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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委會〔2016〕2號 海關總署: 為完善進境物品進口稅收政策,經國務院批准,對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目稅率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進行調整。調整後的稅目稅率詳見附件。 二、上述調整自2016年4月8日起實施。 三、《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調整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目稅率的通知》(稅委會〔2011〕3號)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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