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生案件審判經驗交流會上的講話
【民生案件審判經驗交流專輯之一】
【編者按】
為深入貫徹落實司法為民宗旨,長期以來,我院高度重視對民生類案件的審理、執行工作,積累了寶貴的審判經驗和工作經驗。為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進一步審理好、執行好關乎民生的案件,為民生提供司法保障,促進社會和諧,我院於 2008年7月2日,召開了「民生案件審判經驗交流會」,以總結、交流民生類案件的審判經驗和工作經驗,進一步推進民生類案件的審理和執行。該會議同時通過東方網和中國法院網進行實時網路直播,收到了良好效果。從本期開始,本刊將以專輯形式,刊登「民生案件審判經驗交流會」中的部分發言材料,供內部學習、參考。
各位領導、各位法官、各位朋友:
下午好,剛才聽了大家就審理民生案件所作的經驗交流,感到很受啟發。當前,全國各級法院正在深入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我們召開這次會議,其目的在於總結民生案件審判經驗,提高妥善處理此類案件的能力。同時,為了把我們的工作與群眾的需求更緊密地結合起來,我們採取了新聞通氣會和網路視頻、圖文直播的形式,這一則是向社會公開我們法院的做法,二則是歡迎廣大群眾、特別是網民朋友給我們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三則希望新聞輿論界的朋友和社會各界加強監督,真正落實好民生審判的有關要求。下面,我從三個方面與大家作個交流。
一、民生案件的特點及妥善處理民生案件的重要意義
所謂民生案件是指關係到群眾生活生計的案件。它涵蓋了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等各個領域,如刑事審判中因犯罪引發的涉及受害人民事權益保護的案件,民事審判中的勞動爭議、婚姻家庭、住房物業、損害賠償案件,行政審判中的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社會保障、食品安全、教育就學、消費維權、環境保護、勞動保障案件。概括起來,民生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訴訟結果關係到公民個人和家庭的切身利益。 民生案件與公民個人的生存發展和家庭的基本利益密切相關,是維繫其生活生計所必須及時妥善解決的糾紛,不及時妥善解決會嚴重影響當事人生活質量,或影響其工作權利、財產權利的實現。
二是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在訴訟能力上處於弱勢。 案件一方或雙方為勞動者、消費者,或者是企業下崗職工、城鎮農民工、失業者、殘疾人、老人、婦女、兒童,他們相對於公司、企業、行政機關,在經濟實力、可動用的資源、認知能力上相對處於弱勢地位,通過訴訟實現自我保護的能力不足。
三是案件雙方當事人嚴重對立,弱勢一方情緒較激烈。 勞資雙方的對立、土地房屋安置補償的矛盾,以及公民對行政機關決定的不服,都會體現在當事人身上,尤其是訴諸於法院的往往是雙方通過協商難以解決的糾紛,更會因利益分歧巨大而嚴重對立對抗,更會因涉及當事人根本利益而情緒焦躁、激烈。
民生案件的特點告訴我們,如果不能妥善處理將會出現「學無所教、勞無所得、病無所醫、老無所養、住無所居」的局面。所以,妥善處理好民生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妥善處理民生案件是人民司法的內在要求,有助於鞏固黨的執政地位。 我們黨始終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始終奉行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理念。而妥善處理好民生案件是「人民司法為人民」這一內在要求的具體體現,它不僅直接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狀況,而且關係到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更加關係到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地位。所以,處理好民生案件,就是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這有助於築牢我們的執政基礎,鞏固我們的執政地位。
2、妥善處理民生案件是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選擇,有助於科學發展觀的落實。 民生案件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社會發展的均衡性。只有妥善處理好民生案件,才能讓弱勢群體也能充分享受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帶來的好處,才能為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提供基本的平台。只有妥善處理民生案件,才能實現社會福祉的共享,才能確保經濟社會發展的持續、健康。只有妥善處理民生案件,才能充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形成全體人民各盡所能、各得其所的局面。
