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享受哪些帶薪休假

根據《勞動法》第40條和51條的規定以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1條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帶薪休假主要有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

(一)法定節假日

法定節假日,是指國家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各國法定節月一般從三個方面規定:政治性節日,如國慶節、解放日等;宗教性節日,如國外的聖誕節等;民族習慣性節日。根據《勞動法》第40條及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法定節假日可以分為三類:

1、屬於全體人員的節假日。屬於全體人員的節假日有以下四類:(1)元旦,放假1天,即一月一日;(2)春節,放假3天,即農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3)國際勞動節,放假3日,即五月一日五月二日五月三日;(4)國慶節,放假3日,即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日

2、屬於部分人員的節假日。屬於部分人員的節假日有以下四類:(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2)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兒童節(6月1日),13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3、屬於少數民族的節日。屬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集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節假日凡屬於全體人民的放假假日,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要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凡屬於部分人民放假的假日,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此外,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二) 年休假

1、年休假的概念及享受的條件。年休假制度是指員工每年享受的連續休假期間,在年休假期間工資照付。《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休年假。勞動者必須是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才能享受帶薪休年假。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一年,或者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雖滿一年但不是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都不能享受帶薪休年假。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並不能必然享受帶薪年假,因為,《勞動法》第45條規定,年休假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也即是年休假的天數也應由國務院制定。但是,國務院至今對此沒有做出規定,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實行新工時制度後,企業職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實行。在國務院尚未作出新的規定之前,企業可以按照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國發電[1991]2號),安排職工休假。因此,職工年休假的法定依據仍是《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的有關內容。該文件有如下相關規定:(1)各地區、各部門在確保完成工作、生產任務,不另增人員編製和定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職工的年休假。(2)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周。休假時間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為主,一律不準搞公費旅遊,也不得以不休假為由向職工發放或變相發放錢物。(3)企業職工休假,由企業根據具體條件和實際情況,參照上述精神自行確定。由此可見,目前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主要是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參照執行的,並不是強制實行帶薪年休假。這也是目前爭議較大的一個原因,在司法實踐中,企業是否實行帶薪年休假一般是依據勞動合同或企業的規章制度。若勞動合同或企業規章制度中無此規定,一般不支持員工提出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要求;反之若勞動合同或企業的規章制度中對帶薪年休假有明確的規定,則按照該規定辦理。   

2、年休假的期限。關於年休假的期限,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2周。」 由於國務院對年休假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因此,目前年休假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只是各地有地方規定,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時間按本企業工齡計算: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對於當地沒有具體規定的,企業只能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而定。

(三) 探親假

1、探親假的感念。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它是職工依法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

2、享受探親假的條件。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3、探親假的期限。《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4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3、探親假的待遇。《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需要指出的是,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規定。因此,這類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考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有關探親假的規章制度。

(四)婚喪假

1、婚喪假的概念。婚喪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以及勞動者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喪是每個勞動者都會遇到的情況,勞動者婚喪期間,給予一定的假期,並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使勞動者有閑暇處理相關事務,這是對勞動者的精神撫慰,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對其權益的保護,對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2、婚喪假享有的條件。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因此,職工享受婚假的前提是,達到上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且與配偶正式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喪家享有的條件是,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所謂直系親屬,。此外,對請喪假範圍的劃定,有的地方規定除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喪假外,岳父母和公婆死亡時也可給予喪假。

3、婚喪假的期限。根據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等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1—3天的婚喪假。根據1980年2月20日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1至3天的婚喪假;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但是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喪假作出具體規定,只是各地有地方規定,並且為了鼓勵計劃生育,各地對大齡晚婚青年的婚假均有獎勵假期的規定,除了國家規定的3天假期外,各地一般另給7天左右的有薪假期。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第4條規定「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職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單位領導批准,可給予3天以內喪假。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再如如上海市有關規定,職工除了享受的3天婚假外,符合晚婚年齡(男職工年滿25周歲、女職工年滿23周歲)的初婚者應當增加婚假一周。

4、婚喪假期間的待遇。根據《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婚喪假在3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至於假期超過3天的,全國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工資計發的統一標準。各地只有參考地方性規定。如《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晚婚者10天婚假期間的工資、獎金按如下原則確定:(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標準確定。(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還要說明的是,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特別提醒:按規定,婚假、探親假與年休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應當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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