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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監察機關——御史台

唐承隋制,置御史台,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設御史大夫1人,正三品。《新唐書·百官志》云:「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唐會要·御史台》云:「正朝廷綱紀,舉百家紊失」。在隋朝及唐初,御史台只管揭發,並且只要根據傳聞即可奏劾,不需要什麼證據,更不受理訴訟,這就是《通典·御史台》所說的「但風聞彈事,提綱而已」。唐太宗非常重視御史台的作用,他要求三省和御史台官員各盡其責,真正起到互相檢查的作用。《貞觀政要》卷1記載他對大臣說:隋朝所以二世而亡,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當時皇帝「不肯信任有司,每事皆自斷」,結果群臣有意見都不敢直言,「宰相以下,惟即承順而已」。而他自己則要「擇天下賢才,置之百官,使思天下事」,凡事都要交給有司商量,然後經宰相籌畫,於事穩便,才能上奏施行。他為了充分發揮御史台的監察職能,貞觀元年(公元627年)規定:凡是中書、門下及三品以上官吏入閣議事,都要有諫官隨同,有不當的隨時進諫。御史台的地位由此提高,對於糾正官吏的違失起了一定作用。貞觀以後,御史台也受詞訟,並且設置了「台獄」,《新唐書·百官志》說:「凡冤而無告者,三司詰之。三司,謂御史大夫、中書、門下也」。「有制覆囚,則與刑部尚書平閱」。對於百司不法事件,「大事奏裁,小事專達」。在糾舉之前,往往要「推覆理盡,然後彈之」。

御史台的次官,唐初依隋舊制,稱治書侍御史中丞,高宗李治即位,因避帝諱,改稱御史中丞,正五品下。《唐會要》「御史大夫」條云:由於「大夫秩崇,官不常置」,故實際上以「中丞為憲台之長」。

高宗龍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御史台曰「憲台」,大夫曰「大司憲」,中丞曰「司憲大夫」。武后文明元年(公元684年),改御史台為肅政台。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分左右台、左台知百司、監軍旅;右台察州縣,省風俗。不久,又命左台兼察州縣。兩台每年派使者八人,春季稱為風俗,秋季稱廉察,以四十八條監察州縣官員。唐肅宗至德以後,諸道使府參佐,皆以御史為之,謂之「外台」。東都洛陽設留台,有中丞1人,侍御史1人,殿中侍御史2人,監察御史三人;元和後,不置中丞,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主持留台事務,而三院御史也不常備。

在御史台內設有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分別由侍御史(從六品下)、殿中侍御史(從七品上)、監察御史(正八品上)居其職,合稱「三院御史」。其中侍御史6人,掌糾舉彈劾百僚,推鞠獄訟、知公廨等雜事。所謂推鞠獄訟,是指對被告發官員進行審理,這主要是「制獄」,即皇帝親自命令辦理的案子。彈劾指按朝廷行政法規指控官員的不法行為。知公廨雜事是指處理台內日常雜務。這一職務一般由資格較老的人擔任,稱為「雜端」,殿中監察職掌進名、遷改及令史考第,台內一切事務由他專決,所以也稱為「台端」。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以侍御史直接處理台內事務,「雜端」的權力就減少了。殿中侍御史9人,從七品下,《大唐六典》謂「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儀式。每朝,與侍御史隨仗入,位在中丞下,給事中、中書舍人後」。意思是說在朝廷的重大典禮活動中,負責糾察殿廷供奉儀式,包括典禮的服飾、祭祀和皇帝巡省的大駕鹵簿及一應文物的準備情況。監察御史15人,正八品下,主要任務是分察百僚,凡獄訟、軍戎、祭祀、營作、太府出納諸事並加監察。兼管朝堂左右廂及百司綱目。《大唐六典》說:「開元七年三月敕,並令隨仗而入,不得供奉,位在尚書員外郎後」。唐代分全國為十道,派監察御史巡按,每道以判官2人為助手,若事務繁忙時則加支使。其任務有六:一、察官員善惡;二、察戶口流散,籍帳隱沒,賦役不均;三、察農桑不勤,倉庫減耗;四、察妖猾盜賊,不事生業,為私蠹害;五、察德行孝悌,茂才異等,藏器晦跡,應時用者;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縱暴,貧弱冤苦不能自申者。此外,凡打勝仗時對將士論功行賞,以及對屯田、鑄錢、嶺南、黔府官員的選補,也視功過糾察。開元中,兼巡傳驛,至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以監察御史檢校兩京館驛。代宗大曆十四年(公元779年),兩京以御史一人知館驛,號館驛使。監察御史還分察尚書省六部,德宗興元元年(公元784年),以第一人察吏部、禮部,兼監察使;第二人察兵部、工部,兼館驛使;第三人察戶部、刑部。歲終評議殿最。