3、妥善處理民生案件是社會和諧的催化劑,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 自古以來,民生問題與社會和諧穩定密切相關,所謂「民為邦本,本固邦寧」揭示的就是這個道理。由民生問題引發的民生案件更因其涉及民之根本,處理不好會激化社會矛盾,影響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我們在審判工作中要憂國所憂,通過民生案件的妥善處理來防止矛盾激化、社會對立,以及各類矛盾的積聚匯合;要憂民所憂,通過民生案件的妥善處理來總結矛盾化解規律,為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參考。
4、妥善處理民生案件是公正審判的新境界,有助於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對於實力相當的雙方當事人,他們在訴訟能力上幾乎相當,比較容易在平等對抗中獲得公正結果。但就民生案件而言,當事人雙方往往實力相差懸殊,弱勢一方在搜集證據、使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提出法律適用主張等方面明顯遜色於強勢一方。面對事實上的不平等,讓弱勢一方在訴訟能力上得到彌補,實現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動態平衡,從而讓其儘快獲得公正的結果,既是法院妥善處理民生案件的意義所在,也是法院提高公信力的重要途徑。
二、我們的做法和經驗
近年來,我院為更好地踐行「司法為民」要求,妥善處理民生案件,先後制定了《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貫徹司法為民宗旨,切實保障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意見》等審判工作指導意見,還印發了《司法為民規定彙編》,梳理了 50條具體措施。去年以來,我們更加突出強調民生案件的妥善處理,這既是深入踐行 「 司法為民 」 宗旨的具體體現,也是將審判工作與黨和人民的要求更加緊密聯繫的結果。從我們的工作實踐來看,主要有四方面的做法和經驗可以總結:
1、發現事實+公正裁判+助力執行=盡最大力度救濟民權
民生案件訴諸法院,群眾最關心的是其權利是否得到救濟。但法院的審判終究不能如行俠仗義、劫富濟貧那般恣意,它必須尊重證據和事實,恪守法律和法理。這於攸關生活、生計的一方當事人卻往往是其弱項。所以,以我們的經驗而言, 一是有針對性地去追求案件的客觀真實。 針對民生案件當事人舉證能力較弱的現實情況,如果片面理解、運用證據規則,一味強調當事人舉證責任,往往會形成弱勢當事人證明不了待證事實的局面。所以,在民生案件的審判過程中,特彆強調法院和法官對客觀事實的追求,注意抓住案件疑點,引導當事人證明案件事實;注意以追求客觀真實為目的,科學合理地運用證據規則;注意認真對待當事人的調查取證申請,努力查清案件關鍵事實。尤其在當事人較情緒化、不能理性對待舉證義務時,也堅持耐心引導。
二是在案件處理上強調合情合理合法。 在審理民生案件時,適用法律更多運用社會學解釋方法,即要偏重於社會效果的預測及其目的的考慮,體現法律對弱者的保護,得出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結果。如注重合理界定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界線,防止公權損害民生利益。又如,注意慎重對待時效利益,對勞動爭議發生時間的認定,是否有不可抗力、正當理由阻礙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等從寬掌握。再如,對必須一併提出訴訟請求(如精神損害賠償等),不提出會產生失權後果的,都及時進行引導。還如,救濟儘可能充分,體現填平原則,如果賠償請求人來自農村,但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是城市,就適用城市的賠償標準。如果誤工費因客觀原因不能舉證,不是就此不賠,而是參照其具體行業標準計算誤工費,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行業的,則參照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確定誤工費。
三是努力幫助當事人及時全面實現裁判權益。 民生案件執行之及時,體現在優先受償、快執快結上。一方面是貫徹落實涉及民生方面的優先權規定,如包含民工工資的工程款、消費者權益等優先於其他債權受償,另一方面是以特事特辦的精神使其儘快得到工資、補償、賠償款,不因我們的執行不及時而使當事人的生活生計難以維繫。去年以來,我院執行涉民工工資案件 136件,金額4.83億餘元。民生案件執行之全面,體現在保持強勢、敢於碰硬上。如加大財產調查力度,深挖財產線索,徹查資產情況,對妨礙執行、逃避執行給予嚴厲制裁。去年以來,共執行社保費案件448件,到位金額77.29億餘元。
