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靜蕾凍卵,法律人是怎麼聒噪滴?

新聞背景

徐靜蕾凍著了!

新浪娛樂訊 7月6日上午,@Vista看天下 發文稱,徐靜蕾接受採訪談論冷凍卵子話題,在她看來,冷凍起自己的卵子,就像找到了「世界上唯一的後悔葯」,她唯一遺憾的是找到這味葯有點晚。而其實徐靜蕾在今年初宣傳影片時就接受採訪談過此話題,以下為採訪原文摘要:

  ……變胖的原因還包括她去美國做了一個冷凍卵子的療程。我們並沒有想到徐靜蕾會談到這個話題,這幾乎是我第一次聽到有女明星如此誠實的講述自己的身體狀況。她曾經被人問過很多次戀情與婚姻的看法,在報道中,這個戀人沒有名字,但人人都知道,她並不覺得一定有必要結婚,卻總是被人看做是個不婚主義者,後來她索性也不做解釋,就像她頂著「才女」名頭多年,只好解釋一下「其實女演員也沒大家想的那麼沒文化吧,挺多人也看書的」。唯一堅定的一點,她是個不育主義者,「沒有人比我更有決心不要孩子,真的就是不要,完全不想要。」但是冷凍卵子又是另外一回事,「因為人生中只有這一件事,是後悔也沒有用的,你要早做打算,萬一哪一天,形勢所迫,或者你自己或你的愛人改變了主意,總還有一條退路,有一個解決辦法。我都有點後悔我做的晚了,因為年齡大了。我前後折騰做了三個月打激素,其實還是有一層層損耗的風險。」

然而凍卵背後的法律問題老徐都釐清了嗎?

→_→問題1 -冷凍的卵子、精子、胚胎等是法律意義上的「物」么?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並未對人體冷凍胚胎的法律地位和性質作出明確規定。衛生部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人類輔助生育技術規範》中諸如「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禁止實施胚胎贈送」的表述,對於胚胎性質的界定並無實際意義。理論上對於人體冷凍胚胎法律屬性的描述,由於學說立足的視角和傾向各異,主體說、客體說與折中說觀點的交鋒論戰不斷,至今尚未沉澱上升為普遍認同的通說觀點。有觀點認為,王利明教授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組織、精子、卵子等,以不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為限,可以作為物」、以及梁慧星教授《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第九十四條規定的「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組織、精子、卵子等,以不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為限,可以成為民事權利的客體」的表述,應該可以成為胚胎「物」的法律界定「最接近、最統一」依據。但是,需要明確的是,冷凍胚胎與諸如器官、血液、組織、精子、卵子等物質還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前者具備發育為生命的潛能,這也是倫理學家強烈主張胚胎屬於人格體的根本原因,而後者在符合人類生殖倫理的條件下無論如何不能單獨培育為人的生命,故而將其納入物的民法調整範疇以滿足社會需要,並不違背相關倫理禁忌。

——摘自時永才、張聖斌、庄緒龍《人體冷凍胚胎監管、處置權歸屬的認識》

→_→問題2 -可以選擇代孕么?

衛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第三條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第二十二條

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買賣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實施代孕技術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類精子庫批准證書》機構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進行性別選擇的;

(五)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檔案不健全的;

(六)經指定技術評估機構檢查技術質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_→問題3 -既然國內代孕違法,可以選擇海外代孕么?

有專家表示,如果雙方家族中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願意幫忙代孕,或是其他女性願意代孕,即使在國外生育,也會涉及母體的健康安全狀況,倫理問題更是繞不過去的。

  值得一提是,若是孩子的身體出現問題,歸屬也可能成問題。例如有對美國夫婦,曾花1萬美元找代母生孩子。後來嬰兒被發現受到細菌嚴重感染,可能導致失明、失聰及弱智,結果這對夫婦和代母都不想要孩子。

  就代孕生下孩子的落戶問題,記者諮詢了權威部門的業內人士。代母在國外進行了試管嬰兒手術,回國生下孩子,或是在國外生下孩子,想領回國撫養,雙方老人仍面臨問題。「孩子出生的醫學證明是關鍵」,該人士表示,對於代母回國生下的孩子,醫院未必給開出生證明。

  如果在國外出生的孩子想回國落戶,那麼外國的出生證明,經翻譯公證,也將成為重要的參照。在國外出生的孩子的醫學證明能證實孩子屬於哪一方尚無從知曉。不過在我國,親子關係建立在血親、法親的基礎上,戶籍申報屬於法律關係,而我國現行法律禁止代孕,所以代孕所生的孩子目前是不被認可的。

延伸閱讀.國內首例冷凍胚胎繼承案在無錫二審定獻

「白髮人送黑髮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況暮年遽喪獨子、獨女!沈傑、劉曦(夫妻)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歡膝下、縱享天倫之樂不再,『失獨』之痛,非常人所能體味。」、「沈傑、劉曦遺留下來的胚胎,則成為雙方家族血脈的唯一載體,承載著哀思寄託、精神慰藉、情感撫慰等人格利益」……9月17日,在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時永才親自擔任審判長的合議庭,經過審理後宣判的一份終審《民事判決書》上,上述令人「催淚動情」的文字出現在了該判決書的說理部分。

