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起交通肇事案為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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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看紅綠燈致交通事故投案自首、情節輕微獲不起訴
身邊的事兒
2014年7月的一天,原陽縣63歲的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載著妻子王某出門買葯。在由南向北即將行駛至該市衛州路口時,李某未觀察信號燈,即跟隨前方車輛通行,孰料此時綠燈已變為紅燈,不幸與孟某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轎車相撞。事故造成李某和其妻子王某二人受傷,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後,新鄉市交警部門經審查認定,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應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孟某承擔事
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經調解,李某與孟某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孟某、保險公司賠償李某各種損失費用共計30餘萬元。
結果
該案被移送檢察機關起訴後,衛輝市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鑒於犯罪嫌疑人李某系載送王某時發生事故,其與被害人王某系夫妻關係,其唯一兒子李某某表示諒解,不要求追究其父責任,且李某系過失犯罪,投案自首,情節輕微,遂於近日對李某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記者穆黎明通訊員周紅偉)
路口躲車致交通事故積極賠償獲相對不起訴
身邊的事兒
2015年2月19日(大年初一)15時許,湯某駕駛一輛黑色賓士轎車正行駛在通許縣城去往四所樓鎮的路上,打算和副駕駛位置上的丈夫丁某及早回家過年。她駕車沿豫325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通許縣李庄路段時,忽然從南側的路口躥出一輛由小孩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情急之下,湯某急忙向道路的北側打方向躲閃,不巧的是,正好撞到從相對方向過來的李某駕駛的一輛電動自行車。相撞後,該轎車斜著駛至道路北側的衚衕口。不幸的是,該車駛入逆向車道,又與從相對方向行駛過來的婁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李某、婁某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見狀,湯某趕緊撥打120急救電話。
救護車到後,湯某夫婦陪同傷員李某、婁某前往醫院。湯某夫婦交過醫藥費後,一起向交警隊事故科自首。經事故認定,湯某駕駛機動車輛通過路口時未減速慢性,未安全駕駛,駛入逆向,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婁某無事故責任。
婁某因搶救無效於當天死亡,李某受輕
傷。2月20日,湯某被通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案發後,湯某積極與婁某、李某家人取得聯繫,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賠付各種損失63.7萬元。被害人家屬對湯某表示諒解,並出具了諒解書,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結果
通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湯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並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其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
6月10日,通許縣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湯某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記者張東實習生時學士通訊員李剛強呂鑫)
法律鏈接:什麼是不起訴
●不起訴制度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後依法作出的處理結果之一,其性質是人民檢察院對其認定的不應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種訴訟處分。它的法律效力在於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從而在審查起訴階段終止刑事訴訟。
●法定不起訴
又稱絕對不起訴,指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其具體條件是:1.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相對不起訴
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相對不起訴的條件下,人民檢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作出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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