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亞州財政史(三)
來自專欄幼發拉底長波電台
(接上文)
這一巨大的增長是1857年的應稅財產評估增加和當年的更有效的稅收法的結果。從1856的恐慌引起的評估卷的減少主要是由於1855年的恐慌和1856年的法律對偏遠土地所有權的處置。
10 .1851年-1860年人頭稅
在1853之前,人頭稅收入與一般財產稅合併,因此不能確定所收集的確切數額。從管制員的建議和州長的信息中,我們可以得知,在頭兩年或三年里,人頭稅的徵收並不十分令人滿意。由於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下降,1851的立法機關將人頭稅從五降低到三美元。該稅由郡治安官徵收,留置權,從每年的三月的第一天起,由可支付人頭稅的人所擁有的所有實際財產和個人財產。為了刺激縣官員,並徵集他們對徵收這項稅款的興趣,法律規定,三分之二的收益應付給縣財政,以利於國家,三分之一用於縣的利益。
1852年4月23日,法律被進一步修訂。如果在九月的第一個星期一之前沒有繳納稅款,那就提高到五美元。此外,該法允許評估人在評估真實和個人財產時徵收款項,以此作為人口普查員的服務費用,允許他收取10%的稅款。拖欠的人頭稅是由郡治安官負責的,他每收五美元就可以得到一美元。除了拒絕支付其人頭稅的任何人擁有的農業和放牧土地和優先購買權,陪審員和司法部長都有權沒收和出售任何財產。任何人被忽視或拒絕交納稅款,無論是在刑事訴訟中,在任何州法院中,都不得作為原告或被告出庭。
1853年5月18日的一項法案中,要求評估人收取拖欠的人頭稅以及相關原件。為了收五美元的拖欠稅款,他被允許額外徵收一美元作為服務費用。所有二十一至六十歲的男性居民,除非法律豁免,必須繳納人頭稅。 根據這項法案,在去年1854年財政年度中截止到6月30日,總計收取了47910.91美元,而前一年為63829.15美元。1854年5月15日的稅收法案再次修改了人頭稅法。根據這項法案,如果在每年3月的第一個星期一和每年十月的第一個星期一支付人頭稅,如果不是三美元,就得收四美元。人頭稅年齡上限由六十歲降至五十歲。收取稅款的估價人每三美元就可獲得15%的傭金,每四美元的拖欠稅款一美元傭金。為保證稅收的徵收,評估人被賦予了如下權力:「沒收任何人和任何種類的財產、權利、請求權或占有權,由任何負有責任的人主張,拒絕或忽視支付他的人頭稅,或由任何人擁有或到期,並屬於該人,因此拒絕支付這種人頭稅。足以支付此類人頭稅和扣押物,並應在任何時間和地點,在發出口頭通知前一個小時,並將其出售。
在何種程度上,人頭稅收入的增加歸因於評估員權利的增長,而這個問題我們很難說清楚。在三美元的稅款中,40%的凈收入被撥給縣財政,用於縣財政開支,其餘60%用於州財政開支。1855財年的收入為61539.82美元;1856年,63533.95美元;1857年,61812.42美元;1858年81872.43美元,1859年,80172.68美元。
11 .1850年5月5日的薪金法案
在描述了第一個立法機關的收入措施和隨後的財產稅和人頭稅的修改之後,我們現在可以討論第一個十年的國家支出,以及用來補充耗盡的財政部、國家債務和各種籌資行為的手段。1849的憲法沒有建立一個節儉的政府,因為它只創立了立法會的年度會議,並鼓勵向國家官員支付高薪。1850年3月5日的薪資法與憲法代表會議的精神並未產生分歧。
這項法令將州長的薪金定為每年10000美元;州務卿7000美元;州財務主管8000美元;州財政署長9000美元;檢察長為7000美元;州檢察長為7500美元;州政府的翻譯8000美元;而州最高法院的每一位法官每年將得到10000美元。立法機關成員在立法會開會時可以根據從最近的路線,即從他們的住所走到到立法機關會議的地方往返,取得每二十英里16美元的差旅津貼。
第二次州議會於1850年1月6日在聖若澤舉行會議。在前一屆會議上制定的稅收法已經得到表決,但是根據州長伯內特和國家管制員約翰·伊洛斯頓的報告,這項法律卻並不受歡迎,也不令人滿意。農場主們抱怨繁重的稅收。外國礦工儘可能地避開外國礦工的執照稅,而人頭稅稅務官也淪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在1850年12月15日,加利福尼亞州的債務總額達到485 ,460.28美元。這一數額是由以下項目組成的:臨時國家貸款, 270650美元;利息到期的臨時國家貸款,71 836.04美元;州財務官的未支付權證,142974.24美元。