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此不再「被精神病」?——▲397《深度中國》中國新聞周刊2011

總第397期2011-09-26從此不再「被精神病」?

導語:

在9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獲得原則性的通過。該草案首度對非自願住院治療內容做出全面規定。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送入精神病院治療者,將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這一草案的通過,結束了我國長達26年之久的精神衛生法律的空白,「被 [詳細]

「被精神病」是近些年來非常火的社會現象,很多人認為他離我們生活很遠,實則不然。試想,上訪、討薪……一個公民的維權行為,一不小心就會被某些勢力冠以「精神病」的帽子。然後,你說的話都是瘋話,沒人聽,沒人管。而你自己,卻將忍受自由被剝奪甚至身心遭藥物傷害的痛苦。所以,「被精神病」對於每個人來說,都是極其可怕的威脅。

  現在,這一現象有望得以控制。在9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獲得原則性的通過。該法案於6月10日,由國務院法制辦發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該草案首度對非自願住院治療內容做出全面規定。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送入精神病院治療者,將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這一草案的通過,結束了我國長達26年之久的精神衛生法律的空白,「被精神病」現象有望得以控制。

  精神衛生法的制定並通過是我國加強民生立法和社會領域立法努力的一個體現。精神衛生法的制定反映了時代的要求,也順應了公眾的心聲。但也有人認為,草案中作為精神病鑒定標準之一的「擾亂公共秩序」太模糊,自由裁量權太大,可能存在濫用可能。對此,有專家表示:「如果精神衛生法為此開設收治大門,後果將不堪設想。」此外,也有媒體指出,儘管杜絕「被精神病」應該成為精神衛生立法的一個關注重點。但在「被精神病」之外,需要法律救濟的精神障礙者還有很多。精神衛生法並未就國家救濟給出更加細則的規定,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很大的遺憾。

  在「被精神病」事件層出不窮的今天,26年議而未決的精神衛生立法的確有些姍姍來遲了。但遲到總比不到強,那些曾經「被精神病」的人們,看到草案的出台,心裡也許會重新生出對法律和公正的希望,而這些仍然保留的希望,恰恰是整個社會穩定最有效的緩衝劑。同時,我們也應認識到,草案的出台,對於守衛「精神衛生」僅僅是一個開始,還有許多更為現實的問題等待我們去解決,維護法律威嚴還需要社會各方持久不懈的努力。

姍姍來遲,精神衛生法草案的出台意義重大專家解讀精神衛生法草案

歷時26年、數易其稿的精神衛生法草案19日獲得通過,草案對精神疾患從診斷到治療以及出院等多方面作出詳盡規定,以確保患者權益,防止出現「被精神病」。... [ 詳細 ]

歷時26年、數易其稿的精神衛生法草案19日獲得通過,草案對精神疾患從診斷到治療以及出院等多方面作出詳盡規定,以確保患者權益,防止出現「被精神病」。

  「被精神病」推動立法

  精神衛生法的起草始自1985年,迄今已26年尚未出台。長期關注並曾參與精神衛生法草案論證過程的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精神衛生中心謝斌教授表示,近十多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在競爭、生活壓力下,焦慮、抑鬱、失眠等心理行為問題越來越多,社會對立法的要求也在提升。

  最近幾年,媒體報道了一些正常人因為上訪等原因而被收治進精神病院的事件,謝斌認為,這些事件對於推動立法有作用,但法律的出台主要還是隨經濟社會發展而水到渠成的結果。

  是否自願成為立法焦點

  精神衛生法草案的重點之一為對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規定了詳細的程序,謝斌表示,精神病人的非自願住院和治療不僅是上海等地已經出台的地方性法規中的重點,也是國際上精神衛生立法的重點。從歷史上看,精神衛生立法的初衷也在這裡,即既要保護好精神病人的個人自由權益,又要保護正常人不受精神病人暴力、攻擊等行為的危害,還要使需要醫療救治的病人獲得恰當的診治。要平衡好這些有潛在衝突的利益,就需要開展立法。

  焦點

  1、禁強迫進行精神病檢查

  【草案】精神障礙的診斷不得以精神健康狀況以外的原因為依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

  【解讀】謝斌(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精神衛生中心教授):這條可能與最近各方面的呼籲有關係,因為有報道把正常人收治或者把不符合住院標準的人收治的情況。

  這一條體現的原則,即除了醫學的原因外,不能以其他原因作為診斷和收治精神病人的依據。

  這個規定把精神病的診斷和治療納入到醫學的範疇,是一個進步,雖然在具體文字表述上還有調整的空間,比如精神障礙診斷的確立,其實主要不是依靠「體格檢查」。

  2、72小時內須下診斷結論

  【草案】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或者將要發生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其監護人、近親屬、所在單位、村委會或者居委會、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並應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醫療機構應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診斷,並在72小時內作出書面診斷結論。

  【解讀】謝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精神衛生法規定的也都是72小時,也有長的,比如美國有些州規定是七天或者五個工作日,從實施情況看,醫院也沒覺得有很大的壓力或負擔。

  至於檢查和診斷的標準,都是通用的。但是精神疾病的診斷主要是靠對精神狀況的檢查評估,通過經過專業訓練的專科醫生對病人進行面談檢查,了解他的思維、情感、行為等。

  3、界定「非自願」住院條件

  【草案】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由患者自主決定。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

  【解讀】謝斌:這在國際上現有的精神衛生法律法規中都屬於比較嚴格的要求了,有的精神衛生法規定自己不能照料自己的生活,哪怕他沒有威脅到別人或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可以實施非自願醫療。

  我們這個規定目的是防止濫用非自願醫療。

  也有可能會出現對確實無法照料自己也暫時沒危險性的精神病人照顧不周的情況,但這是一個兩難。一些西方國家原來強調多收治,後來強調保護患者權益又放了很多人,放回去後肇事肇禍又多了,這樣的教訓要吸取。

  4、不得無故限制人身自由

  【草案】診斷結論表明精神障礙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限制其離開醫療機構。

  診斷結論表明需要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的,由患者監護人辦理住院手續;其中,患者屬於查找不到監護人、近親屬的流浪乞討人員的,由送診的民政等行政部門辦理住院手續。

  【解讀】謝斌:法律規定後,那種某個人或某些人想不讓病人離開的情況不太可能再發生了。

  但關鍵問題是操作上怎樣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說他不需要住院,因為醫療機構要承擔風險,有些國家也有這種規定,要求醫生來判斷他是不是不需要住院,但醫生做這種判斷承受的風險太大,因為他出去萬一肇事肇禍,醫療機構不僅要承擔法律責任,還要承受社會譴責。

精神衛生法如何破解收治亂局?

