資產階級的法律,至多只能調整私人之間的關係,甚至有人主張廢除民法,代之以公民權利法。在這個時候,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陶希晉同志,給中共中央寫了一封信,建議不制定民法典。基本理由是,中國搞改革開放發展國民經濟,要靠經濟法,而不是民法。民法是舊法,是資產階級的法律。

這封信關係國家重大立法,中央批到了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是1977年成立的,當時的院長是胡喬木同志。胡喬木院長把這封信批給法學研究所進行研究。法學研究所所長孫亞明教授,把研究任務交給民法經濟法研究室。民法經濟法研究室主任王家福先生,組織研究室全體研究人員對陶老的信提出的建議及其理由,進行了研究、討論,最後一致認定這封信的建議是錯誤的,中國實行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必須依靠民法,絕對不能沒有民法典。在經過慎重考慮和認真研究之後,決定向中央寫一個研究報告,提出相反的建議。這就是《關於制定民法典的研究報告》,這個研究報告交到社科院,經胡喬木院長上報中共中央,中央領導同志作了批示,於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立即啟動民法典起草工作。1979年11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之下,由從各個大學抽調的民法老師和實際部門的專家組成,成立民法起草小組,楊秀峰同志任組長,陶希晉同志任副組長。

民法起草小組於1980年8月15日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即第一稿),1981年4月10日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徵求意見二稿)》(即第二稿)。1981年5月下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在北京召開民法座談會,討論民法草案第二稿。同年7月31日,在第二稿基礎上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第三稿)》。1982年5月1日,又在第三稿基礎上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第四稿)》。

這個時候,主持立法工作的彭真同志(當時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員會書記、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提出一個問題:中國改革開放剛剛開始,經濟生活處於急劇變動之中,有些問題實踐還沒有提出來,或者提出來了,還看不清楚,怎麼可能一下子制定一部完畢的民法典?當時是什麼情況呢?農村剛開始搞包產到戶,剛開始放開個體經營,國有企業的改革還沒有開始。應當說,當時制定民法典的條件還不具備。於是,彭真同志決定暫停民法典的起草,解散民法起草小組,改為先制定民事單行法,待將來條件具備的時再制定民法典。

彭真同志當時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書記、五屆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應當肯定,暫停民法典起草和解散民法起草小組,絕不是他個人的意見,而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的決定。我們設想一下,如果當時真的制定了一部中國民法典,可以肯定,這部中國民法典必定是蘇聯模式的民法典,是反映單一公有制的計劃經濟本質特徵和要求的民法典,不可能為中國改革開放的推進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法制基礎。應當肯定,中共中央決定解散民法起草小組、暫停民法起草,是正確的。

暫停民法典起草,改為先制定民事單行法,相繼頒布了經濟合同法(1981)、商標法(1982)、專利法(1984)、繼承法(1985)、涉外經濟合同法(1985)。採取制定民事單行法的立法方式的優點是,通過制定單行法可以及時、有效地解決實際問題,一步一步地將民事立法向前推進。但是,單行法的立法方式也有其缺點。因為近現代民法是由一整套概念、原則、制度構成的邏輯嚴密的規範體系。適於制定單行法的,只是其中分別規範各類社會關係的特別規則,即所謂「民法分則」,而規範各類社會關係的共同規則,即所謂「民法總則」,絕對不能採取單行法的形式「各搞各的」。並且,因為缺乏這些規範各類社會關係的共同規則,例如基本原則、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人、代理、時效、民事責任,等等,分別制定的單行法也難於發揮作用和正確實施。

到了1985年,立法機關實際已經意識到其所面對的困境:我國改革開放的進程一往直前、日益深入,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不斷擴大,民事生活越來越活躍,新的問題、新的矛盾、新的糾紛不斷湧現,因缺乏與之相適應的法律規範,法院面臨無法可依的窘境,影響到法律秩序的建立和維持。客觀上迫切要求一部全面調整各種民事關係的基本法律問世。但當時還不可能制定一部完備的民法典。於是,彭真同志決定,在民法典草案第四稿的基礎上,先制定一部概括性的民事基本法律,這就是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