在這其中財務權證以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折扣出售。毫無疑問,在選舉之前最重要的問題是制定一個合理的財政政策,從而令州政府的財政信用得到改善,並使得目前的開支在普通收入範圍內。為了增加收入,不訴諸額外的稅收,立法機關決定處置所謂的三藩海灘和水廠財產。根據《1851年3月26日法令》,該項財產的使用和處置被授予三藩市的九十九年,條件是該市向國庫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財產出售或其他處置所產生的資金。那些不擇手段和不誠實的官員的投機活動,結果導致州政府從未意識到他們可以獲得這筆收入。在1854年,一項由議會下令進行的調查顯示,屬於州財政的242311.78美元財產,只收到了其中的78567.95美元。
12 .1851年4月29日融資法案
下一件事即立法機關立法機關訴諸於國家債務的融資。1831年4月29日,加州財務主管被授權和要求發行500美元債券,總金額不超過700000美元。本金一半是在1855年3月1日在紐約支付,剩下的一半在1861年3月1日支付。利息為每年百分之七,在紐約或州財政部辦公室每半年半,即每年的7月1日和1月1日支付。為了支付利息,該法案徵收了每州價值一百美元的應稅財產十五美分的從價稅。償債基金將被支付:
1.支付利息後剩餘的全部和全部盈餘。
2.加利福尼亞州因民間基金而從美國收到的所有款項。
3 .所有出售土地所得的款項後來被州政府保存或審理,但憲法規定的這些款項僅供學校使用的。
因此,在償債基金中積累的資金應儘快適用於贖回本金或由美國國庫主管兌換成美國百分之六債券。該法案還要求,在5月1日,1s31之後,國家的所有收入應以美國法定貨幣或以每盎司16盎司重量的金沙收取。
13.1851年5月1日薪金法案
為減少國家開支,州長於1851年5月1日批准了第二次工資法案。這項法令將州長的薪金定為每年6000美元;州財務卿5000美元;州財務主管5000美元;司法部長 1, 000美元;州檢察長為5500美元;而州最高法院的每一位法官每年收入為7000美元。立法機關成員在立法會前六十天每日薪資十美元,此後每日薪資為五美元。助理人員和大會議長每人每日薪資十五美元。除了這筆正常工資之外,立法機關議員立法機關成員在立法會開會時可以有從最近的郵件路線,即從他們的住所走到到立法機關會議的地方往返每二十英里8美元的差旅津貼。
14 .加州債務與支出
儘管採取了這些措施,加州債務仍在增加。州財務主管在1852年1月22日的年報和特別報告中顯示的債務的性質和數額分別如下:
鎮壓印第安人敵對行動所帶來的債務也是對聯邦政府的合理訴求。但是我們稍後會看到,這項開支的大部分是由國加州承擔的。然而,,這卻是一項屬於加州的財政開支,而加州也必須對此承擔義務(暫時而言)。國家債務可能超過二百萬美元,而國庫赤字為254906.38,對於立法機構而言這是一個無法解決的問題。為了緩解財政狀況,理應徵收新的執照稅,立法機關則隨即通過了第二次撥款法案。
15.執照稅
A 拍賣稅
第一個立法機關徵收了一些許可稅,如外國礦工執照稅(上文)和拍賣稅。隨著國家財政需求的增加,越來越多的人口湧入加州,直到十年期結束的時候,人們才意識到有這樣一套完整的國家許可制度,任何行業或企業,很難逃避這種徵稅方式。這些眾多的許可稅中的第一個要求我們注意的是拍賣稅。1850年4月22日的一項法令,授權各屆法院可以任命所有拍賣人。根據法律規定,所有商品、貨物和各種財產,除在拍賣中公開出售或由拍賣人出售的以外,均負有下列納稅義務:
1. 所有葡酒類,每一百美元納稅兩美元。
2 .所有煙草,每一百美元納稅兩美元。
3 .所有其他貨物、商品和財物,每一百美元納稅一美元。
4 .在所有的不動產銷售中,每一百美元納稅五十美分。
對屬於加州或美國的物品,或在法院的法律程序下出售,無需負擔納稅義務。因為這項稅收是由拍賣員繳納給國家財政部的。1853年,該部法律進行了調整,對所有商品和商品的銷售價格徵收1%的從價稅,除免稅項目外,對不動產銷售按0.5%的稅率進行徵收。這項法律要求拍賣人員獲得許可證,在人口少於10000的城市,許可證費用每季度100美元,在人口超過10000的城市,每季度費用為250美元。1854年法案下許可證的費用大為減少,在人口超過10000的城市中,拍賣人的許可證每季度只需花費125美元;在人口不少於3000或10000以上的城市,每季度100美元;在人口少於5000的城市,每季度30美元。