有專家表示,從這一立法宗旨看,國家試圖破解現實中備受關注的「被精神病」現象,也更加關注精神病患者的救治。但與此同時,「立法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一部好的法律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立法目的,但光有好的立法還不夠,還需要很好地去施行。」... [ 詳細 ]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草案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據悉,國務院通過的精神衛生法(草案)的立法宗旨是:規範精神衛生服務,保護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確保精神障礙患者不因貧困而得不到救治,確保有肇事肇禍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不因疏於管理而傷害自身或危害社會與他人,確保無需住院治療的公民不因程序或制度缺失而被強制收治。

  有專家表示,從這一立法宗旨看,國家試圖破解現實中備受關注的「被精神病」現象,也更加關注精神病患者的救治。但與此同時,「立法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一部好的法律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立法目的,但光有好的立法還不夠,還需要很好地去施行。」

  對他們來說「被精神病」是一場噩夢

  近年來,「被精神病」現象不斷出現——或由於社會糾紛或由於家庭矛盾,一些本來身體健康、神志清醒的人卻被強制性地送進精神病院接受治療。

  2003年10月,河南漯河農民徐林東因為長期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被當地政府送進了精神病院,2010年4月才回到家中。

  2009年底,因與醫院領導發生爭執,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高壓氧科護士郭俊梅被鑒定為偏執型精神障礙患者,並被調離崗位、建議治療。郭俊梅訴至法院。今年5月6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郭俊梅勝訴。

  除了上述「被外人精神病」的,還有「被自己家人精神病」的,福建邵武市金店老闆陳國明(化名)就是一例。

  陳國明擁有資產約800萬元。今年2月10日的晚上,他在被迷昏後強制送入精神病院。此後,在他名下價值數百萬元的股票和珠寶黃金被一卷而空,兒子也被轉移。

  據當晚值班的陳醫生事後回憶,陳國明被送往精神病院時全身被透明膠帶綁住,身上有多處淤青與血跡。他的妻子稱其「已經失眠兩年了,總是懷疑有人要害他,很衝動,還傷過人,毀過物」。

  被送進精神病院之後,陳國明同外界失去了聯繫。姐姐陳青一直無法打通陳國明電話。直到四天後的2月14日,陳青打聽到弟弟被弟媳婦送往精神病院,才從長樂老家趕到,並向當地派出所報了案。在警方的介入下,陳國明的妻子才允許給陳國明做精神病鑒定。

  在精神病院度過了56天後,陳國明被從精神病院放出來。

  陳國明出院後控告妻子非法拘禁,但未被公安機關立案。

  陳國明把希望寄托在了制定中的精神衛生法上。

  然而,細讀草案的規定後,陳國明表示「很失望」。「草案規定"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以及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但作出是否患有精神病診斷的是醫院和醫生,從我自己的遭遇看,我很擔心如果沒有第三方參與判斷,很難讓這條發揮實效。」

  為了讓大家關注「被精神病」現象的嚴重性,陳國明7月7日在北京的一個公園上演了一幕名為「誰都可能被精神病」的行為藝術。

  「我希望用這種方式,告訴大家"被精神病』有多麼恐怖,對任何人來說就會是一場噩夢」。陳國明說。

  破解「被精神病」需要引入司法程序

  有統計顯示,我國有各類精神病人一億以上,但現行精神病收治制度卻存在著巨大缺陷,收治局面混亂。不僅威脅到社會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個人都面臨"被收治』的風險。

  「目前"被精神病』及侵犯精神病患者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的案件時有發生,這不能不說是精神衛生服務中的亂象。」北京中醫藥大學衛生法學教授卓小勤認為,「被精神病」問題的破解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為支撐。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軒則認為,要防止「被精神病」,精神障礙的認定以及精神障礙者的強制住院或者非住院治療在程序操作上就都應當實行嚴格的司法化和去行政化。而現行收治制度正是存在醫療化、行政化傾向濃、沒有引入司法程序的問題。

  一方面是「該收治不收治」,另一方面卻是「不該收治被收治」,對於這樣的現實情況,李軒認為從政府角度看,有過度作為的可能,也有不作為的嫌疑。「現在的立法要督促政府履行好作為義務,例如,對流浪的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和醫療;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政府的過度作為,防止公權力不恰當甚至是變相介入私人自治領域。這兩個問題都是存在的。但從法律的角度相比較來看,更應當警惕公權力過度介入私權領域。」

  李軒認為,僅靠精神衛生法一部法律,不能全面解決現實中的問題,但這部法律至少要防止公權力濫用,並明確規定非經法定程序,隨意限制人的自由或強制認定精神病、強制治療。同時,為防止不當收治的發生,必須有一個正當的程序來先行認定患者的病情是否能夠確診。在李軒看來,我國《民法通則》及《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必須經法院的裁判來認定,而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與此類似,都是對人身自由的一種限制。而精神衛生法草案的內容沒有很好地考慮到其與上述兩部法律的銜接。

  卓小勤認為解決「被精神病」的問題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要制定一個完善的精神疾病患者入院程序,對於入院患者需要進行民事行為能力的評估,在有爭議的情況下則需要法院認定。只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才可以在監護人辦理入院手續的前提下收治。二是要規定「強制入院」的期限,強制措施只能是短暫的臨時措施。被「強制入院」的患者入院後應當由精神科醫生進行檢查診斷,同時還應當由一個與醫患雙方均沒有利害關係的專門的委員會進行確診和定期會診,只有確診為患有精神疾病的才可以繼續收治,同時如果定期會診發現被「強制入院」的患者應當出院時,就應當及時辦理出院手續,以確保患者的人身權利。三是要保證住院精神病患者的通信自由,要給住院精神病人提供通信設施設備,同時還要允許住院的精神病患者家屬和關係人自由探視和查閱病歷資料。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劉瑞爽認為精神衛生法(草案)對精神障礙患者的權利做了很全面的列舉,是一個進步。但如何把它變成一種規章制度,則在細節上做得還不夠。

  劉瑞爽舉例說,草案第三章第二十七條列舉非自願住院的標準之一,是「危害社會公共秩序」。「什麼叫危害公共秩序?是不是某個領導人說了,如果上訪就是危害了秩序,是不是某人在公共場所拉了一個條幅就是危害了秩序,是不是就可以把這個人送到精神病院?我認為這個標準要鑒定。」

  需要救治的患者期待政府的及時收治

  儘管「被精神病」問題亟待破解,但如何及時有效救治應當住院的精神病患者問題,也不容忽視。

  在我國精神病人數量龐大的背景下,有些家庭不堪重負,將病人或遺棄街頭或禁錮家中。

  例如在海南,據不完全統計,該省約有精神病人13萬多,能得到治療的僅1%,許多病人被家人鎖在家裡,在一些偏遠農村和經濟落後地區,精神病患者往往還被當成「瘋子」而遺棄。

  有關數據顯示,昆明大約有20多萬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但目前該市重性精神疾病的就診率不足40%,約有60%左右的重症患者滯留於社會和家庭當中。

  另據估計,我國每年由精神病人引發的刑事案件,達到萬起以上。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人由於自我控制能力弱,作案具有對象不特定、地點不確定、時間不固定、手段殘忍等區別於其他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的特點,這類犯罪成為公共安全的嚴重隱患。

  過去一年,各地發生多起精神病人殺人案;與此同時,精神病人被殺案也不時發生,「兇手」多是他們的親人,類似的公開報道超過10例。

  去年7月3日,吉林梨樹縣農民白小濤殺死了患精神病的妻子劉影。白小濤稱,劉影十多年來看病花費巨大但無好轉,病發時會拿刀砍人,還多次舉起兒子要摔死。

  出事前,劉影又抓傷白小濤,還用菜刀剁死了鵝,嚇得女兒不敢回家。白小濤稱,去年7月3日半夜,劉影起來燒衣服,他一狠心從後面用繩子勒死了她。

  「他們如果及早得到(入院)治療,或許能避免悲劇的發生。」北京地平線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律師黃雪濤,通過對100多個案例和300多篇新聞報道分析,歸納出這些病人的共性是:家庭監護責任過重,社會救助嚴重不足。

