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期-分裂主義】我國分裂主義理論研究的現狀及其發展(上)
內容提要:我國分裂主義的理論研究仍處在起步階段,現有研究主要圍繞分裂主義的定義、產生原因、思想淵源和治理思路展開。總體而言,相關研究多側重於靜態的概念引薦和現象分析,還未實現完整的理論構建和對分裂主義的深入研究。如何從政治學的角度出發,加強對分裂主義理論的體系化梳理,特別是深化對分裂主義動態性規律的把握,應成為我國分裂主義理論研究的重要發展方向。
關 鍵 詞:國際政治理論#分裂主義#理論研究#現狀#發展
標題注釋:本文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新時期新疆發展與穩定協調關係研究》(11CZZ028)和蘭州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項目的階段性成果。
分裂主義是當代國際政治中一種普遍而又特殊的現象,它不僅深刻地影響到事發國的領土完整與國家統一,而且可能對地區形勢乃至國際關係產生重大衝擊。這一現象兼具政治、民族、宗教乃至意識形態等多方面的內容,使得分裂主義的演進紛繁複雜。對分裂主義的研究一直是國際學界的一個重要領域。雖然我國備受分裂主義問題的困擾,但對分裂主義的理論研究尚處於起步階段,明顯落後於反分裂鬥爭的實踐與理論需求。鑒於此,加強對分裂主義的研究,不僅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更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在理論與實踐的需求下,近20年來,中國學者加緊了對分裂主義問題的研究,成果不斷湧現。從成果形式來說,以學術論文為主,系統的研究專著不多;①從成果內容來說,以一般性的現象描述和案例分析為主,系統的理論研究較為缺乏。所以,對已有研究進行梳理和分析,歸納已取得的成果並發掘尚待深入的領域,對於下一步的分裂主義研究具有積極的意義。②
一、分裂主義概念界定
雖然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面臨著分裂主義的挑戰,國際學術界對它的研究成果也頗為豐富,但是目前對分裂主義的概念仍缺乏一個統一的界定。國外學術界在研究分裂主義時,一般涉及兩個詞語,一個是分裂(secession),另一個是分離主義(separatism),在學術領域使用率較高的是分裂(secession)。國內一些學者則常用分離主義一詞,相關研究重點關注的是民族分離主義。因為以一個民族為主體而提出分離訴求是分裂主義最普通的形式,也就是一般所說的民族分裂主義。這是存在最普遍、影響最大的分裂主義。本文不打算嚴格區分分裂主義與分離主義兩個概念的差別,除特指的情況外,即指民族分裂主義。③
1.分裂主義的定義。根據2001年6月上海合作組織各成員國共同簽署的《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分裂主義是「旨在破壞國家領土完整,包括把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分裂出去或分解國家而使用暴力,以及策劃、準備、共謀和教唆從事上述活動的行為」。④這是迄今為止官方對分裂主義最具權威性的認定。當然,如果從理論研究的角度來看,這種界定方式僅側重於實踐性,並未科學地概括分裂主義的實質。
許多學者從不同角度出發,在界定中強調分裂主義的不同內涵。如強調其實質,美國杜克大學教授阿倫·布坎南(Allen Buchanan)認為,分裂主義是指國家的一部分人把國家的政治權威限制在自身群體及其控制區域之外的行為;⑤如強調其目的性,世界著名國際法學者、劍橋大學惠威爾國際法講席教授J,克勞福德(J,Crawford)將分裂主義定義為,在未徵得前主權國允許的情況下以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方式創建一個新的國家;⑥如強調其主體,郝時遠教授認為,民族分裂主義活動是指在一個主權獨立、領土完整的國家內部,由於民族問題在內外因的作用下激化,進而造成通常表現為非主體民族或少數民族中某些極端勢力要求建立獨立國家的政治訴求、暴力活動甚至軍事對抗行動。⑦
