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興隆:一個刑辯人的愉悅、鬱悶與痛苦

一個刑辯人的愉悅、鬱悶與痛苦

邱興隆

來源於公號:法學學術前沿

(南京明城牆系列之玄武門)

雖然我早在1988年即獲得了律師資格,但在此後的10餘年中, 我從未有想過自已會要做律師,哪怕是兼職律師。因此,雖然我有過不短的下海經歷,但上岸後,還是走上了當老師與做學問的回頭路,而絲毫沒有動過做律師的念頭。

現在回想起來,我之所以讓律師資格證塵封了那麼多年,應該無外乎兩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眼高手低,多年來養成了抽象思辨的嗜好,醉心於形而上的思考,視所謂學術為陽春白雪,而瞧不起律師這一下里巴人的職業;其二是,生性孤傲,不善處人際關係。而律師,尤其是當下的中國律師,不能很好地處理人際關係的話,是難以立身的。

我做律師始於兼職,而且事出偶然。在「轉會」湘潭大學後的2011年秋的一天,我正給在職法律碩士研究生授課。一位女性抱著剛滿周歲的孩子來到了我的課堂外,稱她那本在公安機關工作的丈夫是我的校友,前不久因受賄2萬元而被拘捕。她找我是想讓我為他提供法律幫助,因為她丈夫曾告訴過她,我是他師兄,是一位刑法學家。聽其道完原委,我走回課堂,問在座的有無做律師的學員。當時有不下10人舉了手。但是,當我再問有無願意為我的那位校友免費提供幫助者時,竟無一人再舉手。望著課堂外那對充滿信任與期待的母子,我當即作出了一個幾乎是出於衝動的決斷:啟動我那塵封了10多年的律師資格證,註冊兼職律師。這樣,我的律師生涯以免費為我的這位校友辯護而開始。

一晃10多年過去了,我的律師之路沒有中斷過。儘管偶爾也受理過民事代理業務,但基於對刑事法的專業偏好,我主打的一直是刑事辯護。回眸這10餘年的律師之旅,幾多愉悅,幾多鬱悶,幾多痛苦。

我之作為刑辯律師的愉悅,無疑是多方面的。但印象最為深刻的大概集中在三個時刻:

其一是,當我的委託人起死回生之時。10餘年中,我以辯護人的身份介入的可能處死刑的案件不下30起,包括部分被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其中,最終有一大半沒有被判處死刑或者由二審改判非死刑立即執行。儘管我知道,這些人的起死回生絕非我一人之功,但是,我為自己的努力到了肯定而欣慰。畢竟,古人云: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作為一位死刑廢止論者,在死刑的廢止尚未成為現實之時,能通過自己的參與和努力,挽留更多的生命,自當為尊重生命的理念得以在具體案件中踐行而愉悅。

其二是,當我的委託人得以無罪開釋之時。10餘年來我經手辯護的案件數以百計,最終被決定不起訴或者被判無罪者逾30人。儘管我也知道,他們的重獲自由,也不只是我個人努力的結果,但是,其中當然包含有我的貢獻。做為律師,還有什麼比在自己的參與和努力下讓自己的委託人洗清了冤屈更值得愉悅的?

其三是,當我對案件證據、定性與量刑等的獨到見解得到了司法機關認同之時。曾幾何時,作為學者的我對現行司法實踐抱怨頗多,總認為實踐頑固地抵制理論。然而,當我以辯護人身份實實在在地涉足具體的案件時,我才發現,學界存在許多盲點,既存理論無法解決實踐中存在的許多問題。這迫使我提出自己獨特的觀點,將其用以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我所提出的沒有法定理由的「提外審」所獲得的口供因取證地點不合法而應作為非法證據被排除、實體刑法意義上的有利被告論與民間高利貸非罪論等,不但在具體的案件中得到了採納,而且,在學界或者特定區域的司法界形成了相當的影響。而這實際上都是源於具體案件的辯護。由此,我獲得了作為學者所必需的素材與靈感,當然也因自己做出的理論貢獻得到認同而深感愉悅。

說到鬱悶,也是常有的事。而其中最甚者,莫過於如此三個時刻:

其一是,當作為辯護人的法定權利受阻之時。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查閱案卷,本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辯護人的權利,而且,得到了新律師法的進一步確認。然而,事實上,諸如此類的權利的實現往往阻力重重。以我的經歷,偵查階段尤其職務犯罪的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雖然並非總是無法實現,但是,在大部分情況下,所謂的會見只不過是有名無實。因為這樣的會見大都是在偵查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不得詢問案情。而且,偵查人員在場名為見證實為監視,律師的哪怕是有名無實的會見權的實現,竟然要以受到監視為代價,豈能不令人鬱悶!至於閱卷,儘管在審判階段甚至在審查起訴階段都不再是大問題,但是,有的檢察機關給律師閱卷設置障礙的事,也時有發生。通常的表現方式是,有的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不讓閱卷,而在起訴到法院後,也不移交全部案卷,而只移交證據目錄與部分證據複印件。在這種情況下,作為辯護人的我往往會因庭審前對案卷材料掌握不全而在庭審時被動。鬱悶的是,每遇此等情形,當我向檢方提出查閱全卷要求時,都被檢方理直氣壯地拒絕。其理由是:刑訴法只規定提交主要證據目錄與主要證據。

