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論》第八篇《戰爭計劃》的主要原則

《戰爭論》第八篇《戰爭計劃》的主要原則

《戰爭計劃》是《戰爭論》的第八篇,主要論述了四部分內容,包括戰爭計劃概論、目的和目標、打垮敵人和有限目標(如圖1所示)。

1《戰爭計劃》的主要原則

戰爭計劃概論

戰爭計劃的概念是戰爭計劃使整個軍事活動成為具有一個最終目的的統一行動。就是說戰爭計劃使得各種軍事行動都指向了最終目標,這樣所有的軍事行動目標明確,而不是各自為政。對於戰爭結果有兩種看法,一種是戰爭是整體,一切取決於最終結果;另一種是戰爭是相互獨立的,最終結果是單個結果的積累。第一種是基本觀點,第二種是第一種在具體情況下的修正。戰爭和政治相互影響,政治目標影響戰爭目標,戰爭是政治的工具。戰爭計劃要涉及到四方面,包括作戰方針,使用手段的範圍,使用力量的大小和時間的影響。方針指的是引導事業前進的方向和目標。在做戰爭計劃時還要根據四個主要因素來制定合適的戰爭計劃,四個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敵我雙方的政治目的;敵我雙方的的力量和多種關係;敵我雙方的政府和人民的特性及能力;其他國家的政治結合關係和戰爭對它們可能發生的影響。這四個因素影響戰爭計劃的制定,可以看做是戰爭計劃的限制因素(如圖2所示)。

2《戰爭計劃》概論

對於戰爭計劃的概念,《戰爭論》寫道:「戰爭計劃總括整個軍事行動,並使它成為具有一個最終目的(一切特殊目的都歸結在最終目的之中)的統一行動。人們如果不知道用戰爭要達到什麼以及在戰爭中要達到什麼(前者是目的,後者是目標),那麼就不能開始戰爭,或者就不應該開始戰爭。這個主要思想規定了作戰的一切方針,確定了使用手段的範圍和所用力量的大小,而且一直影響到軍事行動的最小環節。」

對於戰爭結果的兩種看法,《戰爭論》寫道:「由於戰爭具有這些自然的關係,戰爭就只有一個結果,那就是最後的結果。在取得最後結果以前,一切都沒有決定,作戰雙方既沒有贏得任何東西,也沒有損失任何東西。在這裡必須不斷指出:一切取決於最後的結果。根據這種看法,戰爭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它的各個部分(各個結果)只有同整體聯繫起來才有價值。

認為戰爭中的各個結果之間有聯繫的這種看法,可以看做是一個方面的看法。同這種看法相對立的還有另一個方面的看法,即認為戰爭是由一些各自獨立的結果構成的,這些結果就像賭博中的各自獨立的『局』一樣,前幾局的輸贏對以後的輸贏並沒有影響。因此,在這裡主要的只是這些結果的總和,而且人們可以把每個單個的結果像籌碼一樣積存起來。

如果我們堅持上述看法中的第一種看法,那麼就應該承認,每一次戰爭從一開始就必須看做是一個整體,統帥向前邁出第一步時,就必須明確一個目標,使一切行動都指向它。

如果我們贊成第二種看法,那麼我們就會為了每一個次要的利益本身就去追求這種利益,而把其他一切留待以後解決。

上述兩種看法中的任何一種都不是完全不適用的,因此,理論對它們都不能不加考慮。但是,理論在運用它們時應該區別對待:第一種看法是基本觀點,到處都應以它為基礎,而第二種看法僅僅是第一種看法在具體情況下的一種修正。」

對於戰爭和政治之間的相互影響,《戰爭論》寫道:「

戰爭的主要輪廓仍始終是由政府決定的,用專門的術語來說,只是由政治當局,而不是由軍事當局決定的。

戰爭無非是政治交往用另一種手段的繼續。我們所以說用另一種手段,就是為了要同時指出,這種政治交往並不因戰爭而中斷,也不因戰爭而變成某種完全不同的東西,無論使用怎麼樣的手段,政治交往實質上總是繼續存在的;而且,戰爭事件所遵循並受其約束的主要路線,只能是貫穿整個戰爭直到媾和為止的政治交往的輪廓。

