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2012年秋季幼兒園招生工作意見
07-04
廈門市2012年秋季幼兒園招生工作意見為確保2012年秋季幼兒園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意見。一、招生原則 公辦性質幼兒園堅持「劃片招生,就近入園」原則,組織招生片區內的適齡兒童按時就近免試入園。幼兒園及學前班要根據辦園(班)基本條件,盡量滿足幼兒入園要求,努力解決家長的後顧之憂。二、招生對象本市戶籍或暫住在本市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滿3周歲的適齡幼兒(即200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三、報名時間 幼兒園報名時間統一確定為8月18日。未經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幼兒園均不得提前招生。四、招生程序(一)公辦幼兒園以及參與劃片招生的各類幼兒園應於報名前一周在劃定的招生片區內張貼招生通告。民辦幼兒園的招生通告應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二)公辦幼兒園片區招生對象的確定:1.片區招生對象必須符合戶口所在地、實際居住地「兩一致」原則,即適齡兒童與父母或者父母之一戶口一致,實際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一致(適齡兒童及其家長戶口所在地的住房是實際住所)。2.片區招生對象戶口落戶的截止日期為2012年8月18日。超過報名期限才取得戶口的適齡兒童,家長應自行聯繫幼兒園就讀。3.如戶口和住所分離是因ZF拆遷建設原因所致,則可在ZF安排的住所所屬片區幼兒園上學。(三)在規定的報名時間由家長或監護人攜帶孩子到幼兒園辦理報名手續。1.公辦幼兒園招生對象到幼兒園登記報名時應提供以下材料,經幼兒園核對無誤後,給予辦理報名手續:戶口簿、免疫卡、健康卡;屬獨生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證,非獨生子女的提供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證明。因故不能如期到園報名的,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未經批准或超過報名期限的,視為自動放棄報名資格。2.根據《廈門市人民ZF關於大力推進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意見》(廈府〔2011〕347號),報名入讀接受分級收費管理的民辦幼兒園的非本市戶籍幼兒,報名時需出示以下材料原件及複印件,符合財政補助條件的留存相應複印件,並享受限價收費政策:①父(母)在廈暫住1年以上的暫住證(應標明已實際居住年限,附頁中應有攜帶子女相關記錄);②父(母)在廈務工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③父(母)按照規定參加廈門市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社會保險費繳納證明;④幼兒出生符合國家人口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五、工作要求(一)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在招生政策保持相對穩定的前提下,根據就近入園的原則和本區實際,對現有園所資源、適齡兒童入園人數進行全面摸底,合理調整和劃定參與劃片招生的各類幼兒園的招生片區範圍,並提前向社會公布。對公辦幼兒教育資源不足的片區,應指導家長帶幼兒到就近的合法民辦幼兒園就讀。各民辦幼兒園應優先招收所在區域周邊的幼兒就近入園。(二)在維護正常的招生秩序,保護招生片區適齡兒童入園合法權利的同時,對那些為擇校而造成「寄戶」、「掛戶」等人戶分離情況的適齡兒童,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幼兒園應積極耐心疏導,動員家長將戶口遷回實際居住地入園。對不符合片區招生條件的適齡兒童,各幼兒園應耐心解釋,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做好指導工作。(三)幼兒園要嚴格控制班生額,班生規模若要突破,須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幼兒園在確保完成片區招生任務且班生數有餘額的情況下,方可接收跨片報名生。(四)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於6月30日前組織對民辦幼兒園進行定級評估年審,確定評估定級。要及時與已完成評估定級的民辦幼兒園協商,對願意接受分級收費管理且執行最高限價的幼兒園由雙方於7月15日前簽訂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7月30日前向社會公示簽訂協議接受分級收費管理的民辦幼兒園名單。接受分級收費管理的民辦幼兒園招生時應對符合財政補助條件的幼兒進行資格審查,符合補助條件的幼兒按與區教育局簽訂的保教費收費標準收費,不符合補助條件的幼兒保教費收費標準可上浮20%。幼兒園不得採取先多收再退還的方式收費。(五)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幼兒園招生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幫助解決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規範招生行為。應依據民辦幼兒園的辦園條件和辦學質量,合理核定招生計劃,並向社會公布。民辦幼兒園應依據相關法規、政策自覺規範招生行為,不得搞不實宣傳,要嚴格按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的招生計劃,控制班生額,嚴格按收費許可項目和標準收費,每學年應按規定將招生情況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凡沒有登記註冊的幼兒園,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六)要認真貫徹《殘疾人教育條例》,幼兒園應接受服務區內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入園,特別要做好輕度智障兒童的隨班就讀工作,不得歧視或拒收。(七)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於招生期間設置專門的辦事窗口,公布聯繫電話,統一受理,指導不符合片區招生條件的適齡兒童入園,努力使廣大適齡兒童按時就近入園。要增強法制觀念、政策意識和服務意識,認真做好群眾的來信來訪工作,熱情、耐心、細緻做好家長的工作。凡符合入園條件的要及時給予辦理,不符合條件的要給予解釋、說明。招生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問題,要及時化解。區內幼兒園間的問題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裁決,不同區的幼兒園之間的問題在協調後仍有爭議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裁決。嚴禁推諉和上交矛盾的現象,以維護招生秩序,保證社會穩定,確保今年秋季幼兒園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八)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幼兒園招生工作的領導,要根據本招生工作意見,從本區實際出發,制定具體的招生辦法,並於7月10日前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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