其二是,當執業活動遭遇不合理的執業規範的妨礙之時。本質上說,辯護人與當事人之間是基於協議而產生的一種委託代理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範疇。既然是合同關係,自然應該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則。然而,至少在刑事辯護的收費問題上,意思自治是難以實現的。因為一方面,律師法等禁止刑事辯護律師做風險代理,即使當事人有此等要求與希望,辯護律師也無法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另一方面,既存的刑事辯護收費標準普遍偏低,而律師為辯護所付出的勞動完全可能是極其巨大的。這樣,在許多情況下,刑辯律師所付出的努力與其所實際獲得的報酬難以成正比。我曾有過為一個案件複製、查閱200多卷案卷材料、做出近20萬字的閱卷筆錄、並連續出庭20多天的經歷。然而,如此大的付出所獲得的律師費與一個簡單的民事案件的收費幾乎相同。律師的職責與良心不允許我拒絕受理此等重大複雜案件,但辦理此等案件的付出與收費之間的嚴重比例失衡讓我真切感受到了自己的勞動無法得到認可。為此,我不得不為律師執業規範如此歧視刑事辯護而鬱悶。

其三,當自己的付出得不到當事人的認同與尊重之時。按理,辯護人應該是最值得當事人尊重與理解的人。儘管在大部分情況下,我為辯護所做的努力能得到當事人的認可,但是,也遭遇過當事人失信、無理取鬧乃至惡意投訴的尷尬。基於失信而拒付律師費者有之,因未達到其一廂情願的目標而要求退還律師費者有之,因退還律師費的無理要求得不到滿足而歪曲事實真相向律師協會投訴者,也有之。每遇此時,我雖然可以因自己問心無愧而泰然處之,但是,我也不得不為如何處理與當事人的關係而鬱悶。

至於說痛苦,首當其衝的是,當我的委託人雖經我竭盡全力辯護但最終仍被處以死刑立即執行之時。也許是受自己已經根深蒂固的廢止死刑論的影響,在我看來,我所辯護的被告人沒有一個是該死的。因此,我總能煞費苦心地其找到免死的理由。但是,最終仍有近10人未能逃脫被處死的厄運。在最高人民法院回收死刑複核權之前,我曾做過搶下留人的努力,但是,我的委託人最終仍難免一死。在最高人民法院回收死刑複核權之後,我曾不只一次促成受害方與我的委託人的親屬達成和解,並讓受害方向法院出具對我的委託人予以從寬處理的書面請求,但是,我的委託人最終還是被最高法院認為,雖然認罪態度較好並能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但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從寬處罰,並被核准死刑。每遇此刻,我所承受的痛苦總是難以言狀的,我甚至會認為是自己的無能或者失職才沒有留住這一個個鮮活的生命。

鑒此,大凡可能判處死刑或者已被一審或者二審判處死刑的案件,現在我總是望而祛步,哪怕是我覺得依法、於理均不該判處死刑的案件,哪怕是當事人家屬明示或者暗示,「只有能把命留住,可以不惜一切代價」……

我還經常因為作為學者的身份與作為辯護人的立場的衝突而痛苦。作為學者,在很多有爭議的問題上,我有我既有的或者應有的看法,但是,作為辯護人,我不得不在具體的案件的辯護中迴避或放棄自己的觀點,而持有利於我的委託人的觀點。雖然我總會站在辯護人所應該有的立場為自己的這種作為開脫,但是,又總會為自己作為學者的品格被自己毀損而痛苦。我甚至經常為學者與律師是否可以兼容而自擾。這也是我在長達10年的時間中雖然留下了不下數百萬字的辯護詞,但只發表過3篇所謂學術論文的原因所在。

其實,作為刑事辯護人,我最為痛苦的莫過於受到來自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排擠、打擊和藐視。在法庭上,我曾遭遇過與我女兒同齡的女公訴人以屁股相對的無禮,也遭受過曾經是我學生的法官的呵斥。在法庭外,我曾經不只一次遭遇過來自偵查機關諸如監控電話之類的威脅。每遇此刻,我總會為都是法律人,「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而痛苦,更會為辯護律師的地位乃至人格的卑微而不堪其受。

刑事辯護是一項折磨人的事業。它可以讓人頃刻登上愉悅的頂峰,也可以使人頃刻達至鬱悶的極點,還可以將人頃刻拋入痛苦的深淵。

刑事辯護也是一項滿是遺憾的事業。它無時不在印證我那句「沒有遺憾的生命不是真正的生命」的格言。但是,它固有的殘缺美,又總激勵著我為彌補這樣或者那樣的遺憾而不倦地努力。因為我始終堅守著我那個「明知是一種遺憾卻不予彌補才是真正的遺憾」的人生信念。

湘中東台山人 邱興隆

2011年仲秋於芙蓉國里星城近郊山人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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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法律人

ID:qiaoqiao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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