每一項不動產的銷售稅從1%減少到0.5%,與不動產稅相同。這些稅率適用於那些流拍的商品,而不管它們是否被實際拍賣。1857年的法案對1854年法案進行調整,只有在實際銷售的貨物上才被允許徵收相關稅款。1859年4月18日的一項法令,引入了一種不同的原則來拍賣拍賣人的許可證的費用。而不是將許可證的成本基於城市或社區的人口,這一法案是基於30000美元的月度銷售。這項法案沒有改變拍賣義務。所有許可證出售的所得都必須繳納給縣財政部門,其中三分之二上繳州政府,三分之一用於縣的財政支出。
b.遊戲許可證
加州憲法禁止彩票。1851年3月14日的法案,即所謂的賭博許可法案,禁止民眾參與被稱為「法國蒙特」或「三卡」或「彩票」的賭博。除了這些賭博項目外「,」循環「,」頂針「等也被禁止,但遊戲場所需要從縣級財務官員處獲得許可,才能進行上述活動。賭博許可證的費用因不同遊戲場所所擁有的桌子數量和房屋所在的地點而不同。在三藩和薩克拉門托的城市,有超過三張桌子的場所的許可證的費用是每季度1500美元;三張或者三張以下,每季度費用為1000美元。除上述兩縣外,在加州的其他地方,用於賭博目的的每一張桌子每月必須支付35美元。縣財政所收的四分之三的資金歸屬州政府,其餘四分之一可用於縣財政開支。在1851年4月29日,該法案被修正,馬里斯維爾與聖弗朗西塞奧和薩克拉門托開始執行相同的稅收政策。
在1853之前,來自該項的收入是與拍賣稅一起統計的。在1853年,出售遊戲許可證的收入為50711.67美元;1854年為15013.35美元;1855年達到5931.02美元;1856年達到1065.79美元。加州的賭博許可證的收入的降低是由於反對該法案的民眾意見引起的,加州隨即根據民眾意願取消執行該項法律。
c.撞球桌和保齡球館牌照稅
在1851年的遊戲許可稅法案中,有一項特別規定,該法案的任何部分不應適用於撞球和撞球桌。1852年,立法機關在每一個撞球桌上每月徵收十美元的州執照稅,該法律針對由任何人持有的,用以牟利的。1853年,法律修正案禁止銷售許可證的期限少於三個月。在1856年,每表三十美元,減少到十美元,縣允許保留一半的收據用於縣的目的。1852的法案也在每個保齡球館每月徵收五美元的州稅。1856的行為每季度徵收十美元的稅,就像撞球桌許可證的收益分配一樣,縣財政允許保留一半的收益。這兩個來源的收入分別是:1853年,501,25美元;1854年,6751.24美元;1855年,22150.29美元;1856年,10940.72美元;1857年,9726.70美元;1858年,10977.88美元。
D.外國礦工執照法案
在前文,我們已經談到1850年實施並在1851年廢除的外國礦工執照稅。1852年5月4日,出台了一項新的法律。因為之前相關法案激起的反對風潮,這次立法者們採取更為靈活和公正的方式來行使自己的權利。他們不再採取外籍礦工每月在加州礦場二十美元的執照費用的方案,而是每月徵收三美元的執照稅。該稅是由各地警長收取的,他被允許截留百分之十的稅款。該州只從總收入中拿走百分之五十。剩下的百分之五十,除了付給警長的部分,其餘被彙集到縣財政部門,作為縣的權益。在1853年財政年度,共征納了53121.01美元的外籍礦工稅,與之相比,1850年的法案年份下只征納了34150美元。立法機構確信,通過這項稅收可以產生更多的收入,隨後1853年3月30日的法案將外籍礦工許可證的費用從每月的三美元提高到四美元。為保證徵收稅款,法律授權司法行政長官任命代理人協助他收集稅款。代表們可以從中分得百分之十五的款項。當津貼不足的時候,監事會或縣內沒有此類董事會的縣法官可抽取的費用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根據這項法律,1854年的相關收入是100557.92美元,在1853年,達到123323.25美元。受此鼓舞,立法機構決定進行進一步的嘗試。在1855年之前,所有的外國人,無論其是否符合或渴望成為美國公民,都將被徵稅。法律應該把有資格獲得公民資格的外國人和不具備取得公民資格的外國人區分開來,從而降低稅收,這種方案會帶來大批擁護者。隨後在1855年4月30日,該法得到了修改。對於前者,這個比率保持不變。至於後者,立法機關嘗試引進遞進稅率。而累進稅率目的主要是為了阻止中國移民。
截止1855年10月1日,沒有資格獲得公民資格的外國人,每月要收取四美元;從1855年10月1日到1856年10月1日,每月六美元;從1856年10月1日1857年10月1日,依此類推,每年每月增加兩美元。但這項修正案中的累進稅率卻沒有得到公正裁定。1856年4月19日,該項法令被廢除,每月四美元的統一稅率再次確定。法律的變更導致該項收入降低,1856年徵集的數額為185759.35美元。但1856年之後,此項收入逐漸下降。在1857年,降低到138604.64美元,在1858年,降為129967.91美元;在1859年,下降到119871.67美元。
