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涉外遺囑繼承法
法學研究
淺析涉外遺囑繼承法金 鑫
(133002 延邊大學法學院 吉林 延吉)
摘 要: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進步,世界各國在各方面的交流愈加密切,由此會不可避免的導致跨國婚姻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的不斷增多。其中涉外繼承關係此類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因為它關係到公民的權益能否實現。本文就涉外繼承製度進行了分析,並提出相關法條應繼續完善的建議。
關鍵詞:涉外遺囑繼承;立法缺陷;立法現狀;制度完善
一、涉外遺囑繼承概述1.涉外遺囑繼承的現實意義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和世界一體化的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導致了中國與國際社會的聯繫日益密切。由於各國繼承製度的巨大差異,必然導致法律衝突。因此,值得探討涉外繼承法的適用問題。
2.涉外遺囑繼承法的特徵
(1)涉外因素。此特徵主要是指主體與客體的法律關係,遺囑繼承法律事實的三個要素,至少有一個涉及其他國家或地區,使得其法律適用與其所在的國家在該領域的法律發生了衝突。
(2)法律適用的複雜性。因為涉外繼承法律會涉及到不過國家與地區,因此在各國對主體適用存在著較大程度上差異。例如,一些國家將使用統一的繼承法對遺囑的效果和法律效果,而另一些人卻把內容分割相關法律的使用方式,在將內容分割遺產管理等操作,這將影響,導致在實際涉外遺囑內容複雜的遺囑繼承法律衝突明顯。
(3)遺囑繼承法律的排外性。當事人所在的國家基本會採用反致的手段來排除所在國的法律適用,用以來維護本國範圍內公民的權益。因為需要外國遺囑是由不同的國家和國家決定。
二、涉外遺囑繼承的立法缺陷1.沒有明確引入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是合同法領域的規則,在近期將意思自治引入繼承法中的做法越來越普遍。意思自治原則在侵權、繼承等領域有所涉及。若在繼承範圍內採用意思自治原則,將充分地展現立遺囑人的真實意志,從而充分地維護其切身利益。因此將意思自治引入繼承法領域範圍也是大勢所趨。
我國學者對這一領域持有各不相同的意見。有部分學者認為,《法律適用法》過度強調了法律適用的強制性,從而排除了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雖然意思自治適用於遺囑繼承領域是當今社會的主流趨勢。但《法律適用法》採取了保守的做法與態度。在與人的身份有關的法律問題當中,保守的適用與當事人有密切聯繫的屬人法。但我國在2011年實施的《法律適用法》中將意思自治規定為知指導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一般原則,並在多個部分規定了法律關係領域適用自主選擇權。
綜上,我國《法律適用法》未明確規定可以適用立遺囑人選擇的法律,但將意思自治納入到我國涉外繼承領域符合時代的所需並且是毋庸置疑的。
2.遺囑效力不嚴謹
《法律適用法》第33條規定遺囑效力適用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經常居所地法或者國籍法。但現實生活中,如何認識「遺囑效力」呢?具體來講,僅有合法的遺囑才有效力。合法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是遺囑必不可缺的。《法律適用法》中第32條和第33條分別規定了遺囑方式和遺囑效力。儘管該法只是就涉外遺囑繼承法律適用的兩個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但該法也表明了我國的國際私法在該領域的立法水平的努力與進步,但二者違背了繼承法的一般常識,故此種簡單的法律條文設計必然會給立法實踐帶來深深的困擾,並且不利於我國公各項權利的實現。
三、我國涉外繼承法立法現狀
一方面《法律適用法》彌補了我國在涉外繼承領域的立法空白,同時也為現實生活中相關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充分地保障了我國公民的合法的繼承權利;另一方面,它既反映了當前時代我國最需要的立法趨勢,又符合當今國際立法的新要求。在立法領域,與其他國家的比較,我們可以看到我們的不足和缺點,因此需要研究法學領域中先進的國家制度,並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來學習,從而提高我們的法律制度。
四、我國涉外遺囑繼承法律制度及完善1.明確規定遺囑能力的法律適用規則
遺囑能力是一種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世界各國均主張民事權利能力適用自然人的屬人法故,我們目前應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涉外遺囑能力的法律適用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2.明確規定遺囑解釋、遺囑的變更和撤銷的法律適用規則
無論是對遺囑的解釋,還是遺囑的變更和撤銷,都將直接影響遺囑的效力和遺囑的最終執行。為此,我國應明確界定遺囑解釋、變更和撤銷的法律適用規則。在立法方式上也可以採取上述步驟的形式規定,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規定。根據遺囑的解釋,遺囑的變更與撤銷、遺囑與遺囑的效力是相關的。
3.引入意思自治原則
此外,公約有條件地允許締約各方以明確的方式指定繼承協議適用的法律。法國、瑞士等國家引進了遺囑繼承法律限制意思自治的原則,允許繼承法中選擇將當事人,但其局限性是立遺囑人指定的準據法,必須同該繼承關係有一定的聯繫。因此,從國際公約的角度和有關國家的經驗來看,有必要引用意思自治的原則,以使該原則在實踐中切實適用。因此,對於我國的立法,筆者認為在原則適用的前提下應進行限制規定。
4.引入最密切聯繫原則
最密切聯繫原則的引入為順應國際私法在涉外繼承領域中立法的發展趨勢,筆者認為,我國立法可以增加規定的原則在涉外繼承的一般法律原則適用中。但由於最密切聯繫原則,將涉及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問題,因此,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現象在司法實踐中很容易出現,因此,在引入該原則時,僅限於最密切聯繫國家應考慮的因素。此外,法官在實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在選擇特定國家的法律時運用到了最密切聯繫原則,就必須做到在充分考慮立遺囑人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保障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五、結語對涉外遺囑繼承的法律適用涉及許多複雜的法律問題,不同國家之間的衝突非常激烈。繼承法的法律適用關係到我國公民的切身利益。新的法律,彌補了我國在這一領域的立法空白,完善相關立法。在涉外遺囑繼承法律適用的規定出現了許多漏洞,故無法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與此同時,我們希望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和國際交往的進一步深入,世界各國相應的法律最終將達到統一適用的理想狀態。
參考文獻:
[1]王麗.論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J].法學研究
[2]李建忠.論涉外遺囑繼承法律適用制度的發展趨勢[J].法律科學,2014年第一期
[3]張志雪.涉外遺囑繼承法律適用問題研究[D].河北經貿大學
金鑫(1996~),黑龍江哈爾濱人,延邊大學法學院2014級法學專業本科在讀。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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