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諮詢投訴中心2014年一季度熱點問題
增值稅問題
1、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的房屋拆遷,企業將中央空調單獨拆下並銷售,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根據財稅[2009]113號文件規定,電梯屬於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附屬設備,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企業銷售中央空調,應按照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2、問:某按季申報的小規模商業企業10月份銷售額超過了80萬,企業是在11月份,還是在本季度申報期(即2014年1月份)的申報期結束後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
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的規定:第八條(一)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後4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SPAN>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的規定,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所稱申報期,是指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
因此,該企業可以在季度申報期後即2014年1月份的申報期結束後,去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3、問:國有糧食儲備購銷企業銷售糧食免徵增值稅,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可以,稅率為多少?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560號)第二條的規定:經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1999年內要全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糧食銷售業務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糧食銷售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9]10號)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規定對屬於一般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可依據購銷企業開具的銷售發票註明的銷售額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以按13%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問:一家主營門窗、幕牆設計、製作、安裝的新辦企業目前處於籌建期,廠房外包給其他建築企業建造,但是廠房門窗的製作、安裝都是由本企業自行採購原材料製作並且負責安裝,此業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因此,該企業為廠房自行購買原材料製作的門窗應當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5、問:某電視機廠家銷售電視機的同時贈送客戶一年的付費頻道費,電視機廠家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銷售電視機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無償贈送頻道費行為不屬於增值稅範圍。
6、問:企業在承租的土地上種植樹苗,現出租方要提前收回土地,連同土地上的苗木也一起收回,出租方支付承租企業一筆苗木補償費,承租企業取得的苗木補償費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承租方由於出租方收回土地的同時收回苗木而取得的苗木補償費,屬於銷售苗木的行為。因此,承租企業收到的苗木補償費,應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7、問:企業在境內零售批發進口的牛肉是否可以免徵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的規定: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
上述產品中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文件中對於免稅商品的來源沒有要求,因此,企業零售批發進口的牛肉可以免徵增值稅。
8、問:銷售自產混凝土按照6%簡易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的企業,轉讓一台2009年以後購買的設備,購入該設備時沒有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按照17%的稅率還是4%徵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號第二條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簡易辦法徵收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9、問:企業購進一批貨物,經檢測發現重金屬超標被檢測中心沒收,該企業是否要做進項稅轉出?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貨物經檢測重金屬超標被沒收行為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10、問:企業受託開發軟體產品,著作權屬於委託方,那麼受託方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一)《應稅服務範圍注釋》的規定,軟體服務,是指提供軟體開發服務、軟體諮詢服務、軟體維護服務、軟體測試服務的業務行為。
因此,若企業受託提供軟體開發服務,屬於軟體服務的範圍,應當繳納增值稅。
11、問:企業提供專利代理服務,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給國外政府的收費是否可以在銷售額中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二)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知識產權代理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和代理報關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國外政府收費不屬於上述文件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可以在計算增值稅時扣除。
12、問:某按月申報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同時兼營營業稅項目,當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但銷售額和營業額合計超過2萬,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第三條的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徵收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徵收營業稅。
因此,該某按月申報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若可以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暫免徵收增值稅。
13、問:某企業分立,原企業註銷,原企業留抵的進項稅能否轉入新分立的企業繼續抵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按程序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因此,若該企業滿足上述文件規定,則原企業留抵的進項稅可以轉入新分立的企業繼續抵扣。
14、問:企業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捐贈物品,是否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企業向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捐贈物品,應當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15、問:蘇寧提供商鋪給經銷商銷售貨物,經銷商統一在蘇寧櫃檯結算貨款由蘇寧開具發票,蘇寧與經銷商結算時,蘇寧從銷售款中收取10%的手續費,此筆手續費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的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因此,蘇寧從銷售款中收取10%的手續費應當繳納增值稅。
