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為離婚訴妻「下路不明」 曾靠其供讀博士
男子以妻「失蹤」為由成功離婚「被離婚」者女性居多
專家建議將虛假訴訟納入偽證罪
4年前,北京海淀法院一紙判決解除了姜穎與丈夫的婚姻關係,而彼時姜穎還在老家盼著丈夫回來。數月後她帶著孩子到北京看病,在醫院偶遇丈夫,才知道丈夫已離婚並再娶了「小三」,丈夫再婚的日子正好是法院判決她和丈夫離婚的第二天。
4年來,姜穎想盡各種辦法想撤銷離婚判決。2014年8月5日,姜穎再次向北京市高院提起再審申請。
2012年8月,鋼鐵大王髮妻宋雅紅遭遇「被離婚」經媒體曝出,轟動一時。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類似姜穎這樣的「被離婚」案在各地都有,被離婚者以女性居多。
案例一
女子在京偶遇丈夫
2010年7月3日,家住吉林長春的姜穎帶著患有心臟病的孩子到北京協和醫院看病。正當她推著坐輪椅的孩子排隊挂號時,突然發現自己的丈夫李某和一個陌生的女人也來到了醫院。
在雙方爭吵過程中,姜穎不經意間聽到陌生女人說,「你已經和她離婚了!」圍觀的人群越聚越多,姜穎對人們的指指點點沒有在意,一句「離婚」卻讓她傻了。她報了警,在民警來之前,「小三」挽著丈夫李某的胳膊迅速離去。
3個月後,半信半疑的姜穎來到法院窗口查詢,結果被告知她真的離婚了。
調職北京後拒絕妻子同來
姜穎對法制晚報記者說,1986年,丈夫李某大學畢業後留校任教,與供職於同校的她相識,兩人於1988年6月在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婚後第五年兒子出生。
婚後兩人的感情非常好。當時姜穎的工資比較高,就一直供養著李某念了碩士、博士。1998年李某被聘為副教授,之後公派去日本留學1年,那一年兒子才6歲。
等李某回國後,母子倆仍沉浸在對李某歸來的開心和高興之中。然而不久後,兒子發現爸爸經常深更半夜不睡覺。事後姜穎發現,丈夫與網上一名女子在聊天。姜穎一氣之下回了娘家。李某上門賠禮道歉,這個「出軌」風波才被平息。
2002年,李某因工作調動到北京某高校當教授,而姜穎和孩子則生活在長春。當時,姜穎曾提議要到北京來與李某一起生活,遭到了丈夫的拒絕。
2003年到2005年期間,丈夫每年只在春節時回家一次,每次都只住幾天,平時長假則總是加班。
據姜穎表示,自2005年以後,李某再也沒有回過長春的家裡,也再也沒有向姜穎提供過生活費。
丈夫離婚次日即與他人結婚
2006年4到5月,孩子馬上就要升初中,姜穎多次打電話求丈夫給孩子在北京安排一個好學校,可丈夫的回答是:必須離婚。
就在這一年,李某一紙訴狀遞到法院,要求與姜穎離婚,但法院因為管轄權問題,將離婚案件移交由吉林長春綠園區法院審理。
2007年3月26日,長春綠園區法院以沒有證據證明兩人感情破裂為由,駁回了李某的離婚訴求。
2009年8月,李某再次向法院訴訟離婚,聲稱姜穎從2005年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在庭審筆錄里,李某這樣說道:被告於2005年4月和7月來過北京兩次,所呆天數都不超過1個星期,她也不在長春的家,給她寫的信都退回來了,偶爾發簡訊罵我,我再打過去電話,她就關機了。後來打電話給本人和家人,電話號碼都變了,都聯繫不到她。
姜穎說,她並沒有失蹤,而是在長春的家裡(有當地居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自從在北京的醫院偶遇丈夫後,她到海淀區婚姻登記處調查發現,丈夫李某已於2010年2月8日(即法院判決離婚的第二天)與「小三」登記結婚。
姜穎知道自己「被離婚」後,想了很多辦法欲撤銷離婚判決。今年8月5日,姜穎向北京市高院提起再審申請,要求認定離婚判決無效。
案例二
丈夫兩次離婚均稱妻子下落不明
張曉梅的丈夫王某2005年離家出走。2012年,張曉梅聽說丈夫因合同詐騙罪被關在海淀看守所服刑。張曉梅去看守所看望丈夫,而丈夫卻說,幾年前他早以她下落不明為由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讓她以後不要來看他了。
張曉梅事後諮詢了律師,併到法院檔案室查詢,發現「被離婚」確有其事。她給法晚記者拿出了「被離婚」的判決書。
資料顯示,2007年12月,王某到法院起訴離婚。在法院的詢問筆錄里,王某稱自己從2005年5月離家出走,就再也聯繫不上張曉梅了,但法院最終以沒有證據證明兩人感情破裂為由駁回了王某的離婚請求。
2009年6月,王某再次向法院訴訟離婚。庭審筆錄顯示,王某訴稱張曉梅下落不明,兩人感情早已破裂。2010年4月,法院判決二人離婚。
自從知道自己「被離婚」後,張曉梅就一直提請再審。她覺得這樣離婚對她不公平。
透視原因 為何出現「被離婚」
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祁建建指出,離婚程序耗時長,對過錯方來講經濟損失大。
而現有法律框架對「下落不明人」案件的相關證據要求不高,因此一些人就利用起訴配偶「下落不明」來達到離婚的目的,以逃避損害賠償責任,或者霸佔家庭共同財產。
法律責任 進行虛假訴訟追刑責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一方故意隱瞞事實,偽造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進行虛假陳述,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款規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應當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