民法通則,開始起草時名為「民法總則」。後來考慮到除屬於民法總則的內容外,還包括民法分則的內容,因此改稱民法通則。民法通則,不是民事單行法,也不同於民法典的總則編。關於民法基本原則、民事主體制度、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制度、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制度、訴訟時效制度等的規定,屬於民法典總則的內容。此外,還有屬於民法典分則(物權編和債權編)的內容,以及屬於國際私法的內容。民法通則應屬於民事基本法。就成了我們現在看到的,以民法通則為基本法,由民法通則統率各民事單行法的現行民事立法體系。

1992年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有三個要點,一是確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二是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三是「姓社、姓資」不要再爭論,社會主義也有市場,資本主義也有計劃。緊接著修改憲法,明確規定實行社會正義市場經濟體制。確定了改革開放的方向和經濟體制。首先要統一市場交易規則,於是把統一合同法提上立法日程。統一合同法的制定,1993年10月開始設計立法方案,1994年1月開始起草,到1999年通過。

在統一合同法還沒有頒布之前,1998年1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王漢斌副委員長,邀請了五位民法學者開了一個座談會。這五位民法學者是江平教授、王家福教授、王保樹教授、我和王利明教授。在座談會上,王漢斌同志提出一個問題:現在制定民法典的條件是否具備?五位民法教授相繼表態,一致認為現時制定民法典的條件已經具備。為什麼說條件已經具備呢?概括五位教授的意見,第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確定;第二,我們的市場經濟已經有了相當程度的發展;第三,我們的民法理論研究已經有了相當的進展,對發達國家和地區民法發展的潮流、發展趨勢大體上能夠把握;第四,法學教育的發展已經培養了一批人才,法院民事裁判實務也已積累了相當的經驗。就根據這幾條,五位學者一致認為,中國民法典編篡的條件已經具備。

就在這個會議上,王漢斌副委員長作出決定:恢復民法典起草。他說,我們1982年只是宣布暫停民法典起草,而制定民法典的立法計劃並沒有取消,當時只是起草工作暫停,我們現在是恢復民法典起草,不需要再報黨中央。因為制定民法典是黨中央已經批准的,而且一直在進行當中,當時只是改為先制定民事單行法,待條件具備時制定民法典。同時,王漢斌副委員長委託九位學者專家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民法起草工作小組的九位成員是:參加座談會的五位民法教授(江平、王家福、王保樹、梁慧星、王利明),加上魏振瀛教授,退休法官費宗禕(曾擔任最高法院經濟庭副庭長),還有法工委兩位退休的幹部,一位是魏耀榮(曾擔任經濟法室副主任),另一位是肖峋(曾擔任民法室副主任)。王漢斌副委員長交給民法起草工作小組的兩項任務:一起草民法典草案;二是起草物權法草案。按當時的理解,物權法先制定,然後編纂民法典。

民法起草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決定了編纂民法典的計劃,即所謂「三步走」。這是江平教授提出來的。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有沒有負責人,有沒有組長?王漢斌副委員長是這樣說的,拜託江平和王家福兩位教授負責這個起草工作小組。並沒有說哪個是組長、哪個是副組長。因此每次開會,都是江平教授和王家福教授最先說話,然後決定議程。第一次會議上,江平教授就說,這個民法典編纂我們要分為三步:第一步,我們要完成統一合同法,實現市場交易規則的統一;第二步,制定物權法,完善(有形)財產關係的基本規則;第三步,完成民法典編纂。大概用10至15年的時間。這是大家一致同意的。

在民法起草工作小組第一次會上,討論民法典編纂問題時,江平教授建議:十三個學校各搞一個民法典大綱;對各個大綱進行比較討論,從中選出二、三個大綱再進行討論。最後王家福教授決定:先設計民法典方案,委託法大、北大、人大和法學所設計四個民法典方案;要求6月底完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組7月開會進行討論。實際上,1989年7月10—14日召開的民法起草工作小組第二次會議,並沒有討論民法典問題,而是討論修改合同法草案(審議稿)。