總之,三院御史共司監察,又各有側重,構成一個嚴密的監察體系,被封建王朝用來監視百官,為鞏固專制皇權服務,所以他們被稱為「人君耳目」。新舊《唐書·酷吏傳》中所寫的酷吏,很多是御史台官員或曾在御史台任過職的官員。特別是武后統治時期,其酷吏政治的推行是與御史台的加強分不開的。

唐代以御史糾彈百官,太宗時期,為了鼓勵御史講話,凡糾彈失真,也不予追究。開元十四年(公元726年)以後,宰相以御史權重,建議彈奏先白中丞、大夫,復通狀中書、門下,然後得奏,這樣,御史糾彈的正確與否便受到三省的制約。所以《舊唐書·職官志》在談到僕射的職掌時說:「御史糾劾不當,兼得彈之。」《新唐書·百官志》也說:左右丞「掌辯六官之儀,糾正省內,劾御史舉不當者。」這說明御史的彈劾制度已逐漸完善了。

唐代御史品秩並不高,但職位卻很清要。《唐會要》卷60「侍御史」條記載武德時,李素立丁憂,按規定應當免除官職,歸家守孝,但唐高祖李淵特敕有司「奪情」(即免於守制),授予七品清要官。主管部門擬授雍州(首都所在地)司錄參軍,李淵認為「此官要而不清」。又擬授秘書郎,李淵又說,「此官清而不要」。後來改授侍御史,李淵才滿意。從此一例,足以說明御史地位之重要。正因如此,唐代御史的選拔都比較嚴格,一旦身居其位,遷轉也比較迅速。《新唐書·選舉下》記載唐憲宗元和時,規定官員考遷的辦法,一般是四考或五考,最少也要三考(每年一考)才予以改遷,但侍御史只要13個月,殿中侍御史18個月,監察御史25個月就可改遷。

中唐以後,凡藩鎮跋扈的地區,御史難以履職。其他藩鎮州縣內,御史的糾彈之權也往往委派度支、戶部、鹽鐵三司巡院官及諸道幕府判官中帶御史憲銜者兼任。在中央,凡是宦官把持的機構,御史不得觸犯,前往巡視的御史甚至遭杖罰流配。據《舊唐書·元稹傳》記載,元和四年(公元809年),元稹任監察御史時,他乘出使機會,了解民眾疾苦,訪察官吏不法,彈奏原劍南東川節度使嚴礪擅自沒收轄內將吏百姓家產,又於兩稅外另加征錢、米、草等。朝廷中支持嚴礪的宦官將元稹分務東台。元稹被調離京師後,又彈奏了數十件不法之事。河南尹房式違法,元稹按照過去的辦法,一面向朝廷上表,一面叫房式暫停職務。與元稹有矛盾的人,便責備他擅奏。朝廷因此罰元稹一季俸料,召還西台。行至敷水驛,宦官違犯規定,與元稹爭宿驛舍的正廳,擊傷元稹。憲宗不但不懲辦宦官,反把元稹貶為江陵府士曹參軍。在這種情況下,御史台的監察職能已經不可能得到正常的發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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