這起從2013年11月由宜興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先後多次開庭審理,在一審判決後受到社會各界和媒體廣泛關注的國內首例冷凍胚胎繼承糾紛案,經過一審、二審長達近10個月的審理,終得定獻。

  據了解,判決書直接撤銷了一審判決,並基於倫理、情感、特殊利益保護等情節,認為沈新南、邵玉妹(沈傑父母)和劉金法、胡杏仙(劉曦父母)要求獲得涉案胚胎的監管權和處置權合情、合理,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判決沈傑、劉曦存放於南京鼓樓醫院的4枚冷凍胚胎由上訴人沈新南、邵玉妹和被上訴人劉金法、胡杏仙共同監管和處置。

  這是國內第一例通過法院最終判定胚胎歸屬權的案例。

  而這起案件糾紛,源於一個聽來讓人唏噓扼腕的故事:沈傑(男)與劉曦 (女)2010年10月13日登記結婚,於2012年4月6日取得生育證明。2012年8月,夫妻二人因「原發性不孕症、外院反覆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失敗」,要求在南京市鼓樓醫院施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術。鼓樓醫院在治療過程中,獲卵15枚,受精13枚,分裂13枚。取卵後72小時為預防「卵巢過度刺激綜合征」,鼓樓醫院未對劉曦進行新鮮胚胎移植,而是當天冷凍4枚受精胚胎在鼓樓醫院生殖中心冷凍保存。期間,劉曦與醫院簽訂《輔助生殖染色體診斷知情同意書》,夫妻倆後又簽訂《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書》、《胚胎和囊胚冷凍、解凍及移植知情同意書》等,鼓樓醫院還明確,胚胎不能無限期保存,並強調冷凍保存期限為一年,首次費用為三個月,如需繼續冷凍,需補交費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過保存期,沈傑、劉曦選擇同意將胚胎丟棄。

  然而,就在即將施行手術前數天,2013年3月20日深夜,沈傑駕駛車輛發生側翻撞到樹木,妻子當日死亡,沈傑也經搶救5天後死亡。此後,雙方父母因處理冷凍胚胎事宜發生爭執,原告沈傑父母認為,依據風俗習慣,作為兒子生命延續的標誌,在醫院冷凍的胚胎應當由原告來監管和處置。被告劉曦父母則認為,胚胎系他們的女兒留下的唯一東西,要求處置權歸其夫妻所有。雙方爭執不下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原被告的訴訟請求,其中認為,含有未來生命特徵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樣任意轉讓或繼承,依法不能成為繼承的標的,以及施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的夫妻已經死亡,其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權利不能被繼承。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一審判決中之所以駁回了原被告的訴訟請求,最大的法律障礙來自對受精胚胎法律屬性的理解,以及衛生部相關規定中「胚胎不能買賣、贈送和禁止實施代孕」等潛在的倫理、法律問題爭議。

  記者在一審期間曾對判決涉及相關問題諮詢宜興市法院,但得到的答覆是,法院對死者及家屬所遭受的境遇十分同情,但迫於法律規定的種種限制,尤其是對於判決將胚胎權屬歸於其父母,可能引發跟更多的倫理道德和法律爭議,一審法院只能基於法律規定作出了不利於原被告的判決。

  據了解,無論是一審、二審,作為第三人的鼓樓醫院也被推到「風口浪尖」。在審理期間,鼓樓醫院辯稱:醫院有不可逾越的障礙,原衛生部也出台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等一系列規章,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均沒有明確規定受精胚胎的定性。醫院據此認為,冷凍胚胎的性質尚存在爭議,不具有財產的屬性,原被告雙方都無法繼承。而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該行為違法,原被告雙方也無權行使死者的生育權,故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述爭議問題,在今天的《判決書》中則給予了較為清晰的釋法、說理和表述。《判決書》認為:在我國現行法律對胚胎的法律屬性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考慮到受精胚胎具有潛在的生命特質,不僅含有死者夫婦DNA等遺傳物質,且含有雙方父母兩個家族的遺傳信息,雙方父母與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倫理上的密切關聯性,不但是世界上唯一關心胚胎命運的主體,而且亦應當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判決書》還強調:「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相關醫療機構和人員在從事人工生殖輔助技術時的管理規定,南京鼓樓醫院不得基於部門規章的行政管理規定對抗當事人基於私法所享有的正當權利」,最終依據法理原則化解了這一爭議問題。

  據了解,隨著生殖醫學的不斷發展,國內外均出現了有關受精胚胎的權屬爭議問題,類似糾紛已經不是難得一見的個例。僅該案中的南京鼓樓醫院去年一年,就做過試管嬰兒手術達4000餘例。雖然醫學上講受精後6周內是胚胎,7周後才是胎兒,但隨著生命科學時代的來臨,胎兒包括胚胎利益的法律問題,勢必成為一個十分重要的新命題。

  相關法律專家認為,該判決「十分大膽」地釐清了多重法律問題和倫理問題,一旦獲得法學界、醫學界後續認可,勢必引發重要反響,並對今後出現類似爭議案件,具有典型的判例價值,還將對相關行政管理規定的適時修改,提供重要的參考價值。

(法制日報記者:丁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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