本文認為,分裂主義的主體是國家中的某一部分人口,目標是在某一部分領土上建立新國家,前提是當事國政府明確反對。⑧基於此,可將分裂主義定義為:現存國家的一部分人口在所屬國家的反對下,力圖將其居住的領土從現屬國家脫離,建立一個新的獨立國家或併入其他國家的系統思想和行為。⑨
2.分裂主義的構成要素。有學者認為,分裂主義的構成要素應該包括特定群體、領土訴求、分裂主義的領導力量及分裂群體對國家的不滿等四個方面。⑩有學者則從分裂主義的政治訴求上來解析其要素,即現存國家的某一領土區域內的某一群體發動以分離該領土區域為目標的政治運動,以期該領土的獨立,並尋求對分裂實體的國際承認。(11)有研究側重從運動開展的層面上分析分裂主義的構成要件,認為它包括意識形態、領導階層和組織三個要素。(12)綜合上述觀點,分裂主義的構成要素分為三部分:領土訴求、極端化認同和分裂主義組織,三者聯繫密切。對分裂主義而言,一定區域內的領土既是其分裂國家的主要訴求,也是分裂實體建立的要素所在,更是維繫分裂群體認同的基礎。脫離了領土訴求這一要素,分裂主義就不可能成為分裂主義。分裂主義的認同則是將群體認同不顧歷史條件地提升為國家認同。這種極端化的認同常常是建立在特定的領土空間上,並賦予其「祖國」或「故土」的排他性符號。分裂主義組織既是促成極端化認同構建的主要力量,也是形成對該領土系統的政治訴求的主要推動力,更是分裂主義運動得以形成並發展的關鍵。(13)
3.分裂主義與其他概念的關聯。(1)分裂主義與內戰。現實表明,分裂主義並不否認現存國家的政治權威,而是希望將這一權威限制在本群體及其所佔據的區域之外。也就是說,分裂主義的目標在於限制國家權力的管轄範圍,而不是試圖全盤否定現存的國家權力。(14)這實質上表明了分裂主義與內戰、奪取政權等運動的區別。當然,這也是分裂勢力的實力不足以顛覆和奪取現有政權的表現;(2)分裂主義與民族主義。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王聯教授研究了民族主義與分裂主義的關係,他認為,民族主義與分裂主義這兩個概念是不同的,前者的核心是政治民族,後者的核心是文化民族。兩者的關聯主要表現在,民族主義的基礎是政治民族,而政治民族又源於多種文化民族的支撐;分裂主義的基礎來自於族群民族主義,它的推動力量是文化民族。所以,文化民族是民族主義和分裂主義連接的橋樑。(15)(3)分裂主義與恐怖主義、極端主義。郝時遠認為,民族分裂主義採取的極端性方式和恐怖主義手段具有普遍性,其目的是造成社會恐慌、政治壓力、輿論關注和國際干預,由此獲得談判身價,從而造成官方的讓步和承認其合法地位等。(16)但是,分裂主義與極端主義、恐怖主義是不同的。在很多情況下,極端主義和恐怖主義僅是分裂主義的手段(當然,在有的情況下極端主義同為分裂主義的思想根源或手段)。以新疆分裂主義為例,極端主義和恐怖主義僅僅是其手段,實現新疆的分裂才是其最終的目標。(17)
4.分裂主義的類型。分裂主義的類型主要依賴於劃分的標準。一般來說,學界常常有如下分法:按照分裂主義的原因和性質,可以將其分為民族型分裂主義、宗教型分裂主義、文化型分裂主義和政治型分裂主義;(18)按照分裂勢力主要行為方式的差別,可以分為非暴力的政治運動型、暴力恐怖型和武裝對抗型;根據分裂主義所追求的目的不同,可分為單獨獨立型、合併型、統一獨立型等三種類型。當然,這些類型的劃分,主要是為了研究的方便和深入,而各種類型之間的界限並非不可逾越,而且同一個分裂主義案例可能具有幾個不同類型的特徵。
二、分裂主義產生的原因分析
關於分裂主義產生原因的探索,是學界研究的重點問題。涉及這部分的成果很多,限於篇幅問題,對各個學者的觀點無法一一羅列。(19)結合當前學界的研究,推動分裂主義產生的原因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歷史原因。歷史上群體間的隔閡與衝突,近代以來殖民統治、強權政治造成的積怨和遺留問題等,是引發當代分裂主義的重要歷史原因。民族群體在歷史發展過程中的摩擦與融合是一種普遍的現象,但是近現代歷史上殖民主義和強權政治對民族隔閡與矛盾的煽動和惡意利用,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後果。特別是西方殖民者為了自身殖民統治的需要,在殖民地實行「分而治之」的政策,造成了殖民地中積怨甚深的民族矛盾和宗教及教派矛盾乃至衝突,這些紛爭在冷戰結束後被迅速引燃和激化。(20)在許多民族國家整合尚未完成的發展中國家,民族、宗教矛盾極易演變為分裂主義。
