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12年前被湖北谷城警方收審後失蹤(楚天都市報 2008-7-30)
圖為:周天保、周興明父子在房縣法院門口
荊楚網消息 (楚天都市報) 本報記者 吳昌華 12年前,房縣青年周興兵被谷城縣警方收審後莫名失蹤,今年5月被法院宣告死亡。周家以谷城縣公安局行政行為違法為由提起訴訟,索賠60萬餘元。昨日,此案在房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1996年6月10日上午,周興兵(當時22歲)搭便車從房縣前往襄樊途中,在谷城大峪橋與人發生爭執,砸壞汽車玻璃,被原大峪橋鎮派出所收審。同月17日上午,周興兵的父親周天保、弟弟周興明等人按谷城警方通知,前往交納罰款領人,卻被告知周興兵已經放了。
12年來,周興兵再也沒有出現。此案謎團重重,其結局如何?引起當地廣泛關注。
谷城警方:我們把人放了
周興兵的弟弟周興明,家住十堰市房縣軍店鎮。12年來,他一直為哥哥的事四處奔波。
記者從周興明手上看到谷城縣公安局出具的一份調查材料,該局認為,民警確實在對周興兵解除收審放行手續上有不完備之處,但不存在被大峪橋派出所辦案人員和收審所工作人員打傷、打死的問題。
谷城警方調查材料寫道:
1996年6月10日上午,谷城縣公安局大峪橋派出所副指導員龔山一接報警:「有一男子揮舞菜刀砸砍路過的汽車」,將該男子抓獲帶到派出所審查。該男子名叫周興兵,生於1974年12月,系房縣軍店鎮村民,他將路過的汽車駕駛室的一塊弧形玻璃、各種儀錶數塊砸壞,共計損失800元。
6月11日大峪橋派出所辦案人員用電話與房縣軍店派出所取得聯繫,請其通知周的家屬,帶800元作為賠償砸損車輛的損失。6月13日,大峪橋派出所依法對周辦理了收容審查的法律手續,由民警將周興兵送往該縣收容審查所關押,並將收容審查通知書郵寄給周興兵的家屬。在收容審查期間發現周興兵不遵守監規、不服從管理,精神異常,且涉案金額較小,於同年6月15日決定解除收容審查,但直到6月15日晚周興兵的家屬始終未趕到谷城,在這種情況下,6月16日辦案單位到縣收容審查所對周辦理了解除收審法律手續,將周興兵放行,被砸壞的汽車損失一直也沒有賠償。
周家:公安局應對此負責
周興明告訴記者,哥哥周興兵是1996年6月8日離家的。11日清早,周興明坐了4個多小時的長途客車趕到谷城縣大峪橋。下午4時,周興明找到大峪橋派出所,在院子里見到周興兵。「我哥被銬在樹上,他告訴我,當時他在路邊想搭順風車,別人不同意,吵了起來,他一怒之下就把車玻璃砸了。」周興明說,「警察讓我拿錢來賠,就可以領人。」
當時周興明沒帶錢,只得回老家籌錢。17日清早,周天保、周興明父子帶了1500元錢趕到大峪橋派出所。
「派出所說周興兵已於昨天下午從收審所放了,因為他有精神病,不能關。我們連忙趕到收審所,收審所說是派出所出手續放的人,讓我們找派出所。」周興明說,不知道哥哥是不是真的被放了,下午,他們找到谷城縣公安局信訪部門,一名姓李的科長說:「人已經放了,如果別的派出所發現這個人,我們再通知你」。
此後,周家多次往返於大峪橋派出所、縣公安局、收審所,甚至殯儀館,始終問不到周興兵的確切下落,6月19日,他們只得回房縣,等待周興兵回家。
誰知此後周興兵一直沒有回家。周家人先後到保康、竹山、竹溪、鄖縣、鄖西、老河口等地尋找,均一無所獲。這讓家人懷疑周興兵是不是出了事?他們認為谷城警方對此應承擔責任。
2006年底,周興明在武漢找到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江華峰。江律師認為,「按程序規定,被收審人離開收審所時應該有完備的放行手續,如由本人或家屬簽字、公安機關應有存檔。但公安局拿不出任何書面憑證證明放了人,公安局也承認『交接手續沒辦好』,這表明公安局存在過錯,家屬可以索賠。」昨日上午8時30分,此案在房縣法院行政審判庭開庭。
周興兵的父親周天保作為原告、周興明和律師江華峰作為原告代理人,坐在原告席上。谷城縣公安局法制科一名副科長和一名來自襄樊市的律師代理被告出庭。
【焦點一:能否證明放了人】
在法庭辯論環節,雙方對周興兵被抓獲一事基本不存異議。
原告代理人江華峰律師提出,被告釋放周興兵沒有合法、充分的證據——僅憑一份自己出具的「解除收容審查決定書」,以此證明自己合法有效地釋放了周興兵,這在邏輯上缺乏說服力。況且,被告所提交的關於釋放周興兵的文書上沒有周興兵的簽字,也沒有其它的旁證。行政訴訟的最大特點是舉證責任倒置。被告僅舉出這一形式不合法的孤證,不足以證明被告放了人。
對此,被告稱:在審查期間,周興兵對訊問不配合,不簽字,所以文書上沒有其簽字,但這並不能說明答辯人(即被告)收審及放行錯誤。
【焦點二:宣告死亡該不該賠】
被告還提出:周興兵的宣告死亡只是法律關係上的一種擬定狀態,並不是《國家賠償法》中的身體死亡的概念。事實上,現在並不能排除其仍然活在世上的可能性。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原告及家人12年來天天盼望周興兵出現,絕不願意看到兒子死亡的事實。民法上設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就在於結束長期失蹤人所涉及的法律關係的不穩定狀態,使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及社會生活秩序得到保障,才能夠使原告長達12年申訴、信訪沒有得到解決的問題獲得依法解決的途徑。另外,《國家賠償法》中並沒有「身體死亡」的用語,該法也沒有規定宣告死亡不是死亡,也沒有規定宣告死亡不屬於賠償範圍。
上午11時30分,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再次開庭。
http://news.sina.com.cn/s/2008-07-30/045416024381.shtmlhttp://comment4.news.sina.com.cn/comment/skin/default.html?channel=sh&newsid=1-1-16024381&style=0推薦閱讀:
※這個看完我hold不住了!!!青年都那麼開放嘛。。(谷姐網)
※自己是不是在最應該努力的年華里選擇了舒適與安逸而不知奮鬥?
※推介 ▎中國近現代史青年學者學術出版資助計劃
※台灣青年是「天然獨」? 台灣女孩:「人造獨」
※「精日」之問:是什麼在支持他們不斷的「作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