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回應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公布管轄權問題庭審實錄:不接受不參與

  問:應菲律賓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於近日公布了管轄權問題口頭聽證的庭審實錄,請問中方對此有何評論?

   答:中方對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一再表明不接受、不參與的立場。這一立場具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不會改變。2014年12月7日,中國外交部受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指出應菲律賓請求建立的有關仲裁庭對仲裁案沒有管轄權,闡明中國政府不接受、不參與仲裁案的法理依據。

   需要指出的是,中菲就通過磋商和談判解決兩國在南海的爭端早有共識。1995年8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關於南海問題和其他領域合作的磋商聯合聲明》指出,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原則:「有關爭議應通過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礎上的磋商和平友好地加以解決」;「雙方承諾循序漸進地進行合作,最終談判解決雙方爭議」;「爭議應由直接有關國家解決,不影響南海的航行自由」。1999年《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組會議聯合公報》、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關於21世紀雙邊合作框架的聯合聲明》、2001年《中國-菲律賓第三次建立信任措施專家組會議聯合新聞聲明》、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聯合新聞公報》、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聯合聲明》等雙邊文件都確認中菲雙方將通過談判和磋商解決有關爭端。

   2002年11月4日,中國與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各國共同簽署《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宣言》第四條明確規定,「有關各方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

   此外,中方已於2006年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有關規定作出排除性聲明,將涉及海洋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有關軍事活動以及執行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的執法活動排除在《公約》規定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外。

   菲方違背與中方多次確認的共識和在《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中的承諾,無視中菲南海爭議的核心是領土主權爭議和海洋權益重疊問題,單方面將有關爭議提交強制仲裁,違反國際法,濫用法律程序,嚴重侵犯中國作為主權國家和《公約》締約國應享有的合法權利。菲方單方面提起並執意推進仲裁,企圖否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迫使中國在有關問題上妥協,不僅是不切實際的,不會有任何效果,還會損害《公約》的完整性,嚴重衝擊國際海洋法秩序。

   中方敦促菲方尊重國際法賦予中方的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回到通過談判協商解決南海有關爭端的正確道路上來。

責編:周驥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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