1989年9月3日民法起草工作小組第三次會議,專門討論民法典方案。人民大學提交了一個方案,是王利明教授設計的;政法大學提交了一個方案,是楊振山老師和民法教研室設計的;第三個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的方案,是我負責設計的。總共只有三個民法典設計方案。北京大學沒有提交民法典設計方案。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的民法典設計方案是七編製,分為總則、人格權、物權、合同、侵權行為、親屬、繼承七編。中國政法大學楊振山教授的方案是五編製,包括:總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五編。中國社科院的方案也是七編製,包括:總則、物權、債權總則、合同、侵權行為、親屬、繼承七編。

會上對三個民法典方案作了簡單的評論,大家認為,社科院的方案和政法大學的方案差不多,都是典型的德國式,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的方案是美國式。(這裡需要補充一下,王利明教授並不同意說自己的方案是美國式,他曾經在中國民法典論壇上說過:「我承認,在侵權行為法上,我是受到英美法的影響」,「但是基本思路不是英美的」。)這次會上,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成員的討論,涉及民法典編纂的若干重要問題,如人格權是否獨立設編,侵權行為是否獨立設編,要不要物權概念和債權概念,是否設債權總則編,是否設知識產權編,以及要不要有嚴格的邏輯關係,等等。最後,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決定,委託我設計一個民法典大綱草案。會後我起草了一個七編製的中國民法典大綱草案。

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是在八屆全國人大的最後一年1998年成立的。全國人大換屆後,在九屆全國人大期間,民法起草工作小組始終存在,主要工作除設計民法典大綱草案、起草物權法草案之外,主要是討論修改合同法草案。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統一合同法之後,民法起草工作小組的主要工作是討論修改物權法草案。到了2002年,即九屆全國人大的最後一年發生了一件大事,這就是中國加入了世貿組織(WTO)。加入文件上有一項內容,要求完善國內法制環境。因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李鵬委員長要求加快民法典的起草。

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02年1月11日召開了民法典起草工作會議,布置民法典起草。出席會議的學者專家,除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成員(江平、王家福、梁慧星、王利明、費宗禕、魏耀榮、肖峋)外,邀請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鄭成思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巫昌楨教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王學政司長、最高人民法院唐德華副院長和奚曉明庭長、李凡副庭長。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胡康生主持會議,他說:今天開會有三個內容:一是物權法起草,近期發出物權法徵求意見稿,發給部分地方、中央部門、學者專家,徵求修改意見。二是民法典起草,按照立法規劃抓緊起草。本屆全國人大要初步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李鵬委員長非常重視,要求在修改物權法草案的同時,在本屆全國人大期間完成民法典草案,並在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一次。

胡康生同志請顧昂然同志講話。當時顧昂然同志擔任法工委主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值得注意的是,顧的講話迴避使用「編纂」、「制定」、「起草」這樣的措辭,而採用「彙編」一語。顧特別指出「民法典是彙編,不是另外起草,是在原有民法通則等的基礎上,作增刪、修改、完善。」接著是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王勝明同志報告物權法修改情況,然後談民法典起草。王勝明同志說:「總體上是兩個想法,一是在梁的七編基礎上增加一、二編,如增加人格權、知識產權;二是在民法通則基礎上有所增刪。我自己考慮,要搞出一個民法典體系,達到體系的合理性,結構的合理性,邏輯關係,如侵權獨立,及與債總的關係,要講究。今天想就這些問題進一步聽大家的意見。我傾向於在民法通則基礎上搞出中國的民法體系。」 主持人胡康生接著說:今天的會「主要是啟動、分工,大思路也不是就定了。大家議一議,再大致分工。」

出席會議的學者專家發表意見,談民法典的結構設計,多數發言者明確表示不贊成「彙編」民法典的提法。例如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成員費宗禕說:「今天講『彙編』,『彙編』就是彙編資料,『編纂』還有個『纂』字,還要改,要有變動,也要考慮體系。我建議以後統一用『編纂』,不要叫『彙編』。」「我們講在民法通則基礎上編纂,更多要著眼於發展。民法通則並不是完美的,就不能動?!不能搞『凡是』。要著眼於發展。民法通則制定於1986年,現在是21世紀,20多年過去了,恐怕還是要與時俱進!」其他發言者多概述自己對民法典結構的設想並強調民法典的體系性。

