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發布時間:2018-03-30 09:40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產生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人員,標誌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取得重要成果。此次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就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領導體制、工作機制等作出規定。與此相適應,在憲法第一章總綱等處也作了相應修改。確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具有重要意義。

  確立監察委員會的憲法地位,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全面依法治國需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也需要法治保障。正確把握改革和法治的關係,要求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實現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重要的政治體制改革,是帶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深刻變革,涉及政治權力、政治體制、政治關係的重大調整,既是一項社會革命,又是一場自我革命。確立監察委員會的憲法地位體現了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的要求,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確立監察委員會的憲法地位,為保證國家監察委員會履職盡責提供了根本遵循。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依據憲法和監察法組建和運行,履行憲法、監察法等賦予的職責,與紀委合署辦公,作為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和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行使監督權和監察權。由「一府兩院」變為「一府一委兩院」,這是從頂層設計上對國家權力進行的重大調整,必須於憲法有據。憲法修正案確定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反腐敗工作機構的性質和監督執法機關的職能定位,這為監察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據,為監察委員會建立組織體系、履行職能職責、運用相關許可權、構建配合制約機制、強化自我監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據,為保證監察委員會履職盡責提供了根本遵循。

  確立監察委員會的憲法地位,為反腐敗向縱深發展提供了制度支撐。黨的十九大報告對反腐敗鬥爭形勢作出判斷並明確目標:「人民群眾最痛恨腐敗現象,腐敗是我們黨面臨的最大威脅……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鞏固壓倒性態勢、奪取壓倒性勝利的決心必須堅如磐石。」監察委員會就是反腐敗工作機構,監察法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國家監察委員會組建和揭牌,標誌著黨和國家反腐敗機構更加完備,監察對象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形成巡視、派駐、監察3個全覆蓋的權力監督格局,形成發現問題、糾正偏差、懲治腐敗的有效機制。

  總之,確立監察委員會的憲法地位,在憲法中明確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定位和職能職責,將黨的主張變成了國家意志,為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形成反腐敗工作合力,奪取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提供了國家根本法保障。根據憲法制定監察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行有效監督,將促進國家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中央黨校政法部副教授,北京黨內法規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金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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