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刊 | 陳頎:秋菊二十年——反思「法律與文學」

編者按

1996年,蘇力對電影《秋菊打官司》的再闡釋,不但開啟中國「法律與文學」的研究之路,而且還提出不同於當代中國主流法治理論的觀念。二十年後的今天,青年學者陳頎從方法論的角度,對這一命題做了深刻反思。他既看準「秋菊的困惑」命題面臨的真正挑戰,又視野宏闊地提出了推進「法律與文學」研究新的可能性。其根本,都是尋求對社會科學二元結構的某種超越,代表了新一代學人在打破學科界限,進而達到學術範式突破等方面的追求和思考。

秋菊二十年反思「法律與文學」

文 | 陳 頎

(《讀書》2016年9期新刊)

一九九六年,蘇力發表《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爺的悲劇》,奠定了從文藝作品討論法律與社會問題的「法律與文學」學術範式。從現代學術工業的評價標準來看,「秋菊的困惑」是過去二十年最有生命力的中國法學理論命題之一。從這個命題衍生的諸多學術論文就是明證,無論其態度是支持、推進,還是質疑、反對。一個遭遇批評的命題不代表命題本身有問題,可能恰恰是它有一些刺激讀者的新東西。用蘇力的話來講,是「批你也算是看得起你」。

不過,遺憾的是,過去二十年對《秋菊打官司》(簡稱《秋菊》)的方法論反思並不充分,以致許多爭論不過是學者們在不同的頻道上「自說自話」。學者們往往基於不同的法律觀念和立場討論、使用「秋菊形象」。而且,《秋菊》的文學理論研究的方法和立場也存在著多樣的歧異。在這個意義上,不論是否支持「秋菊的困惑」,研究者需要追問一個「法律與文學」的方法論問題:我們在討論秋菊時是以什麼態度和方式進行怎樣的討論?

秋菊的困惑:法盲與法治

「我就是要個說法,怎麼把人給抓走了?」從《秋菊》的戲劇性結尾入手,蘇力建構了「秋菊的困惑」的基本命題:根據(西方)「普適權利」構建的當代中國正式法律制度無法容納和回應秋菊的「討說法」,反而損害鄉土社會中長期存在的社會互惠關係,造成悲劇性結局。

「秋菊的困惑」挑戰了當代中國的主流法治理論。這種理論主張每個中國公民都應該敢於「為權利而鬥爭」,強調政府官員必須依法行政,不得侵犯秋菊們的個人權利。於是,要實現這個大寫的「法治」,需要普通公民和政府官員都具備「法治意識」——法治的前提是民眾「理解」乃至「信仰法律」。「秋菊的困惑」則提出了一套與主流法治不同的敘事模式:秋菊「討說法」的目的並不是通過法律實現個人權利(無論是民事賠償還是刑事懲罰),她要的是村長道歉,並繼續為西溝子村人服務。從鄉公安到市人民法院的法律程序並沒有給秋菊一個「說法」,但是村長救助難產的秋菊和秋菊的順利生產,已經讓西溝子村一度緊張的官民衝突得以「自然彌合」。然而在影片結尾,國家法律的介入帶走了村長,反而破壞了鄉土社會的互惠秩序。

在主流法治敘事看來,秋菊不過是個「法盲」。在蘇力看來,「秋菊的困惑」意味著中國法治需要擺脫基於普適主義的「法律移植」的誘惑,認真理解和對待「秋菊的困惑」。理解的第一步是聽懂秋菊充滿鄉土氣息的「說法」。由此出發,有論者深入分析了「說法」背後的「本土資源」:中國農民傳宗接代的生活信仰,鄉土社會中「氣」和「面子」的生活邏輯。也有論者強調現代法律體系必須理解中國民族的「生育本能」,因為這是維持秋菊一家與西溝子村的安定團結的根本原因。作為「生育制度」的家庭及其價值,也理應成為理解中國法律與社會關係的基本立足點。更有論者從「秋菊的困惑」轉向「村長的困惑」和「李公安的困惑」,討論電影反映的改革開放以來的官民關係變遷、基層治理困境及其根源等「中國政治與法律的根本性問題」。

當然,也有不少論者質疑蘇力的基本命題。「秋菊的困惑」在什麼意義上構成真實世界「法律與社會」的衝突,抑或只是蘇力建構的一種巧妙的修辭?——現實法律實踐中很少出現這種二元對立的矛盾衝突。於是,秋菊不依不饒地要求村長道歉本身是不是就是一種不合理的請求?現代法律制度,無論是民法的「賠禮道歉」,行政法的「依法行政」,還是刑法的「依法審判」,對「秋菊的說法」可能是不完美但是後果更好的替代解決方案。更進一步來說,如果說在改革開放早期「秋菊的困惑」尚屬尋常事件,那麼到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的今天,「秋菊的困惑」是不是早已被現實解決,或者成為理應進入「歷史的垃圾箱」的過時命題?