有學者從民族自覺的歷史過程來探討民族分裂主義的產生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學與人類學研究所王希恩研究員認為,民族自覺是以「民族」的身份對自己利益的伸張,從文化、經濟利益的要求分享直至政治上的參與、自治或獨立,對以同質性為目標的民族建設自然形成一種掣肘和抵抗。由於主體民族與少數民族的自覺過程都是在民族國家的基體上展開的,故又成為一對相反相成的民族過程。如英國的北愛爾蘭問題、西班牙的巴斯克問題等都屬民族國家內部較早發生民族自覺的表現。(21)
2.國際環境因素。這主要表現為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特別是冷戰後國際環境的變化對分裂主義的影響。
其一,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經濟全球化、信息化的迅速發展,使得國家間、民族宗教群體間的交往和聯繫進一步加大。而在某些地區、某些宗教中盛行的泛民族主義、泛宗教主義,特別是冷戰後迅速興起的極端民族主義、宗教極端主義等思潮對許多國家內部的民族問題造成了消極影響。民族主義的政治化、極端化成為分裂主義產生的重要基礎。(22)
其二,第三次民族主義浪潮的衝擊。和前兩次浪潮中所表現出來的被壓迫民族反帝國主義、反殖民主義以求得民族獨立和解放的主流不同,冷戰後期的第三次民族主義浪潮的矛頭直指民族國家和民族國家體系本身,因而極具破壞性。可以說,在蘇東劇變基礎上產生的連鎖反應所表現出的一系列民族分裂活動具有破壞主權國家完整和社會穩定的消極性質。(23)這種連鎖反應不僅表現在分裂主義的失范效應中,而且表現在民族、宗教衝突的擴散和溢出現象上。
其三,冷戰後兩極格局對民族矛盾的制約機制瓦解,在新的制約機制尚未形成、國際上主要維護世界和平與穩定的力量(如聯合國)難以有效發揮作用的情況下,一些在冷戰背景下被東西方對峙所掩蓋的民族、宗教矛盾「重出水面」。與此同時,受第三次民族主義浪潮和宗教復興的影響,此類矛盾被迅速激化,部分演變為群體間的暴力衝突乃至分裂主義。(24)
3.外部干涉因素。外部勢力特別是霸權主義國家插手和干預多民族國家的內政,是冷戰後民族分裂主義運動愈演愈烈的另一重要原因。西方某些勢力以民主、人權和宗教自由為旗號干涉別國內政,激化了當地的民族矛盾和宗教矛盾,誘發了民族分裂主義和宗教極端勢力的滋長。倫敦經濟學院民族主義與族群研究榮譽退休教授安東尼·史密斯甚至認為:「只有在那些有一個地區性強國或超級大國支持分離主義事業的地方,族裔運動才能成功地對現存國家進行挑戰,並在分離出來的族裔基礎上建立新的民族同家。」(25)與此同時,一些分裂勢力也寄希望於美國等西方國家的干涉行動以達到成功實現分裂的目的,並為此不惜以暴力手段及恐怖活動來擴大事態,以期引起國際社會的注意和外部勢力的介入。
在此問題上,蘭州大學中亞研究所針對分裂主義的國際化進程進行了較多研究,請參閱相關論文,在此不再詳述。(26)。
4.民族關係因素。如果說以上因素均是分裂主義產生的歷史和外部因素的話,那麼民族關係因素則是民族分裂主義產生的現實和內部因素。關於這一方面的研究,是學界著力最多,卻也最缺乏系統性的部分。究其原因,一方面在於學者往往是基於某一特定的案例分析其中的緣由,而案例間的差異必然導致原因歸納和側重點的差異;另一方面,以往的研究往往從單向的角度——從政府(主體民族控制)政策失誤的角度,或是從少數民族的不滿(27)——來探討民族分裂主義的產生。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從民族關係的角度,宏觀分析主體民族與少數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層面的差異與競爭,系統研究分裂主義產生的內部因素。(28)
(1)政治關係。在這方面主要是主體民族與少數民族之間的權力之爭。一方面,不平等的民族政治安排致使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受到壓制和剝奪,使其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日益邊緣化;另一方面,某些民族精英勢力,為了確保自身傳統的政治地位,或者是實現自身的政治野心,對本民族的民族主義情緒進行煽動和利用,甚至企圖分裂國家以滿足自身的權力慾望。