最後由胡康生分派任務:總則起草,由梁負責;物權已經有了徵求意見稿,由民法室負責;債總和合同,由梁負責;知識產權,由鄭成思負責;人身權的身份權部分、婚姻家庭、繼承,由巫昌楨負責;人格權、侵權責任,由王利明負責;民事責任,由唐德華負責;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由費宗禕負責。要求3月底交稿(條文)。

3月底大家的草案交齊了。4月法工委組織了一次小型的討論會。然後就是9月16日—25日法工委組織了大規模的民法典草案專家討論會。這個民法典草案專家討論會開了10天,邀請了全國各地的民法學者,特別是中青年民法學者參加。本校的張谷教授也參加了會議。第一天會議,先由王勝明介紹法工委民法室在學者分別起草的草案基礎上完成的民法典草案,草案采九篇制結構,包括:總則、人格權、物權、知識產權、合同、侵權行為、婚姻家庭、繼承、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會議的開法是,16日—19日討論總則、人格權、侵權行為三編,20日討論知識產權編,23日討論婚姻家庭和繼承編,24—25日討論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法律適用編。不用說,會上有非常激烈的爭論。

經過9月的民法專家討論會討論修改,形成正式法律案。2002年是九屆全國人大最後一年,全國人大面臨換屆。李鵬委員長的要求是在九屆全國人大的任期內完成民法典草案,並且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一次。這個要求實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於2002年12月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然後在新聞媒體公布徵求意見,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我們現在的教科書和學術著作,論及中國民法典的制定,提到的就是這個草案。

200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法草案作了初審,然後就換屆到了十屆全國人大。按照立法慣例,一項法律案一旦進入立法審議程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之後,就應當進行第二次、第三次審議直到最終通過。但十屆人大成立之後,在2003年6月常委會通過的立法計劃中,提到制定「民法物權」,沒有提及民法典。到了8月的常委會,就只說「制定物權法」,「民法」兩個字都沒有了。究竟怎麼回事?難道民法典草案審議了一次就不審議了?我們不得而知。據後面的情況看,民法典編纂,在民法典草案第一次審議之後,又再次退回到制定單行法,即以單行法形式制定物權法。當時設想物權法的制定會比較容易,後來發生所謂「物權法違憲」的意識形態爭論,直到2007年才完成。

物權法通過之後,十屆全國人大任期屆滿,換屆到了十一屆全國人大。十一屆全國人大期間,2009年通過《侵權責任法》,2010年通過《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民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分則各編幾乎都有了單行法。下一步的民事立法怎麼進行?我們注意到,每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一開始都要宣布本屆立法計劃,但這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剛組成,該立法計劃是上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的。實際是上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擬定下一屆全國人大立法計劃,由上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向下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在換屆之前,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的下一屆全國人大的民事立法是:先修改繼承法,然後修改婚姻法和收養法,婚姻法和收養法修改後重新頒布,叫婚姻家庭法。估計花十年的時間把繼承法、婚姻家庭法完成,再進行《民法通則》的修改。

法工委民法室的同志,在2012年9月民法學年會上作報告,介紹法工委民法室正在進行繼承法修改的調研工作,計劃年底拿出修改草案。說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民事立法工作,接受了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建議。但是,到了2013年9月,在民法學研究會年會上,法工委民法室的同志作報告,只是介紹了消法的修改,隻字未提修改繼承法、修改婚姻家庭法。不僅如此,到她的報告結尾,還特別講了這樣的話,現在各個民事單行法都有了,還有必要制定民法典嗎?她的原活是:「要不要搞民法典,大家要回答一個問題,就是民法典的必要性。目前有這麼多民事立法了,法典與否的差別在哪些地方?制定民法典之後對國家的民事司法實踐有哪些更有利的地方?這一定要說服有關方面。」

這個話特別意味深長。民法學界很震動。中國第三次編纂民法典進行了30多年,還需要說明民法典的必要性嗎?難道中國就不要民法典了嗎?同年10月北京大學召開魏振瀛教授80大壽慶祝會,北京民法學界的人都去了。江平教授、王利明教授,趙中孚教授、王保樹教授、朱啟超教授、尹田教授、郭明瑞教授、崔建遠教授等都出席了會議。魏振瀛教授是壽星老,他在最後致辭中提高了聲音大聲疾呼:中國一定要制定民法典!全場一片靜寂,沒有任何呼應。法工委的同志在場,也沒有吭氣。這就是2013年,在中國民法典制定進行30多年之後,突然面臨要不要制定民法典的疑問。