E.旅客換乘稅
1852年5月3日,州長批准折算或客運稅法案。這項法律的目的是防範日益增長的貧民階級,並確保錢支付加州海事醫院的費用。
每一艘船的船長把移民帶到加利福尼亞,必須出售給每一位乘客五百美元的債券,以償還國家的所有費用和費用。如果外籍人員來自底層,就需要購買1000美元的債券。任何違反移民署強制執行債券銷售規定的船主,需支付5-10美元的費用給移民署專員。
1855年4月28日,州長批准了一項法案,該法案對每一個在該州或美國尚未獲得公民資格的移民徵收五十美元的稅收。雖然該法案措辭籠統,但卻因以限制中國移民的單一目的被通過並執行。而在1857年,加利福尼亞最高法院宣布該法案違憲,理由是該州無權對移民徵收稅收。
F.寄售貨物稅
為了對進口商徵稅,按照其所聲稱的那樣,在1852年立法機關通過了所謂的代售貨物法。代售貨物」一詞的定義為:「所有貨物或任何其他財產,從其他國家進口或接收,在該州出售,其部分應由銷售人所有。法案規定,如非本州常駐居民,任何人不得擅自售賣寄售貨物,除非首先從司法部或縣稅務部門獲得許可證,該許可證的授予期短於一個月。每銷售一百美元的銷售稅必須由銷售人員支付八十美分。但這項法律卻被聖弗朗西塞奧商人所憎恨,因為該市支付了將近一半的該項州稅。法律要求他們承擔這個額外的負擔,對他們而言是「等級不公」。當地召開群眾大會後,希望在1853年由立法機關廢除這一法案。立法機關拒絕這樣做,但在1853年5月15日,它將每一百美元的進口商品稅降低到六十美分。但這一稅率的降低並未滿足三藩商人的要求。在1853年度報告中,州政府的官員說:所有人都在躲避和反抗這項稅收。公眾舉行公開會議進行聲討,對此開展辯論,並訴諸於各種花招來逃避這一稅收。最後,在加利福尼亞最高法院準備了一個聽證會。該法的反對者爭辯說,這項法律違反了聯邦憲法,因為它試圖管制與外國的貿易並徵收進口稅。他們還堅持說,這項法律也違反了州憲法,違背了整個州稅收平等和統一的原則。但法院仍堅持這項法律,並辯稱,對寄售貨物徵收的稅不是進口稅,而是銷售稅。
這一決定剛一傳開,三藩商人就籌集到了75000美元,準備到聯邦最高法院來提起訴訟。隨後在1854年,每一百美元的商品銷售稅率降低到五十美分,而在1857年,這項法律被最終廢除。
G.執照稅
根據1852年5月4日的法令,由從事以下業務的任何人、公司或公司支付許可證:買賣外匯或者內幣匯票,或者以利息借款,或者購買、銷售票據、債券或者個人、國家、縣、市股票的不正當證據,或者買賣金沙、金銀銀幣、金銀或者從事的。金幣或銀幣或金銀塊,從該州的任何地方到其他州的任何地方,或在該州內從一個地方到另一個地方,作為利潤或從事製造的共同載體,或者在任何情況下執行保險單,從而保證或保證安全運輸。或任何價值物品,從該州的任何地方到其他州的任何地方,或者在這個狀態下從一個到另一個點,為了一個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從事金沙、金銀、金銀等一般或特殊存款的獲利。
在一個人、公司或公司可以從縣審核員獲得許可證之前,必須向縣司庫提交一份聲明,估計未來三個月內預計要完成的業務量。許可證的費用取決於估計的業務量:
略
這些稅率只維持了一年左右,當立法機關通過這項法律時,每一百美元的業務額只徵收十美分。在1854年,再次引入了超額累進率,即對經紀人和銀行家採取了不同的收費標準。
H商人執照稅
在1852年之前,加州允許各縣對商人和小販徵收許可稅。1850年4月22日的一項法案規定,每年徵收的稅款不低於20美元,也不超過250美元。被徵收的具體數額由法院審理決定。1851年5月1日的一項法案,徵收下列稅率:在所有銷售外國或國內商品的商人上,每年在葡萄酒、烈酒和酒類的零售經銷商每年二十美元至五十美元;所有旅行商,小販和小販,每年五十美元;所有零售商,木製、黃銅或機械鐘,每年五十美元。1852年5月4日的一項法令,決定徵收州許可稅:對銷售貨物、貨物、酒類、酒類、蒸餾酒、藥品、藥品的人,除該州的農業生產,並由農場主和傭金商出售外,在依法許可和持牌酒館管理員的許可下經營的。
除薩克拉門托和三藩以外的所有縣(市)監事會都有權調整費率,但規定的稅率不超過上述規定。1853年5月18日和1854年3月15日的法案的變更,因為變化篇幅比較小,所以沒有必要陳述它們。商人執照稅收入為,在1853年為6035.34美元;1854年為4841.50美元;1855年為13438.48美元;1856年為7525.24美元;1857年為12809.03美元;1858年為51,714.99美元;1859年為11,061.87美元。