  卓小勤用「不樂觀」來評價目前我國精神病人的權益保護現狀。他說,由於缺乏實質性的法律規範,他們的很多權益沒有落到實處。

  「我認為精神病人應當有獲得治療的權利。」卓小勤建議精神衛生法的制定,應該讓政府承擔起沒有經濟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醫療責任,應當對這部分精神病人實施免費治療。同時,對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應當規定相應的責任,如果有能力支付治療費而怠於送醫治療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鄧州市中醫院院長唐祖宣則建議有關部門加強對精神病人的治療和管理,對無收入、無住所、無法定監護人的「三無」流浪精神病人應由民政部門管理。

  「因為生存是第一位的,有了生存的可能,才會有治療和康復的需求,民政部門應著力解決他們的生存問題。」唐祖宣說:「政府應加大對收養院的財政投入,使民政部門有能力增強對"三無』病人的收養能力。」

精神衛生法草案:非精神病患者不得強制收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對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未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將就診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司法鑒定人出具虛假鑒定意見等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 詳細 ]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進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討論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修正案(草案)》。

  會議要求,繼續大力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別是公租房建設,加快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公租房面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以小戶型為主,單套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為主,租金標準由市縣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按略低於市場租金的原則合理確定。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繼續安排廉租房 、經濟適用房和限價商品房建設,加快實施棚戶區改造,加大農村危房改造力度。逐步實現廉租房與公租房統籌建設、並軌運行。

  為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順利、健康推進,會議研究確定了以下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一)中央繼續增加資金補助,地方也要增加財政性資金投入,並加大省級統籌力度。公共預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區,要提高土地出讓收益和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安排比重。引導企業、其他機構參與建設運營,多渠道增加公租房供應。(二)提高規划水平,確保工程質量。嚴格執行抗震設防等強制性標準,嚴格落實工程質量責任,項目法人對住房質量負永久責任,逐步推行參建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終身負責制。(三)建立健全監管機制。規範准入審核,嚴格租售管理,加強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機制,切實防範並嚴厲查處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 、變相福利分房和以權謀私行為。(四)堅持因地制宜,科學編製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不搞「一刀切」。

  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草案的立法宗旨是:規範精神衛生服務,保護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確保精神障礙患者不因貧困而得不到救治,確保有肇事肇禍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不因疏於管理而傷害自身或危害社會與他人,確保無需住院治療的公民不因程序或制度缺失而被強制收治。為此,草案對精神障礙的診斷和住院治療、預防和康復 、救助以及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管理等作了規定,並對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未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將就診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司法鑒定人出具虛假鑒定意見等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精神衛生法(草案)》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強迫任何人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 還需細化,精神衛生法仍需完善《精神衛生法》能防止「被精神病」嗎?

《精神衛生法》在今後的司法實踐過程中,仍會遭遇到各種現實問題的挑戰,其中就包括「被精神病」的議題。... [ 詳細 ]

  備受關注的《精神衛生法(草案)》歷經26年漫長孕育終於艱難面世。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

  毋庸諱言,對於這部法律,公眾最關心的一個議題就是「被精神病」問題。如何設置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是精神衛生立法的重中之重,也是難點中的難點。具體來說,究竟什麼樣的人應該強制收治?誰有權力把人送進精神病院?有病沒病誰說了算?所有這些,都是這部法律需要重點關注和明確規範的內容。

  當下,公民被強制關進精神病院,大概已經不算新聞了;甚至於,精神病院與強權部門之間都達成了類似「給縣委書記發簡訊,至少要關三個月」這樣的潛規則。我們無法統計有多少自由人被作為精神病人強制送進精神病院,我們所看到的只是不斷被媒體曝光的零星案例;但我們至少清楚地知道:精神病院里有很多骯髒的交易已經而且正在發生。很多時候,想把某個人強制送進精神病院,需要的僅僅只是某種權力的授意,而根本沒有任何嚴格的程序約束與責任懲處。

  在私利面前,精神病院唯權力與金錢是瞻,匯聚了太多的血淚與骯髒,愈發像是第二個收容遣送站;而對於那些非自願被送進去的人來說,他們噩夢般的監獄生活就在強制醫療的名義下開始:他們哭訴自己不是精神病人的行為,卻正被當作是典型的精神病癥狀。他們唯有乖乖配合,否則定然免不了皮肉之苦,被醫生、護士用拖把活活打死的案例也不是沒有發生過。因此,我們急需通過立法與制度的刷子和清潔劑,像清洗收容所一樣清洗精神病院。那麼,《精神衛生法》能夠勝任這樣的公眾期待嗎?

  《精神衛生法》要能防止「被精神病」現象,關鍵在於兩個方面:一是約束精神病強制醫療的部門權力,二是強化精神病診斷和收治機構的違法責任。在前一個方面,草案的規定是: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這看似限定的很嚴格,可是其中的「擾亂公共秩序」實在是一個很寬泛的「罪名」,在此之前,很多上訪者被強送精神病院,使用的借口往往正是「擾亂公共秩序」。

  事實上,在有關精神障礙患者強制收治的國際標準中,並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或「擾亂公共秩序的危險」這樣的條款。我們保留並使用這樣的條款,無疑會給權力的濫用留下巨大的操作空間。領導的傲慢與偏見,完全可能以「擾亂公共秩序」的方式表現出來。而且,在送治程序上,完全繞開了法院的介入,採取了去司法程序化的制度設計,公安機關可以直接將人送至精神病院,然後由精神病院肩負起社會倫理判斷和司法判斷的角色。這樣的去司法程序化安排,讓公安機關與精神病院基於利益的合作成為現實的可能。

  至於精神病診斷和收治機構的違法責任,草案的相關規定更是幾乎一片空白,甚至根本沒有一個具體的罰則章節。只是規定了一個又一個的「應當」,卻沒有明確指出假若醫療機構不這樣做會遭到怎樣的處罰。罰則的闕如無疑將大大減少「被精神病」的違法成本,這是很令人擔憂的。而且,根據草案的規定,非自願的精神病住院患者,沒有主動要求出院的權利,必須等到醫院評估認為其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患者才能出院。醫療機構享有如此巨大的權利,卻無人可以約束和監督,這樣的制度漏洞也許會放大精神病院門前的醜惡。

  綜觀《精神衛生法》草案全文,立法者更多的關注視角,仍是落位於如何「確保有肇事肇禍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不因疏於管理而傷害自身或危害社會與他人」,而不是如何「確保無需住院治療的公民不因程序或制度缺失而被強制收治」。當然,要在這兩者之間尋找到一個「最佳平衡點」本身就不是易事,我們也許不該奢望《精神衛生法》一步到位解決所有難題。不難想像,《精神衛生法》在今後的司法實踐過程中,仍會遭遇到各種現實問題的挑戰,其中就包括「被精神病」的議題。(作者舒勝祥,資深時評作者)

《精神衛生法》讓「權力行醫」走開是根本!

