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西方人格觀念的深層差異
07-05
論中西方人格觀念的深層差異思想政治教育論文 更新:2006-5-15閱讀:論中西方人格觀念的深層差異 對中西人格觀念進行比較研究,必須把它們置於個人或個人性這一前提之下,還須為它們配備一套適合於它們的理論框架。唯其如此,中西方人格觀念深層差異的比較研究的可比性才足以得到保證。 1.在中國古代漢語中沒有出現人格一詞,但早已有人格的觀念。(註:日本者今道有信認為,東方人「接近人格概念大約是過了16世紀以後」,到王陽明、李贄的時代(東西方哲學美學比較[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筆者認為,中國「接近人格概念」的人格觀念至遲在先秦時期已經出現(見拙作.中國古代人格觀念初探[J].雲南社會科學,1996(3).)。)人格Persona,其願意是假面或顏面。英文中的Personality一詞,意思為「面具」,源自拉丁語中的Persona。無論Persona或Personality,在西方文化中都強調個人的自我存在狀態,或人的個體性的內在精神,即人的個體內在精神氣質或精神品質。在中國的漢語中,「人格」一般被理解或解釋為人的個體的才性、氣質、品質、德性、能力等內在特徵的規定性,是對這些規定性的總概或總稱。西方的人格觀念,並不嚴格區分個人性與人的道德品質,因而「人格」一語也常常作為一個道德術語被泛用。不過時至今日,人們也更多地在個人性的、私人性的、獨一無二性的意義上去談論「人格」了。所以,在實際上,現代漢語的人格與歐美文化對人格的看法已無太大的不同,甚至在時下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接近了。 然而,追本溯源,中國古代文化中的人格觀念與西方古代文化中的人格觀念卻有很大的不同。這種不同究竟何在呢?對這個問題,國內外的學者都已作出過一定的探索和論述,中國學者曲煒認為中西人格觀念(註:曲煒使用「中西人格概念」一語雖嚴格,但似不妥,因為中國古代無「人格」一辭,故似宜用中西人格觀念一語,才便於比較。本文使用「中西人格觀念」,原因在此。)在其精神內涵上的一個極其明顯的差異是群體性與個體性的差異[1](P11);日本學者今道有信也認為中西方人格觀念的差異是「間個人性」(inter-individualitè)與「個人性」(individualit)之間的差異。[2](P53-54)顯然,「間個人性」這一概念的提出,是為了有別於「集體性」的,也的確要比簡單的「集體性」看法深刻一些。但是,「間個人性」是否真的就是中國古代人格觀念的基本特徵?中國古代的人格觀念是否就不講究個人性或個體性呢?這恐怕首先得打上個問號。籠統地說,這兩種有些相近的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在歷史事實的層面上,就實有人格來說,中西人格的確是表現出一定的「間個人性」與「個人性」、群體性與個體性差異的特徵。但是必須看到,這種看法未免籠統,有以偏概全之嫌,並且是相當表層的現象描述和歸納。若從中國古代人格觀念的深層結構形態上來說,上述的觀點就難以使人認同了。 西方古代的人格和人格觀念具有個人性,這是沒有疑問的。問題在於參照西方人格觀念的個人性特徵,中國古代人格觀念的基本特徵是不是所謂的「群體性」或「間個人性」呢?實際上,情況並非如此。道家人格觀念的「群體性」或「間個人性」不明顯自不必多說,而就「群體性」或「間—個人性」特徵較之道家或其它諸家都算突出的在中國人格史上居於主流和支配地位的人格觀念,即儒家的「內聖外王」的理想人格來看,亦並非如此。因此,筆者不同意把「群體性」或「間個人性」說成是中國的人格或人格觀念所具有的,與西方的人格或人格觀念所具有的個人性特徵相差異之所在。那麼,與西方古代的人格觀念的個人性特徵相對照,中國古代的人格觀念具有什麼樣的特徵呢? 筆者認為,回答這一問題要從個人與應答(response)的關係入手,個人在一定應答關係中表現為人格或角色。人格和角色都是通過在社會中活動著的人的個體來表現的,但是人格與角色在一種互相對立的關係中處於分立的狀態,從而二者的區別就昭然顯示出來了。人格是保持著自我的個體,具有獨立的個人或個性;角色是沒有自我的個體,沒有獨立的個人性或個性。