(2)文化關係。文化關係主要涉及文化政策與文化地位兩個層面。第一種可能的誘因是政府在文化方面歧視與排斥某些民族、族裔的文化,甚至推行「同化」政策,招致少數民族的抵觸和抗拒;第二種可能的因素是少數民族不斷強調自己居住地區內文化與歷史的獨特性,認為有權保持自己的文化、語言與土地,或者對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共同體存續的前景憂慮重重,從而認為最好的方式就是分裂出去。
(3)經濟社會關係。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各國現代化進程的加速,各民族為了加快自身的發展展開了激烈的競爭。在缺乏公正合理的協調機制的情況下,經濟問題與現代化發展的不平衡是民族分離主義浪潮興起的深層因素之一。
在這方面,學者們強調最多的是欠發達少數民族的相對剝奪感和怨恨成為分裂主義產生的社會根源。中央黨校國際戰略研究所郭艷博士分析了邊緣地區被剝奪感對國家認同的銷蝕和對民族分離的刺激:在印度尼西亞的個案中可以看到,在向現代轉型的過程中,價值的不合理分配孳生了被剝奪感和被殖民感,從而引發了基於原生情感的對國家的不滿及與現代國家之間的衝突,這使印尼的民族分離運動成為一個反覆出現的主題。(29)北京大學外國語學院梁敏和教授也認為,印尼國內的民族分離主義運動產生和發展過程中的經濟動因特徵明顯,主要表現在區域經濟發展的失衡、各民族在現代化過程中的失衡及民族間貧富差距的拉大等。(30)然而,這種「挫折-攻擊」研究的範式常常忽視了問題的另一方面,即經濟發達的地區或發展水平較高的民族或群體謀求分裂的可能性及現實,如巴斯克及魁北克分裂主義。
(4)認同關係。分裂主義的產生,從根本上看應該是國家整合與國家認同的構建問題。有學者指出,民族分離主義的緣起主要是民族國家建構中民族結構上的非均衡性和文化上的非均質性。民族國家整合過程中的不平衡、不徹底,造成了不同民族文化集團在同一個政治共同體內的政治、社會、文化地位的不平等,使得國家內部一些民族對國家的認同出現危機。(31)對於國家整合尚未完成的多民族國家來說,民族內部的文化認同、政治認同與國家層面的文化認同、政治認同關係的失調,導致民族群體對國家整體認同的缺失,使得國家的統一隻能依賴於強制性的約束。一旦國家的中央權威衰落而無力維持這種強制,必然造成國家分崩離析,民族各自為政。
三、分裂主義的思想淵源
從分裂主義的思想淵源來看,主要和國家民族主義(或曰公民民族主義)的嬗變及族群民族主義的濫觴、分裂勢力對民族自決理論的扭曲利用,以及對「一族一國論」的偏狹認識有直接關係。研究表明,這些曲解和利用均不能成為分裂主義合法性的基礎。
1.民族主義的嬗變。至今,對民族主義的研究成果可謂是汗牛充棟,但在其緣起、界定及作用等方面仍存在較大的爭議。加拿大卡爾加里大學教授凱·尼爾森(Kai Nielsen)認為,儘管民族主義有多重含義,但它主要圍繞的是兩個中心問題:一是民族群體成員對待民族集體認同的態度;二是民族成員在爭取和維持政治主張時所採取的行動。(32)從本質上看,民族主義主張民族的特殊性、民族的獨立性和民族利益的至上性。這三個特性構成了民族主義的三個基本命題。
從民族主義嬗變的角度來看,20世紀後半葉,隨著第三次民族主義浪潮的泛濫,以國家為基礎的民族主義開始向族群民族主義(ethno-nationalism)轉型。在當今世界,族群民族主義已經成為身份認同和政治行為的一個顯著的激發因素,成為日趨激烈的族群衝突的某種思想根源。
從本質上看,族群民族主義認為人們效忠的是他們生於其中的或者被劃入其中的一個族群,而不是涵蓋了許多族群或者民族的更大政治實體。族群民族主義的要求超越了原來由國家建構起來的族群與國家之間的歸屬關係和公民認同,推動民族主義向以族群為中心,而不是以地域為中心發生變異。在族群民族主義的濫觴中,族群之間的歷史仇恨被加上著重號,現實的利益衝突和社會不滿被放大,族群精英熱衷於族群動員的煽動,不僅以族群民族主義為意識形態工具整合外部資源,也包括利用人權和文化多樣性保護這樣的價值資源,從而使得族群民族主義運動在全球化背景下得以「輕鬆地」跨越國家主權的邊界,成為一種國際化的社會運動,因而具有更為紛紜複雜的性質和結構。(33)