16、問:定期定額徵稅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在國稅大廳代開發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代開票金額沒有超過當期的定額,代開票時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關於印發<</FONT>江蘇省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國稅發【2010】第091號)第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可以向其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但未達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除外。
因此,定期定額徵稅方式的個體工商戶,核定定額或實際銷售收入在起征點以上的,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17、問:A企業銷售健身器材時收取了2000元的包裝物押金,現在購貨方將包裝物損壞,A企業沒收了此2000元押金。A企業收取的該筆包裝物押金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一點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併入銷售額徵稅。但對於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因此,A企業收取的該筆包裝物押金需要按上述規定交納增值稅。
18、問:企業銷售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被快遞公司弄丟,企業收到快遞公司支付的賠償款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企業收到快遞公司支付的賠償款不屬於上述文件列舉的範圍,不需要按照視同銷售處理。
19、問:納稅人銷售圖書是否可以免徵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87號)第二條的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徵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因此,納稅人銷售圖書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優惠。
20、問:某培訓機構搞活動,報名參加培訓即可獲贈小金飾,培訓機構贈送的小金飾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七條的規定,該業務不屬於混合銷售,屬於貨物銷售兼營營業稅項目,無償贈送應按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因此,其贈送的小金飾需要繳納增值稅。
21、問:納稅人提供國際貨運代理服務是否可以免徵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三)《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徵增值稅。1.試點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2.試點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3.委託方索取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託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4.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規定發布之日前,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後方可適用本規定。
因此,若企業滿足上述文件規定的條件,提供國際貨運代理服務可以免徵增值稅。
22、問:企業提供代理報關服務是否可以免徵增值稅?如果不能免徵增值稅,如何確定銷售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代理報關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向委託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提供代理報關服務的企業,可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不可以免徵增值稅。
23、問: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屬於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所屬郵政企業?其提供的快遞業務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3]121號)的規定: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級分支機構),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所稱的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所屬郵政企業。
因此,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快遞服務,應該根據具體業務判斷適用的應稅服務,主要涉及收派服務、交通運輸業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等。
24、問:企業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支付國際運費給境外企業並取得境外開具的形式發票,此形式發票能否作為差額繳納增值稅的有效憑證?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規定,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因此,該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企業,支付國際運費給境外企業並取得境外開具的形式發票,可作為差額繳納增值稅的有效憑證,若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25、問:營改增後一般納稅人提供倉儲服務是否可以選擇簡易徵收方式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和收派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一般納稅人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倉儲服務可以選擇簡易徵收方式繳納增值稅。
26、問:單位提供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免徵增值稅,應如何辦理備案手續?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三)《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點的規定,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根據《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優惠政策具體操作事項的公告》(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8號)的規定,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免徵增值稅備案的資料有:1.《流轉稅稅收優惠登記備案表》;2.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合同原件和複印件;3.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的,應附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或提供由審批技術引進項目的商務部(原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的地方商務部門(原為地方外經貿部門)出具的技術轉讓合同批准文件原件和複印件;除外國企業、外籍個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提供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原件和複印件;4.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如委託境內企業申請辦理備案手續,應提供委託書原件和複印件(如系外文的應翻譯成中文)。
27、問:一般納稅人接受鐵路運輸服務,取得的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能否作為扣稅憑證?
