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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自由和廣義自由及與民主的關係

狹義自由和廣義自由及與民主的關係 2013-04-29 15:38:00     狹義自由和廣義自由及與民主的關係  生命的過程就是一個不斷自主訴求的過程。訴求的定義:要達成的心愿。它分為兩個方向:一是個體對內(自身對自身)的訴求,二是個體對外(為滿足自身願望而求諸於外界)的訴求。  個體對內的訴求諸如:我要吃、吃多少,我要睡、睡多久;我要穿什麼衣服、造什麼髮型;我要聽什麼樂曲、看什麼節目、寫點兒什麼;我要借酒消愁、一醉方休;甚至我要自殘、自殺——這一切都是個體自己對自己的訴求,無需尋求別人的首肯,因而它屬於狹義(只限於自身)的自由。其定義為:只涉及個體自身的行為,個體各去抉擇——隨心所欲,我行我素。其行為結果雖然會對別人產生這樣、那樣的影響,但對於一個各體「自己對自己」的決意行徑而言、在理論上別人是無能為力的。至於其與民主的關係、就理論而言無關,但實際上它是受限於一定的物質基礎的。如果沒有基本(人居、醫療、教育無憂)的物質保障,作為狹義的自由還能剩下什麼?——只能是壓抑的心境、度日的艱辛,甚至於沿街乞討、四處流浪、致病等死或絕望棄生(亦如楊元元們)的自由。而基本的物質保障於廣大民眾的制度基礎、就是民主——它能在最短的歷史時期內①,將基本的物質保障(基本幸福)最廣泛的實現於大眾。只有最大範圍地將「基本幸福」覆蓋於民眾,才能最大限度地拓展廣大個體之自由選擇與想像的空間,進而提高人類社會文化創新與發展的機率②。  個體對外的訴求即是個體的心愿需要藉助於外界的回應來達成。例如:你需要的生活用品、你需要的各種服務,你需要表達的觀點、你需要出版的作品;你需要的商業合作、你需要的結社組團,你需要的情人、你需要的夥伴…上述一切之你所要達成的心愿,都需要對方的回應來得已確認。生活用品與各種服務需與對方達成等價互換,觀點表達與作品出版需按社會廣泛認可的規則行事,商業合作與結社組團需是協議共商與利益共享,夥伴需是志趣相投、情人需要相互依戀。如此,凡需藉助外在因素來達成你個人訴求的時候,你都不能像「你自己對你自己之訴求時」那樣的我行我素,你都要按照一定的、社會廣泛認可的規則(包括對動物及自然界),或依某些個體(交朋友與找戀人)的個人心愿來與之互動;任何突破社會規則、強迫對方按照你個人意志行事的行為,都屬於野蠻的行徑。而「社會廣泛認可的規則」就是民主的法制,即文明③。個體自覺、「習慣」於文明的生存環境里、其與外界的互動「自然」會有未被約束的隨心所欲感:習慣成自然——這就是廣義(面對一切)的自由,其定義為:文明的互動。藉此、就廣義自由而言,其「文明的互動」根本就離不開民主的制度。而在專制的制度環境下,公共空間的各種互動關係之權利是不平等的:被專制一方的訴求是被普遍地「強制」限制的,專制一方的訴求是由他們自己說了算的。加之專制的法律所呈現出的原則化之空泛、為不確定而隨意的人治提供了制度支持:規矩不明、抉擇難行,摸石過河、戰戰兢兢——斷然不會有條理清晰下的隨心所欲感。這就是身處專制制度下的人們、普遍沒有自由感的緣由,並且它還必然施害於民間「文明互動」的遍及程度,正所謂上樑不正下樑歪是也!   民主之於廣義自由的必然性還充分地展現在各地區、各民族、各國家之人們,為爭取自己權利的運動中表露無餘的那句標誌性的口號里:民主、自由——即「民主的」自由!而美國西海岸的那座女神,一手高擎著的是自由之火、一手握攬的則是《獨立宣言》;其《宣言》產生的背景及主旨內容、就是要擺脫專制統治,建立一個以「民主之法制」為根基的自由之國。  註解:  ①事實證明:國家民主以後,一般在三、四十年的時間裡都能將基本幸福(人居、醫療、教育無憂)實現於廣大的民眾。  ②事實還證明:民主國家對於人類文化的創新與發展的能力、平均遠高於非民主的國家和民族。  ③民主等於文明,請搜閱《改寫歷史:讓文明走出誤區2012.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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