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比較,就沒有傷害——也談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為「瀆職罪」,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了「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條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011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在第四百零八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百零八條之一: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環境保護和食品安全,都是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與民生密切相關。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環境監管瀆職犯罪規定了什麼樣的刑事責任?第四百零八條也規定了「環境監管失職罪」,條文為: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為瀆職犯罪,同樣寫在第四百零八條,將「環境監管失職罪」和「食品監管瀆職罪」對比來看,都說人命關天,即便是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前者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後者最高卻可處10年有期徒刑,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最高刑甚至還低於一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非徇私舞弊情形下的瀆職罪最高刑即7年有期徒刑,更遠遠低於一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徇私舞弊情形下的瀆職罪最高刑即10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如果刑法沒有單獨規定「環境監管失職罪」,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最高刑可達7年,徇私舞弊的可達10年,有了「環境監管失職罪」,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即使是造成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最高就是3年有期徒刑。
沒有比較,就沒有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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