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6個雷區不要踩,否則可能是浪費時間
婚姻雖然是雙方對彼此的承諾,但承諾因為沒把握。有時愛情的巨輪說沉就沉,在結婚之前能夠理性的簽份協議,將雙方婚前婚後的某些事項約定清楚,等到真的有一天兩人感情不在了,能夠淡然處之好聚好散。當然書寫婚前協議等財產約定也要注意6個問題,否則你的某些約定或整個協議或整個協議毫無意義。
NO.1 別口頭約定,白紙黑字寫清楚才好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NO.2背叛則凈身出戶協議無效
《婚姻法》雖明確規定,夫妻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該規定屬於倡導性條款,是以立法的形式告訴人們,國家提倡什麼樣的婚姻家庭關係,夫妻之間的「忠實協議」雖不違法無效,但這種協議只能由當事人自覺履行,法院不能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故不能以「忠實協議」為基礎而要求分得全部家財。
NO.3脅迫簽署的協議無效
NO.4提出離婚一方需賠償另一方的條款無效
關於提出離婚一方需要賠償另一方的條款,實質上是為離婚設置了障礙,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原則。同時該條款屬於財產懲罰性質的約定,是通過損害夫妻一方利益的情況下來維護婚姻關係的穩定的,一般在司法實踐並不會得到法院的認可。
NO.5處分他人財產的無效,只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NO.6關於子女撫養權約定
在訴訟離婚中,一般會按照離婚時雙方的意願及情況,以子女的最大利益和成長需要為先,確定撫養權的歸屬。所以如果關於約定子女撫養權的條款因違反法律的規定或者不利於子女的成長而無效。
話說回來,似乎簽訂婚前協議從哪方面來說都是婚姻的陰影,打破了童話般的知子之手與子偕老的美好,但從理性的角度看,婚前協議不是浪漫的終結,而是婚姻的堡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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