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人如何對待歷史(二)

德國人如何對待歷史(二)

作者:吳思

(接上文)他說,德國戰後並不是一個真正的民主社會,到七十年代才開始轉向公民社會。成為公民社會,是我們大家一起推動的。憲法規定的民主,是慢慢發展起來的,不是一規定就可以實現的。

回憶、責任與未來基金會會長沙特霍夫則強調了外界壓力的作用。他說,1989年之後,再一次掀起了關於納粹受害者的討論,討論強制勞工是否應該賠償的問題。開始,德國說此事已經過去,不準備賠償。但是,全球都在索賠,向各大公司索賠,於是德國政府被迫回應。

他說,假如不面對過去,就不能脫離過去。不認過去的賬,過去就會一直跟隨你。作為國家,道德和輿論壓力也會越來越高。如果最後一個受害者都去世了才開始賠償,輿論指責就更強了。為什麼成立基金會?一方面,如果等待訴訟,在訴訟完成之前,受害者可能已經去世。另一方面,訴訟確實可以成為壓力,不承擔,就可能有上百萬起訴訟。

他說,政府在國際壓力下成立了我們這個基金會,一次性撥款51億作為基金,並有相應的賠償立法。

綜合上述觀點,我的理解是:

首先,德國人願意趕在歷史債務無法償還之前還債,這是公民自尊的一部分:我們不是賴賬的人。公民自尊也是紀念碑首倡者的主要精神力量。歐洲被害猶太人紀念碑促進會會長萊雅·洛施提到她們的座右銘:「我們的名譽要求我們,紀念歐洲受害猶太人,要有一個巨型的表達。」這些無錢無權公民發起人,冒著風雨在街頭收集簽名,用餅乾桶募捐。十多年後大功告成,公民發起者之一迦庫伯(Jakob)感嘆道:「現在,生活在這片土地上,比較容易一些了。」——作為一個不肯認錯的共同體成員,他有丟臉之感。

其次,國際壓力和訴訟之類的法律壓力也很重要。沒有這些硬壓力,政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民間推力未免單薄。

最後,最重要的是:公民行動。公民的權利和尊嚴,主要是自己爭來的。沒有公民行動的力量,僅僅依靠人家的同情,自己就不能掌握自己的命運,在一個崇尚民主法治的國家也是如此。反過來,公民只有通過自身的努力,才能把憲法規定中的民主和人權,落實為真正的公民社會。這是各方面共同發展,共同成熟的過程。大家共同走完這個過程之後,德國成了真正的民主社會,德國人也成了真正的公民。這樣的公民說起話來,也透出一股參與歷史創造的自信和自豪。

從各種基金會的活動宗旨看,德國社會也把支持公民的自發活動作為主要方向。

「處遺」基金會的米勒博士說:我們不處理具體事務,我們主要資助民間對歷史的反思。公民有想法,到我們這裡申請資助,我們主要資助出版和各種活動,但我們不主動提倡什麼。1998年成立之後,這個基金會資助了將近300本書的出版,例如,包含了兩萬張照片的和平革命圖冊,關於東德日常生活的圖片展覽。

議會下屬的基金會,支持公民反思歷史的活動,這就是促進公民社會的制度設計。

在德國許多城市的老建築門前,經常可以看到地上鑲嵌著幾塊巴掌大小的銅製地磚,略微凸起於地面,上邊刻著某某人曾經住在這裡,還有此人的生卒年代。好像一塊微型紀念碑。我們問這是怎麼回事,答覆說:這是納粹時期這個建築物里受迫害的居民姓名。多數是猶太人,也有辛提-羅姆人和共產黨人。德國藝術家古特爾·戴姆尼首創,後來發展為「絆腳石運動」。中小學生們也參加進來,調查這段歷史,確認受害者的姓名和住址之後,在企業和公民的資助下,製造並安放黃銅地磚。柏林大約安放了七千多塊「絆腳石」。

