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饒過了周立波,中國該不該也饒呢?

美國饒過了周立波,中國該不該也饒呢?

來自專欄法之劍

文|庄志明律師

近段時間忙於事務,疲於奔波,沒時間認真考慮周立波的事。今天坐了一天的車,在車上昏昏沉沉睡覺時,無意中想到了我國刑法的一個規定,此規定對周立波來說或許不是吉兆。什麼規定呢?

刑法規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②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①規定說明,周立波只要還是中國公民,不管其在哪裡犯罪,無論是天涯海角,還是地老天荒,中國法律都有管轄權。

②規定則說明,哪怕周立波在美國被審判過了,中國仍舊可以追究;他在美國若受過刑事處罰了,中國可以免除或者減輕。

此次新聞披露的信息是,5月24日上午,周立波涉毒持槍案在美國紐約第十次開庭審理,美國紐約州法院決定撤銷周立波涉嫌藏毒持槍案,法官已採納撤案建議,該案將於6月最終揭曉結果。

由此信息,基本可以確定周立波的行為在美國是「無罪」的。美國認定無罪,那中國該不該順水推舟從了美國的法院認定?

為了把這個問題說清,我還得引用刑法的另一個規定,這個規定對周立波不適用,但我們通過這個規定,可以理解刑法的精神。

這個規定是: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從這個規定看,中國認可外國法院「無罪」認定的情況的關鍵詞是:外國人、領域外。周立波的情況符合「領域外」,但不符合「外國人」要素,所以此規定對周立波不適用。何況如果周立波是美國人,事情又發生在美國,本來和中國就毫無關係,中國根本就操不了這個心。

但周立波不是美國人,而是中國公民。中國刑法對周立波的管轄權是毫無疑義的。涉槍涉毒案件,在中國都是重罪,無論周立波涉嫌其中的什麼罪名,數罪併罰的情況下,都不會低於3年有期徒刑,故其也不存在國外犯事不追究的情形。

美國的法院若對周立波真的不予追究了,周立波在美國算是逃過了一劫,但在中國這一劫能否逃脫呢?

現在看來,美國的法院給中國出了個難題。這個難題怎麼破解,我們拭目以待吧!

筆者提醒,因個人水平有限,說法不代表權威觀點,也不構成任何實質評判。讀者和相關人士信或者不信,均應向您的律師諮詢了解,筆者不為任何人的不爽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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