戰爭是政治的工具;戰爭必不可免地具有政治的特性,它必須用政治的尺度來加以衡量。因此,戰爭就其主要方面來說就是政治本身,政治在這裡以劍代筆,但並不因此就不再按照自己的規律進行思考了。」

對於戰爭計劃需要涉及的四個方面,《戰爭論》寫道:「如果人們不明白要使戰爭要達到什麼及其在戰爭中要得到什麼(前者是目的,後者是目標),那麼就不能夠進行戰爭,或者說就不應該進行戰爭。這個主要思想制定了作戰的一系列方針,明確了使用手段的範圍和所需要使用力量的大小,並且一直關係到軍事行動的最小環節。」

對於戰爭計劃需要考慮的四個因素的前三個,《戰爭論》寫道:「

為了準確知道進行戰爭需要使用多少手段,一定要考慮敵我雙方的政治目的;一定要考慮敵方和我方的力量和多種關係;必須考慮敵方政府和人民的特性,它們的能力,及其我方在這些方面的情況;還應該考慮其他國家的政治結合關係和戰爭對它們可能發生的影響。」

對於戰爭計劃需要考慮的時間因素,戰爭論認為進攻戰應該縮短時間,做到速戰速決,因為時間越長,軍事行動越困難,給養也越困難。而對於防禦來說,時間延長對防禦者有利,一方面會給它招來朋友,另一方面可以削弱和瓦解敵人同盟。《戰爭論》寫道:「

我們通過上面的論證是要說明佔領完成得越快越好,如果我們完成佔領的時間超過了完成這一行動絕對必需的時間,那麼不但不能使佔領變得更喜易,反而會使佔領變得更困難。如果說這種看法是正確的,那麼,同樣正確的是:只要有足夠的力量佔領某一地區,就應該一鼓作氣地完成這種佔領,而不應該有什麼中間站。

上述觀點指出速戰速決是進攻戰的一個重要特點,我們認為,這種觀點已經從根本上打破了那種反對不停頓地繼續不斷地佔領的見解,即打破了那種認為緩慢的、所謂有步驟的佔領更有把握和更為謹慎的見解。

時間是交戰雙方都需要的,問題就在於雙方中的哪方就其處境來看可以指望首先從時間中得到特殊的利益。如果雙方的特殊情況可以相互抵消,那麼,顯然是失敗者首先可以得到這種利益。這當然不是根據力學的法則,而是根據心理學的法則。嫉妒、猜忌、憂慮,有時還有義憤都是不幸者自然的辯護士,官們一方面會給不幸者招來朋友,另一方面會削弱和瓦解不幸者的敵人的同盟。因此,時間與其說對於征服者有利,不如說對於被征服者有利。其次,應該考慮的是,利用最初的勝利,正如我們在別的地方已經指出的那樣,是需要消耗巨大的力量的;這種力量的消耗不是消耗一次就可以完結了的,而是像維持一個大家庭一樣,是不斷繼續著的。國家的力量雖然足以使我們佔領敵人的地區,但並不是永遠經得起繼續佔領敵人的地區所需的大量消耗的,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繼續供給力量會越來越困難,以至最後可能完全無法供給。這樣一來,僅僅時間就可以使情況發生劇變。」

目的和目標

戰爭計劃給出了目的和目標兩個概念,目的是戰爭要達到什麼?目標是在戰爭中要達到什麼?戰爭是政治的繼續,戰爭是達到政治目標的工具,也就是說戰爭是完成政治目標的手段,戰爭要達到的目的就是政治要求的利益。而在戰爭中要達到什麼是戰爭的具體目標,包括打垮敵人和有限目標。軍隊通過在戰爭中完成打垮敵人或者有限目標之後,就完成了戰爭目標,而戰爭目標的完成就完成了戰爭目的,進而達到政治要求的利益。從手段-目的鏈的角度來說,戰爭目標是完成戰爭目的的手段,戰爭目的是完成政治目標的手段。