中小學生。絆腳石運動。讓歷史凸顯在當代人腳下。「我們是誰」的答案,開始由新一代公民去追尋和回答了。

五、民族認同與公民認同

在德累斯頓伯爾基金會辦事處,我們聽《紅光:德累斯頓大轟炸》的作者萊茵哈特介紹了他的神話清除工作,又聽辦事處的史蒂凡·勛菲爾德(Stefan Sch?nfelder)先生讚揚自己的兒子阻攔新納粹的遊行。我不禁猜想,他們的做法在中國會有什麼遭遇。

我問:在中國,我們會追究歷史真相,努力保持公正,但也會感到民族情緒的影響。你們就不受這種情緒的影響嗎?

萊茵哈特說:「我愛國,但我是憲法愛國主義者。」

勛菲爾德先生回答得更乾脆:「我只愛人權。」

勛菲爾德先生解釋說,在德國,為民族和祖國感到自豪、感到驕傲,由於納粹的廣泛使用而帶來的含義,已經受到了清除。這種說法一旦出現,就會引起高度警覺和難以消除的負面含義。

看來,他們對自己的公民身份的認同,高於對民族和國家身份的認同。

辛提-羅姆人一千多年前從巴基斯坦辛提地區遷入歐洲。作為德國的少數民族,羅斯先生也談到了民族認同與公民認同問題。他說,我們有自己的語言,但我們認同憲法。憲法強調:人的尊嚴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可因其身份受到歧視。我們認同媒體自由,認同民主價值觀,我們願意維護這種價值。德語是我們的共同語言。我是德國人,也是辛提-羅姆人。

上述三個回答,歷史內涵頗為豐富。

公民身份這個概念,最早是由英國社會學家T. H.馬歇爾詳細討論的。在1950年出版的《公民身份與社會階級》一書中,馬歇爾認為,公民身份由三個要素構成:公民要素、政治要素和社會要素。公民要素由個人自由所必需的權利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論和信仰自由,擁有財產和訂立契約的權利等等,與這些權利相關的機構是法院。政治要素,指公民作為政治實體成員行使政治權力的權利,與其對應的機構是國會和地方議會。社會要素,指依據社會通行標準享受文明生活的一系列權利,與此相關的是教育體制和社會公共服務體系。

在不同國家,這些權利發展於不同的歷史時期。根據英國的經驗,馬歇爾認為,公民身份中的公民權利主要發展於18世紀,政治權利主要發展於19世紀,社會權利主要發展於20世紀。

每個人都有多種身份。德國社會有不同的民族、階級、黨派和宗教信仰,在這些身份之間,難免存在矛盾衝突。但是,當代德國的公民身份壓倒了其他身份,各種身份包容在平等的公民身份中,獲得一視同仁的尊重和保護。德國社會主要是由公民身份統合維繫的。如果民族身份或階級身份壓倒了公民身份,民族衝突或階級衝突就有可能撕裂社會。

最近幾十年,出現了新的歷史現象:不分國界的人權在世界範圍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公民身份本來是國家性的,表示具有一組特定權利和義務的本國人口。但是,二戰後,一些最重要的個人權利在超國家的水平上抽象出來,被稱為「人權」。尊重人權,成為世界公認的原則。在歐盟這種超國家的共同體中,人權特別受到重視。在德國這種移民眾多的社會中,人權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從社會關注的角度看,這種變化的含義是:人權問題,逐漸從邊緣地帶進入了人們關注的中心,而原本處於中心位置的民族、階級、主義、宗教、國家之類的問題,逐漸退到次要甚至邊緣的位置。

從身份認同的角度看,這種變化在歐盟各國尤其顯著。據1999年的一項調查,在歐盟15國中,只有45%的受訪者認為自己僅僅是本國人。4%的人認為自己僅僅是歐洲人,6%的人認為自己首先是歐洲人其次是本國人,42%的人認為自己首先是本國人其次是歐洲人。這是歐盟的平均數字。德國人的歐洲認同高於平均水平,民族認同低於平均水平。