在姜穎案中,法院離婚判決尚未生效,李某就與他人登記結婚,涉嫌重婚罪,姜穎可以在5年內向法院提起自訴,狀告丈夫犯重婚罪。
專家提醒 法院應慎用公告送達
婚姻家庭法專業律師楊曉琳表示,應增強法官對下落不明案件事實調查的主動性,要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如可深入被告原居住地或者走訪鄰居及被告的親屬,儘力尋找被告的下落。
再者,法官須慎用公告送達程序,要在確保公告送達為確實窮盡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再行採用,應注重對離婚案件在送達和缺席審判等程序中當事人權益的保障。
當事人被訴離婚要警覺
北京濟和律師事務所王秀全律師表示,在一方已經向法院提起過離婚訴訟且被法院駁回的情況下,更要引起警覺。按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在不準予離婚判決生效後六個月之後,原告方可以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訴訟。為了避免法院缺席判決或原告方故意「製造下落不明」的虛假訴訟,建議當事人雙方務必保持不間斷的聯繫,包括將自己的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及時告知對方,並保留必要的證據。
另外,在一審不準予離婚判決生效之後六個月後,作為被告一方可以到原來審理案件的法院去查詢對方有無再到法院起訴離婚,避免像本案例中「被離婚」現象的發生。
立法建議應由公安機關證明「被離婚者」下落不明
祁建建提出三點修法建議,一是建議修改民事訴訟法對下落不明人提起人身關係訴訟的管轄法院。對下落不明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由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轄。這便於法院要求公安機關協助調查,也便於通知下落不明人的其他近親屬,調查下落不明人的下落。
二是建議對下落不明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以宣告失蹤為前提。依據民訴法第183條規定,宣告失蹤以下落不明滿2年為前提,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並要求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的書面證明。宣告失蹤程序作為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是對下落不明人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
三是建議修改刑法第305條,將民事訴訟中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虛假陳述等偽證行為作為偽證罪入刑,以預防、威懾、懲罰民事案件中的偽證行為。
祁建建說,「在我國,只有在刑事訴訟中作偽證才屬於犯罪行為」,刑法第305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有弄虛作假者,可追刑責。建議將此法條的「在刑事訴訟中」改為「在訴訟中」,將「隱匿罪證」改為「隱匿證據」。對於偽證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應列入刑罰處罰範圍。
此外,湖北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王禮仁法官表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離婚案件不得再審,主要是指通過合法程序依法判決或調解的離婚案件,並不能包括「被離婚」這種虛假訴訟、嚴重違反程序的案件。而且諸如冒名頂替等訴訟離婚案件,再審也是糾正錯誤的唯一正確途徑。建議對民法第202條修改,明確規定對於故意進行虛假離婚訴訟者,可以再審。
新聞鏈接
2012年8月31日,人民網報道了鋼鐵大王髮妻「被離婚」的詳情。
杜雙華和宋雅紅本是患難夫妻,「白手起家」在河北衡水做鋼管貿易生意。後為擴大生產規模,丈夫杜雙華長期在衡水,而妻子宋雅紅為照顧兒子留在北京。
2008年,山東日照鋼鐵集團董事長杜雙華位列胡潤中國富豪榜榜眼,總資產為350億元。其間,兩人因為杜雙華的「婚外情」突生矛盾,兩人展開了婚姻拉鋸戰。
最終,宋雅紅於2010年9月15日向北京海淀法院訴訟離婚。
杜雙華不出庭,而是寄來了一份衡水中院的離婚判決,宋雅紅髮現自己早在10多年前已經「被離婚」,而自己當年對「離婚」判決書完全不知。 (本版人物均為化名)
文/記者紀欣實習生李瑩瑩
(責任編輯:un657)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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