戰爭計劃通過考察四種因素,會產生兩種目標,一種是絕對目標,即打垮敵人;一種是有限目標,包括奪取敵人部分國土和等待有利時機這兩種。

對於戰爭目的和目標,《戰爭論》寫道:「如果人們不明白要使戰爭要達到什麼及其在戰爭中要得到什麼(前者是目的,後者是目標),那麼就不能夠進行戰爭,或者說就不應該進行戰爭。

我們思考問題的前提是:政治在它自身中集中和協調內政的所有利益,也集中和協調個人的所有利益和哲學研究所能提出的所有其他利益;因為政治本身不是別的,它不過是這一切利益的代表(對其他國家而言)(如圖3所示)。」

3戰爭的目的和目標

對於戰爭的兩種目標,《戰爭論》寫道:「我們在前一章中已經說過,打垮敵人如果可以實現,就應該看做是軍事行動本來的絕對目標。現在,我們來探討)下不具備實現這一目標的條件時還有什麼其他的目標。

實現這一目標的前提條件是,追求這一目標的一方必須在物質上或精神上佔有很大優勢,或者具有卓越的敢作敢為的精神,即富於冒險的精神。在不具備這些條件的情況下,軍事行動的目標只能有兩種:或者是奪取敵國的一小部分國土或不很大的一部分國土;或者是保衛本國的國土,等待比較有利的時機的到來。後一種目標通常是防禦戰的目標。」

打垮敵人

打垮敵人是軍隊的絕對目標,包括三種方法,分別為:粉碎敵人軍隊;佔領敵人首都和打擊敵人盟國。打垮敵人有兩個條件,一是要有足夠的軍隊,這些軍隊足夠獲得一次決定性的勝利並且敵人無法再反擊;二是勝利不招致新的敵人。打垮敵人包括兩條主要原則,第一條原則是集中兵力打擊敵人的重心,這其中包含三條小原則,分別為尋找敵人重心;集中兵力打擊重心和次要行動放從屬地位。第二條原則是不浪費時間,行動迅速。在打垮敵人的過程中,可能出現需要分兵前進的情況,有四種理由可以分兵前進,包括:軍隊原配置位置不宜集中兵力;可以取得較大的成果;戰區的擴大和易於給養(如圖4所示)。

4打垮敵人的主要內容

對於打垮敵人的三種方法,《戰爭論》寫道:「

因此,我們認為,從大量的經驗來看,打垮敵人主要可以採取下列幾種辦法:

(1)如果敵人的軍隊在某種程度上是敵人起主要作用的力量,就粉碎這支軍隊。

(2)如果敵人的首都不僅是國家權力的中心,而且也是各個政治團體和黨派的所在地,就佔領敵人的首都。

(3)如果敵人的最主要的盟國比敵人還強大,就有效地打擊這個盟國。」

對於打垮敵人的條件,《戰爭論》寫道:「

現在,我們要進一步談談打垮敵人這個目標在什麼情況下才是可能的和適宜的。

首先,我們擁有的兵力必須足以:

(1)使我們能夠對敵人軍隊獲得一次決定性的勝利;

(2)使我們能夠經受得起必要的兵力消耗,可以把勝利發展到敵人不再能恢復均勢的程度。

其次,我們在政治上的處境必須能保證,這樣的一次勝利不致招來新的強大的敵人,不致為了對付他們而丟開原來的敵人。」

對於打垮敵人的原則,《戰爭論》寫道:「

第一個主要原則是把敵人的力量歸結為儘可能少的幾個重心,如果可能,歸結為一個重心;同時,把對這些重心的打擊歸結為儘可能少的幾次主要行動,如果可能,歸結為一次主要行動;最後,把所有的次要行動儘可能保持在從屬的地位上。總之,第一個主要原則就是儘可能集中地行動。

第二個主要原則是儘可能迅速地行動,也就是說,沒有充分的理由就不要停頓,不要走彎路。能否把敵人的力量歸結為一個重心,取決於下列條件:第一,敵人軍隊的政治關係。如果敵人是一個國家的君主的軍隊,那麼把它歸結為一個重心大多是沒有困難的。如果敵人是結成同盟的國家的軍隊,其中一國的軍隊只是履行同盟的義務,並不是為了自己本身的利益,那麼把它們歸結成一個重心的困難也不會很大。如果敵人是具有共同目的的同盟國的軍隊,那麼問題在於它們之間的友好程度。關於這些問題我們在前面已經講過了。