萊茵哈特先生和羅斯先生的回答,默認了公民身份與國家和民族身份的一致性。勛菲爾德先生說「我只愛人權」,則顯示了濃重的歐洲公民甚至世界公民色彩。倘若人權主張與國家和民族身份發生矛盾,勛菲爾德先生想必站在人權一邊。

六、德國社會如何面對和反思歷史

我們的訪問主題是:德國社會如何面對和反思歷史。「面對和反思歷史」,在德語中是一個超長的單詞:Vergangenheitsbewaeltigung,訪問期間頻頻出現。伯爾基金會北京辦事處的朱易女士解釋說,這個單詞由兩個詞構成,其中Vergangenheit的意思是過去、歷史, Bewaeltigung的原意是應對、克服、戰勝(疾病、危機等等),有一種德國人自己跟自己較勁的感覺。

應對,還要像戰勝疾病一樣戰勝它,在這樣的表達方式中,歷史成了我們現在的一部分。歷史好比我們的病痛,不應對,不治療,它就在那裡發炎、化膿、潰瘍。於是我們就要改變生活方式,上藥甚至開刀。治好了,我們便成為健康的人,還可能進化出免疫力。我們的社會進化出人權保護機制,我們進化出公民意識,我們就有了新身份。我們是誰?我們是公民。公民是誰?公民是進化出人的尊嚴和人權的社會成員。

在對待歷史方面,德國社會目前達到的水平,正是半個世紀以來自己跟自己較勁的結果。中國歷史經歷了更長久的動蕩,死亡人數更多,創巨痛深,更值得我們較勁。現在,儘管沒有達到他們的水平,我們也可以參照德國推測將來:在有更好的條件對待歷史的時候,經過各方面的多年努力,我們有可能是什麼樣子。對照他人,可以認清自己:我們過去是誰,現在是誰,將來可能是誰。

那麼,追問幾句,我們到底是誰呢?

粗略說來,在兩千多年的時間裡,我們不是公民,而是臣民。古漢語沒有公民這個詞。這個概念是引進的。概念引進了,相應的社會關係並未引進。我們聽說有公民這種東西,我們可以想像人身和言論自由,想像議員和總統選舉,還可以努力爭取,但是,從想像和爭取,到這種身份及其所依存的社會關係體系建成,需要走很長的路。如果這是萬里長征的話,從公民概念引進中國至今,是否走完了兩三千里?我不敢說。

那麼,在公民社會尚未建成之前,在通過自己的努力把憲法規定中的民主和人權落實之前,我們這些社會成員應該如何稱呼自己呢?叫公民?尚未成真。叫臣民?看不出與君主專制時代的區別。我們熟悉的自稱是「群眾」,更堂皇一些,還可以叫人民。人民,群眾,或許是臣民與公民之間的過渡性身份。我們是政治動員的對象,也是支配對象。相比臣民,我們得到了高度尊重和形式上的代表,但我們的意志是被代表和被解釋的。我們是被領導者,而不是主導者。

將來,我們可能成為真正的公民嗎?在很大程度上,答案取決於我們的想法和行動。

七、更寬廣的視野

考察已經結束,本文也該結束了。回到北京之後,我補讀組織者提供的參考資料,看到一篇英文論文,題目是《從集體暴力到共同的未來:處理創傷性過去的四種模式》。作者是阿蕾達·阿斯梅茵(Aleida Assmann),德國康斯坦茲大學(University of Konstanz)的英語文學和人文理論教授。這篇論文擴展了我的視野,不忍獨享,以觀點簡介作為結尾。

作者說,過去常見的處理歷史創傷的模式是:勝利者將自己的歷史觀強加於人,在記憶領域裡以強凌弱,禁止弱者發聲。如果這種模式屬於「強迫沉默」或「強迫忘卻」,那麼,二戰結束後,作者觀察到四種處理歷史創傷的新模式:

1、通過對話而忘卻

2、回憶以便永誌不忘

3、回憶以便忘卻

4、通過對話而回憶

第一種模式的核心是「分攤忘卻」。

好比兩口子打架,彼此傷害了,如果以後還打算過下去,就不能老翻舊賬,儘快忘掉算了。這種模式主張「團結一致向前看」,適用於治療內戰造成的創傷。

不過,作者強調了一個前提,即相互傷害的雙方勢均力敵,彼此傷害的程度差不多。這不是強迫,而是雙方在對話中達成共識,好比達成「忘卻公約」,同意把沉默或忘卻作為共創未來的基礎。

順便一說,在英文里,忘卻(forget)也有「忽略」或「不再想」和「不再提」的意思,這層涵義我譯不出來。不再提起不等於忘掉,但畢竟翻過去了。

第二種模式的核心是「永誌不忘」。

納粹對猶太人的大屠殺是一種不對稱傷害,全副武裝的強者屠殺缺乏抵抗能力的弱者,其嚴密的計劃、工業化的方法和巨大的規模,具有獨一無二的性質,不可原諒,不能和解。對這樣的歷史,只能發誓永誌不忘:面向未來無限的時間發一個巨誓,面向無邊的空間發一個巨誓,避免災難再次發生。

這種模式好比一個「記憶公約」,在行兇者後代和受害者後代之間達成,並獲得公民信仰的半宗教性地位。

第三種模式:回憶以便忘卻。目標是忘卻,手段卻是回憶。

這是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發展出來一種新模式。南非把基督教的懺悔儀式發展為「真相與和解」運動。圖圖大主教擔任主席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舉行聽證會,加害人與受害者參加,雙方一起公開歷史真相,聽受害者講述自己的遭遇。受害者得到社會的同情和尊敬,得到補償,加害者公開懺悔道歉,請求寬恕,並得到有條件的赦免。這樣的回憶可以起到宣洩和調解作用,清洗歷史創傷,把這頁歷史翻過去。

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智利、烏拉圭、阿根廷和巴西等國,從軍人獨裁轉向民主國家,也採用了同樣的歷史處理方式。全世界出現了13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通過在人權框架之內的聽證和討論,萬眾矚目,保護人權的概念深入人心。結果,人權框架在人們心目中取代了權力鬥爭框架——無論是階級鬥爭、種族鬥爭,還是國家革命、政治對立。在討論過程中,追究真相,避免重蹈覆轍,成為文化中的新規則。同時,憑藉人權的概念,重新建立了社會的價值認同,消弭了回憶引發的對立和暴力。整個過程,相當於一次高效的公民教育。

第四種模式:通過對話而回憶。

國家記憶形成的常規不是對話,而是獨白。曾經以暴力相向的國家,容易強調自身受害的經歷,傾向於選擇有助於提升自我形象的記憶,製造一個有關本國本民族的神話。例如,波蘭和奧地利,一向把自己描繪為納粹的受害者,實際上,他們也參與了對猶太人的迫害。

人類記憶有一個很糟糕的特性:受害的記憶,比起害人的記憶來,要求佔據更大的位置。這種特性,在兩個國家之間,例如在俄羅斯和東歐各國的關係中,引起了持續的怨憤和衝突。

第四種模式要求,兩國之間的歷史學家和教師交換意見,共同編寫涉及這段歷史的教科書,共享雙方的觀點,承認自身的罪孽。在兩國共享知識的基礎上,雙方和平共處,而不是生活在定期爆發的謾罵和暴力衝突的壓力之下。

這種模式主要適用於國家之間,也適用於一國之內的不同社會集團。不過,這種模式的例證很難找,與其說是一種現實,不如說是一種新的可能性。

以上幾種模式,只是忘卻與記住這兩種基本型及其變型,卻彙集了人類對待歷史的經驗教訓。我們可以在其中辨認自己的方位,想像自己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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