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法律思想及其和諧精神的現實意義

和諧是道家法律思想所追求的基本目標,「無為」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基本途徑。在老莊思想中,減少干預、減輕剝削、法律寬和、司法公正及順應自然等均表達了「無為」的含義,也都體現了某種和諧精神。道家的這種思想曾一度造就了西漢文景之治的輝煌盛世,儘管在此後的封建統治中並末被官方採納,但一直在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發展中扮演重要角色。在當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道家的法律思想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一、道家法律思想的起源

春秋戰國時期,奴隸主貴族的統治出現了全面危機,從生產力到生產關係,從經濟基礎到上層建築整個社會的各個領域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道家法律思想的產生及發展有其歷史的必然性。首先,從政治上來看,由於廣大勞動人民和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的鬥爭。許多下級貴族以至中上級貴族繼續喪失貴族地位和身份,沒落為庶,甚至降為奴隸,這一批貴族對現實不滿。他們一方面感到悲觀,浸透著沒落情緒,另一方面又不甘心自己的衰亡,總想尋求出自身覆沒的原因,圖謀補救。其次,從經濟上來看,由於連年戰爭,社會生產遭受嚴重破壞,同時人與自然的鬥爭處於弱勢地位,全國經濟凋敝,天下饑荒,百姓無以為生,必須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以奠定統治階級的經濟基礎,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第三,從思想上來看,在當時階級矛盾進一步激化的客觀條件下。沒落貴族基於自身的沒落的經歷,他們對勞動人民的生產和生話了解較多,因而初步觀察到自然界和社會的一些對立統一的矛盾及其互相轉化的現象,形成道家之說。他們認為,只要了解了「道」,認識到「道」是以「柔弱勝剛強」的原則,無形地、自然而然地支配著人類社會,如同其支配自然界一樣,那麼就可以順應這一原則,設法消除矛盾,避免鬥爭,始終保持住自己的統治。也就是說,社會可以存在階級統治和剝削,卻可以沒有反抗,他們取消了鬥爭,也就取消了轉化和發展。所以他們認為統治者只要能避免鬥爭,就可以保持對立面的統一,使其不發生轉化。總體來說,道家的法律思想主要是針對當時道家的禮,法家的「法治」和墨家的「尚賢」等主張而提出的。儘管老子反對以「法」治國,但他的許多思想對後世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很多觀點被後來的法家繼承並加以改造,如法家的「立法順乎自然」,「任法而不任智」,「尚法而不尚賢」等,都源於老子的學說。