秋菊的邏輯:法律與社會

其實,第一個自覺反思「秋菊的困惑」的學者正是蘇力本人。在《從文學藝術作品來研究法律與社會》(一九九六)一文中,他討論「法律與文學」得以成立的四個理由:第一,《秋菊》是「現實主義流派」電影;第二,「秋菊的困惑」的真實性在於生活的邏輯建構及其背後的普遍意義;第三,已有許多以文藝作品作為素材來研究法律的成功範例;第四,文學故事解釋相對於法律解釋更具開放性,可以提供區別於主流法學理論的多元視角。

蘇力式的「法律與文學」,研究素材是文藝作品,研究方法是文學(故事)的生活邏輯建構及其開放性,研究對象是法律與社會。二十年來,從「秋菊的困惑」命題出發,學者們討論了當代中國的「國家與社會」「權利與情理」「現代與傳統」「法治與法盲」等二元對立的法律衝突與矛盾,主張中國法治應當建立在尊重「秋菊」為代表的普通中國人的生活方式及其法律需求的基礎之上。因此,以「秋菊的困惑」為代表的中國「法律與文學」研究,與蘇力提倡的「法社會學」「社科法學」分享著共同的方法論基礎:將「中國(社會)經驗/價值」帶回中國法學研究。在這個意義上,「秋菊的困惑」是一個立足於中國語境的學術創造,而非西方「法律與文學」既有理論的簡單套用。毋庸置疑,這是蘇力對中國法學研究的獨特貢獻。

溝通中國「法律與文學」的是「中國社會」,或者說立足於解釋中國社會特定經驗的法社會學理論。因此,「秋菊的困惑」對《秋菊》電影的使用當然是素材意義的。這種「法社會學」的文學素材使用與文學解釋存在區別。文學解釋並不必然受制於社會科學限制,一個成功的文學解釋並不必然依賴於外部社會解釋。如果僅僅把文學故事當作「法社會學」的素材,那麼這樣的解釋對於文本而言就是外在的。在我看來,「秋菊的困惑」命題面臨的真正挑戰是:如何超越「法社會學」等「外在理論」對文藝作品內在形式和整體結構的「素材化/對象化」束縛,從而超越「法律與社會」等「法社會學」命題的二元對立的矛盾衝突,進而思考更具建設性的新的法律思想和實踐的可能。前者意味著需要重思文學故事建構法律命題的方法論,後者決定著「秋菊的困惑」僅僅是一個「批判法學」的特殊性命題呢,還是更具建設性的開放性的法學理論問題。

推進對「秋菊的困惑」的反思,首先需要超越對文藝作品的「素材」式(因而是法社會學理論先行的)方法論預設。換言之,不是用一種外在的「法律與社會」理論裁剪《秋菊》,而是力求文學的敘述形式與社會語境的統一。在《秋菊》的電影形式中尋求語境化的理解和解釋,在此基礎上連接更為廣闊的「理論問題」。相比糾結於秋菊故事的真實性或代表性等實證主義問題,不如直接把《秋菊》視為一部虛構作品,從秋菊故事的隱喻中尋求不同主體對於當代中國法律和政治的不同想像。因此,秋菊故事的意義首先在於論者的敘事建構,儘管其「可信性」依賴於更為廣闊的社會語境。在這個意義上,有理由認為,討論「村長的困惑」和「李公安的困惑」等命題的學者推進了《秋菊》的文本與語境的研究。

秋菊的隱喻:超越「法社會學」

從「秋菊的困惑」視角出發,國家法律的「入侵」必然導致秋菊和村長(也就是鄉土社會)的雙重悲劇。「秋菊的困惑」之所以是悲劇性的,是因為背後的(西方)社會學理論本身蘊含國家與社會、法律與倫理、現代與傳統的二元對立。「所有的道路都通向城市」,面對以普適話語出現的現代國家法律,代表著傳統社會倫理的秋菊必然遭遇悲劇,而且秋菊們的個體命運無法逃脫國家現代化轉型的普遍邏輯。