答:自2014年1月1日起,財稅[2013]37號文中「接受鐵路運輸服務,按照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的規定已被刪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仍可以繼續抵扣的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其複印件可以繼續作為納稅申報其他資料報送。
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接受鐵路運輸服務,按照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取得的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若一般納稅人收到在2014年1月1日之前開具的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仍可作為抵扣憑證。
28、問:企業提供市場調查諮詢服務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江蘇省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營改增部分應稅服務範圍有關問題的意見》(蘇營改辦[2013]1號)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市場調查服務,並利用調查向委託方提供內部管理、業務運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議的,按「鑒證諮詢服務—諮詢服務」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單獨提供調查結論的市場調查勞務,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因此,企業進行市場調查諮詢,需要看是否根據調查向委託方提供內部管理、業務運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議,若有則按「鑒證諮詢服務—諮詢服務」繳納增值稅,若沒有則繳納營業稅。
29、問:企業提供檢測服務是否屬於營改增的範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一)《應稅服務範圍注釋》的規定:認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利用檢測、檢驗、計量等技術,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相關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業務活動是營改增的範疇。
因此,若企業提供的檢測服務屬於上述範圍,則應繳納增值稅;否則,仍應繳納營業稅。
30、問:一般納稅人企業以營改增之前購進的船舶提供經營性租賃服務,是否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一般納稅人企業以營改增之前購進的船舶提供經營性租賃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31、問:一般納稅人企業將營改增之前購進的有形動產出租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目前一般納稅人企業將營改增之前購進的有形動產對外出租按規定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2、問:郵政業營改增後,提供郵政服務的納稅人是否應當使用國稅的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6號)的規定: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可暫延用其自行印製的鐵路票據,其他提供鐵路運輸服務的納稅人以及提供郵政服務的納稅人,其普通發票的使用由各省國稅局確定。
因此,提供郵政服務的納稅人應當使用國稅監製的發票。
33、問:企業2014年1月鐵路運輸業營改增後,企業收到鐵道部監製的中鐵快運運單,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6號)第一條的規定,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可暫延用其自行印製的鐵路票據,其他提供鐵路運輸服務的納稅人以及提供郵政服務的納稅人,其普通發票的使用由各省國稅局確定。
因此,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自行印製的鐵路票據,可暫延用。
34、問:4S店將一輛原用於銷售的小汽車用於自身經營,並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給自己,這張由4S店自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是否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稅?
答:因為此車在原購進時已經做進項抵扣,轉變用途環節仍用於應稅項目,不做視同銷售處理,所以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不能再抵扣。
消費稅問題
1、問:某培訓機構搞活動,報名培訓班就贈送小金飾。培訓機構贈送的小金飾是否要繳納消費稅?
答: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9號)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因此,培訓機構為報名者贈送的小金飾不需要繳納消費稅。
2、問:個體工商戶銷售黃金,月銷售額在兩萬元以下是否可以比照增值稅的起征點,免徵消費稅?
答:目前《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暫無對消費稅起征點的規定,因此,個體工商戶銷售黃金銷售額在兩萬元以下的應正常繳納消費稅。
企業所得稅問題
稅前成本列支問題
1、問:企業在2012年7月份投入使用一項大型固定資產,工程合同總金額為100萬元,但當時只收到60萬元的發票,剩餘40萬元的發票在2013年10月份取得。該項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應如何確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因此,企業2012年7月份投入使用時企業可按照合同的100萬確認計稅基礎,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企業只取得了60萬元的發票,需要按照60萬調整該項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2、問:企業外購一項無形資產,合同中約定銷售方提供人員給企業提供培訓(不培訓則無法使用該無形資產),培訓人員的住宿費由企業承擔。培訓人員的住宿費是否可以計入該項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因此,銷售方企業應當將培訓人員的住宿費與其他費用一併開具發票,購買方取得發票後可正常確認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
稅前費用列支問題
3、問:企業發放給員工的通訊費補貼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如果企業管理上對這部分費用有相關的使用制度規定,作為通訊費補貼的,並且列入工資的,可以按照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4、問:企業委託銀行代扣電信的電話費,此項業務電信公司不再給企業單獨開具發票。企業發生的電話費支出能否憑銀行的代扣費票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代扣情況下,電信公司應向企業開具發票。因此,企業不可以憑銀行代扣費憑證以及與銀行簽署的代扣款協議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銀行代扣的電話費。