在行為上,具有人格的個人順從自我並受制於自我,具有角色的個人順從他者且受制於他者;顯示人格的個人與他相即、與眾相即而不失自我,展現角色的個人從他即溶於他,從眾即溶於眾。自然啦,他者即非自我。就角色看,角色所順從的他者,或制約著角色的他者即是角色的自我。誠然,這個角色的自我並非是真正的自我。無疑,個人與應答緊密地聯繫著,角色和人格一樣自然被置諸個人與應答相即的關係之中,個人在應答中變成了角色,如果非自我不是對自我的否定,那麼就是自我對非自我的否定或對他者的否定。人格觀念和角色觀念都是對應著一定的應答且與之相即的個人在人類歷史的觀念文化層面上的一種表現形式。分析比較中西人格觀念的差異,需要把它們放回到中西社會歷史的個人與應答的特定關係中去。唯其如此我們才能在中西人格觀念的歷史時態中看到其共時態的結構形態,在其共時態的結構形態中看出其歷時態的演化過程。 2.在一定的社會中活動著的個人是我們考察問題的出發點。從這個出發點來看,古代西方和中國的人格觀念都是以個人為基礎的。個人經過應答關係這一中介,即個人被置於一定的應答關係中,則構成人格或角色。不過,在古代的西方或中國,人格與角色並未能嚴格區別開來。今道有信使用了「應答」這一概念,這的確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但是,它並不是東方社會的特產。應該看到,人類至遲在進入文明社會以後,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就已經建立了一定的應答關係。換言之,文明社會正是以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的應答關係為基礎的。毫無疑問,應答關係在實際上是社會關係。人格或角色雖然以個人為基礎,但它不能離開一定的社會關係或應答關係而孤立存在。社會關係不同,處於其中的個人的人格或他所充當的角色也就會不一樣。人格作為人的內在精神品質,並且是具有自我(意識)的個人,它本身有一定的獨立性。個人雖然置諸一定的應答關係或社會關係中,但是個人在人格上卻可以超越一定的應答關係或社會關係,以突出其自我意識的相對獨立性。個人與其所處的應答關係決定了個人的人格或角色。一般而論,人格或角色與其所處的應答關係是統一的。但是有統一也就會有分離。無論統一也罷,分離也罷,都不會是永恆的、固定不變的。人格或角色與其所在的應答關係在統一中分離,從分離又導向新的統一,從而使人格或角色與其所在的應答關係處於互動的狀態之中,就是說,人格或角色的變化在改變著其所處的應答關係,應答關係的變更也在改變著其中的人格或角色,因之人格或角色與其所處的應答關係有一種雙邊互動的關係。在不同的社會或社會歷史中,人格或角色與其應答的雙邊互動關係的涵義往往有很大的不同,這種不同表現為應答關係的不同和人格的不同。 在中國古代,人們自一開始就比較注重和關心人事而輕視自然,認為「天道遠,人事邇」,以致中國哲學所講的自然也常常只是人文意識的自然。自然沒有獨立的意義,沒有成為一個獨立的研究對象,自然被納入人文意識的框架內,從而形成自然與人文不分,即貫穿中國哲學始終的所謂「天人合一」的致思路向和認識理性。因此,中國哲學向來崇尚和講求倫理—政治而知識論的意識不發達,其焦點集中於人事和道德上,卻不在宇宙和知識上(註:參閱:a.金岳霖.中國哲學[J].哲學研究,1985(9).b.余英時.從價值系統看中國文化的現代意義[J].文化:中國與世界(第一輯)P62.c.最突出的例證之一可以從《論語》一書中見之,據趙紀彬研究和統計:《論語》一書使用關於自然的材料凡54例,「無一則的結論不是在政治道德等方面弄出基意義和價值」(論語新探.P187).),於是中國社會的應答關係形成以倫理—政治為核心的社會關係。這種關係在先秦時期經過諸子百家、特別是儒家的手筆後,就哲理化了,從此成為貫穿中國幾千年社會歷史的一根軸心,成為中國社會關係的基本表徵。 古代西方與此截然不同。古希臘人對大自然的驚奇、敬畏和讚歎以及他們的航海冒險活動,誘發了他們無窮的探索精神,他們的哲學家把探索和認識自然的本性看成自己神聖的使命。因此,在古希臘哲學中,自然或宇宙自一開始便是人們研究的一個獨立對象,從宇宙獲得真理、掌握知識、擁有智慧成為人生最大的幸福。當古希臘人把知識和智慧運用於社會生活時,便開始著手建立法律制度,試圖以法辦事,以維持天下公正之道。