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德國刑法2015年條文修訂選譯(上)|收藏


【資料】

【編者按】2015年德國刑法有比較多的修正,北京人民檢察院王志坤檢察官根據2015年德國聯邦法律公報發布的修正法案譯介了相關條文。需要說明的是,譯介的條文沒有覆蓋所有修訂內容,重點譯了新增條文;譯文僅供學習交流,不建議作為正式文本引用,對於其中的錯漏,譯者不承擔責任。

海德堡大學王穎博士對譯文進行了校對,特此感謝。

德國刑法2015年條文修訂選譯(上)

§ 5 特別涉及國內利益的國外犯罪行為

不考慮行為地的法律,德國刑法也適用於在國外實施的下列行為:

1.準備侵略戰爭(第80條);

2.內亂(第81條至83條);

3.危害民主法治

a)在第89條、第90a條第1款和第90b條的情形,當行為人是德國人且其生活基礎在本法的空間效力範圍之內,和

b)在第90條和90a條第2款的情形;

4.叛國和危害外部安全(第94條至100a條)。

5.針對國防的犯罪行為

a)在第109條和109e條至109g條,和

b)在第109a條、109d條和109h條的情形,當行為人是德國人,且其生活基礎在本法的空間效力範圍之內;

6. 針對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a)在第234a條和241a條的情況,被針對人是德國人且在國內有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的人,

b)在第235條第2款第2項的情形,當被針對人在國內有住所或經常居住地,

c)在第237條的情形,當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德國人或被針對人在國內有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的人;

7.侵害本法空間效力範圍內的公司、有住所的單位或住所在在國外但從屬於住所在本法空間效力之內的企業、並與之建立了康采恩的企業的經營或商業秘密;

8.在第174條第1、2、4款、第176條至179條和第182條的情形,當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德國人,實施了妨礙性自由的犯罪行為;

9.針對生命的犯罪行為

a)在第218條第2款第2句第1項和第4款第1句的情形,當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德國人,和

b)在第218條其他情形,當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德國人,其生活基礎在國內;

9a.針對身體完整的犯罪行為

a)在第226條第1款第1項連同第2款使他人喪失生殖能力,當行為人在行為時是當德國人,和

b)在第226a條的情況,當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德國人或者行為針對行為時在國內有住所或慣常居所的人;

10.在系屬於本法效力空間之內的法院或有權接受宣誓或替代宣誓的保證的德國機關的程序中,實施了虛假的未宣誓的陳述、偽誓或虛假的替代宣誓的保證(第153條至156條);

11.若保護海洋國際公約允許作為犯罪行為追究,在第324條、326條、330條和330a條的情形,在德國專屬經濟區內實施了針對環境的犯罪行為;

12.根據第328條第2款第3項、第4、5款,連同第330條,當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德國人;

13.針對擔任公務員或承擔特別公共義務人的外國人實施的行為;

14.在公務員、承擔特別公共義務人或者聯邦國防軍的士兵履行職務期間或者與其職務有關,針對他們實施的行為;

15.根據第331條至337條的職務犯罪,當

a)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德國人,

b)行為人在行為時是歐洲公務員且其工作職務在國內有住所,

c)行為針對承擔特別公共義務人或者聯邦國防軍的士兵;

d)行為針對歐洲公務員或在行為時是德國人或者是依據第335a條相當的、在行為時是德國人的仲裁員;

16.賄賂議員(第108e條),當

a)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德國議會的成員或是德國人或者

b)針對德國議會的成員或行為時是德國人的人的行為;

17. 器官和組織交易(器官移植法第18條),當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德國人。

§ 46 量刑的基本原則

(1)行為人的責任是量刑的基礎。刑罰對行為人在社會中將來生活的可能產生的影響應予以考慮。

(2)在量刑時,法院要對照衡量對行為人有利和不利的情形。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特別在涉及種族主義、排外或其他非人道(menschenverachtend)方面

行為所表明的態度及行為時的意圖

違反義務的程度

行為方式和行為的過錯後果

行為人的經歷,其人格和經濟情況及

行為後的態度,特別是補償損害的努力及行為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努力。

(3)屬於法定構成要件要素的情況不得加以考慮。

§ 89c 資助恐怖主義

(1)明知或意圖他人將用於實施下述行為而募集、接受或提供財產

1.謀殺(第211條)、故意殺人(第212條)、種族滅絕(國際刑法典第6條)、非人道犯罪(國際刑法典第7條)、戰爭犯罪(國際刑法典第8、9、10、11或12條)、按第224條故意傷害或導致他人重大身體或精神方面、特別是第226條所示類型的傷害,

2.掠人勒索(第239a條)或者綁架人質(第239b條),

3.第303b條,第305條,第305a條的犯罪行為或者第306條至第306c條或第307條第1到3款、第308條第1至4款,第309條第1至5款,第313條,第314條或第315條第1、3、4款,第316b條第1、3款或第316c條第1至3款或第317條第1款中的危及公眾的犯罪行為,

4.第330a條第1至3款針對環境的犯罪行為,

5.戰爭武器管控法第19條第1至3款,第20條第1、2款,第20a條第1至3款,第19條第2款第2項、第3款第2項,第20條第1、2款、或第20a條第1至3款,各連同第21條或按第22a條第1至3款所述的犯罪行為,

6.武器法第51條第1至3款的犯罪行為,

7.第328條第1、2款、第310條第1、2款所述的犯罪行為,

8.第89a第第2a款的犯罪行為,

處六個月至十年自由刑。當上述的犯罪行為旨在重大方式恐嚇公眾,通過暴力或暴力威脅強迫機關或國際組織實施違法行為,剷除或重大妨礙國家或國際組織政治的、組織的、經濟的或社會基礎框架,或者僅適用第1句在第1至7項,以及因其實行方式或後果對國家或國際組織產生重大損害。