2、司法救助+便捷訴訟+降低成本=盡最大可能減輕民負
民生案件本來就事關當事人的生活生計,他們同時遭受權利貧困和經濟貧困的窘境。所以在其訴諸司法的過程中要儘可能減輕其負擔。我們的主要對策, 一是落實司法救助的有關規定。 為了推進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的有機對接,我們專門起草了《司法救助操作細則》,對殘疾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案件的當事人、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因 災致貧領取救濟的對象,認真 落實司法救助的有關規定,從寬掌握對自身經濟狀況的證明要求,簡化相關手續,避免弱勢當事人承擔過重舉證負擔,對減免依據不是很充分的往往先採取同意緩交的方式,使他們不因經濟困難而消費不起法律保護這一生活必需品。據統計,去年以來,我院共減、免、緩訴訟費 244萬元。
二是讓群眾享受方便快捷的訴訟服務。 我們始終認為,民生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方便比法院審判方便更重要,所以我們力行簡化訴訟手續,不因手續複雜影響弱勢當事人訴諸法律的便利性,不因手續複雜增加當事人在舉證、請求上的負擔。如在庭審中耐心傾聽當事人陳述,適時為弱勢當事人歸納案件要點,對口誤、筆誤等瑕疵訴訟行為及時予以提醒,以免事後糾正增加手續和帶來不便。又如針對老弱病殘、不堪奔波的當事人,我們採取遠程審判等較靈活的審理方式,真正給當事人方便和實惠。再如在文書製作上盡量使用規範、通俗易懂的語言,講明說透理由,有的還附上相關法律條文,方便當事人閱讀理解,如果對文書仍有疑問我們還會進一步組織答疑解惑。
三是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注意告知民生案件當事人訴訟風險,對因法律認知能力原因導致的請求標的額明顯過高的情形,告知其訴訟費承擔的原則,避免不必要的訴訟費支出。對能合併審理、一併裁判的盡量合併審理、一併裁判,對可以一併提出的訴訟請求,盡量引導當事人一併提出,切實減輕當事人因分別訴訟、另行起訴所增加的訟累。對審計、鑒定、評估費用超過或接近爭議標的額,或相關費用明顯過高不符合訴訟經濟要求的,引導當事人改用成本較低的證明方式,法官儘可能不使用審計、鑒定、評估手段,而是運用經驗酌情認定,減輕當事人在事實證明上的負擔。
3、了解目的+尊重選擇+滿足需求=盡最大誠意尊重民願
審判和訴訟是一個互動的過程,審理民生案件更需要法官以最大的誠意去與當事人進行有效溝通。誠意是群眾感情的體現,也表現為親和的態度和作風。有誠意才能提高服務民生的針對性,幫助其實現民生願望。我們的主要做法, 一是了解訴訟目的和真實意圖。 民生案件中弱勢當事人因為對法律認知能力的局限性,其訴訟行為與真實意圖往往會有差異,所以我們鼓勵法官以自己的經驗來探求其訴訟行為的真實目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明確或有歧義時,我們通過詢問、釋明等方式引導當事人消除歧義,明確表達自己的訴訟主張。如果當事人的辯論意見沒有針對對方主張,或沒有涵蓋對方所有要點的,我們通過提示方式,促進當事人正確運用訴訟手段實現訴訟目的。如果當事人本人的意見與代理人的意見不完全一致,我們不簡單地以一方為準,而是引導雙方進行溝通,統一訴辯主張。
二是合理引導,尊重當事人選擇。 凡是民生案件審理中的重大程序和實體問題,如涉及舉證期限、訴訟時效的,我們都向當事人講清訴訟行為後果,講清最佳的解決途徑,既不包辦代替,也不主觀臆測,而是讓當事人自己選擇,並尊重其選擇。如發現當事人在訴訟觀點的表達上前後矛盾或有所顧慮,我們引導當事人消除矛盾和顧慮,促進其作出合理決策。如果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性質或效力明顯有誤的,我們向其耐心解釋,引導當事人正確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如果案件涉及請求權競合問題,我們講明不同選擇可能帶來的不同後果,讓當事人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最有利於自身權利保護的途徑。
三是儘力滿足群眾的正當訴訟需求。 民生案件當事人的需求往往會有別於其他案件的當事人,我們針對當事人案件快審、簡審的需求,在確保程序公正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前提下,實行繁簡分流,去年以來共分流案件 5941件,簡審快審案件的平均時間今年上半年為31.3天。針對當事人的告狀、申訴等需求,我們堅持窗口立案,只要當事人材料齊全便當場立案,並確定審理合議庭、開庭時間、地點,當事人立等可取案件受理通知書和開庭傳票。針對當事人的聯繫法官、遞交材料、查詢案件、諮詢法律等需求,我們設立訴訟事務中心,專門為當事人提供相應服務。針對當事人查詢法律法規和圖書資料的需求,我們開設了公眾閱覽室,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和服務,將其作為法律適用公開的有效載體。