二、道家法律思想中的和諧精神

「無為」是道家思想的核心範疇。道家認為,「無為」是宇宙的本來狀態和普遍規律,是自然的力量。這種自然的力量能夠產生天地萬物並左右萬物的存在和發展。這就是《老子》第三十七章所謂「道恆無為而無不為」及《莊子·則陽》所謂「無為而無不為」的含義。在社會政治領域,「無為」是指為政者應該順應事物本來發展的趨勢,不用強制性的人為力量去主宰和干預事物自然發展的進程。道家的治國方略是「無為而治」,其含義是政府應當減輕對民眾的剝削和壓迫、減少對民眾的干預和滋擾,給民眾相對自由的發展空間,使其能夠修養生息、自我發展。如此才能實現官民關係和諧、社會發展和諧。老子所謂「聖人處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就是要求統治者減少對民間生產與生活的干預,使百姓能夠在相對自由的範圍內發展,通過自身的努力而過上富足的生活,即所謂「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欲而民自朴」。如此一來,社會又怎能不和諧穩定呢?當然,道法自然sir認為,這種和諧並不是靜態的,而是動態的,是以民眾自我發展的活力為前提的。老子說,「為無為,則無不治」,意思是說統治者無為,社會自然就會和諧穩定,達到大治。「治」相對於「亂」而言。在道家的語彙中,「治」指的是社會的全面和諧穩定。導致「亂」局出現的原因是人們互相「爭」,「爭」則是由貪慾驅動的。所以老子說:「不尚賢,使民不爭;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不見可欲,使民心不亂。」又說:「見素抱樸,少私寡慾。」 還說:「聖人去甚、去奢、去泰。」總之,無論是統治者還是被統治者都應力戒貪慾,抑制爭心,然後社會生活才會由「亂」而「治」,實現和諧。老子有時候也用「和光同塵」或「玄同」等概念來表達他對和諧社會的追求。他認識到,社會本來就充滿矛盾,但解決矛盾並不是通過消滅對方來實現的,而是使矛盾著的雙方達到一種平衡,從而實現和諧相處。可能正是基於此一立場,老子在政治法律問題上反對激進的變革,主張溫和的改良。老子追求的是一種「以無事取天下」的境界,所以他反對政治生活中的反覆折騰,因為這種折騰會帶來社會秩序的動蕩。他的那句名言------「治大國若烹小鮮」也表達了同樣的理念,是「無為而治」的題中應有之義。確實,統治者那種「朝令夕改」式的「改革」並不能給民眾帶來福音,反而徒生擾亂,使社會動蕩失和。因此,他告誡統治者要明白「重為輕根,靜為躁君」的道理,少一些折騰,多一些順應,才能保證民間社會的和諧穩定。出於對和諧秩序的追求,老子反對法律的嚴酷,主張立法、司法當以寬和為本。他說:「天下多忌諱而民彌貧……法令滋彰,盜賊多有。」有學者指出,「忌諱」即「禁令」,也就是法律。老子這幾句話的意思是,法律越多對百姓的限制就越多,百姓也就越難以致富,而且法律的繁多也導致百姓動輒觸犯法律,故「犯罪」現象也就激增。在那個時代,法律往往缺乏人道精神,這樣的法律越多民眾就越受其害。因此,老子極力反對法律的嚴密,提倡法律的寬和。老子說道:「天網恢恢,疏而不失。」立法與司法的寬和精神也合乎「無為而治」的真義,體現出樸素的人道主義精神。在社會政治層面,莊子也主張「無為而治」,追求一種合乎「道」的社會和諧。他認為,人們應首先通過修養的途徑達到「心和」,即讓內心平和,所謂「心莫若和」就說此意。內心平和了,才能達到「人和」(與他人和諧相處),並進而達到「天和」(與自然和諧相處)。莊子說:「與人和者,謂之人樂;與天和者,謂之天樂。」這就是說,實現了人際和諧與天人和諧,就會有真正的快樂。莊子又說:「故知天樂者,無天怨,無人非,無物累,無鬼責。」這就是說,人人有「天樂」就可實現真正的社會和諧。他強調:「德者,成和之修也。」認為道德是一種養成平和心態的修養,人們有了這樣的修養當然有助於社會的和諧。這與《莊子·徐無鬼》所言「抱德煬和,以順天下,此謂真人」可相互印證。莊子認為,導致天下失和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儒家所謂「聖人」,「聖人」標準的存在會誘發人們之間的爭奪,「大盜」由此而生。他說:「聖人已死,則大盜不起,天下平而無故矣。聖人不死,大盜不止。」「天下平而無故」,是說天下太平和諧而沒有動蕩不安。莊子一針見血地指出,統治者總是打著「仁義」的旗號而干著爭名奪利的勾當,他們才是天下大亂的真正根源。他說:「彼竊勾者誅,竊國者為諸侯,諸侯之門而仁義存焉。」

法律只是對付老百姓的,只對小偷小摸進行制裁,而對竊國大盜卻進行保護。這樣的法律不可能使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實現平衡,而沒有這種平衡也就不會有社會的和諧。因此莊子主張:「故絕聖棄智,大盜乃止……殫殘天下之聖法,而民始可與論議……攘棄仁義,而天下之德始玄同矣。」根據莊子的觀點,如果法律、道德不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工具,那麼它本身就是不人道的,也沒有存在的價值。有學者指出,莊子「把利、義都看成是喪失人的本性、背離"道德』的精神狀態,並且認為"仁義』甚至是一種圖謀名利的手段:"愛利出乎仁義,捐仁義者寡,利仁義者眾。夫仁義之行,唯且無誠,且假乎禽貪者器』(《莊子·徐無鬼》)。在莊子看來,作為儒家的、也是當時社會的基本倫理道德規範的"仁義』,沒有任何積極的價值……只能是亂人心、亂天下。」此見頗有道理。莊子強調,「無為」才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基本途徑。他說:「虛靜恬淡寂寞無為者,天地之平而道德之至。」又說:「天無為以之清,地無為以之寧,故兩無相合,萬物皆化。……故曰天地無為而無不為也,人也孰能得無為哉!」對統治者來說,無為意味著對民間社會減少干預,減輕對民眾的剝削和壓迫,並要求立法的寬和與司法的相對公正。他說:「昔堯治天下,不賞而民勸,不罰而民畏。今子賞罰而民且不仁,德自此衰,刑自此立,後世之亂自此始矣。」賞罰不公,法律嚴酷,必會導致天下的混亂,社會的和諧也就不可能出現。

總之,和諧是道家法律思想所追求的基本目標,而「無為」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基本途徑。在老莊思想中,減少干預、減輕剝削、法律寬和、司法公正及順應自然等均表達了「無為」的含義,也都體現了和諧精神。以「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無為而治,唯道是從」為代表的道家思想,曾一度造就了西漢文景之治的輝煌盛世,對中國法律思想的發展有著重要影響。對道家思想的在認識和學習,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道法自然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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