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檢方連續抗訴兩數額巨大受賄緩刑案,專家:緩刑不宜泛濫

海南檢方連續抗訴兩數額巨大受賄緩刑案,專家:緩刑不宜泛濫

澎湃新聞記者 庄岸 實習生 曾雅青

2016-09-06 13:50 來自 一號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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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海市人民檢察院。近日,海南省瓊海市檢察院連續對兩起官員受賄案提起抗訴,認為一審量刑太輕,引發社會關注。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發現,這兩起受賄案的被告人,均被一審法院認定受賄「數額巨大」,金額分別為受賄55萬元、64.5萬元,但均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執行。檢察機關抗訴的理由,是兩案「適用緩刑不當」。多名學者直言,在中央大力推動反腐的背景下,官員受賄「數額巨大」被判緩刑或導致不良示範效應,「法院在職務犯罪的量刑上應該更加慎重,不能為了適用緩刑進行最底格量刑。」「數額巨大」判緩刑,法院量刑被指「太松」2016年8月,海南省瓊海市檢察院抗訴了兩起 「數額巨大」的受賄案,兩案均由瓊海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海南省糧食飼料公司原經理潘正壯受賄人民幣55萬元,陳昌強在擔任中國移動澄邁、儋州兩地分公司總經理期間,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4.5萬元,兩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瓊海市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上述兩案的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且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全部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的判決邏輯可能基於兩方面考量,其一是鑒於此案受賄數額比較接近『數額巨大』最低檔次,其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的情節。」北京師範大學刑科院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分析說,從量刑技術上看,法院的底格判決不算違法,「但在高壓反腐態勢之下,針對職務犯罪的量刑應該更加慎重。」2016年4月,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依法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兩高還曾發布《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第四條規定,對於情節惡劣、社會反映強烈的職務犯罪案件,不得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意見》同時指出,在對嚴重刑事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同時,對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還要注意寬以濟嚴,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依法應當或可以從寬的,應當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慮。「在貫徹寬嚴相濟的法律政策之下,對於職務犯罪的量刑把握不能失於寬鬆。」彭新林認為,儘管上述兩起受賄案均具有法定、酌定的從輕情節,但適用緩刑容易引發公眾誤解,「法院斷案不僅要考慮到法律效果,還需兼顧社會效果。」檢察院詳析抗訴理由:屬於禁止適用緩刑的情形根據最高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案件的相關規定,貪污受賄50萬元以上的,屬於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瓊海市檢察院認為,潘正壯受賄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屬於重大職務犯罪案件,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且其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社會反映強烈,屬於法律規定的禁止適用緩刑的情形。對於陳昌強,瓊海市檢察院審查認為,陳先後18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受賄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影響惡劣,不符合刑法中「犯罪情節較輕」的情形。與此同時,該案符合前述兩高《意見》第四條關於不能適用緩刑的規定。「適用緩刑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犯罪分子不能是累犯,應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刑罰,還要確有悔改表現、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稱,對於職務犯罪,特別是貪污、賄賂犯罪,為了發揮刑法的威懾、懲戒作用,要從嚴適用緩刑。「對於受賄『數額巨大』的被告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法定刑。」阮齊林認為,此類案件法定刑較高,表明罪行較嚴重。「數額大小是貪賄案件定罪量刑的基礎性考量因素,犯罪情節只是輔助標準,法官不能孤立使用情節決定論,而忽略了整個案件的社會危害程度。」彭新林認為,對於職務犯罪手下留情,會助長潛在貪賄分子的僥倖心理,不利於反腐「最後一公里」的推進。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也持相似看法。他認為,有些法院可能曲解了兩高的《意見》,過於靈活地適用了緩刑條件。「不能因為貪官認錯態度好,把受賄款上交了,就可回家過年。」近三成「受賄巨大」案判緩刑,專家:緩刑不宜泛濫澎湃新聞梳理髮現,關於受賄「數額巨大」的犯罪分子該不該適用緩刑,各地法院在個案判決中存在差異。自兩高發布上述《解釋》以來,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出現200份左右涉及「數額巨大」的一審貪賄案裁判文書,其中60份作出緩刑判決,佔比近三成。這些判決書中,適用緩刑的理由多為「適用緩刑對所在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被告人系自首,到案後退繳了個人違法所得,對被告人依法可減輕處罰」等。 庄德水指出,法院在定罪量刑上對於貪腐情節差不多的案件,應該有一個大致趨同的量刑標準,不能輕重不一。「法院在對官員犯罪量刑時,理應更加嚴厲。」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對澎湃新聞表示,當下的司法判決中,有的涉罪最終被從輕發落,免於刑事處罰或是被判緩刑,這一現象體現出司法機關在執法中存在偏頗。張建偉認為,貪官受賄「數額巨大」仍被判緩刑的判決或會導致不良的示範效應,檢察機關要在法院量刑出現偏差時表明立場、及時糾正,敢於表達自己的控方立場和意見,履行職責,適時發出自己的聲音。「現在的貪腐案件數額動輒千萬甚至上億元,雖然法院在對貪官量刑時傾向於不判死刑並無太大問題,但法治社會對於貪官的處理不能過於寬待。」張建偉說,在中央大力推動反腐的背景下,官員受賄50萬元被判處緩刑,百姓怎麼看?「百姓會因此會理解成,貪污受賄50萬元都不用坐牢了,這種不良的輿論誤解會影響司法公信。」彭新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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