這部《精神衛生法》草案的出台讓大家看到希望的同時,也讓人們產生一些顧及。能否制止「被精神病」現象的出現?筆者認為,讓政府的「權力行醫」走開是關鍵!這也是百姓最為關心的實際問題!... [ 詳細 ]

這兩天,一則新聞格外引人注目。那就是《精神衛生法(草案)》獲得原則上的通過。草案明確規定,不得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對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侵犯精神障礙患者的通訊、會見探訪者等權利的醫療機構人員,情節嚴重將追究刑事責任,看後讓人為之振奮。雖說《精神衛生法》從1985年起著手起草,歷經26年醞釀「難產」,至今終得一部草案公開,也算是社會的一大進步,讓百姓看到了希望!

  針對目前時有發生的「被精神病」和強制收治問題,單從《精神衛生法(草案)》內容來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強迫任何人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由患者自主決定,這確實是一次大的進步。我雖不是這方面的專家,但作為一百姓,能看得出國家對「被精神病」現象引起了足夠的重視。這部《精神衛生法》草案的出台讓大家看到希望的同時,也讓人們產生一些顧及。能否制止「被精神病」現象的出現?筆者認為,讓政府的「權力行醫」走開是關鍵!這也是百姓最為關心的實際問題!

  我不敢說精神病院收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被精神病」?但有個很奇怪的現象,就是各地只要有人與政府「作對」,其實也就是對有些地方的做法讓百姓不滿,在得不到解決的時候,只要是上訪或告官,總有那麼一些人「被精神病」,縱觀近年來因上訪、告官等「被精神病」的案例,無一例外是官方讓公安機關「送醫」的,而非家屬送治,這是否有悖常理?而「被精神病」的「病情」是否好轉,何時出院,也非醫院的醫生說了算,而是視「病人」態度的轉變。這種現象怎麼解釋?是不是「權力行醫」的結果?屁民不敢妄加斷論,但讓人覺得「被精神病」已儼然成了地方維穩的工具,最好使的招數之一!

  在這裡,筆者想問一個很現實的診斷問題。什麼叫精神病?用哪些標準來診斷,從目前醫學上來說,現在鑒定判斷精神病的,主要是一些文字描述性的主觀性標準。這就有點讓人吃不準了,因為在中國特別是官場上,會「玩」文字遊戲的人太多太多了。就拿最近發生在湖北的徐武「被精神病」事件來說,反映出我國精神衛生立法存在的許多空白:強制收治沒有門檻,缺乏程序規範,缺乏其後糾錯機制……在此背景下,精神病的鑒定尤其是強制收治,很容易標準模糊乃至隨意輕率。因此,建議該法要有明確規定,不要讓「權力行醫」在「玩」文字遊戲時讓百姓到時又無法可依,而「找不著北」!

  另一個問題是對精神病人強行收治的問題!到底誰有權送人去強行治療,現行的法律很多都不明確,有的是公安機關,有點是精神病醫院,也有的是監護人。就是說當一個人如果被診斷是精神病人,他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說他不能做出決定,那麼這時誰幫他做決定,就是他的監護人。可有的監護人不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有的可能是打擊報復呢,這個程序該如何設定?也是精神衛生法要解決的現實問題。從目前的草案來看,對這些問題是有了相應的回應,但具體制度的實施也需要有明確規定,誰執行誰不能介入,一定要明確說法。否則,到時又會讓「權力」鑽空子進來「行醫」。

  筆者還想補充一點,就是草案中所說的,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這裡面的「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這些條款一定要解釋清楚。不然,會被別有用心的人用來做「大旗」說事。說得不好聽,已發生的很多「被精神病」人大多與此條款沾邊。否則,百姓「被精神病」的現象還會出現,「權力行醫」的「魅影」也會隨之而來。

  百姓看法,關心的當然是自己的切身利益,可能沒有專家那樣細緻,立法中關鍵的幾點一定要解釋明確,切不可模稜兩可。否則,哪天自己「被神經病」了也不無可能。在「被精神病」現象頻頻發生的現實語境下,《精神衛生法(草案)》的出台,無疑寄託了民眾太多的期待。其實,要讓該法更好地體現民主法治社會的公民關懷,關鍵點就是要讓「權力行醫」走開,才能避免「被精神病」現象傷及無辜。

  總之,歷經26年出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已經公示,並讓百姓參與說話,這就是很大的進步,也是公眾的希望所在!啰嗦地寫了上面這些,也算是參與吧。最後,筆者順便提一下,不管以後精神病認定部門、醫治程序和辦法實施部門,也不管未來的《精神衛生法》的內容怎樣表述。參與的人一定要有健康的心裡,特別是執掌「生殺大權」的人更要有陽光的心態,大家多一點關愛,多一點人道,多一份尊重,以人為本的人道精神才是根本!只有這樣,中國的精神衛生事業才能回歸健康軌道。否則,「被精神病」的亂象還會發生!!!這才是最可怕的……(摘編自 鳳凰網)

精神衛生法還須細化

在這段漫長的等待期,因各方意見分歧甚巨,一直未能將精神病人的醫療和保護置於基本的法律框架之下。此次意見徵集草案一經公布,即引起各方專家發表觀點。其中,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的董文勇教授也發表了看法。... [ 詳細 ]

近期,精神衛生法草案由國務院法制辦發布並進行為期一個月的意見徵集,引起廣泛關注。其實高關注度並不意外,緣因該法之立法過程至今已歷26年,前後十次修改卻仍無結果。

  而在這段漫長的等待期,因各方意見分歧甚巨,一直未能將精神病人的醫療和保護置於基本的法律框架之下。此次意見徵集草案一經公布,即引起各方專家發表觀點。其中,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的董文勇教授也發表了看法。

  董認為,鑒於中國疾控中心的數據顯示我國的精神病患者數量已於2009年突破一億,該法的實施不應再被拖延,而實際上正是這樣的拖延造成了如今的局面。

  典型的例子如今年的徐武事件。來自湖北武漢的工人徐武因工資問題而被廠方強制送進當地精神病院,後來因公眾廣泛的不滿和質疑,徐才得以「出院」。

  董認為,對於精神疾病應該有一個清楚的界定,並且對非自願住院治療要有嚴格的解釋,否則局面難有改觀。

  董建議在草案中加入一款將精神障礙者的權利和利益細化,比如教育、就業和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等,並且他們接受一定治療方式的意願也要尤其得到尊重和保護。

  另外,還應該包括怎樣保護精神障礙者權益的具體措施,以及客觀具體的標準來鑒定精神障礙者應該為其行為負全責、部分負責或免責。總之,規定越細,在實施治療措施時犯錯的概率越小。

  另一個重要的方面是草案關於監護人制度的表述。《民法通則》創設監護人制度意在彌補被監護人民事行為能力的不足,其積極職能是代為管理和處理被監護人的民事活動,其消極職能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但不包括處置被監護人人身權利的職能。第四,在民法上,監護人和精神障礙者是平等民事主體,因此監護人無權決定精神障礙者的健康權利以及人身自由權利。確定精神障礙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並由人民法院宣告,在此基礎上才能依法或依指定產生監護人,監護人產生的時間長,手續繁瑣;而現實中可能存在需要及時為精神障礙者安排醫療看護人員的情況,甚至情勢會非常緊急,監護人難以及時產生。