16. 1852年融資法案
為了推遲支付延期的財務權證,立法機構通過了1852年的融資法案。這項法案授權州財政部以7%的年利率發行和出售600000美元的州債券,至1870年3月1日在紐約,或者在州國債持有者可能希望的州財政部門進行償付為了支付利息,該法案決定每年徵收每一百美元的應稅財產十美分的財產稅。如果這種稅在任何時候都不能產生足夠的利息來支付利息,國家財政司司長就可以動用償債基金。該法第5條規定,持有1851年4月29日至1852年12月31日期間已或可能承租的任何債務的所有持票人的權證,應提交給國家財務主管,並以發行的債券支付。根據1852年融資法案的規定,如果債權金額不少於一百美元,除發行100美元、150美元、500美元,另一部分要求州國庫主管在1852年5月30日之前或之前通過一個或多個報紙發出通知。1850年2月1日到期的債券應在國庫主管處經常或1853年1月1日之前提交,以便贖回或清償。
為了償還1852的債券的本金,國庫主管被要求向償債基金支付下列資金:
首先,從利息稅中扣除所有盈餘;其次,在支付1851年的債券後,從美國政府收到的所有「美國民間基金」的款項,節省的50000美元,用於支付「民事基金」的任何索賠;第三,出售國家可獲得的土地收益,除為學校目的保留的土地,以及根據1851年4月29日法令發行的債券贖回後可能獲得的沼澤地;第四,1853年7月1日以後和此後每年的任何盈餘。
17 1852年6月30日的州財政狀況
在截至1852年6月30日的財政年度結束時,該州的財政狀況比以往任何時候都糟糕。全年收入總額為366825.07美元,支出為925694.56美元,產生的赤字為558869.49美元。1852年12月15日,州財務主管報告的民事債務主要是戰爭債務,總額達771190.05美元,這其中不包括190080美元的學校財務權證,所有債務需由加州擔負7%的利息。
接下來的一年,州財務主管估計財政收入為434150美元,財政支出預計為1093213.68美元。1853年6月30日,財務主管和州財政部的賬簿顯示,財政收入為454185.85美元,財政支出為1269149.13美元,而赤字達到本世紀最大的814963.28美元。加州民事債務總額隨即達到2077196.05美元。加州財務主管試圖為巨額支出和債務辯解,辯稱加利福尼亞曾是環境的受害者。由黃金大發現吸引來的大量移民,但他們只帶來很少的個人財產。他們中許多人剛到加州就患病並窮困潦倒。為了減輕他們的痛苦,州和縣被迫大量提供食物、衣服和醫院護理。聯邦政府不僅沒有向加利福尼亞償還「民間資金」,而且聯邦政府通過拖延的方式,迫使加利福尼亞鎮壓印第安人起義並由加州獨自支付由此產生的費用。當國庫面臨赤字時,公共土地幾乎毫無價值,而州財務權證只能以百分之五十的折扣出售。
在1853年1月3日的講話中,Bigler州長建議所有州官員的工資減少百分之三十三;廢除公共指導監督辦公室和公共建築監督辦公室;司法轄區的數量從十一個減少到八個;廢除縣檢察官辦公室;廢除憲法中要求的在1855年進行的人口普查;修改憲法規定改為立法會每兩年舉行一次,為期九十天。
然而,立法機關未能對州長的任何建議採取有利的行動。立法者對修改稅收法和徵收新的執照稅感到滿意,比如對劇院、音樂會和小夜店的承租人或經理徵收執照稅。
20.1855年融資法案
州財務主管的報告顯示,1854財年的收入為1022647.32美元,與上年相比增長了454185.85美元。由部分許可稅中減稅所帶來的財政減少被財產稅收入從157793.73美元增加到398106.75美元,以及從出售國家土地中獲得的361038.20美元所抵消。同一年,州政府的支出為1204757.96美元,前一年則為814963.28美元,當年州國庫赤字達到182110.64美元。除了這一赤字,截止1854年6月30日,超過400000美元的財政主管的財務權證未償還。包括這些在內,該州的民事債務總額為2520204.80美元。
為了推遲支付財政主管的權證,州長J. Neely Johnson建議制定一項法律,以獲得解決這筆債務的資金。因此,1855年3月16日,州長授權和要求州財務主管準備、發行並出售價值700000美元的十五年期年利率7%州國債。為了支付債券利息並贖回本金,該法案每年對應納稅財產徵收六美分的財產稅。根據本法的規定,1853年6月30日至1855年7月1日期間任何時候簽發所有國家債務的形式均可得到融資。