因此,自古希臘社會——以雅典為代表,便開始萌生了以法律為政治軸心的社會關係,尤其是到了古羅馬社會,表現出一切應答都圍繞著法律這一政治軸心來進行的特性,至少在現象上已是如此。後來,希伯萊的宗教與希臘的哲學匯合為一體,又醞釀出了一種宗教—道德關係。從此,社會法律和宗教—道德關係在西方社會中長期並行不衰,它們互相滲透補充,互相融合,成為西方社會關係的主軸。 由此看來,古代中西方的人格雖然都處於一定的應答關係中,並且人格與應答大抵上也都是統一的,但是由於中西方社會的應答關係不同,這種統一的涵義並不能同日而語。中國古代的人體處於倫理—政治關係之中,而西方古代的人格處於以法律為政治軸心的關係之中,中世紀的西方人格處於宗教—道德和社會法律的雙重社會關係之中,因而中西方古代的人格觀念在事實上均與一定的責任性相關。 中國古代理想人格觀念的特徵表現為既是人格的也是角色的,既有個人性又有間個人性或群體性,人格性與角色性、個人性與間個人性或群體性,人格性與倫理—政治性不是二元分離,而是共存於一種穩定的結構之中。這種人格與角色統一共存的基礎和核心並不在其人格性之外,而恰恰就在這種人格性本身。即是說,人格性與倫理—政治性、個人性與間個人性、個人性與群體性是在人格性的基礎上並且以人格性為核心而統一起來的。換言之,人格性涵攝了角色性。中國古代的理想人格觀念,在結構上分顯出表層結構和深層結構。中國古代的理想人格觀念使人在行為表層上體現為角色以及角色的責任和義務,而缺少個人權力的規定性,顯得個性貧乏,沒有自由的主體精神,然而在行為深層中,卻表現出了個人的高度的自我意識,鮮明的個性色彩,甚至極度的個人意志自由和個人權力的施展與泛濫,人格性與主體性具有被無限放大的趨向,從而在實質上使理想的人格性變成了超人性,這就從深層結構上構成了以高於人性的神性為中心的理想人格。不過,具有理想人格的個人的自我、個性、意志自由和個人權力全都融貫在其外顯的行為表層的責任和義務之中了,所以神性人格並不在垂直方位上獨立存在,而是在水平方位上融入人性,以人的面貌見世。實際上,中國古代的理想人格觀念(在表層結構上)的角色性表現只是(其深層結構中的人格性的)佯相或「障眼法」。就此而論,中國人的人格是含蓄的,是隱藏起來的。誰都知道,牙齒和舌頭雖然親密無間,但總有頂撞的時候,人格性與倫理—政治性,人格性與角色性不可能始終都是那麼的和諧如一,其間難免也會出現一定程度的緊張,這是不能不難想見的。至近代,中國古代的人格觀念業已由人格向角色轉化,這標誌著中國古代的理想人格的一次巨大的跌落(下文詳論)。 西方古代的人格觀念表現出不同於中國古代人格觀念的特徵,在一定的意義上甚至可以說,中西方古代的人格觀念的特徵幾乎是完全相反的。因為西方古代的人格與角色在其社會法律和宗教—道德關係之中,雖然同處於一個貌似統一的平面之上,但是人格與角色涇渭分明,表現為一種二元對立的分裂狀態,人格性不能容於角色性,有人格性,則不能有角色性,二者不能互相涵攝和包容,難以調和與共存一體,幾乎總是處在激烈的衝突和緊張之中。因此,就西文古代的人格與角色的關係說,大抵無統一可言,即使是有統一併且真的存在過或存在著一種統一關係,不是人格性消解角色性,便是角色性吞食人格性——要麼就是人格性當權,而角色性隱匿,或者角色性當道,人格性受抑。在古希臘,具有思辯—分析理性的個人處在宗教的、道德的、法律的或三者(主要是前二者)兼具的應答關係中,人格性雖然尚未完全與角色性分離開來,但更多的是凸顯了人格;在中世紀,情況恰好相反,受宗教信仰束縛的個人在宗教—道德和社會法律的應答關係中,突出的是角色。文藝復興以後,社會的宗教—道德關係受到衝擊,個人角色性一面大大減弱,而人格性一面得以增強,許多思想家、哲學家試圖在以個人道德意識義務和責任的理性自覺為先決條件的基礎上,把人格同角色重新統一起來。 3.在古希臘,個人雖然尚處於宗教的、道德的、法律的社會關係,或宗教與道德並立的社會關係,或宗教、道德、法律鼎立的社會關係中,但是由於自然哲學的勃興,思辯—分析理性開始發達,宗教,道德和法律都必須置諸思辯—分析理性的基礎之上,才可能得以確立,由此而在古希臘最先形成了以法律為政治軸心的社會應答關係。必須看到,古希臘人的思辯—分析理性是在與古希臘的個人人格的生長中同步發展起來的。所以,無可否認,古希臘的人格觀念有強調和突出個人性的特徵,尤其是智者學派強化了這一特徵,古希臘的人格觀念注重和講求人的理性,人的權力和自由。