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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範警察的配槍用槍

2014年04月15日來源:中國警察網-人民公安作者:辛聞

  基層民警沒有必要人人配槍   依照槍支管理法規定,在我國具有配槍資格的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緝私人員,這些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此外,國家重要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我國對槍支實行嚴格管理。《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中,對佩帶使用槍支的警察在思想、技能以及對相關法律的熟悉程度方面提出條件,並明確規定,包括乘坐民航飛機、執行警衛任務、非經特別許可不得攜帶槍支;非警務活動時嚴禁攜帶;非執行任務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裝具攜帶槍支;不得攜帶槍支飲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攜帶槍支必須同時攜帶《持槍證》,所攜帶槍支的槍型、槍號必須與登記內容一致等。現階段,我國由各級公安機關的政工人事部門負責協同治安部門對配備槍支單位中申請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進行資格審核,掌握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帶、使用槍支的情況,決定取消或暫時取消其佩帶、使用公務用槍的資格。我國還規定配備槍支單位應當根據《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務用槍,嚴禁超標準配備,所配備的公務用槍必須經刑事技術部門檢驗並建立槍彈痕迹檔案。  對於基層民警是否有必要人人配槍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教授阮其林稱,配槍和用槍是不同的概念,公安部對民警配槍有著嚴格規定,不同警種配槍的規格也不一樣,派出所有槍但平常都鎖起來,不是每名民警都可以隨時用。阮其林說,由於警察隊伍龐大,整體素質參差不齊,對槍支的使用能力和水平也不同,管理起來也會存在問題,所以目前並不適宜所有警察都配槍,但城市的中心區、核心區,則需要民警持槍巡邏。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梅建明指出,基層派出所的主要工作不是應付突發事件,有很大一部分是日常的非警務活動。如果每名基層民警都配槍,肯定要隨身攜帶,在跟普通民眾溝通時,老百姓會比較緊張,比如,老百姓家開不了門,警察帶著槍去,就不太合適。  在哪些情形下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1996年1月國務院公布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對於警察使用武器相關問題進行了嚴格限定。其中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並在下面一一列舉了可以使用武器的15種情形。也就是說,只有在特定情形下,經警告無效,才能使用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藥等致命性警用武器,這些情形包括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行為。條例規定,在警察判明存在這些緊急情形後,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直接使用武器。使用武器後,應將使用武器的情況如實向所屬機關書面報告。  該條例第十條對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以及第十一條對警察「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分別列舉了兩種情形進行規定。其中規定,警察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不得使用武器,但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或是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警察應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對於上述條例明列的各種情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刑法室教授屈學武認為,在規定中對相應情形進行列舉本身沒有問題,但是「法有限,情無窮」,很多現實中的情景難以列舉,所以一般要做列舉規定的同時也應做原則性規定,這樣相對而言就全面一些。  (本刊編輯部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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