為了減少國家支出,減輕稅收負擔,約翰遜州長主張出售公共土地,為了償還所發行的債券,每100美元的應稅財產減少三十美分的財產稅。州長的政策,包括向債券持有人支付百分之二十的溢價,促使他們放棄債券,但立法機關沒有採納這一建議。
21 1856年融資法案
1855年6月30日的財政年度,加州財政收入為1155537.10美元,財政支出為1337496.64美元。根據州長的聲明,加州公共基金負債超過200000美元。該份財務主管報告說,有296769.30美元的民事財政權證遭到延期,總民事債務為304045.55 美元 ,1856年4月19日,州長批准另一項融資法案。通過這項法案,州財政司司長被授權發行和出售不超過1500000美元,利率為7%的州政府債券,在1875年,如債券持有者可能希望的那樣,在紐約、三藩或州國庫主管處兌付。該法每年對州內每一百美元價值的應稅財產徵收十美分的價稅,支付債券利息,並贖回本金。為了隨時支付州債務,州財政司司長可以動用這份普通基金。如果普通基金用完了,他可以簽訂任何合同,並支付他認為必要的款項來維護加州財政的信用。
22加州債務違憲
之前提到的所有融資法案都沒有提交給民眾進行表決。他們的質疑只是偶然提及,但立法機關忽視了憲法規定,即禁止融資法案產生超過300000美元的債務,除非在某些條件下除外。由於憲法的限制,外國投資者沒有獲得購買大幅折扣的加利福尼亞債券的機會。而在國內,銀行家和經紀人通常以30%或40%的折扣購買了財務主管的財政權證,將它們兌換成根據一項或另一項籌資行為發行的國債。同時州和縣官員經常使用黃金和白銀形式的稅收來購買這些折扣債券和州財政權證。前州財政部長S. A. McMeans和財務主管Bates被指控挪用公款。在Palmer, Cook and Co.,加州各個銀行為了獲得這些貶值的國家債券,據稱,他們還挪用了在紐約支付的利息。1856年4月15日在三藩公報上發表的一封信給出了一個很好的例證。在某種程度上,它寫道:
這些聲稱捍衛加州民眾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人,每年從加利福尼亞人民那裡搜颳了數百萬美元。數百萬的資產在辦公室被挪用,而挪用這些資金的就是辦公室的這幫人。如同沒有人生活在山溝或城市街道上是安全的——沒有人財產在銀行、口袋或投資中是安全的。官員們掠奪公眾利益,他們在妓院、酒吧和窩點賭博中的揮霍這些不義之財,他們竊取了民眾的公債,卻公然藐視法律和法官的權威。國家的資源被這群竊賊政客和官僚所浪費。如此龐大而令人難以置信的款項,每年都從人們的口袋裡偷走,而同期州國庫是空的,公共債務沒有資金來支付。加州對這些腐敗群體卻無能為力,只留下不斷的財政信用透支和腐敗的立法。
然而,清算的日子並不遙遠。1855年4月28日的一項法令,計劃撥款100000美元用於建造從薩克拉門托到內華達山脈山脈的貨車道路。這項撥款遭到州農業代表的強烈反對。他們抨擊了該法案的合憲性,結果導致該法案在立法會未被通過。在People v. Johnson案中,加利福尼亞最高法院因憲法未按規定向人民報批而無效。州高等法院不僅裁定了1855年4月28日的法案無效,而且宣稱超過300000美元債務違背州憲法。法院在作出決定時,根據1856年的經濟和社會條件給出了一些啟示。當提及例外情形時,根據立法機關的規定,除了鎮壓叛亂和反擊侵略外,立法機關可以廢除300000美元的債務限制。判決書繼續寫道:如果我們追求不同的道路,我們也許會自豪地誇耀自己,不僅是因為我們的土壤、氣候和礦產資源,而且還有那些令人欣賞的稀有的立法智慧,並為因為我們保護我們民眾的行為而自豪。如果不是當前到處可見的情形,商業停滯、信用破產、債務、稅收和高利率,我們也許會為我們的信用和品格而自豪,並向南方聯盟發起挑戰,展示一個勞動報酬如此豐厚的州,以及擁有大量可以為政府目的而輕易徵稅的財產。。。現在應該是用利刃剷除腐敗根源的時候了,這個腐敗的制度,在過去的五年里一直是加州的詛咒,耗盡了人民的財富,破壞了我們在加州以外的信用,並傷害了我們加州的民眾,並使我們的民心低落。誠實、謹慎和高效應當重新回歸加州立法和財務管理工作。
法院並不滿足於宣布資助法案無效,而是提出了擺脫困境的方法。如果下一次全民選舉中的人們通過批准對加利福尼亞州的未決賠款法案來承擔債務並使其合法化,加利福尼亞的信用或許會被挽救。迅速行動是必要的,因為目前加利福尼亞被認為是因信用破產而給自己帶來恥辱的州。
J. Neely Johnson州長在1857年1月7日他的年度咨文中用這些話談到了國家的財政狀況:
在加州歷史上沒有任何一個時期,加州債務問題如此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相對於當前立法機關在這一重大事項上所追求的政策,在公眾心目中表現出了同樣的關懷程度。