對於族群民族主義存在兩種解釋的框架:原生主義者認為,族群身份是一個建立在客觀標準之上的主觀意識,強烈而獨特的族群身份認同及族群成員對這種認同的內化,特別是對自身的社會經濟處境的認知成為族群民族主義和族群分離主義情感發展過程中的關鍵;而構建主義者則否認族群身份是通過生物性路徑被「自然賦予」的,它主張族群身份是一種「社會建構」的結果,特別是其中的族群競爭理論認為,追逐個體或小集團利益的族群精英們為爭奪資源所進行的努力是族群衝突的內在驅動力。
2.民族自決權的濫用。從歷史上看,自決權原則從提出到發展成為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與非殖民運動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其主要目的在於反對殖民主義,支持殖民地人民的解放和獨立運動。(34)對於列寧的民族自決權思想,新疆大學天山學者潘志平教授指出:「一、列寧關於『民族自決權』的思想是有鮮明針對性的,即主要針對沙俄那樣的殖民主義。列寧的民族自決權思想在革命成功後也進行了調整和改變。二、列寧強調要把殖民地人民的『民族自決』要求與民族分立主義的『民族分立』要求區分開來。前者的基本點是非殖民化,而不是民族主義。」(35)對於國際法上的自決權,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王英津教授指出,自決權的主要內容是獨立權而非分離權。(36)當然,這種獨立權主要運用於殖民地人民的解放和獨立運動,脫離了這一背景的分離權並不屬於國際法範疇的法律權利。加拿大里賈納大學教授朱毓朝指出,在民族自決與分離主義相關問題上,《非殖民化決議》和《友好國際關係決議》這兩個聯合國的重要決議都強調,只有在殖民主義統治、外國佔領和強加的政治統治以及種族主義政權三種情況下才可以支持民族自決。而這兩個決議除特別包括了對國家主權原則的保護條款外,還明確申明,支持民族自決並不表示鼓勵現存主權國家內部少數民族分離獨立的要求。(37)
3.「一族一國論」的偏狹。潘志平指出:「分裂主義既受西方的『民族原則』激勵,又受到封閉、狹隘、排他的民族情緒的鼓舞,是對當代政治的反動。當前,首先應批判、摒除「國家、民族一體」的理論,以驅除民族理論上的種種迷霧。」(38)
「一族一國」理論,主要來源於中世紀晚期歐洲思想家對國家領土與民族居住地域一致性的樸素的「民族國家」的理想追求。它部分表現於第一次民族主義浪潮中西方民族國家構建的歷史進程。簡單地說,就是謀求國家與民族邊界的重合,以一個民族為單位建立一個現代主權國家。這一理論也常常被稱為「單一民族國家」理論。中國社會科學院朱倫研究員將其概括為「一個人民,一個民族,一個國家」(one people,one nation,one state),認為這種觀點屬西方民族與國家的古典理論,並不符合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實際情況。(39)從事實上來看,民族國家在民族結構上分為單一民族國家和多民族國家兩大類,並隨著歷史的發展愈益出現民族國家在民族結構上由多元取代單一的發展趨勢。(40)也就是說,在今天仍追求以單一民族建立國家的民族分裂主義是違背民族國家本身的發展趨勢的。進一步說,這種違背歷史趨勢的極端訴求,「非但不能促進文明,反而會使社會停滯不前……因為那些無民族共存現象的國家是不完善的,那些喪失了民族共存之效用的國家是衰朽的。……同一國家之下若干民族的共存不僅是自由的最佳保障,而且是對自由的一個驗證」。(41)
四、分裂主義的治理研究
目前,對於分裂主義的治理問題,儘管討論不少,但公開發表的成果不多。學者們根據自身的理論立場提出了各自的解決方案。相對於分裂主義研究的其他方面而言,研究者在分裂主義的治理思路問題上存在著更大的爭議。整體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思路。
1.民族權力的政治承認。中國社會科學院亞太研究所副研究員張潔在分析亞齊的案例後指出,印尼內部不同民族和地區間在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權力上的不平等是亞齊分裂主義產生的重要根源,所以解決民族衝突和民族分離主義運動的重要途徑之一是給予各地區一定的自治權。(42)但對於自治到底是遏制分裂主義的有效手段,還是推動分裂主義發展的外因,則存在很大疑問。研究表明,自治制度雖然有利於協調國家主權與民族訴求之間的爭議,但是從長遠來看,並不能最終解決發展問題,自治制度並非處理民族問題的唯一安排,亦非最優安排。(43)
