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辦商標案件常識

查辦商標案件常識

2011-07-12 18:41:34|分類: 業務學習 |標籤: |字型大小大中小訂閱 http://blog.163.com/jichadui@126/blog/static/3678791920116126413413/

以商標執法者的眼光來看商標法,其作用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商標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以規範市場秩序。二是對註冊商標專用權給予保護,以保障私有財產權不受侵害。下面筆者分別從這兩個角度,對商標執法活動中的一些常見問題提出粗淺見解,希望大家給予批評指正。

一、商標使用的行政監督和管理

工商機關對商標使用的管理,應是依照法律授權,運用行政手段對商標使用進行強制性主動干預的活動,其目的是維護市場秩序。行政機關對商標使用管理具有行政執法的主動性和強制性特徵。依照商標法規的規定,具體的管理項目包括以下幾種。

1、對特殊商品強制商標註冊的管理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截止目前,需要依法強制註冊的商品為:捲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其他商品已經隨著法律的修改不再實行強制註冊。對違反強制註冊行為,工商機關依法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10%以下。

2、對冒充註冊商標行為的管理

使用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3、對以特殊標誌作為商標使用的管理

  商標法第十條中規定特殊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如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以及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等。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以及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違者工商機關應給予處罰,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4、對帶有註冊商標商品的質量的監督。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工商機關應給予處罰,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從執法實踐的角度看,此項規定屬於對商標管理的象徵性規定,在實際執法活動中,一般情況下不按其操作。因為《產品質量法》對此有專門規定,按照特殊優於一般的法律適用原則,一般情況下,對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依照《產品質量法》處罰。

5、對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行為的管理

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註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依法定程序撤銷其註冊商標。

6、對註冊商標使用許可行為進行管理。

商標註冊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未標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併收繳、銷毀。

7、工商部門進行商標使用管理,從而實施處罰案件的訴訟時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職權進行的對商標的行政管理行為,根據商標法對當事人做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其訴訟時效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註冊商標專用權行政保護的特徵

工商機關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實質上屬於政府部門運用行政手段對私權的調整,具有有限保護、有限干預的特徵,甚至在特殊情況下採取被動保護的方式。

1、有限保護

我國商標註冊實行的是分類註冊,其專用權的實現,只能在其註冊的相同或類似的商品類別上。並不能禁止他人在商標註冊權利人未註冊的商品類別上使用。 換句話說就是:工商機關在保護商標專用權上,對一般商標不給予跨類保護。如某商品註冊在第三類牙膏上,我們在市場檢查中發現第十五類樂器上的商標與其相同,此時我們根據有限保護的原則,認定雙方誰也不構成商標侵權。

但是,將此原則繼續引申後,就存在一定的爭議。如某商標持有人投訴稱,某商店在門面的裝潢上使用了其註冊商標,請工商部門查處。對於此種情況要看該商標的註冊類別與該商店銷售的商品是否相同或者類似,如果相同或者類似即構成侵權。這一保護行為並未跨類保護,符合有限保護原則。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2、有限干預

商標屬於私權範疇,法律允許轉讓和許可他人使用,所以工商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中,必須尊重商標的合同自治。認定商標是否侵權的標準為:商標持有人是否允許其使用。所以工商機關應充分尊重商標持有人的意思表示,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中的主動干預行為是有限的。

在實際執法中,經常發生一線執法人員抱怨,商標持有人不支持執法工作,更有甚者與侵權人私下達成交易,出具不利於懲處違法者的證據行為。這也是工商機關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中的干預行為有限性所決定的,既然商標權屬於私權,使用行政權力干預民事行為,當然需要尊重民事權利人的意思。對此,一線執法者可以採取一些如提前固定商標持有人的證據等執法技巧,來預防執法尷尬。

3、被動保護。

工商機關在保護商標專用權的執法實踐工作中,一般採取主動檢查,被動保護的方式,即發現商標侵權行為後及時告知商標權利人,按照商標權利人的意思表示,決定是否採取行政保護措施,以利於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做到既行政主動作為,又按照商標權利人的意思處理商標侵權行為,充分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

我國對一般註冊商標實行有限保護,但對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就實行了特殊的跨類保護。對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實行特殊保護的特徵是;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即認定該商標是否馳名,只在個案中體現,不涉及其他案件。對其跨類的保護前提為不告不理。

(1) 馳名商標。

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向案件發生地的市以上工商部門提出書面請求,逐級上報後,商標局應當自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認定。工商機關對這一商標侵權行為採取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商標持有人不告工商機關不理制度,依照現行法規規定工商機關無權主動查處。(當然,對涉嫌虛假宣傳的行為,工商機關可以主動查處)

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的,工商機關對這一行為依然採取被動保護,既不告不理制度。(當然,前提是該商品是否將企業名稱突出使用,如果突出使用即有可能構成侵權)當事人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2)著名商標。

河北省著名商標條例中沒有對著名商標設定跨類保護的條款。但對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著名商標作為包裝裝潢的,河北省著名商標條理單有罰則,其實反法早有規定,此不正當競爭行為無論使用哪個法處罰,其實質都不屬於商標侵權。

 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其名稱字型大小使用,著名商標註冊人向核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予以撤銷。 河北省仍然對這一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採取被動保護原則。

三、侵權註冊商標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

歸納《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相關規定後,「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應有以下九種: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A: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B: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C: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D: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於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6)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7)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8)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9)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其中7、8、9項出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辦案人員認定當事人構成侵權的一個法律依據,但其作為司法解釋,行政機關不能直接引用。

四、強制措施1、對當事人非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商標違法行為,如冒充註冊商標行為,即不得按照《商標法》55條規定實施強制措施。(執法者知道這一點後,相信會懂得避開的方法)2、對無商標權利人舉報和無侵權嫌疑證據的當事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不得採取強制措施。(執法者這一點運用的好,即會避開執法者被動保護的不作為嫌疑,也可以擇機主動行使強制手段)3、強制措施的期限無法定期限的限制。五、對侵權註冊商標專用權案件的處理

1、行政調解

(1)被動性。在當事人提出請求的前提下進行調解。

(2)單純性。只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3)非強制性。調解為雙方自願,調解不成雙方可採取訴訟程序解決。

(4)單一性。嚴格區分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民事賠償不免除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強制責令民事賠償。

2、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3)罰款。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4)對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使用馳名商標的侵權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併收繳、銷毀。

《商標法》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商標條例》第四十五條 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併收繳、銷毀。

3、 非法經營額的計算

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4、 訴訟時效

「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句出自《商標法》原文,按此原文可以擴大理解為:商標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是《商標法》的15日加上《行政訴訟法》的3個月。所以在製作處罰文書中,應按照《商標法》原文規定書寫,不能簡單的告知當事人15日訴訟期限,這樣做容易使得法院曲解認為告知錯誤而適用2年的時效。

5、涉罪移交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應當移交。(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情節嚴重的應當移交。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應當移交。(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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