通過對我們財務狀況的審查,似乎無可辯駁的證明我們正迅速地走向破產和破產的境地,而且我們似乎沒有任何努力來阻止情況的惡化。一年又一年的支出遠遠超過了收入,我們似乎已經滿足於發行債券來解決赤字而不詢問這些債券是否能有效兌付。的確,有時這種行為的違法性受到質疑和懷疑,但這些懷疑和詢問卻被擱置,直到這些債務出現在貨幣市場時,當我們才有驚人的發現,數百萬的證券是未經授權的,而加州的人民並不應該擔負這些。
23 1857年4月28日融資法案
州長主張償還國家債務。1857年4月28日,他批准了一項法案,用以支付對加利福尼亞州的某些債權要求並為這一目的進行融資。本法的重要部分如下:
第一條 為了清償、出資和支付對加利福尼亞州的債權,下文規定,州財政司司長應確保加利福尼亞州的債券不超過390萬美元,從發行日起每年百分之七的利率,在1877年7月第一天在州國庫主管處兌付。該債券的利息應在每年一月和七月的第一天,由國務主管辦公室支付並兌付。規定,第一次付息應於1859年1月的第一日前支付。該債券由州長簽署,由管理人會簽,並由國庫券背書,並須加蓋州印章。
第二條 規定利息券要附在債券上;
第三條 州財政署長和財政主管應對發行的債券另行記錄。
第四條 撥出一千美元用於支付準備債券的費用。
第五條 所有對加利福尼亞州有權獲得以下規定的債權的人,在向國家財務主管提出同樣的要求後,應換取其在本法第一次規定中所提供的加利福尼亞州的債券或債券;未發行債券不得少於五百美元,也不得以一百美元的小數部分發行,但出票人可以發行未經擔保的小數部分證書,證明證書可以轉讓,並有權按以前提供的資金出資。
第六條 根據本法發行的債券的本金和利息,在二十年內支付,直至債券支付,並以與普通州稅法相同或可提供的方式即時徵收,每一種稅收徵收三十美分。國家實際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評估價值的紅美元,以及從該稅收衍生出的基金,應單獨用於支付所提供的債券的利息,以及該債券的本金的最終贖回;加利福尼亞特此承諾支付本法所規定的債券及其利息。
第七條 無論何時,在任何一年的一月或七月的第一天,在支付利息之後,如上文所提供的,財務主管的職責是在英文報刊上連續一周發布付息聲明。並在紐約的一個月內出版的英文報紙上連續刊登,在一個月後,支付狀況予以公示。財政部長在州長或州長的陪同下在州議會進行彙報。對於根據本法發行的債券,該公告應說明其手頭的贖回金額,並應以不超過票面金額的價格接受最低贖回,如可贖回最大金額的債券,直至債券贖清。但是,只要有足夠的金額,不應提供上述債券,將償債基金的金額減至少於一萬美元,則特此由司庫在兩份報紙上登廣告,一份在紐約,另一份在本州內公示。三個月內,該廣告應說明償債基金的數額和債券的數量,以發行的順序對其進行編號,這些基金被設定為支付和清償,並且如果在這樣的廣告中如此編號的債券不應提交支付。在此類出版物到期後三個月內取消該基金,則該基金應在財政部留存,以便在提交時發行此類債券,上述公布之後,該基金將不會產生利息。
第八條 要求州財政主管保管本條例下的所有記錄,並向州長提交年度報告。
第九條 償付債券利息是司庫的職責。當該利息到期時,從所述利息基金中扣除,如果足夠的話,如果所述基金不夠,則將支付費用從普通基金中支付。規定,國家管制員應首先向財務主管出示認股權證,支付給該出納員的命令,以支付到期利息的金額,該利息保證將在利息到期之前至少一個月內提取。
第十條 要求州長和財務主管每周至少一次到州財務官的辦公室,與財務主管一起檢查所有的債券和清償記錄,核查登記和註銷詳情,以防止它們再次進入市場流通。
第十一條 根據本法規定,有權從本次融資獲取資金和款項資助的項目如下:
- 在1851年, 1852年, 1853年、1855年和1856年通過的融資網下的加州民事債券,到期未能清償的,出於相同利率並作為贈券形式的。
- 州財務主管的財務權證,在1857年1月1日之前根據法律裁決,用於民事開支的項目,仍延期或未支付的。但本法的規定不應授權任何這些權證的資金,其登記和背書被取消或需要取消的規定「取消某些權證的登記和背書,並禁止付款的行為,」1856年1月30日批准的,或已被特別裁定為任何法庭的認股權證。
- 對國家的公正或合法的索賠,在1857年1月1日之前,可以通過立法機關批准和審計的部分。
第十二條 要求所有根據本法融資的債權必須在1857年1月1日之前公示。
第十三條 在民眾認可的情況下,本法應在1857年11月的第一天生效。
第十四條 法案應提交給人民在下一次公投,即1857年9月1日公投批准。選票選項為「清償債務」和「否決債務」。