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學人類學研究所研究員王建娥認為,在多民族國家建立制度化的權利分享機制,在文化層面處理好民族文化與國家認同之間的關係,在國家的一切公共生活中體現制度化的平等和尊重,建立公平公正的資源分配體系,是治理民族分離主義的最佳手段。(44)顯然,王建娥對分裂主義的治理顯得較為樂觀,她認為分離主義勢力在遭遇國際國內雙重力量阻礙的情況下,就能夠接受多民族國家的現實,通過非分離的途徑實現自己的利益訴求;而多民族國家維護其領土完整的唯一正確思路,就是釋放善意,讓各個民族都自願地選擇留在既有國家之內。(45)而諸多現實證明,這一思路是很難達到預期效果的。
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副教授胡潤忠認為,多民族國家民族分離主義的治理戰略可以考慮促進各民族經濟的相互依存和均衡發展,參考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借鑒協和式民主模式,主權國家應該通過協商否定民族分離對國家主權進行挑戰的正當性。(46)針對多元文化政策,有學者認為,多元文化主義實施不當則可能成為民族分裂主義興起的一個重要原因。他指出,在實施過程中,文化多元主義可能出現原先的「手段」演變成「目的」的問題,客觀上造成的結果是民族間的分野得到了進一步確認和加強,為少數民族的民族意識和民族認同提供了理由乃至於保障,最終導致民族種族認同上升到首位,國家整合退居次要地位。這實際上為民族分離主義的興起準備了良好的思想基礎。(47)
2.民族去政治化與國家整合。潘志平認為,從理論上看,國家與民族畢竟是兩個不同的社會歷史範疇。國家的本質是政權,而民族則是基於共同經濟生活、文化和心理上的認同的共同體。兩者混淆的結果,不是政治問題民族化,就是民族問題政治化,都會給社會穩定帶來極大的衝擊。(48)所以,必須防止文化現象政治化:(1)不應以民族和民族關係為綱處理非民族問題;(2)適度淡化民族意識,強化表現各民族共有的祖國意識;(3)以國家意識取代族群口號;(4)促進多民族雜居地區的社會融合即社會的文化整合。(49)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馬戎認為,治理包括民族分裂主義在內的民族問題的一個根本性政策原則,應該是「文化化」的政策導向。(50)他認為,古代中國素來多以「文化化」的策略來處理民族關係和梳理民族問題。這種傳統較好地維繫了中央與地方、多數與少數民族的關係問題。近現代以來,我國少數民族民族主義不斷發展、民族問題和矛盾不斷增多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我們簡單地模仿了歐洲國家把民族問題「政治化」和制度化的做法。所以,中國應當以本國歷史為基礎,在民族關係政策上「去政治化」,強化公民意識與國家認同建設。(51)
同樣,中南民族大學思政學院副教授李學保也認為,民族/族群認同的回歸與國家認同的「去中心化」所引發的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的矛盾和張力是考察民族衝突和民族分裂主義的重要視角。(52)首都師範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張友國則認為,民族分離主義實現分裂國家圖謀的手段之一,就是運用文化疏離策略。它們將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人為對立起來,一方面,將國家認同置於民族認同之下;另一方面,以民族認同的文化屬性否認國家認同的政治屬性,進而將民族認同的文化內涵逐漸演化成從所在國分離的政治目標。張友國特別針對民族分離主義的文化疏離問題提出了他的解決之道:第一,培養公民意識和國家意識,建設國家認同;第二,尋求重疊共識,構建同質文化內核。(53)當然,以上幾種理論目前還都缺乏相互間的溝通,更沒有實踐方面的驗證。
(未完,待續)
作者簡介:楊恕,蘭州大學中亞研究所教授;李捷,蘭州大學中亞研究所副教授。
文章來源:《國際政治研究》2014年第201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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