那時「責任」這一概念雖然尚未出現,但是個人處於社會法律關係中,在行為上仍然對他的城邦或國家負有某種責任或義務,無論在古希臘和在古羅馬時期,這一點都沒有被忽視。事實上,這裡所講的責任和義務,在當時是由個人在社會生活的應答關係——以法律為政治軸心的關係(以後又有宗教—道德關係)中所扮演或擔當的角色來承擔的。關於這一點,只要把角色同人格聯繫起來,就可以看得很清楚。 在西方文化中,Persona最初被應用在戲劇之中,成為一個戲劇用語。例如,古羅馬盛行假面劇,演員是戴著假面出場的。所謂人格,則並不停留於假面的表層上,而是強調隱藏在假面之後的有理性的個人這一事實的存在。因此,人格只有通過假面按照其個體性或作為個體存在的自我的意志和作用來表現人的生命旨趣。在這裡,人格與角色是統一的,並沒有分化開來。以理性為中心的人格通過在一定的應答關係中的假面展現出來,在實際上不免要扮演各種各樣的角色。這些角色不管在理論上被怎樣強調具有個人權力和自由,但在社會中從道德或從法律上卻必然被要求承擔一定的責任或義務——無論是對上帝或者社會。在古希臘,為西方文化奠立基礎的三大哲人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在他們的學說中都強調了這一方面的重要性,並且使行為上的義務和責任同道德上的公正原則相聯繫。例如,柏拉圖在《理想國》中就認為,武士應該勇敢和正義(這即是他們的責任和義務)。他把社會中不同地位的人履行份內的義務,以及靈魂的各個部分履行份內的職責,看成是公正的要求和表現。亞里士多德認為,義務是公正特有的屬性。實際上,古希臘的大多數哲學家都認為,義務是按公正原則做應做之事,公正就是個人盡自己的義務。因此,在公正面前每個人的人格是完全平等的。這一思想對後世有極重要的影響。臻於近代,盧梭把人的自由意志視為人的本質、尊嚴和價值之所在。照他看來,「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責任。……這樣的一種棄權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就是取消自己行為的一切道德性。」[3](P13)盧梭認為,決定人之為人的恰恰就是這種內在於人自身的自由本質和對這種自由本質的自我意識。因此,雖然人和動物都受自然的支配,但是動物只能無條件地服從,人卻有反抗的自由,且能清楚地意識到這種自由。這就是真正把人與動物區別開來,把人從自然中提升出來的本質之所在,而並非像哲學家所講的那樣,是理性或理智。盧梭從人性論和心理學的眼光審視了人的自由本質,把人的意志自由視為純粹的精神活動,並且他指出,對此唯有通過對人性的考究來加以揭示,不可像唯理論哲學家那樣去解釋,也不能以機械的觀點來說明,因為它植根於人性的深處。由此可見,盧梭把人格,即作人的資格、權利、責任等等,在本質上理解為內在於人自身的自由意志。後來,德國古典哲學家:從康德到黑格爾,都繼承了盧梭的思想,也是把自由意志作為人格的本質規定,或看成為人的本質存在,尤其是康德對自由意志的高揚與強調,幾乎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在這個意義上,對黑格爾來說,人被作為奴隸則是非本質的自然存在。[4](P94-99)奴隸無自由無人格亦無義務,勿需擔負且無資格擔負社會的職責。奴隸沒有個人的意志自由,沒有可以選擇的權力,因而連最基本的人身自由也失去了,只能聽命於奴隸主,逆來順受,無所謂義務與非義務,因而沒有對社會盡義務盡職責的權力和自由,在意識中也沒有盡義務盡職責的理性自覺。這表明,個人的人格自一開始便是同對社會的義務、職責相聯繫的。儘管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並沒有在嚴格的意義上使用、甚至就未能使用「責任」和「義務」這樣的概念規定,但是責任、義務和自由、權力這些事實是存在的,並且是由理性來統率和支配的。今道有信認為:「所謂Responsabilitè(責任)的正確的概念規定應該看作至少是在契約社會和技術社會中,在19世紀終結才形成的。」據此,他斷定歐洲古代的人格與責任無關。[2](P53)這不僅失之偏頗,並且與事實也不相符。我們不能斷言在「責任」這一正確概念出現以前西方人沒有責任的行為,正如我們不能說「人格」這一概念在中國出現之前中國就沒有「人格」一樣。