這次公投的結果為,57661票贊成清償債務,16970票反對清償債務。
24印花稅
1857立法機構在稅收法上做出了許多改變。所有這些,除了一個,即前文已經提及的所謂的印花稅法。1857年4月29日及1857年7月1日後徵收的印花稅,具體稅率規定為:在每一頁或一張紙或羊皮紙或其他材料上,可以書寫、印刷、雕刻或平版印刷,或如下任何一種工具:任何匯票、匯票或匯票、證明書或其他書面證明,無論是可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或信用證給任何人的:
支付超過二十美元,不超過五十美元,八美分;
如果超過五十,不超過一百美元,二十美分;
如果超過一百,不超過一百五十美元,三十美分;
如果超過一百五十,不超過二百美元,四十美分;
如果超過二百,不超過三百美元,六十美分;
如果超過三百,不超過四百美元,八十美分;
如果超過四百,不超過五百美元,一美元;
如果超過五百美元,不超過七百五十美元,一美元和四十美分;
如果超過七百五十,不超過一千美元,兩美元;
如果超過一千,不超過十五美元,三美元;
如果超過十五,不超過二千美元,四美元;
如果超過二千,不超過三千美元,六美元;
如果超過三千,不超過四美元;
如果超過二千,不超過三千美元,六美元;
如果超過三千,不超過四千美元,八美元;
如果超過四千,不超過五千美元,十美元;
如果超過五千,不超過七千美元,十四美元;
如果超過七千,不超過一萬美元,二十美元;
如果超過一萬,如果超過一萬五千美元,不超過三十美元;
一萬五千,不超過二萬美元,三十八美元;
如果超過二萬,不超過三萬美元,五十六美元;
如果超過三萬,不超過五萬美元,九十美元;
如果超過五萬,不超過十萬美元,一百七十五美元;
如果超過十萬美元,二百美元。
保單上的印花稅是匯票上的一半。任何一份執照或證明書付諸執行,稅款為十美元。在任何船舶或輪船上繳付的款項,或任何合同、證書及備忘錄,如果從該州購買到該州以外的任何地方,或從該州以外的任何地方到其另一個地方,頭等艙乘客都要繳稅六美元,二等艙四美元,駕駛艙則為兩美元。蓋章文書可以由州的財務主管或縣財政官保管。如果是前者保管,則在購買五十美元或以上的所有商品時,允許有百分之八的稅款折扣。在每個月底,財務主管必須將此項收入報告給印花稅專員、州長、州財政官和州秘書長。
為簡化法律的管理,根據1838年4月26日的法案,稅率隨匯票和保險單而改變。修正案不包括全面的稅率等級,如果其價值不超過一百美元,修正案對所有的文書徵收三十美分的稅;如果超過一百美元,稅率為其價值的0.2%。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各項保險單的稅率是匯票的一半;如九個月,不超過十二個月,稅率是上述標準的四分之三;如六個月,未超過九個月,稅率是上述標準的一半;如三個月,未超過六個月,稅率為上述標準的四分之一。
25 1856年—1860年財政收支
第八個財政年度(1856年至1857年)成為加利福尼亞財政形勢的轉折點。1856年,財政總收入為723289.83美元;1857年,799795.90美元。在前一年,州財政支出為719103.50美元。截止1856年6月30日,州財政赤字達到645394.89美元,而到了1857年6月30日則有80692.40美元的盈餘。這種令人欣喜的狀況主要是通過減少行政支出來實現的。支出項目的削減並不局限於州政府的某一個部門。立法機關開支從1856年的345896.85美元減少到1857年的168971.15美元,行政開支從96662.04美元降到55112.30美元;司法和法律費用從128246.22美元到85994.17美元;印刷費用從129837.95美元降到56653.02美元;監獄開支從411246美元降到113192.66美元,醫療費用從56609.97美元降到5760.88美元,精神病患費用從87美元降低到81983.64美元。到1858年,加州國庫盈餘達222575.26美元。這一盈餘並不是在消費支出中進一步增加的結果,而是收入增加導致的結果。1859年財年內,加州政府總開支合計為992553.35美元,而總收入則比1857年增加415332.71美元而達到1215128.61美元。1859年的州財政收入為1184221.79美元,財政支出為1109143.20美元。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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