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立法激勵行善 揚善比懲惡更務實

沈彬:立法激勵行善 揚善比懲惡更務實

2011年11月04日 07:59來源:東方早報 作者:沈彬

近日,有媒體報道深圳市擬立法懲罰「誣賴救助人」。

9月13日《晶報》報道,年初深圳「兩會」上有代表提出要制訂「深圳市好心人免責條例」,該市法制辦9月回復稱:已將《助人行為保護條例》列入201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擬規定對助人者的鼓勵、受助、免責、免予起訴制度。近日,相關人員稱,新規擬呈現三條規定:一、當別人遇到危險或緊急情況時,除非有重大明顯過錯或明顯故意,對幫助的後果不承擔法律責任。二、如果被救助人認為傷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須提出足夠充分的責任。三、如果被救助人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反咬一口,並最終證實他誣賴救助人,則應受到一定懲罰。

目前深圳的立法在調研階段,只有一些立法意向,沒有成型的條文。這些意向能否體現為法律以及如何體現,應放在法治建設的大背景中考量。

此次立法主體集中在化解救人者的風險。其次是糾正以「彭宇案」為代表的個別案件中對救人者的「有罪推定」。其實,「誰主張誰舉證」是既有法律,只是個別判決沒有貫徹。最後才是擬對「誣賴者」的「一定懲罰」。

以法律手段化解冷漠、激勵行善,可分為揚善、懲惡兩方面,而懲惡又分為懲罰「見死不救者」和懲罰「誣賴者」。

美國等國家從消極方面揚善,制訂《好撒馬利亞人法》,旨在避免因做好事不當而被指控。這也正是此次深圳人大代表提出立法的本意。但僅免責是不夠的。如廣東凌華坤開車追劫匪,造成第三方嚴重傷害。如果只免除凌的責任,無辜的第三方怎麼辦?所以政府應設立一套完善的保障制度。

另一方面,德、法等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提出了積極要求,將「見死不救法」定為刑事犯罪。但這些國家的「見死不救法」,源於其發達的社會保障、經濟發展水平。在中國當下,即使有法定救人義務的醫院,有時還難免因費用不足而拒絕治療,目前「超前」引進這樣的法律,意義有限。刑法專家也多次強調「時機尚不成熟」。

那懲罰誣賴者的立法前景如何呢?我們注意到,「誣賴救助人,應受到一定懲罰」僅是深圳的立法意向,立法者目前也沒找到合適的「懲罰工具」。

就現行刑法說,很難給予「誣賴者」嚴懲:「誣告陷害罪」、「敲詐勒索罪」、「偽證罪」、「詐騙罪」等罪名,可追究職業「碰瓷者」;但對偶發的「誣賴者」,很難追究。這與現代法治中刑法的謙抑性有關,並非所有「不誠實」都必須由刑罰嚴懲。我國古代的「誣告反坐」,是封建時代典型的「刑民混淆」。冷漠、誣賴是對社會的傷害,但刑罰過於寬泛的使用更值得警惕。

其二,誣賴者侵害了他人名譽權,在現行民法中可以被訴、受懲。但包括海寧劉小姐救人被誣在內的多起事件,當事人都沒提請民事訴訟,在「民不告」的情況下,「官去究」是否合適?

其三,刑案的證明標準要比民事案件高得多。民事起訴可能因事實不清被駁回,但不代表那就是「誣賴犯罪」。如果要刑事追究「誣賴」,則意味著動用司法力量查清不可能還原的事實,勢必耗費公帑。與其如此,不如完善對行善者的保障。

「彭宇案」判決錯了,但法律沒錯。在許多類似案件中,並不是監控錄像「還了救人者清白」;從法律上說,「誰主張誰舉證」,並非沒有錄像和證人,救人者就「跳進黃河洗不清」了。相反,應由指控者舉證。

「彭宇案」負面影響巨大,與其說是公眾害怕「誣賴者」,毋寧說是擔心司法失范。只要法院依法審判,堅持「誰主張誰舉證」,「誣賴者」就不可能得逞,也就談不上懲罰。「除惡務本,樹德務滋」,只要從源頭上完善對救人者的保障,提高司法公信,「誣賴者」就沒有市場,公民就敢於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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