文字形態上的「責任」和行為活動上的責任是居於兩個層面上的事實,雖然二者並不總是一致和完全相對應的,但是個人在一定的社會(關係)中的活動行為總是同一定的社會責任性相關的;否則,一定的社會關係就難以維繫,個人就難以在社會中生存。同樣,個人的社會行為也不免同一定的社會責任性觀念和心理相聯繫,因此從古至今無論人格觀念或角色觀念,都不可能與一定責任性毫無關係。 在古希臘,由於人格及其相關的個人意志自由、權力、責任、義務這些事實都是由理性精神來統率和支配的,因而這一時期西方人的人格觀念是以理性精神為中心的,這在文藝復興以後成了西方文化強有力的傳統之一。不過,到了古希臘晚期、尤其是古羅馬時代和中世紀,人格觀念在主流上表現出個人人格同獨立的理性精神的疏離,個人的自由、權力與個人的責任、義務的分裂,從而在事實上導致了人格與角色的分化。 由於希伯萊(的宗教)精神與希臘(的哲學)精神的合流融匯,從前只屬於古代希臘社會的那種應答關係起了新的變化,單純的法律關係已經滿足不了人們的需要,上帝的出現給人們的心靈帶來了一種慰藉,同時也使人們的靈魂在上帝的眼前一露無遺地呈現出來。因此,先前的以法律為政治軸心的社會關係雖然得以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經過損益後保留下來,但是已多了一層宗教—道德關係,人們的言行以及隱藏其後的動機或願望之是否合乎所應遵循的道德準則,是要由宗教的信條和規範來決定的,甚至法律的施行也得按照宗教的準則來進行。因此,此時的應答關係是二重化的。宗教—道德關係和社會法律關係是由基督教之至高無上的神——上帝來統一的,宗教、倫理、政治、法律完全統一成為一個東西,因之它們在實際上可以說是一種宗教—政治關係。此時,宗教—政治關係中的角色取代了獨立的人格,西方的人格觀念就從古希臘人格——以個人性為重心的人格移向了以角色為中心的觀念。個人性在宗教—政治關係中消融了,角色性隆起,社會所要求的責任和義務壓倒了個人的權力和自由。個人若想在宗教—政治關係中保留自己的個性,並獲得相應的個人權力和自由,就必須以順從上帝和承擔很大的責任與義務為前提。在基督的神聖旗幟下,人的角色性成了社會的主導力量,徜若還有人格存在,那也只能是「在野」的了。然而,角色並非主體,真正的主體只有一個,那就是上帝。從這個意義上看,與其說西方末期和中世紀的人格觀念在主流上所表現的是人格——個人性觀念,勿寧說它更多地是角色觀念。人格變成了角色,只得服從上帝。不過,人格服從上帝恰恰是由理性來論證的,服從理性與服從上帝是一致的。宗教—道德關係中的責任性明顯地突現了出來,這就導致了人格與責任為核心的宗教—道德關係在事實上的分離。出於對中世紀的經院哲學(神學)的反動,興起了文藝復興的狂飈,宗教的理性主義受到唾棄,感覺主義、經驗主義和新的理性主義勃興。與此相適應,人的個人性、獨立性,人的意志自由和個人權力被無以復加地強調,得到大力提倡和發揚,而且「當這種對於最高的個人發展的推動力量和一種堅強有力、豐富多彩已掌握當時一切文化要素的特性結合起來時,於是就產生了義大利所獨有的『多才多藝的人』——『全才』」[5](P130-131),正如里昂·巴蒂斯·阿爾伯蒂(LeonBattistaAlberti)那樣響亮地宣稱「人們能夠完成他們想做的一切事情」[5](P135)。從此,人格的主導地位重新得以恢復,宗教—道德關係的責任性卻不免受到衝擊,原來唱主角的角色也就被排斥在「當朝」之外了,從而個人的人格與宗教—道德關係拉開了分隔的距離。由於這一緣故,在歐美社會中形成了強大的個人主義傳統和契約民主制度。 然而,另一方面,由笛卡爾所倡導的一種新理性主義——對中世紀的宗教理性主義進行了辯證的揚棄(批判和保留)的理性主義,卻試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在以責任和義務為重心的基礎上使人格與宗教—道德關係和社會法律關係重新統一起來,使個人的權力、自由與責任、義務重新統一起來。在斯賓諾沙、康德、黑格爾的哲學中,我們都可以看出為達到這種統一所作出的帶著理想色彩的努力。 從上可以看出,這種人格與應答、人格與角色的分離和統一,在理論上體現出西方哲學的二元分立式思辨—分析思維的特色。從近代以來,由感覺主義、經驗主義和理性主義所揭示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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