第二,敵人各支軍隊的戰區的位置。

如果敵人的軍隊在同一個戰區內集中成一支軍隊,那麼,它們實際上是一個整體,因而我們就不必考慮其他問題了。如果敵人的軍隊是在一個戰區內的不同國家的幾支軍隊,那麼,它們的統一就不是絕對的,但各支軍隊之間還有密切的關係,對一支軍隊的決定性打擊還會影響其他軍隊。如果各支軍隊配置在毗鄰的幾個戰區內,這些戰區之間沒有巨大的天然障礙把戰區完全隔開,那麼,一個戰區還會對其他戰區發生決定性的影響。如果各個戰區相距很遠,中間還隔有中立地區或大山脈等等,那麼,一個戰區對另一個戰區是否會發生影響,就值得懷疑了,也就是說發生影響的可能性就很小了。如果各個戰區是在被攻擊的國家的完全不同的方向上,以致對這些戰區的行動是在離心方向上進行的,那麼,各個戰區之間就幾乎互不影響了。

總之,在擬訂戰爭計劃時應該遵循的第一個觀點是,找出敵人力量的各個重心,並且儘可能把這些重心歸結為一個重心。第二個觀點是,把用來進攻這一重心的兵力集中使用於一次主要行動上。

現在我們來研究第一個原則的第三點,即次要行動應該儘可能地保持在從屬地位上。

由於力求把整個戰爭行為歸結為一個簡單的目標,並且儘可能通過一次巨大的行動來達到這個目標,交戰國發生接觸的其餘地點就部分地失去了獨立性,那裡的行動就變成從屬的行動。假如能夠把一切行動完全歸結為惟一的一次行動,那麼,發生接觸的其餘地點就完全失去了作用,不過,這種可能性是很少的。因此,重要的是不要抽調過多的兵力用於次要地點而削弱主要行動。

首先我們認為,即使不可能把敵人的全部抵抗歸結為一個重心,也就是說,像我們已經講過的一樣,必須同時進行兩個幾乎完全不同的戰爭,戰爭計劃仍然必須遵循這個原則。我們始終必須把其中一個戰爭看做是主要的,首先應該根據它來安排兵力和行動。

根據這個觀點,只在一個主要方向上採取進攻而在另一個方向上採取防禦是合理的。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在另一個方向上也採取進攻才是正確的。

其次,我們應該以盡量少的兵力來進行這種次要地點上的防禦,而且要努力利用防禦這種抵抗形式所能提供的一切利益。

第二個原則是迅速使用軍隊。無謂地消耗時間,走不必要的彎路都是力量的浪費,因而是戰略所不容許的。更重要的是應該記住,一般說,進攻的惟一優點幾乎只在於揭開戰爭序幕的出敵不意。突然性和不斷前進是進攻的最有力的兩個翅膀,尤其在以打垮敵人為目標的進攻中,它們更是不可缺少的。

不管打垮敵人在具體情況下最後取決於什麼,在開始時總是消滅敵人的軍隊,也就是說,對敵人的軍隊取得一個巨大的勝利,並且粉碎敵人的軍隊。奪取這種勝利的時間越早,也就是說奪取這種勝利的地點離邊界越近,這種勝利就越容易取得;奪取這種勝利的時間越晚,也就是說奪取這種勝利的地點越在敵國腹地,這種勝利就越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在這裡同在所有其他地方一樣,取得勝利越容易,成果就越小,反之,成果就越大。」

對於分兵前進的四個理由,《戰爭論》寫道:「

作為分兵前進的根據,這些理由是:

(1)軍隊原來的配置位置,也就是參加進攻的國家的位置不宜於集中兵力。

(2)分兵前進可以取得較大的成果。

(3)戰區的擴大可以作為分兵前進的一個理由。

(4)最後,易於取得給養是分兵前進的第四個理由。」

有限目標

軍隊的目標除了打垮敵人,還有有限目標。有限目標包括奪取敵人部分國土和等待有利時機。奪取敵人部分國土是進攻戰的目標,等待有利時機是防禦戰的目標。

有限目標的進攻戰的原則是:損失小於佔領國土獲得的利益,也就是說佔領敵人國土獲得的利益大於損失,那麼進行佔領敵人國土的行動才是合適的。有限目標的進攻戰有三個特點,包括:目標沒有主次之分;不能充分集中兵力和軍事行動分散。因為總目標大小有限,所以分目標也就主次之分;因為目標大小有限,那麼也就不需要通過充分集中兵力來增加成果;因為總目標有限,不集中兵力就導致軍事行動分散。有限目標的進攻戰是奪取敵人的部分國土,這樣會帶來四種利益,包括:削弱敵人國家和軍隊力量;增加我方國家和軍隊力量;戰爭負擔轉移給敵人;媾和時的有利條件。

有限目標的防禦戰是等待有利時機,包括儘可能保持國土而贏得時間和積極防禦。有限目標的進攻戰通過佔領敵人國土而獲益,而有限目標的防禦戰就是抵抗敵人佔領自己國土,而減少敵人獲益(如圖5所示)。

5有限目標的主要內容

對於有限目標進攻戰的原則,《戰爭論》寫道:「

當我們佔領敵人的部分地區時,敵人可能在其他地點採取同樣的行動,而且,只要我們的行動並不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敵人就不會因而被迫放棄他的行動。因此,採取這樣的行動時必須考慮:我們在其他地方受到的損失是否會超過在這裡獲得的利益。」

對於有限目標進攻戰的特點,《戰爭論》寫道:「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結論:這種有限目標的戰略進攻同以敵國的重心為目標的進攻比較起來,對不在進攻直接掩護下的其他地點更不能不進行防禦;因而也決不可能像在以敵國的重心為目標的進攻中那樣在時間和空間上充分集中兵力。即使只想在時間上集中兵力,也必須在所有適於這樣做的地點同時進攻,這樣一來,在某些地點本來可以用小得多的兵力進行防禦的利益就失去了。因此,在這種杳限目標的進攻戰中一切就更沒有輕重之分;所有軍事行動就不再可能集中成一個在主要的想法指導下的主要行動;整個軍事行動就更加分散,阻力就到處增大,偶然性也就到處有更大的活動餘地。」

對於奪取敵人國土的利益,《戰爭論》寫道:「

即使在不能以打垮敵人為目標的情況下,仍然可以有一個直接的積極目標,當然這個積極目標只可能是佔領敵人的一部分國士。佔領敵人一部分國土的利益如下:可以削弱敵人的國家力量,從而也削弱它的軍隊,另一方面則可以增強我們的國家力量和軍隊;可以把我們進行戰爭的負擔部分地轉嫁給敵人;此外,在簽訂和約時可以把佔領的地區看做是一種純利,我們或者可以佔有這些地區,或者可以用它換到別的利益。」

對於有限目標防禦戰的目標,《戰爭論》寫道:「

防禦只好從等待的概念中尋找它的目標了(等待本來就是防禦固有的特徵)。等待這個概念包括情況的變化,處境的改善,當處境根本不能通過內部的手段即通過抵抗本身求得改善時,就只好期待外力來幫助改善。所謂外力來幫助改善,無非是指政治關係的改變,這或者是防禦者有了新的盟國,或者是原來反對他的同盟瓦解了。

在第一種情況下,防禦者力圖儘可能長期地佔有並完整地保持自己的國土,因為防禦者這樣做可以贏得的時間最多,而贏得時間是達到他的目標的惟一途徑。

但在第二種情況下,防禦中已經含有積極的意圖,防禦已帶有較多的積極的性質,而且各種條件越容許進行猛烈的還擊,積極的性質就越多。換句話說,越是主動地採取防禦,以便將來確有把握地進行第一次還擊,給敵人設下的圈套就越大膽。最大膽的、成功時效果最大的圈套是向本國腹地退卻;這也是同上一種防禦方法差別最大的一種手段。」

摘自《可以量化的軍事學》

6《可以量化的軍事學》全書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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