5、問:南京企業通過美國網站預訂上海酒店,並向該網站支付了全額房款。該網站已開具境外簽收單據,但上海酒店沒有開具發票。該企業是否可以憑美國網站開具的單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此筆支出?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63號)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此種情況下,企業發生的真實、有效的業務,可以憑相關資料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6、問:企業購買手機送給員工發生的費用支出能否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企業購買手機送給員工發生的費用支出不在上述文件的列舉範圍內,因此,不能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7、問:單位每年組織員工進行體檢,體檢費用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單位每年組織員工進行體檢屬於此範圍之內,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8、問:由於霧霾天氣,企業給每個員工購買了口罩,這筆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的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企業給員工購買口罩發生的支出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總額14%的部分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9、問:企業牌照的車輛加油時取得車牌號抬頭的通用機打發票,此發票是否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前費用扣除的憑證?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該企業可以憑加油站開具的車牌號抬頭的發票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證。
10、問:企業辦理公交IC卡,專門用於銷售人員跑業務使用,取得公交卡充值的定額發票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的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若企業發生的公交IC卡支出確實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且企業在管理制度上對該方面的支出已進行規範,那麼,企業可憑取得的公交卡充值發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公交IC卡支出。
11、問:南京企業在北京招用當地人從事相關業務,已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工資由南京企業發放,該員工的社保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在北京繳納,現企業憑該員工的社保單據承擔單位繳費部分,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因此,企業承擔任職受雇期間內員工按國家規定繳納社保的單位繳納部分,相關資料完備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2、問:國有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以現金形式向退休員工發放的住房補貼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退休員工不屬於企業職工,因此,企業發放給退休員工的住房補貼,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考慮到住房制度改革歷史原因和企業實際情況,為保障原企業老職工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在總局未進一步明確前,對企業為離退休無房老職工實際發放的符合98年房改等政策規定,並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的一次性住房補貼暫同意在實際發放年度稅前扣除。
13、問:某創業投資企業2012年主要從事房產租賃業務,取得的房屋租賃收入是否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的規定: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包括營業收入+視同銷售收入。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因此,企業取得的房屋租賃收入屬於其他業務收入,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14、問:企業承租一套房屋的一半,並支付物業費的一半給房東。物業公司收取物業費並開具發票給房東,承租企業無法取得發票。承租企業支付的物業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若企業將物業費包含在房屋租金中,並取得房屋租賃發票,企業支付的物業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5、問:企業在境外的網站上發布員工招聘信息並支付費用,取得的境外憑據能否作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憑據?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63號)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後,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因此,企業在境外的網站上發布員工招聘信息所支付的費用,取得的境外票據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據;若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
16、問:企業通過現代快報等媒體向貧困山區捐款,這筆捐贈支出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的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由於現代快報等媒體其性質並不屬於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因此,企業通過現代快報等媒體向貧困山區的捐贈支出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減免稅類問題
17、問:企業收到符合不徵稅條件的財政性資金,是否需要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若企業取得符合上述條件的財政性資金,可作為不徵稅收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徵稅收入不屬於稅收優惠,不需要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18、問:多家企業與A企業簽訂了代持股權協議,委託A企業投資B企業(A企業有投資資質)。A企業與B企業簽訂了投資協議,現B企業將股息紅利分配給A企業,A企業根據代持股權協議再分給多家企業。請問多家企業收到股息紅利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直接投資,包含兩層意思,一是直接投資屬於股權投資範疇,而不是間接投資(債權投資)範疇;二是居民企業要直接成為被投資企業的股東,即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能夠證明居民企業屬於被投資企業股東。委託方間接從受託方取得來源於被投資企業(屬於受託方的股權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有關符合免稅收入條件的股息紅利。
因此,多家企業取得A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不可以享受免企業所得稅優惠。
征管問題(稅務登記)
1、問:上海總公司在南京市鼓樓區設立二級分支機構,同時又設立了一個三級分支機構,三級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不辦理獨立的稅務登記證,以二級分支機構名義增發稅務登記證副本?
答:上海總公司在南京設立的三級分支機構可以不單獨辦理獨立納稅的稅務登記證,前提是其二級分支機構具有匯總納稅的職能。如果其三級分支機構納稅人申請獨立納稅,亦可辦理獨立的稅務登記證。
征管問題(普通發票)
1、問:商場的冠名發票背面是否可以印製三包內容?
答:對於冠名發票背面印製內容沒有具體的規定,若有需要可以向主管局申請備案。
2、問:部隊對外提供會務服務,是否可以開具「中國人民解放軍通用收費收據」?
答:根據《關於加強軍隊單位對外有償服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後聯[2009]2號)第九條的規定,經批准開展對外有償服務的軍隊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憑《收費許可證》購領、使用套印財政部監製章的軍隊通用收費票據或者稅務發票。因此,部隊對外提供會務服務,可以開具套印財政部監製章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通用收費票據。(如果辦理了稅務登記,應到稅務機關領購發票進行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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