  精神衛生法宜創設醫療看護人制度,精神障礙者有監護人的,醫療看護人可在監護人中產生,但不僅僅限於監護人的範圍,救助站、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也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依照法定程序成為醫療看護人,情勢緊急的可由醫療機構或公安機關指定產生。為此,有必要規定醫療看護人資格、看護人產生及更換的條件和程序、看護人在不同場所和治療不同階段的權利和義務及其範圍、對看護人代理行為的監督等。後面提到的「監護人」應當是「醫療看護人」。

  另一起事件也許可以佐證董的建議的合理性。

  今年二月,福建南平45歲珠寶商人被其妻子夥同一幫人綁送至當地精神病院,其妻聲稱其患有精神病需強制治療。但經過56天事情最終被證明是子虛烏有後,該商人的妻子已將商店內價值400萬的珠寶席捲一空,另外80萬的股票也被套現。

  類似的事件今年逐漸增多,也使得對強制治療的質疑越來越大。

  草案規定僅在患者不能識別或控制自身行為、已對自身或他人造成傷害、或影響公共秩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但董認為「影響公共秩序」的規定太過寬泛,況且強制送治也非國際慣例。

  此外,董認為草案對於資金的籌措未有涉及,而草案鼓勵地方政府採取辦法運行治療機構的規定也缺乏具體的措施。

  綜上所述,草案還須進一步細化以更好地保障患者以及整個社會的權益。

世界各國的精神病司法鑒定

精神病人作為特殊人群在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其精神不受控制,在發病狀態下不負有法律責任。然而,精神病的鑒定主觀性過強,各國都制定了不同的相關制度。... [ 詳細 ]

美國

  在美國,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以前,聯邦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涉及精神病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中,控方負有「舉證重任」,即由控方證明被告精神完全正常,應負刑事責任。這種情形下,由於精神病鑒定並非「科學」,判斷一個人是否患病及其嚴重程度的標準,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致使控方很難毫無爭議地證明:案發之時被告的神智百分之百正常。1981年3月,美國發生了一起震驚世界的事件,一名叫欣克利的人在華盛頓希爾頓飯店外朝總統里根及其隨從人員開了6槍,結果導致里根總統本人、新聞秘書、一名特工官員和警官等多人受傷。然而,在接下來的審判中,由於控方不能證明欣克利案發時神智百分之百正常,陪審團宣告其無罪。1984年,美國國會通過《精神病辯護改革法案》,該法規定,今後在此類案例中,改由辯方(被告人)承擔「舉證重任」。若辯方律師呈庭的證據稍有漏洞,不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嚴格標準,則被告人有罪。

  美國採用的「當事人鑒定人制度」特點是:沒有法定鑒定機構,聯邦或州不設專門鑒定機構,只審查、確認鑒定人資格;在刑訴程序中,被告與受害人均可以個人名義委託精神科醫師一人或一人以上作鑒定,其中以專家個人進行鑒定較為多見;鑒定形式屬個人行為,鑒定人以個人身份從事鑒定,報告書形式不一,內容完全依據委託人的要求而定,只對委託人負責;鑒定人只可就被鑒定人的精神狀態作出推理性或結論性意見,但不得作「終結結論」(如:是否精神錯亂),更不得作相當於司法裁定的結論(如:有無法定能力);鑒定人只是一種證人,有義務出庭作證,且出庭作證的幾率很高。在法庭上,鑒定結論要接受辯、控雙方的交叉驗證,要說服法官和陪審團,要通過這一關難度很大;鑒定結論只是一種專家證詞,若不能令法官和陪審團信服,則證詞無效,不存在重新鑒定程序。 英國

  英國和原屬英國殖民地的加拿大、印度、新加坡等國刑法認為,精神錯亂是一種辯護理由,其主要適用的原則是1843年形成的姆妠坦規則。被告人姆妠坦在試圖刺殺當時的首相時將首相秘書殺死了,但是法庭經過審理,認為他的殺人行為是在「幻覺的驅使」下實施的,因此其患有精神病不能負刑事責任。此案的判決在上議院引發了論戰,法官對於相關問題的回答就形成了姆妠坦規則。該規則的基本內容是:應當告訴陪審團成員,所有案件中的被告人均應推定為神志清楚,具有對其犯罪負責的足夠的辨認能力,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不是這樣。要以精神病為理由獲得免責,被告人必須證明以下幾點:一、被告人因精神疾病而缺乏理智,這是生理病理標準;二、被告人在缺乏理智的情況下活動,即在當時不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或者雖然知道行為的性質但不知道自己所做的是錯誤的,這是心理學標準,也可稱為法學標準。俄羅斯

  俄羅斯《聯邦喜果那時素法》中涉及司法精神病鑒定的規定只有一條,即規定了兩種情況下必須進行鑒定,這兩種情況為:其一是對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進行訴訟時是否具有責任能力或是否具有辨認自己行為和加以控制的能力而發生疑問時,為了判明他們的精神狀態必須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其二是當對證人或被害人是否具有正確理解對案件具有意義的情況和對這種情況作正確陳述的能力發生疑問時,為了判明他們的精神狀態或生理狀態時必須進行鑒定。 日本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法院可以命有學識經驗的人進行鑒定。第167條規定:「對被告人的精神或身體進行鑒定而有必要時,法院可以規定期間,將被告人留置在醫院或其它適當的場所。」:「前款的留置,應當簽發鑒定留置證」:「第一款的留置,早未決羈押日數的計算上,視為羈押。」且本條其它款還規定了法院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基於醫院或其他收容被告人的場所管理人的申請命令司法警察看守被留置者,另外法院可以在必要的情況下延長或縮短留置的期間。 德國

  《德國刑法典》第63條規定:「實施違法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的,法院在對行為人及其行為進行綜合評價後,如認為該人還可能實施更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因而對公眾具有危險性的,可命令將其收容於精神病院。」第81條規定,「為了準備對被指控人作精神狀態鑒定,在聽取鑒定人、辯護人意見後,法院可以命令將被指控人移送公立精神病院,在那裡對他進行觀察」,而且規定只有在被指控人具有重大犯罪嫌疑時才可以作出這樣的命令,且期限不超過6周,被告對這個命令有提起抗告的權利,抗告具有推延效力。本條還規定對偵查中這樣的情況的決定權屬於法院。 義大利

  《義大利刑法典》第88條規定:「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因疾病而喪失意思及辨別能力者,為無責任能力。」第222條規定:「在因精神病、酒精或麻醉品慢性中毒或者又聾又啞被開釋的情況下,一律適用收容於司法精神病院,時間不少於2年。」「如果法律為所實施的行為規定處以無期徒刑,收容於司法精神病院的最短持續期為10年;如果依法應判處最低不少於10年的有期徒刑,收容的最短持續期為5年。」(本網綜合)

除了精神障礙患者的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社會各界關注焦點還包括如何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如何保護患者合法權益等問題。 眾所期盼,醞釀26年的精神病法盤點那些被「精神病」的人們

《精神衛生法(草案)》得以原則性通過,這一草案被認為可能會終結「被精神病」的現象。本文盤點了近年來被媒體披露的多起正常人被非法收治至精神病院的案例,其中有的人從上世紀90年代起的十餘年一直被關押在精神病院,有的人甚至最終在精神病院離世。... [ 詳細 ]

