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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監察職權及行使方式

清朝的監察職權及行使方式

監察官的職能是「以法理官」。清朝統治者為了確保監察機構和監察官的活動有明確的目標內容,一方面要保證風憲官能行使自己的權能,來保障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另一方面又要劃分監察機構的各項許可權,規定監察官員的活動方式和法律職責。所以,清朝在明代《憲綱條例》的基礎上,制定清朝的監察法規——《台規》。在乾隆八年創製的《台規》,後經嘉慶、道光、光緒年間的三次修訂,終於成為中國封建社會最完備的一部監察法典。

作為執行清朝監察職能的機關和官員,其行使監察職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是審核詔令和奏章,盡規諫正。六科每日要派各科給事中一人赴內閣,接收和抄寫皇帝批的題本,負責發給有關衙門具體承辦。清初規定:「凡部院督撫本章,已經奉旨,如確有未便施行之處,許該科封還執奏。如內閣票簽批本錯誤,及部院督撫本內事理未協,並聽駁正。」[1]封還與駁正,合稱為「封駁」。六科併入都察院後,封駁制度已不復存在。

第二,是對行政實施進行監督。都察院負責稽查各衙門行政事務辦理情況,負責註銷各衙門文卷。六部向皇帝奏請施行的各項事宜,六科須要加審查。六科可以隨時稽查有關衙門,發現辦事遷延者,即行參奏。

第三,直接參加議奏政事。都察院參加討論國家大政的九卿議奏。

第四,會讞重案。與大理寺、刑部審理秋審和朝審,在參與重大刑事會審中,行使監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對上訴到都察院的一般案件,都察院可以直接裁斷。

第五,對中央各部院衙門施實科道雙層嚴密監察。在中央六部,除有六科給事中負責專門的直接監察外,還有十五道監察御史,分理各部稽查事務。而且,給事中與御史之間相互監督,形成了從裡到外,從上到下的嚴密監察網路,提高了監察效能。

第六,彈劾官吏。對一切文武官吏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彈劾,是清朝風憲官獨自行使監察職權的基本形式之一。雍正皇帝在位時,授權實施科道密摺奏事的制度。「各科道每日一人上一密折,輪流具奏,一折止言一事,無論大小事務,皆許據實敷陳,即或無事可言,折內亦必聲明無言之故」。[2]由此可見,清朝皇帝為了鞏固皇權和加強對各級官吏的控制,採用密折制度,以發揮監察官作為皇帝耳目的職能。清朝甚至允許都察院彈劾貝勒大臣,「即所奏涉虛,亦不坐罪」。[3]

監察官行使彈劾權是整飭吏治,振肅綱紀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君主專制政體條件下,監察官的彈劾不失為皇權的一種延伸,彈劾的範圍以及彈劾的結果,一般都取決於皇帝的裁決,決定於最高統治者的好惡。有清一代,出了不少直言不阿的風憲官,但也有一些御史因直言彈劾奸官,而遭受到申斥和被革職降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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