4、多元調解+及時審執+案結事了=盡最大努力解除民憂
民生案件當事人到法院訴訟有三方面擔憂,一是擔心勝訴沒有把握,二是擔心審理拖沓,三是擔心案結事不了。為了解除這三方面的擔憂,我們的做法, 一是盡量通過多元調解解決糾紛。 調解因為自願協商的特點當事人對結果的可控性要高於裁判,所以我們不僅繼續堅持通過調解解決民生案件,而且引入了多元化調解機制。即在程序啟動之初就著手立案調解、庭前調解,不僅法官自身調解,還聘請資深退休法官、社區工作人員、專業人士等參與調解。今年以來,我院共調解民生案件 199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尤其是調解法官和院外人士在調解過程中注意發揮 「 了解社情民意比較深入、掌握民生現狀比較全面、具備基層經驗比較豐富、情理法結合比較緊密 」 等優勢,通過調解一攬子解決案件的審理問題和執行問題,消除了群眾對訴訟結果沒有把握,以及裁判後還有上訴、執行等問題的擔憂。
二是抓緊推進審理執行程序。 民生案件弱勢一方當事人通常心態都是拖不起、等不急,希望快速了結案件。對此,我們一方面是快速審理執行,對涉及贍養費、撫養費、醫療費用、人身損害賠償以及外地勞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等嚴重影響當事人生活、生產的案件,開闢立、審、執「綠色通道」,優先立案、審理和執行,一般是一天內立案,七天內審理,七天內執行,及時給當事人一個交代。另一方面,我們在審判流程管理、審限管理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民生案件的進度管理,防止對方當事人利用程序規定拖延案件審理、執行,對無需中止的就不中止,對不必要移送的就不移送,嚴格執行答辯、舉證、申報財產期限,防止強勢當事人因拖延而使對方生活生計受到嚴重影響。
三是切實為當事人解決實際問題。 過去,我們發現有些民生案件雖然結案了,但當事人會感到裁判沒有解決實際問題,進而反覆申訴、上訪。我們分析原因,這其中既有審判客觀條件的限制,也有法官主觀努力上的不足。所以,一方面我們在結案前,都注重裁判結果和調解方案的評估,衡量其是否能為當事人解決實際問題,以便實現案結事了。另一方面,不少民生案件當事人所糾纏的問題是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的事,不是法院和法官在職責範圍內所能解決的。對此,我們做好案外延伸工作,不僅充分挖掘自身潛力解決糾紛,還注意主動尋求黨委政府支持,注意抓住案件癥結,注意把握解決時機,努力解決好影響其生活生計的實際問題,化解了多起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的矛盾糾紛。
三、存在的問題和努力的方向
上面我總結了我們在民生案件審判方面的有關經驗和做法,但就每件個案而言,我們還不敢講已經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了,我們清醒地看到自身至少還存在以下 差距 :
一是「民生至上」的理念需進一步在幹警頭腦中根植。 個別同志對民生案件還未給予足夠的重視,離 真正做到「感情上愛民、實體上護民、程序上便民、形象上親民」還有距離。
二是「關注民生」的要求需進一步落實到審判各環節。 往往因案件數量多、當事人訴求高、案件牽涉利益複雜等原因,使法官對案件所涉之民生問題不夠敏感,未將相關要求落實到各個環節。
三是「保障民生」的效果需進一步在每件案件上得到體現。 有的是基於法官的司法能力,有的是基於案件的客觀情況,從個別案件的處理結果和當事人的反映來看,保障民生的效果還不夠理想。
民生冷暖關係著民心向背。針對我們的工作差距,我呼籲全體法官和工作人員牢固樹立 「民生至上」的理念,把關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 體現到每件案件的審判和執行中去,並強調從三方面明確努力方向:一要強調良知,設身處地為群眾著想,妥善處理好民生案件;二要強調責任,處理好民生案件是我們責任所系,使命所在,我們必須有更多擔當;三要強調智慧,不僅要主動有所作為,更要以法官自己的經驗和智慧去保障民生、改善民生。
各位領導、各位法官、各位朋友!讓我們以當前正在開展的「大學習、大討論」活動為契機,以求真務實、創新進取的精神,共同攜手解決好擺在人民法院面前這個重大課題,通過我們對民生案件的妥善處理,向黨和人民交出一份滿意的答卷。
(作者系本院黨組書記、院長 責任編輯 劉言浩)
報:市委、市人大、市政協、市委政法委、市高級法院
送:市府、市檢察院、市檢察一、二分院、市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第二中級法院、
海事法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發:轄區各法院、本院各庭、室、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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