《精神衛生法(草案)》得以原則性通過,這一草案被認為可能會終結「被精神病」的現象。本文盤點了近年來被媒體披露的多起正常人被非法收治至精神病院的案例,其中有的人從上世紀90年代起的十餘年一直被關押在精神病院,有的人甚至最終在精神病院離世。  1、陳國明

  一個陰鬱的夜晚,陳國明吃過泡麵後不久開始感覺頭暈,很快睡著了。迷迷糊糊間他感覺有人在搬弄自己,隱約聽到妻子正指揮一些人往自己身上綁膠帶。陳國明想反抗,卻一點力氣都沒有。「就像電影里的黑社會。」陳國明用手戳著自己的右耳回憶說,「幾個人把我抬到車上,拚命打我的頭,這隻耳朵給打聾了。」45歲的陳國明是福建省邵武市一家金店的老闆。為人老實本分,憑藉信譽好,苦心經營十幾年的店面讓他的資產累積到800多萬元。然而,一場突如其來的變故改變了他的人生軌跡:被妻子等人強行送入精神病院後第三天,陳國明名下100多萬元股票被套現,隨後,其店內所有珠寶黃金被一卷而空,14歲的兒子也被轉移。56天之後,走出精神病院的陳國明,已經是人財兩空。 2、徐武

  2003年因不滿"同工不同酬"問題,徐武將工作單位武鋼煉鐵廠告上法庭,敗訴後上訪多年。2006年12月至2011年4月被強制接受精神病治療4年多。2011年4月,在逃脫後8天,被原單位人員強行帶走再度進行"精神病"收押治療。 3、郭元榮

  因揭發單位領導不法經濟行為,並對當地調查處理結果不服,不斷向相關部門揭發檢舉。1996年被湖北省竹溪縣公安局送往茅箭醫院精神科"強制治療",直至2010年,共14年。 4、陳淼盛

  原中石化員工,因行為偶有異常,被單位領導多次逼迫下崗、退休。自1995年10月被單位強制送進精神病院(北京回龍觀醫院),至2008年猝死,共13年。 5、周鳴德

  因其母2003年在上海華山醫院就醫後癱瘓,索賠無果,上方多年。2008年4月在家人要求下被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強行收治67天。 6、徐林東

  1997年開始為他人維權進京上訪。2003年被河南漯河市大劉鎮政府強行送至河南駐馬店市精神病院長達6年半。 7、朱金紅

  因與母親發生房產糾紛,被其母宣稱有精神病。2010年3月在南通被家人"綁架"後被強行送到南通市第四人民醫院收治半年。 8、彭寶泉

  因反映領導問題,先後下崗、坐牢。2010年4月9日因拍攝了幾張群眾上訪的照片後被送進派出所。被湖北省十堰市公安機關送進精神病醫院茅箭醫院關押三天後,迫於輿論壓力被釋放。 9、金漢艷、金漢琴姐妹

  因畢業分配問題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申訴,送2004年4月起,先後十多次到武漢、北京上訪。2995年兩人被處勞教一年零九個月;2009年9月兩人湖北省被鄖西縣政府部門以"精神病"為由分別送到十堰市紅十字醫院精神病科和毛尖醫院強制"治療",至2010年4月被釋放,共被關押210天。(本網綜合)

精神衛生法起草25年未出台 強制收治問題引爭論

參與《精神衛生法》立法工作的人士說,每年兩會均有大量代表提交議案,認為這部法律事關基本人權的問題... [ 詳細 ]

5月28日,一則「精神病院未經警方同意不得收治正常人」的報道從中國警察網被迅速轉載。因正常人被當做精神病人送進精神病醫院強制治療的案例屢屢發生,嚴重侵害當事人人身自由,因此,該報道一發布即引發熱議。

  當日,公安部監所管理局緊急闢謠,表示「個別媒體作了不準確的報道」。該局負責人接受採訪稱,5月26日在武漢召開的全國安康醫院工作會議特彆強調,安康醫院的收治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對有觸犯刑法行為、經鑒定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安康醫院才可以接收;所收治的必須是法定對象,對沒有觸犯刑法行為的普通精神病人,安康醫院一律不得接收。

  但爭議並未就此平息。而爭議緣於對公民人身自由的擔憂,以及《精神衛生法》從1985年第一次起草至今仍未出台的尷尬。

  難產的立法

  即便已明確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09年立法工作計劃,《精神衛生法》(草案)至今仍未提請審議。據了解,由於該法涉及多個部門以及公民基本權利,全國人大組織了多個調研組赴各地調研,目前調研已經結束。

  《精神衛生法》1985年開始起草,其間數易其稿,2009年6月公布草案徵求意見。但知情人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記者,在非自願性住院治療、部門之間權責分配等多個方面仍然存在較大爭議,該法在短時間內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仍有難度。

  亦有知情人士認為,該法不能如期出台的原因,在於草案過多地關注醫療技術問題,而對於精神病防治中涉及的人身自由強制,經費保障,政府、社會、家庭責任分配等諸多核心問題並未涉及。

  在國務院參事、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委員馬力教授看來,精神衛生問題不是單純的醫療問題,更主要的是一個社會問題。

  長期關注精神病強制收治的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雪濤認為,從該法徵求意見稿來看,《精神衛生法》涉及的非自願住院、非自願治療,是對公民法律權利的實質限制,但草案對具體的程序——誰來決定強制、異議與救濟的渠道等問題並沒有清晰的規定。

  另有接近該法立法專家組的人士表示,延續中國部門立法的模式,該法由衛生部牽頭起草,專家組成員大部分為醫生,未能將人口、社會學、法學等多學科學者吸納進入,醫生從職業本能更多地考慮技術問題,對涉及的法律問題本身未能做出相應回應。

  由於多次參加全國人大組織的精神衛生法調研,馬力已經成為這個領域的專家,「醫生告訴我,精神疾病有三到十天的急性期,真正的治療就要搶這個時間,只要治療及時,就可以恢復,回歸社會。過了這個時間,就成了慢性病。」

  談起這個話題,馬力頗為激動,「這些人是特殊的弱勢群體,一方面受疾病困擾,另一方面受社會歧視,如果得不到及時幫助,就可能變成病人。」據了解,在目前所有的精神病患者中,只有20%的人能得到救治。

  早在2002年起草的《中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02-2010年)》顯示,中國精神疾病患者約有1600萬人,還有約600萬癲癇患者。

  此外,受到情緒障礙和行為問題困擾的17歲以下兒童和青少年約3000萬。「在這個群體中,目前小學生有心理問題的佔20%,中學生為14%至38%,大學生佔到20%。」

  《中國新聞周刊》記者獲知,這部法律被部分人大代表看成是與《食品安全法》同等重要的法律,都涉及生命安全與基本權利。參與該法立法工作的人士說,每年兩會均有大量代表提交議案,認為這部法律再不出來,基本人權就會出問題。

  濫用的「強制」

  爭論最激烈的問題仍是強制收治。在公安部監所管理局闢謠後,一個由律師為主組成的「關注精神病強制收治郵件組」給《中國新聞周刊》記者發來的討論資料顯示,「這個消息值得歡迎。但未經法庭程序,當事人沒有司法救濟機會,對所謂刑事犯罪的事實和證據沒有質證和審查機會,就被公安決定關進精神病院,也是個嚴重的制度缺陷。」

  討論組成員之一就是黃雪濤,她的業務專長在外商投資、國際貿易等領域。一次偶然的機會,黃雪濤代理了一起正常人被強制送入精神病院的案件,促使她投身對精神病人強制收治的關注之中。