法工委民法室的同志在民法學年會上講這樣的話,絕不可能是她個人的意見。法工委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沒有立法權,法工委不能決定任何法律的制定或者不制定。因此,也不可能是法工委的意見。她講話中所謂需要說服的「有關方面」,就何所指?不得而知。我當時心裡想,事關重大,我要問一下。我就給王勝明同志(此時已調離法工委、擔任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發了一個簡訊,把這個話傳給他,請他轉告胡康生同志,並說能不能見一面。胡康生同志是十一屆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我想當面問一問。胡康生同志很快安排了見面。胡康生第一句話就是,某某人的這句話,不能代表立法機關。至於為什麼不能代表,究竟立法機關的意見是什麼,他也沒有說。胡康生是老同志,參與了民法通則和所有民事單行法的立法工作,他這樣說,我的心裡就稍安了。等著看2014年會不會把繼承法的修改提上立法日程。結果是2014年繼承法修改也沒有提上議程。因此,心裏面一直有疑問,立法機關的意見究竟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三次編纂民法典,前兩次失敗了。從1979年開始第三次編纂民法典,1982年暫停民法典起草,改為先制定單行法,1986年制定了基本法性質的民法通則,以後一直採取制定民事單行法的方式,1998年王漢斌副委員長決定恢復民法典起草,2002年李鵬委員長決定加快民法典編纂,2003年再次返回制定單行法的軌道,到2013年出現可能來自立法機關的否定意見,使中國編纂民法典的進程陷入一種不確定狀態。因此,我在某個法學院的講座中說,中國制定民法典,不是哪個人的意見。編纂民法典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決定的。絕不是哪個人、哪個機關所能夠改變的。

現在來看,產生民法典不必要的否定意見,一個理由是民事單行法幾乎都制定了;另一個理由可能是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吳邦國委員長曾經宣布,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建成。我個人認為,不管怎麼說,中國要不要編纂民法典,不是立法機關自己的事,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能決定的。中國編纂民法典,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政治局常委會1979年決定的。我們的國家能夠不要民法典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於1979年決定將民法典編纂提上立法日程,經過30多年之後,還需要重新討論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嗎?如果就這樣銷聲匿跡了,我們的國家、我們的黨怎麼樣向全國人民交代,向國際社會交代?!

進入2014年,因為中共中央決定將召開進一步深化依法治國的中央全會,學界普遍推測,中央全會將涉及民法典編纂議題。我們看到,在北京及好些地方,民法學界就民法典問題開了一些會,一些民法教授在會上、在網上發了好多文章,談論為什麼要制定民法典,制定民法典的重大意義,等等。我在這裡要特別補充一點,中國之所以編纂民法典,還在於,要用這樣一部充分體現民主、法治、人權精神的進步的、完善的、科學的民法典,作為全民族的教科書!中華民族有五千年文明史,具有各種優良傳統的美德,唯獨缺乏現代民主、法治、人權的傳統和法律信仰!需要用這樣一部民法典教育每一個人,如何做人、如何做事、如何務工、如何經商、如何從政、如何為官?如何行使權利、如何履行義務?當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如何運用法律規定手段獲取救濟?等等。我們這個古老的民族,必須要認認真真地接受這樣一部民法典的教育和熏陶,才能擔當得起時代所賦予的神聖使命!

最後我們看到,「編纂民法典」被準確無誤地寫進了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歷史性文獻。不容許有絲毫的懷疑。我敢說,編纂民法典對於中國實行依憲治國、依法治國的決定性意義,無論如何估計,都不過分。我希望光華法學院的老師和同學們積極行動起來,為民法典編纂貢獻我們的智慧和力量!我希望在將來的中國民法典上能夠看到來自光華法學院師生建議的內容和條文!

我就講到這裡,謝謝!

(本文系梁慧星教授2014年11月16日於浙大光華法學院演講)

文章來源:中國法學網 圖片來源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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