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的立法缺陷與完善
07-05
摘 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制定於1993年2月,修改於2000年7月,是一部規定了經濟管理、民事規範與行政責任的綜合性法律,這部法律促使了我國產品質量立法體系的初步形成,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該法中仍然存在不少不足之處,如產品及產品缺陷的概念不明確,產品缺陷責任的認定標準不明確等等,本人擬通過對立法不足的分析,找到完善《產品質量法》的思路,以期使該法更加發展完善。 中國論文網 http://www.xzbu.com/2/view-364097.htm 關鍵詞:產品質量 缺陷 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是一部集經濟關係與管理關係、民事規範和行政規範為一體的綜合性法律,這部法律促使了我國產品質量立法體系的初步形成,對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產品質量法暴露出許多不足之處,使得該法在法律適用中存在操作困難的現象,如產品及產品缺陷的概念不明確,產品缺陷責任的認定標準不明確等等,我們必須立足本國國情,借鑒國外經驗,使之更趨完善。 一、《產品質量法》的立法缺陷 (一)產品的概念界定不明確 明確界定產品的概念對於適用《產品質量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只有符合《產品質量法》中「產品」的定義,才會存在適用《產品質量法》的問題。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建築工程不適用本法的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屬於前款規定的產品範圍的,適用本法規定。由此可見,我們現行的《產品質量法》實際上將不動產限定在產品之外,因此,產品質量法所規定的產品只能是動產。值得一提的是,並非所有的動產均可是產品質量法範圍內的產品範圍,實踐中,有些物質,如電、燃氣、油品、熱能,血液及其製品,計算機軟體和類似的電子產品,經過初加工的農產品等是否屬於產品責任法中的產品範圍,法學界爭議較大,有必要對產品的概念加以明確界定。 (二)產品缺陷的定義不明確,認定標準不適當。 產品存在缺陷是適用《產品質量法》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我國《產品質量法》對於缺陷的定義和外延定義不夠明確。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從該定義我們可以看出,不合理危險屬於產品缺陷的內涵,國家和行業標準只是判定缺陷的一種比照方法,將這兩者混同在一起來定義產品缺陷是不夠科學的,而且在實踐中極容易出現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卻又客觀存在不合理危險的情況,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產品缺陷的定義,增加產品缺陷認定的適當性。 (三)產品質量責任歸責原則不夠科學統一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二條規定: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知,我國《產品質量法》在產品質量歸責原則問題上,採用不同的侵權人區別對待的形式,對生產者適用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對銷售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和特殊情況下的嚴格責任原則。這種立法結構雖然它在一定時期內符合我國的國情特點,但並非科學,而且與世界各國產品責任法的嚴格責任歸責模式均不相同,且也沒有順應產品責任立法應向嚴格責任方向發展的潮流。 (四)產品責任損害賠償範圍不夠全面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二、《產品質量法》的完善思路。 (一)明確產品的定義範疇 《產品質量法》中關於產品的定義範圍不夠明確,使得實踐中如電、燃氣、油品、熱能,血液及其製品,計算機軟體和類似的電子產品等是否屬於產品質量法意義上的產品存在較大爭議,因此,有必要將加工、製作的範疇做廣義的理解,將採掘、提煉、提取等均應屬於此範疇,這樣可將以上列舉的新型產品納入產品責任法的範圍。另外對於「用於銷售」一詞,不應簡單地理解為通過銷售而交付的物品才算產品,只要產品是為了進入流通領域而加工、製作,都應認為屬於產品質量法意義上的產品的範疇,因此可借鑒國外立法,將「銷售」改為「流通」。這樣表述更為準確。 (二)產品缺陷標準的重新認定 現行《產品質量法》中對產品缺陷的認定標準不夠明確適當,因此,有必要對產品缺陷標準進行重新認定,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產品質量缺陷的定義只需「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即可,進而明確判斷產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險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一是生產者製造產品的預期用途;二是具有社會一般認識的普通消費者對所購買產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三是由於人類的認識和技術水平所限,無法在產品效用不變的前提下將其製作得更安全,不應認為這些產品具有不合理危險;四是是否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這樣對實踐中出現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而仍具有不合理危險的產品致人損害的,仍然可以認定為存在產品缺陷,適用產品質量法來處理此類問題。 (三)實行統一的產品責任歸責原則------嚴格責任歸責原則 目前我國的產品責任歸責原則尚不一致,因此確立統一的產品責任歸責原則――嚴格責任是完全符合立法精神和時代需要的,也是順應世界產品責任發展的潮流的。之所以要以嚴格責任為產品責任的唯一歸責原則,這是由消費者在消費市場中處於弱勢、被動地位造成的。與消費者相比而言,生產者和銷售者在產品的設計、投產、製造到進入市場等整個過程中,始終處於主動、積極的地位,他們對產品的缺陷具有可以預見及控制的能力,因此,嚴格責任可以促使生產者和消費者對產品缺陷可能帶來的損失內在化,從而達到預防的目的。另外生產者和消費者可以通過提高產品價格,將風險計入成本,來由消費者進行分攤風險,因此,實行統一的嚴格責任歸責原則更有利於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也能夠促使生產者和消費者更好的明確自己的職責,確保消費者在利益受損之後能得到更為及時、合理的救濟。 (四)損害賠償範圍的全面拓展 《產品質量法》不僅應當規定對實際物質損失的賠償,還應當對精神損害賠償加以明確規定,以緩解被害人及家屬的精神痛苦,全面保障消費者的各種合法權益,此外在我國的產品質量法中應增設懲罰性賠償制度,這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以使生產者和消費者無法從中獲利,也對其他生產者和消費者起到警示作用。 參考文獻: [1]房維廉、趙惜賓:《新產品質量法釋義與問答》,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 [2]丁俊峰:《對<產品責任法>中的「產品」的再思考》,《法學》2002年第1期 [3] 梁慧星:《中國產品責任法――兼論假冒偽劣之根源與對策》,《法學》2001 年第6期 [4] 房維廉、趙惜賓:《新產品質量法釋義與問答》,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 [5] 劉靜:《產品責任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6] 趙相林 曹俊:《國際產品質量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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