  2006年,深圳當地人士鄒宜均,被家人以近似於綁架的方式送入精神病院,並被禁錮長達三個多月。後在黃雪濤等人的幫助下,才得以逃脫並提起訴訟。

  該案中,精神病醫院堅稱「誰送進來的,我們醫院只對他負責」,對於律師提出的人身自由、通訊權、會客權,院方表示需要徵得送治人同意。黃雪濤認為,出於非醫學理由,對鄒宜均的人身自由、會客自由、通訊自由實施限制,實際上是合謀對鄒宜均實施非法拘禁。

  案件折射出法律的尷尬。十年前通過的《立法法》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黃雪濤向《中國新聞周刊》記者指出,「由於《精神衛生法》遲遲未能出台,對精神病人的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僅是衛生部等部委規章、規定,即便是地方制定的精神衛生條例對此作出規定也明顯違反《立法法》。」

  正常人被強制收治的另一面,是大量需要救治的精神病人得不到治療。

  馬力向《中國新聞周刊》記者介紹說,「精神病人的住院治療分為自願住院、保護性強制住院與保安性強制性住院三類,後兩類為非自願治療,這也是目前《精神衛生法》起草最重要的爭議所在。」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研究員劉白駒也認為,目前保安性非自願住院治療仍是法律空白,對其重視不夠。

  2010年兩會期間,劉白駒提交了「關於《精神衛生法》應當如何規定非自願住院治療問題的提案」,呼籲中國《精神衛生法》在確立自願住院、治療基本原則的提下,建立兩種非自願住院治療制度,即救護性非自願住院治療和保安性非自願住院治療。

  據馬力介紹,由於第三類已經發生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按照《刑法》規定,公安機關可以收治。因此,爭議最大、最難辦的要屬救護性強制住院。「在討論和調研中,我們認為對於收治的對象必須嚴格遵守兩個程序,首先是醫生鑒定,然後有獨立的第三機構來複核到底是不是精神病人。這個第三方必須是獨立的並且和醫院沒有任何利益關係,不隸屬於任何機關,由三到五人組成的專家組隨機選取。」

  黃雪濤認為,精神病的決定者不應該是受益人,比如公安機關和醫院。因此,應該提供司法救濟與表達異議的渠道。

  劉白駒則特彆強調,由於非自願住院治療的實施,構成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精神衛生法》應對其適用的條件、程序和責任作出明確、嚴格的規定,並且引入社會、司法的干預、監督。

  出院的困局

  據馬力介紹,大多數精神病人可以通過醫治回歸社會,但如果病人得不到救治病情惡化之後,就可能成為社會的負擔,「因此,這不是一個考慮成本的問題,政府、社會與家庭都無法迴避」。

  現實情況令人堪憂。經過2008年北京調研及2009年的四川調研,馬力發現,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都是經費不足,進去出不來。除了自願治療的少數患者能夠主動出院,非自願性住院的患者很少能治癒回歸社會。

  所謂「進去出不來」,一方面是監護人、親屬將患者送到醫院之後就放棄監護責任,導致患者無法出院,加劇醫院的負擔;另一方面,民政部收治的流浪精神病患者,收治之後大多數無人認領,公安部門收治的有犯罪行為的患者,因其有攻擊性,家屬不敢接、公安部門也不敢放,實際上這三類人群都無法回歸到社會。

  經費的籌措成為立法中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在目前的衛生體系下,精神病醫院的效益與病人掛鉤,通過救治獲利,也成為「正常人」被當成精神病人醫治的經濟溫床。

  據媒體報道,當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如果住院治療,每年至少需要數萬元;即使採取「家庭病床」治療,每年最少也需1萬元。由於治療費用高昂,加之被病人幾年甚至十幾年和幾十年的消耗,大多數家庭已一貧如洗,就連享受醫保的病人家庭也無力承擔入院門檻費和門診自付部分,更別說大部分病人沒有醫保。

  在立法過程中,將精神病用藥納入基本藥物目錄的比重成為討論的重要問題。基本的觀點是,收入藥物目錄的比重要比一般疾病高,背後涉及的則是政府需要投入的資金規模。

  從治療機構來看,「所有的公共精神病機構一定是全額撥款,否則就不得不去賺錢。」馬力認為,目前這類機構的薪酬太低,留不住人才,「做這個工作沒有地位,國家一定要提供高額的特殊崗位津貼,鼓勵大家從事這個工作」。

  對於撥款,馬力也不贊同按人頭撥款的方式,「這樣將加劇"進去出不來』的現象」。她的思路是,按照治癒出院率給予獎勵。

  馬力還建議,在精神衛生立法的制度設計中,應該將各個環節——政府、社會、家庭各方的權責明確下來。

  從政府的角度來說,所涉及的衛生、民政、公安、司法、勞動保障、財政、發改委以及殘聯等八個部門應該各司其職,比如殘聯負責回歸社會的開放式治療,勞動保障部門應該提供就業,對於目前很多用人單位一出現精神病患者就想辦法讓其失業的做法應追究責任。

  對家庭或者監護人而言,由於精神病的急性期只有三到十天,耽誤有效治療時間就可能再也無法回歸社會,因此家庭如果不送治,就構成虐待罪。而家屬和監護人如果將患者送到醫院不接回來,法律應該規定為遺棄罪。

送治不規範使得精神病院飽受詬病

究竟誰有權宣判「精神病」?在這個問題上,精神病院正在受到多種社會角色的制約... [ 詳細 ]

鄒宜均案再次將精神病院的強制醫療問題放在媒體的聚焦燈下。

  此前,精神病院介入家庭糾紛的案例已不在少數。2005年,廣州千萬富翁何錦榮被妻子送進精神病醫院治療30天;2006年,重慶江津姑娘小玫和繼母吵架後被同樣被舅舅送進了這個機構。

  精神病院同樣介入了官民糾紛。影響最大的是2008年,山東新泰農民孫法武赴京上訪,被鎮政府送進精神病院20餘日,簽下不再上訪的保證書後被放出。

  在這些案例中,被強制治療的人均稱自己沒有精神病,是正常人。

  「異類」的圈子?

  1898年,美國人約翰·克爾在廣州創立了「芳村惠愛醫癲院」。這是中國第一家精神病院。此前,這個古老的帝國沒有專為精神病人服務的機構。關於瘋癲的認識,人們只是認為受邪氣、冤孽所致。

  約翰是基督教長老會的牧師。他堅信精神病人是上帝的罪人,理應受到懲罰。其中最常用的辦法是捆綁或鞭笞精神病人。基督教的驅魔思想與中國人的傳統思維不謀而合,這彷彿是人類初期對於瘋癲的一致態度。

  時至今日,在中國的農村,這種做法依然屢見不鮮。

  歐洲對於瘋癲的態度借鑒於麻風病。把麻風病人隔離起來,並在十字軍東徵結束後切斷了東方病源。麻風病退隱後,但附著於麻瘋病人形象上的價值觀和意象,排斥麻瘋病人的意義影響深遠。

  這致使對於瘋癲的態度必須首先劃入一個圈子,然後才能加以排斥。

  2008年,《鳳凰周刊》在湖南省調查一個精神病患者的死亡時,也意外發現了中國部分精神病患者生存狀況與此類似——「先是被家庭當累贅,拋棄到社會;繼而被一些地方政府當影響市容市貌的垃圾驅趕,相互拋棄永不停止。」

  精神病院把社會的「異類」圈在一起。卻又使得高牆外的正常人對精神病人心懷恐懼、厭煩、迴避。

  2006年,重慶江津姑娘小玫被強行送進精神病醫院後,醫院隨即診斷其為精神分裂症和有人格障礙,並進行5天的強制治療。自認為沒病的小玫為此奔波兩年,希望尋求權威鑒定證明自己沒病。小玫稱,她就是為了讓醫院更改患有精神病這一結論,讓自己回到正常人圈子中來。

  鄒宜均也稱,「我不想頂著一個莫須有的"精神病人』名聲過一輩子」。

  誰有權宣判「精神病」?