「秋菊的困惑」受困於「二元對立」之處,正是「法律與文學」的開放性和可能性能夠推進的地方。儘管遭遇了現代法律帶來的戲劇性結局,但是《秋菊》的結尾並非秋菊故事的必然結局。

到《秋菊》,在討論「秋菊的困惑」「歐·亨利式」的結尾之前,需要回到電影的核心情節:秋菊為什麼百折不撓地「討說法」?在討說法的過程中,除了堅持和挫折,新的經驗(特別是城市經驗)帶給秋菊什麼超越「傳統農民」動力和主體意識的可能?追問和推演秋菊的「生活邏輯」需要解釋和重構秋菊的「生活世界」。在我看來,秋菊之所以走出鄉土社會進入鎮里、縣上和城市討說法,其動力不僅是生兒育女的鄉土倫理,而且包含著平等的尊嚴和要求村長「為人民服務」的社會主義政法倫理,以及家庭聯產承包後通過種辣椒——市場交易而獲得的財產——經濟權利。換言之,這三種因素都是秋菊討說法的動力。在這個過程中,秋菊多次(在多個瞬間)以為「社會主義政法倫理」(李公安—嚴局長)和「市場經濟—法治」(法院)能夠幫助她討個說法,讓村長道歉。

在討說法的路上,秋菊已經成長為一個真正的「主體」。傳統倫理、政法傳統和市場法治這三種「社會邏輯」共同塑造了秋菊,使她超越了傳統農村婦女的生活局限,成為萬家新的家長、西溝子村人重視的「能人」。從秋菊的主體性出發,她與村長之間的矛盾未必不會以和解告終,儘管她可能遭遇新的挫折。秋菊的主體性意味著一種新的歷史和法律的理論可能性。

透過秋菊的隱喻,可以發現當代中國「法律與社會」的複雜性:糾葛在鄉土倫理、政法傳統和市場法治等多種「社會邏輯」之中,蘊含著悲喜劇的種種可能。反之,這也意味著某種單一的「社會科學」不可能建構一個完美的「法律與社會」秩序。今天我們之所以沒有跟秋菊說再見,是因為我們在現實生活中常常「再見秋菊」。只要隨便百度一下,秋菊已經不再是傳統農村婦女的法盲形象,而成為向政府/法院討說法的代言人,甚至成為當代的「法治英雄」,普法宣傳的正面典型。法律實踐中的「討說法」常常意味著老百姓與政府打官司,但與秋菊一樣,現實社會中司法判決本身往往不能讓「秋菊」們心服口服,因為他們「討說法」的目的並不局限於法治教科書所提倡的「為權利而鬥爭」。如果判決結果在根本上不符合「秋菊們」的「理」,判決的權威和執行力就會大打折扣。在這個意義上,理解秋菊就是理解秋菊討說法的敘述形式背後的社會「道理」。進言之,雖然不是所有「理」都應當被國家法律認可,但是一個忽視社會共識的法律體系註定外在於民眾的真實生活。

《秋菊》的故事必將繼續,續寫秋菊的故事,需要我們勾連文本形式和更廣闊的社會語境,思索秋菊的未來。秋菊們的未來,可能不在西溝子村,而在城市。因為九十年代初種辣子能讓秋菊一家奔小康,但家庭土地和小農生產的局限讓秋菊們不大可能通過種植經濟作物實現真正的富裕。因此,秋菊的未來似乎不可避免地捲入了國家現代化和城市化的社會轉型的大潮中。假設秋菊來到城市打工,當她再次遭遇法律糾紛的時候,她還願意信任國家法律和政府官員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她會用什麼辦法來討回自己的公道呢?

秋菊之後:推進「文學與法律」

從「秋菊問題」出發,「法律、文學與社會」三者共同構成了中國「法律與文學」運動的核心要素。因此,討論秋菊的意義至少有三重:首先,建構「秋菊的困惑」,挑戰主流法治的「皇帝新衣」;其次,追溯秋菊討說法的動力及其社會歷史傳統;最後,反思秋菊的隱喻如何從「法盲」到「法治英雄」。

誠如馮象所言,改革開放「新法治」或法律自主,意味著社會生活中法律佔據中心,而文學自甘邊緣。處於社會中心的「法治」既需要文學(藝術)為法治話語的大眾普及服務,也需要社會實踐服從「法治」的權威。在人文和社會科學日益「西化」和專業化的時代,「法律、文學與社會」既批判基於「西方移植」的現代化法律體系,也反思「去社會語境化」的文學—審美標準,還試圖超越社會—國家、傳統與現代等「二元對立」的社科理論模型。