(2)為了自己實施第1款第1句所示的犯罪行為,而在第1款第2句的條件下募集、接受或提供財產,同樣處罰。

(3)第1款和第2款也適用於在國外實施的上述行為。若在歐盟成員國之外實施,僅當他通過一個德國人或生活基礎在國內的外國人實施或受資助的犯罪行為在國內實施或通過德國人或針對德國人實施時,才有其適用。

(4)在第3款第2句的情形,啟動追究需要聯邦司法和消費者保護部的授權。若行為在另外的歐盟成員國實施,當行為既非通過德國人實施、受資助的行為亦非在國內或通過德國人或針對德國人實施,啟動追究需要聯邦司法和消費者保護部的授權。

(5)若第1、2款行為中涉及的財產價值低微,可處三個月至五年的自由刑。

(6)若行為人的責任輕微,法院可輕處刑罰(第49條第1款)或免除刑罰。

(7)若行為人自願放棄繼續準備行為,避免或重大降低由其導致和了解到他人繼續準備或實施行為的危險,或者當他自願阻止行為人的完成,法院可按其裁量輕處刑罰(第49條第2款)或者按本規定免除處罰。若沒有行為人的貢獻,上述的危險被避免了或者被重大降低了或者行為的完成被阻止了,那麼,只要他有自願真誠地實現這個目標的努力就夠了。

§ 130煽動民眾

(1)以擾亂公共安寧的方法,實施下列行為的,處三個月至五年自由刑:

1.針對國家的、種族的、宗教的或者通過種族來源確定的群體,針對一部分國民或者針對屬於上述群體的個人或者部分國民,激起仇恨,煽動對其實施暴力措施或獨裁措施,或者

2.通過詆毀、惡意蔑視或誹謗上述群體、部分居民或者屬於上述群體的個人或部分國民,侵犯其人格尊嚴,

(2)對下述行為人處三年以下自由刑或處罰金,

1.散發、公開文書(第11條第3款)或向十八歲以下的人提供、讓與或使之獲取文書(第11條第3款),該文書

a)針對第1款第1項所述的組織、針對國民或針對屬於上述第1款第1項所述群體或部分國民,激起仇恨,

b)針對前述a項所述的人或群體,煽動對其實施暴力措施或獨裁措施,或者

c) 通過詆毀、惡意蔑視或誹謗侵犯前述a項所述的人的人格尊嚴,

2.藉助廣播或通信媒體(Telemedien)使上述第1項a至c所列的內容讓十八歲以下的人或公眾獲得,或者

3.製作、購入、運出、儲存、宣傳、著手進口或出口上述第1項a至c所列內容,為了使用它們或使用從中獲取第1項或第2項意義上的部分內容,或者方便他人作這樣的使用。

(3)在國家社會主義(納粹)的支配下以擾亂公共和平的方式,公開地或在集會上支持、否認、美化國際刑法典第6條第1款所述的行為的,處五年一下自由刑或者並處罰金。

(4)公開地或在集會上以侵害被害人尊嚴的方式,通過支持、頌揚或證立國家社會主義暴政或獨裁擾亂公共和平的,處三年以下自由刑或處罰金。

(5)第2款第1項和第3項也適用於第3款和第4款所述內容的文書(第11條第3款)。藉助廣播或電信媒體讓十八歲以下的人或公眾獲得第3款和第4款所述的內容,也按第2款第2項處罰。

(6)第2款第1項和第2項,也連同第5款的情形,未遂可罰。

(7)第2款、也連同第5款的情形,以及第3款、第4款的情形,相應地適用第86條第3款。

§ 131暴力描述

(1)行為人實施下列行為的,處以一年以下自由刑或處罰金,

1. 對於以頌揚或美化暴力活動或者以侵犯人類尊嚴的方式描述過程的殘暴或無人道的方式、描繪對人類或對類似人類的生物實施的殘暴的或其他非人道的暴力活動的文書(第11條第3款)

a)散布或使公眾可獲得,

b)向十八歲以下的人提供、讓與或使之獲得,

2.藉助廣播或電信媒體使第1項所述的內容為

a)十八歲以下的人或

b)公眾

獲知,

3.製作、購入、運出、儲存、宣傳、著手進口或出口第1項所述內容的文書(第11條第3款),為了使用它們或使用從中獲取第1項a至b或第2項意義上的部分內容,或者方便他人作這樣的使用。

在第1句第1項和第2項的情形,未遂可罰。

(2)當該行為用於時事或歷史的報道,第1款不適用。

(3)當管教權利人對相對人實施行為時,第1款第1句第1項b及第2項a不適用;當管教權利人通過提供、讓與或使其獲得對管教義務人造成重大損害時,前述不適用。

§ 172 重婚;雙重伴侶

(1)已婚或有生活伴侶者

1.與第三人締結婚姻或者

2.根據生活伴侶法第1條第1款對負責登記生活伴侶關係的機關表示,想與第三人建立生活伴侶關係

處以三年以下自由刑或處罰金。

(2)與已婚或有生活伴侶的第三人締結婚姻或者根據生活伴侶法第1條第1款向負責登記生活伴侶關係的機關表示,想與該第三人建立生活伴侶關係的,同樣處罰。

§184a 散布暴力性或動物色情的文書

行為人

1.散布或使公眾獲取或

2.製作、購入、運出、儲存、宣傳、著手進口或出口以暴力性或人與動物性交為內容的色情文書(第11條第3款),為了使用它們或使用從中獲取第1項或第184d條第1款第1句意義的部分內容,或者方便他人作這樣的使用,

處三年以下自由刑或處罰金。在第1句第1項的情形,未遂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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