  根據中國衛生部疾控中心2009年初的統計,中國有心理問題和精神疾病的人口總數超過1億,其中千分之五屬於重症精神病患者,但70%的重症精神病患者長期得不到正規的系統的治療,他們或者被鎖在家裡,或者流浪街頭。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孫東東一再對《中國新聞周刊》記者強調,社會對精神病的理解普遍存在誤區。「不是蓬頭垢面,胡打胡鬧的人才是精神病。實際上有相當多的精神病,他只要不涉及精神癥狀,別的都正常」。

  那麼,對這些「別的都正常」的精神病人,如果他自己不承認自己有病,究竟誰有權宣判他是「精神病」?

  《中國青年報》2007年10月31日報道,因為反映家庭暴力而被診斷為精神病人的江帆,7年後才見到改變自己命運的司法鑒定書。而最初對她做出精神病鑒定的,卻是開封市有關領導的一則指示,該指示並載入了市委辦公室的紅頭文件。《新京報》則報道了另一個極端的例子:2008年,山東新泰農民孫法武赴京上訪時,被鎮政府送進精神病院20餘日,簽下不再上訪的保證書後被放出。其主治醫生後來接受採訪時說,鎮政府帶來鑒定書,只能按精神病治。

  而在鄒宜均被強制送往廣州白雲心理醫院的第三天,《南方都市報》報道此時之後,廣州白雲心理醫院開始感受到壓力,要求家人接她出院。收治重慶江津姑娘小玫的精神病院在當地法院的調節下,最終修改了當初的精神鑒定,稱小玫沒有精神病——精神病院的社會處境,可見一斑。

  西南政法大學研究司法精神醫學的何恬副教授對《中國新聞周刊》記者介紹,英國的《精神衛生法》規定,正在發病的精神病人,如果沒有危害,他不願意接受治療,不可以強制。中國沒有這樣的硬性規定,刑法里只是模糊規定了在必要的時候政府可以實施強制醫療,但究竟什麼時候是「必要」,並不明確,由是帶來收治上的一系列問題。

  多頭管理下的精神病院

  「強制治療行為屬於限制人身自由。公安機關之所以要介入,是因為這個行為是雙重行為,既有司法行為的性質,也有行政行為的性質,而且是刑法授權的。」孫東東說。

  在中國,公安系統管轄下的安康醫院,就是專門用來強制治療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的。公安部一位官員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送治不規範的情況的確是存在的,辦案部門沒有明確的規範可循。」

  「送治不規範」,使得精神病院飽受詬病。

  新中國建國前的幾所精神病院,其主要作用都是收容。如今中國民政系統的精神病院,也是從這種「康復院」和「收容所」演變而來。

  直到20世紀30年代,國際社會才找到治療精神病的方法。一批以醫療為目的的精神病院興起。在中國,衛生系統的精神病院在「文革」後才真正得到迅速發展。

  根據2002年上海精神衛生研究中心的調查,當時全國共有精神衛生專業機構969家,分為衛生、民政、公安、部隊、企業、私人、其他(綜合醫院等非獨立機構的專科服務)六類。截止2002年,衛生、民政、公安、部隊、企業至少各擁有精神衛生機構567所、123所、22所、20所和46所。

  在這些形形色色的精神衛生機構中,政府主導的精神病院由衛生部門、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分別管轄,並且分工明確:衛生部門所屬精神衛生機構承擔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務;民政部門所屬機構承擔在服役期間患精神疾病複員、退伍軍人的救治,以及收容和治療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和撫養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司法部門負責被監管人員精神疾病的治療。公安機關要對嚴重肇事肇禍精神疾病患者實施強制治療,安康醫院負責做好治療工作。

  據孫東東介紹,嚴格地說,只有安康醫院有權對肇事病人實行強制治療,而其他醫院是不允許的。但在現實中,由於安康醫院數量較少,所以「經過政府批准後」,其他的精神病醫院也可收留強制住院的精神病人,「因為不能讓精神病人流落街頭,製造新的危害。」

  公安部的一位主管官員則說:「一些地方上的安康醫院,因為沉重的財務負擔,不得不開展一些其他的醫療業務。如收治自願的精神病人,來養活這部分強制醫療的病人。」

  安康醫院能收治自願病人,包括民營精神病醫院在內其他精神病院也能收留強制入院的病人,這恰恰是「送治不規範,帶來一系列問題」的原因。

  角落裡的社會公器

  安康醫院的產生源於一起外交事件。1954年越南共產黨主席胡志明來華,訪問西安時,一名精神病人衝撞進了車隊。事後,周恩來批示要建立專門場所收治此類精神病人。全國各地陸續建立了精神病管治院或管治所。

  1987年,公安部召開全國公安機關第一次精神病管治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將所有承擔強制醫療任務的精神病醫院,統稱為「安康醫院」,以區別於普通精神病醫院。

  目前中國共有安康醫院22所,分布在18個省市區。規定的收治對象為有「殺人、放火、強姦、爆炸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影響社會安定,造成嚴重後果等五大類精神病人」。

  而在實際收治中,這個規範卻沒有被嚴格執行。截至2002年的數據顯示,安康醫院自成立以來收治精神病患者21.4萬餘人次,而其中危害社會治安的有5萬餘人次。

  直到今天,除北京、上海和黑龍江的安康醫院有地方性法規保障,提供財政撥款外,其他省份的安康醫院不得不自謀生存渠道,開展其他醫療業務。

  2002年的一項調查顯示,22所安康醫院在規模、技術力量、經濟實力上存在較大差距。

  安康醫院的艱難處境,導致上級主管部門對其收治其他類型精神病人的做法,不得不採取「不支持,也不反對」的政策。

  近幾年來,安康醫院吸引的目光越來越多。甚至有人認為,安康醫院已不符合時代要求。

  在何恬看來,安康醫院仍可保留,但是應該主要用來治療那些急性期或病重的肇事精神病人。對於難治或治療根本無效的危險病人應及時轉移到精神病監區看管。對中國還未成立安康醫院的13個省份,迫切需要的不是趕快建立安康醫院,而是在監獄中增設精神科的醫務人員。

隨著各地「被精神病」事件頻繁曝光,社會輿論在震驚、同情、恐懼、無奈之餘,紛紛把求助的目光投向了擬定中的《精神衛生法》。

草案的出台,對於守衛「精神衛生」僅僅是一個開始,還有許多更為現實的問題等待我們去解決,維護法律威嚴還需要社會各方持久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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