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考刑法:關於故意的認識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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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關於故意的認識內容,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明知自己的財物處於國家機關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時的個人財物應以公共財產論而竊回。甲缺乏成立盜竊罪所必須的對客觀事實的認識,故不成立盜竊罪

B、乙以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竊取軍人的手提包時,明知手提包內可能有槍支仍然竊取,該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槍。乙沒有非法佔有槍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盜竊槍支罪

C、成立猥褻兒童罪,要求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

D、成立販賣毒品罪,不僅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販賣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所販賣的毒品種類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選項A錯誤。一般情況下,本人財物不能成為盜竊對象,但是在特別情況下,他人控制下的本人財物則可以成為盜竊對象。如果盜竊本人已經被依法扣押的財物,或偷回本人已經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財物,以致他人因賠償責任而遭受財產損失,也構成盜竊罪。選項A中,甲明知自己的財物處於國家機關管理之下,說明其並沒有事實認識錯誤,甲不知此時的個人財物應以公共財產論,仍然採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取回,存在違法性認識錯誤,但違法性認識錯誤不是故意的內容,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選項B錯誤。乙已經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及其結果可能是盜竊槍支,而希望或放任該行為的發生,具有盜竊槍支罪的間接故意,成立盜竊槍支罪。

選項C正確。猥褻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因此,成立猥褻兒童罪,要求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

選項D錯誤。販賣毒品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的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因此,販賣毒品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販賣的是毒品,但是並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販賣的毒品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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