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要準備什麼東西,婚後權力義務有哪些?

結婚前要準備什麼東西,婚後權力義務有哪些??

一、義務

1、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

相互忠實義務,主要指配偶性生活排他的專屬義務,即只能和自己的配偶性行為。

2、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一方由於客觀原因,導致生活上遇有困難,另一方有義務在精神和經濟上予以支持。並不是配偶一方只要是生活窘困另一方都一定要給錢,對於有工作能力而好逸惡勞導致生活窘迫,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其索要扶養費的要求。

二、權利

1、婚後夫妻之間有財產共有的權利

不論雙方收入多寡,即使男方收入100萬每月,女方只有100元每月,婚後收入都屬於二人共有,除非另有約定。一方的繼承、受贈也都是由雙方共有,指定贈予的除外。

2、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

婚後夫妻一方死亡,除非留有遺囑,另一方有權繼承屬於一方生前的財產,任何人不能剝奪。

三、需要準備婚前協議

結婚不單單是個人的事情,它常常牽涉到了整個家庭的利益。父母為了孩子的幸福,憑藉自己人生經驗的三總結,前來希望孩子起草協議;家族企業老闆的婚姻,更是牽涉到整個家族的利益,婚姻成敗同家族生意有著直接或間接上的因果聯繫;有合作關係的生意夥伴,同樣不原意對方的婚姻給自己造成任何負擔……

很多人都認為,如果不簽協議,婚前財產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而事實上,根據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就算沒有協議,對於婚前的財產,另一方同樣是沒有辦法在婚姻發生危機時要求主張的。還有一些人認為,這類協議只能在結婚前簽署,如果登記再簽就沒有用了。這也是一個誤解,如果在登記結婚後再簽署婚內協議,同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那麼,簽署婚前協議究竟有什麼作用呢?簽署這類協議的目的並不是在於需要對婚前財產保護,而是在於:

1、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

在婚前財產協議中是必須明確的一個問題。這也常常成為婚姻產生糾紛時雙方發生爭議的一個重要地方。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判定婚前財產的依據是取得時間,對於那些無法明確取得時間的貴重物品,在沒有證據證明情況下,就將仍定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了。所以,簽署婚前財產協議的一大作用就是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

2、確立雙方婚後財產的使用方法以及採用共同財產制還是區別財產制。

新的婚姻法同時明確,結婚後雙方的收入等在沒有協議情況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如果雙方採用區別財產制,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情況下就會按照雙方的約定處理。(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事實上,這才是婚前協議的關鍵點之一。簽訂婚前協議的另一目的就在於對於長久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希望如何經營、使用、分配自己的勞動所得或其他所得。按照傳統的方式,結婚後雙方共同共有獲得的一切,實際操作中也很少有人提出要求採用區分財產制。

3、確定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義務。

婚姻締結以後,從一個人的生活變成兩個人,如何更好的維持雙方感情,提升生活品質,保障生活情趣,防止破壞感情行為等問題也是婚前協議的另一方面內容。當然,這類內容主要還是夫妻雙方之間私密性的東西,也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如果一方違反了約定,也不可能通過法律得到救濟。但對於雙方的感情生活和家庭穩定而言,還是有很大的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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