就此而言,「法律與文學」真正推進,需要在「法律、文學和社會」三方面分別超越各自的學科限制。對(中國)法學而言,文學—社會既是反思和批判現代法治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工具和視野,也是構建不同於「主流法學」的多元法律圖景的中國語境。對(中國)文學而言,法律—社會既是文學闡釋的語境和思路,也是評價文學價值的參考標準。對(中國)社會而言,法律—文學既在社會語境中實現各自的權威和功能,也是重新激活對中國社會的多元性和可能性闡釋的必要中介。

從中國「法律、文學和社會」的複雜關係和多元傳統出發,有兩類文藝作品值得進一步的「法律與文學」研究。

第一類是「新法治」建立後被放逐或遺忘的法律經驗和法律傳統,特別是兩種「文學經典」的再闡釋。在「新法治」建立之前,法律與倫理並不分離,通過法律倫理化和倫理司法化緊密聯繫。首先是以儒家禮法代表的中國法律傳統興起和衰落的得失教益,包括經史中「刑罰」「復仇」「婚喪」「清官」「循/酷吏」等「法律故事」的禮法意涵,以及唐傳奇、元雜劇、明清戲曲和小說等「通俗文學」所反映的禮法原則與社會實踐之間的衝突與調適。其次是中國近代革命的興起和社會主義政法傳統的「再發現」,包括魯迅等現代經典作家的小說,從延安時期到土改階段的文藝作品(如趙樹理小說和《白毛女》等戲劇),以及新中國成立後以樣板戲為代表的革命—政法文藝作品。

第二類是「新法治」建立過程中被壓抑或忽視的法律鬥爭和法律想像,特別是「主流文學」之外的「大眾文化」。「新法治」建立,意味著「詩人」被剝奪了教化者的權利。正如奧登在《悼念葉芝》(一九三九)所嘆:「詩歌不能讓任何事發生。」「新法治」的統治地位,或許可以排除非「法律人」參與法律討論的合法權利,但是不可能排除大眾文化中的各種「法律想像」。如何發現那些被壓抑的主體的法律故事?可以閱讀「底層小說」,儘管我們已被再三警告:「底層」之名並不等於「底層」之實,因為代言「底層」的創作者是知識分子。又比如,中國電視劇一向擅長「倫理與社會糾紛」題材,在劇中「法治」多半服務於倫理主導的社會生活。近幾年,當代商業電影越來越多涉及法律題材,其中「非法」的社會犯罪(如寧浩導演作品)和法庭劇的興起(如《全民目擊》)都展現了新生代導演和城市觀眾的「市民社會的法律想像」。當然,還有想像未來社會可能圖景的科幻小說,劉慈欣的《三體》系列描繪了地球與三體的「文明衝突」,反思了現代社會和政法制度賴以成立的基本道德觀和法律觀的脆弱性。此外,一個更「大眾化」的法律想像來自網路小說特別是「歷史穿越」小說:幾乎每一部主流歷史穿越小說都關涉穿越者對政治和法律的評判和重構。在點擊率超過一千萬的《新宋》和《宰執天下》兩部穿越小說中,作者分別設計了「封建南海」和「大議會」等宋代文明基本憲制,對當下中國憲制也不無啟迪。

上述兩類文藝作品的「再闡釋」和「再發現」,意味著在中國討論「法律與文學」的廣闊前景,也預示著中國法治的新的可能性。最後,帶著「法律、文學與社會」的新思路,讓我們思考一個秋菊的「版本學」問題。在《秋菊》上映後的十多年間,原著小說《萬家訴訟》的作者陳源斌陸續創作了《秋菊殺人》《秋菊打假》和《秋菊開會》等「秋菊系列」小說,然而反響平平。在這些故事中,「懂法」的秋菊打完官司又打假,而且成為人大代表,甚至「讓高官人頭落地」。作者陳源斌也從一個默默無聞的普通作者成為某省文學院院長,甚至擔任過某市市委副書記。或許秋菊的「開會」和「打假」的「法律實踐」,與作者成名之後的經歷有關吧。不管怎樣,這些以「張藝謀」「鞏俐」大名自抬身價的「秋菊系列」不屬於西溝子村,也不屬於文學史或法律史。而堅持要「討個說法」的秋菊,會與中國的「法律、文學與社會」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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